一、越南模式
即武力統一的模式。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兩岸均以“武力統一”作為實現兩岸統一的基本模式。到九十年代初,隨著台灣“動員戡亂”時期宣告結束,此模式在台灣基本上已被摒棄。
大陸盡管迄今仍未作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諾,但隻要台當局不宣布台獨,外國勢力不武力幹涉台灣,大陸亦不會對台動用武力。中國也需要營造一個穩定、和平的周邊環境和地區秩序,大陸不會輕易以越南模式即武力統一來解決台灣問題。
二、中華國聯模式
1982年由台灣立委張旭成提出,主張在一個國聯內部,兩個政權實體能夠並存、分離,在經濟和外交上可以建立關係。此模式的實質,是在所謂“中華國聯”的名義下,承認兩岸彼此分別為主權獨立國家,且加入或退出國聯,均依自由原則,沒有法律約束。
目前,在國際政治現實中,此模式有兩種類型:一是“英聯邦”模式;二是“獨聯體”模式。但不論是哪一種模式,國聯內部均為主權自主的獨立國家。這顯然不符合國家統一和領土、主權不可分割的原則,故大陸方麵不會接受此一模式。
三、德國模式
上世紀50年代,台灣《自由中國》創刊人雷震最初提出的模式,主張援引東德和西德模式處理中國問題。70年代的中美關係正常化談判進程中,美國喬治城大學戰略部主任克萊恩於1976年在國會作證時,也明確提出以“德國模式”解決兩岸問題。
1990年,陳水扁在擔任立委時,也提出過仿照1972年東、西德簽定兩德《基礎條約》,簽定所謂《“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基礎條約》,試圖以“德國模式”來定位兩岸關係,即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下,兩岸為相互承認的政治實體,同時,避免予對方以國際法上的承認。在台灣前途問題上,主張主權擱置,將統一與獨立均視為未來之長遠目標,這就是陳水扁上台後,提出所謂“未來一個中國”概念的藍本。
此模式事實上承認國家的同一性,並預設“一個中國”的前提,故遭到民進黨內台獨基本教義派的反對。同時,德國模式又主張兩岸各自擁有主權,均有資格加入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實質上是主張現階段“兩個中國”論,這也是大陸方麵一直加以反對的。
四、多體製國家模式
1971年聯合國大會恢複中國代表權後,台灣大學政治學係教授魏鏞提出這一模式,是“德國模式”修正版。
其主要要點有:1)承認“一個中國”原則,但兩岸均為一個中國架構下兩個國際法主體;2)兩個國際法主體不必互相承認,雙方仍可聲稱擁有對方之主權;3)和平統一中國,不得使用武力;4)外國承認中國大陸代表中國,亦允許以國家之態度對待台灣,亦可不承認台灣對大陸之主權。魏鏞認為此模式既可維持所謂“國府”之正統地位,同時在外交上與中共共獲外國承認。
此模式,實際上仍無法避免“雙重承認”所帶來的國際困擾,本質上仍屬於“兩個中國”,故兩岸均不予接受。
五、邦聯模式
1984年10月12日,台灣立法委員費希平提出以“大中國邦聯”模式,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的構想。
基本特征有三:1)各邦有其獨立的內政和外交、國防,在各邦之上,沒有最高權力機構;2)邦聯盟約的製定與修正,必須經各邦同意;3)各盟邦有自由退出邦聯的權力。2003年國民黨主席連戰再次提出以“邦聯製”實現兩岸統一的模式,並將其列為國民黨16大政綱草案。
所謂邦聯製,是指若幹主權國家實行聯合的一種形式,其本身並非國家主體,邦聯各成員國均保持其內政和外交之獨立,邦聯一切事務由各成員國平等協商處理。所以,盡管連戰提出邦聯製,隻是邁向統一的一種過渡模式,但由於承認兩岸各為獨立國家,與“兩國論”並無本質區別,當然不可能被大陸接受。
六、港澳模式
中國大陸提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社會主義製度和資本主義製度並存,港澳的資本主義製度至少可以保證50年不變,即“一國兩製”模式。港澳的相繼回歸,此模式已得到成功實踐,並逐步得到完善。
但港澳原是英國和葡萄牙管轄下的殖民地政府,回歸後,其政府的性質雖轉為中國管轄下的特別行政區,但其作為地方政府的地位沒有改變,且外交權和軍隊均由中央政府掌控,中央政府在港澳駐軍,並以特派員公署的名義派遣行政人員駐港澳,代表中央行使其外交權。
這種模式是中國大陸一直倡導的,並承諾台灣擁有比港澳更多的特區權力,但“一國兩製”模式曆來遭台灣民眾普遍的反對。
七、歐盟模式
這是台灣朝野最感興趣的統一模式。此模式肇始於1990年9月,台灣民進黨前秘書長張俊宏主張“兩岸關係七階段發展論”。兩岸關係可援引歐盟模式,即由“經濟整合”逐步過渡到“政治統一”,建構兩岸互動往來的穩定架構,並巧妙的解決兩岸主權歸屬,逐步使兩岸關係正常化,形成一種既可使兩岸統一,又可各自獨立的關係模式。
為此,第一階段設立中介機構;第二階段形成中介地位;第三階段成立“南海經濟共同體”;第四階段建立“亞洲共同市場”;第五階段組成“中華國聯”;第六階段組成“中華邦聯”;第七階段組成“中華聯邦”。此“七階段論”統一模式,雖然標榜具有“超越並兼容統獨”作用,但其本質仍旨在保障台灣主體的對外擴張,以維持實質台獨。
2003年元旦,陳水扁在新年獻詞中提出所謂“統合論”,指兩岸首先從經貿與文化交流統合著手,逐步建立兩岸間的互信,進而共同尋求兩岸永久和平的政治統合新架構。陳氏的“統合論”,實質上仍是張俊宏“七階段論”的翻版。台灣國民黨也認同這一模式,馬英九在訪港期間接受《亞洲周刊》專訪時說:“兩岸統一的模式,不會像德國,反而比較像歐盟,因為歐盟是經由經濟統合再政治統合最成功的例子。因為歐洲的統合不是出於強製,而是各國自願。”
眾所周知,所謂歐盟模式,實為一個國際組織,雖然各成員國出讓若幹主權給歐盟執委會,但成員間仍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各成員國主權地位和國際主體資格並未喪失和變更,不存在各成員國之間的國家關係重新統一問題。因此,所謂歐盟模式,由於它分割了國家主權,而且仍有可能陷入“兩國論”泥潭,故不可能被大陸所接受。
八、聯邦模式
1988年9月,台灣立委朱高正首次明確提出以“聯邦製”模式實現兩岸統一。所謂聯邦製,是指將分散單位聯合在一起,同時又保持各單位的政治完整性。聯邦製大體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一個強有力的全國性政權,把已經因共同的國籍或法律結合在一起的民眾,聯合為一個整體;另一種是為了一個重要而有限的目的,把分散的各民族聯合起來,同時允許各政治單位保留相當程度的自治。
20世紀以來,聯邦製被廣泛應用,作為解決多民族國家統獨爭端的一種手段,其特征是:1)各成員之間有明確的盟約和章程;2)有完整的中央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3)有聯邦憲法和法律;4)有更多的地方自治權力,地方有獨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並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
聯邦製的前提,是中國大陸必須改變現行的政治體製,在大陸內部實行聯邦製,然後台灣以一個邦的形式加入,與大陸共組聯邦政府。此模式顯然不符合大陸所主張的“一國兩製”原則,而且台灣的人口僅2,300萬,地理環境不及大陸的1%,因此亦不可能與大陸共組所謂地位平等的聯邦。
九、單一國家模式
兩岸統一後,大陸與台灣實行同一種社會製度的模式。即在同一政體環境下,兩岸各黨派、各組織通過某種競爭體製,實現多黨製輪替執政。
由於兩岸目前的政體和國體模式差異很大,不可能在短期內強製對方進行政治改造,讓政體趨同。此模式目前來看,兩岸均不會認可,也沒有現實可操作性。
十、四重聯盟模式
台灣中國文化大學周陽山教授提出,未來中國的政治統合,不但要考慮到台灣人們的意願與福祉,也必須顧及全中國的曆史經驗、整體發展與區域平衡。
因此他提出了“四重聯盟論”模式,即第一重單一製,包括大陸東半壁的各省市,以漢人為主的東北、華北、華中、華南各地區,應實施單一製;第二重區域自治,包括西南、西北各地區的“民族自治區”;第三重一國兩製,即港澳模式,其中社會、經濟製度不變,但外交、國防則歸中央;第四重聯盟製,即指未來大陸與台灣的統合關係,其基本條件維持台灣目前政治、經濟、社會、國防等機製不變,同時保有一定的國際關係與外交空間。
此一模式,由於不放棄台灣的所謂國際關係,雖然迄今大陸並無明確回應,但接受的可能性不大。
綜上所述,兩岸都提出了和平解決兩岸問題的模式,對於探討未來兩岸和平統一,無疑提供了啟示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