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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汙吏

(2008-08-03 21:50:07) 下一個

人民網北京81日電(記者邢正)81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巫山縣交通局原局長晏大彬受賄、其妻傅尚芳洗錢一案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傅尚芳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50萬元。此案係我國首例宣判的以貪汙賄賂犯罪為上遊犯罪的洗錢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晏大彬在擔任巫山縣交通局局長、巫山縣長江公路大橋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兼建設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公路建設和長江大橋以及其他橋梁建設工程的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麵,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款項2226萬餘元。被告人傅尚芳(被告人晏大彬之妻)明知晏大彬受賄所得,仍將其中943萬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購置房產、存入銀行和購買理財產品等。

2006年,我國《刑法修正案(六)》將“貪汙賄賂犯罪”列為洗錢罪的上遊犯罪。此案是我國首例腐敗洗錢案。在辦案過程中,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能,積極協助司法機關調查並最終認定洗錢犯罪事實。此案宣判充分表明了國家對洗錢行為進行打擊的決心,對反腐敗和反洗錢工作具有典型指導意義。

央行反洗錢局方麵官員表示,“這是刑法修改後一個新的罪名,值得關注。這一案件的審判對全國有示範效應,對打擊、扼製貪汙受賄案件有積極意義。

晏大彬因受賄金額巨大而成為“重慶第一貪”;而其妻則因幫助洗錢,同時走上了被告席,成為因親屬貪汙受賄被指控“洗錢罪”的全國第一人。

檢察機關查明:晏自2001年底擔任縣交通局局長到2007年底,在巫山長江大橋及該縣各公路建設項目中,層層撈錢,63次共接受建築承包商送錢2226萬元———這一金額,相當於當地年財政收入的20%強。

公訴機關發現,付尚芳為掩飾、隱瞞巨額錢財的來源和性質,將其中的943萬元用於以自己和他人的名義購房(共7處房產,其中包括1座聯排別墅和1處商鋪)、投資多種金融理財產品和存入其本人的銀行資金賬戶。

2003年09月22日06:04重慶經濟報 本報訊(記者匡麗娜實習生黃荔娟)原巫山縣副縣長劉 敬安涉嫌受賄17萬元案日前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收受賄賂的部分事實提出異議。法院將作進一步的審理調查後再擇期宣判。

打招呼中了標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在庭審中指控,巫山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兼大昌鎮黨委書記劉敬安,利用職務之便在發包工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17萬元。經檢查機關查明,2001年7月、8月,建築商易某得知巫山縣大昌鎮要修建新集鎮主幹道工程,便找到劉敬安,希望自己掛靠的建築公司被推薦為施工單位,並許諾中標後一次性按中標的10%給劉感謝費。劉敬安立即給大昌新集鎮指揮部指揮長伍早燕打招呼,要伍對易予以關照。2001年11月,易某承接了大昌鎮主幹道工程中的一個標段。中標金額為53.66萬元。2001年11月30日,易某來到大昌鎮劉敬安的寢室,拿出用報紙包的5萬元錢送給了劉敬安。

2001年下半年,建築商劉某請伍早燕幫忙在大昌鎮找點工程做,伍早燕說他一個人說了不算數,還要給大昌鎮書記劉敬安說了才行。經伍介紹,劉認識了劉敬安。2001年10月,在確定業主推薦施工單位的會議上,由伍早燕提出,劉敬安同意,劉某所掛靠的宜昌建築總公司成為業主推薦施工單位,該公司於2001年11月中標。

按10個點子提成
劉某中標後便對伍講,等把這個工程搞了後給他和劉敬安按10個點子提成。2002年3月,因新集鎮規劃調整,劉某所做的工程增至110萬元左右。2002年11月29日,劉某將10萬元拿到伍早燕在大昌的寢室,劉對伍講,這10萬元是給他和劉敬安的感謝費。大約過了一周,伍到劉敬安的寢室,稱劉老板的10萬元已到位,由於自己這段時間差錢用,將劉敬安應得的5萬元錢借用一下,劉敬安同意後,伍早燕便將10萬元錢用於其妻子經營的森達皮鞋專賣店。

再次收下7萬元
建築老板蔡某經人介紹認識劉敬安後,多次請劉幫他找點工程做。劉便給伍早燕打招呼,要伍對蔡予以關照,三人約定按工程造價的10%給劉、伍二人感謝費。在劉、伍二人的關照下,蔡某掛靠的建築公司成為業主推薦施工單位,但未中標。

為了盡快使蔡某接到工程,劉敬安幾次對伍早燕講,要將下一階段的工程給蔡照顧點,該議標的要議標,在劉敬安的指使下,伍早燕違法以議標的方式將次幹道一號線的一個標段發包給蔡某,工程完工後,經初步結算,工程造價大約150萬元左右。2002年12月28日,蔡某在銀行支取15萬元工程款後,將其中的14萬元作為賄賂款送到了伍早燕家,幾天後,伍早燕將其中的7萬元拿到劉敬安在南峰小學的家裏,送給了劉敬安。

昨日庭審中,劉敬安辯稱公訴機會指控其收受建築老板易某、劉某賄賂的事實有出入,對收受蔡某的賄賂款無異議。據此,法院將作進一步審理調查後再擇期宣判。

中新網2005年1月23日電 重慶晚報報道,巫山縣原移民局局長向登良被檢察機關指控涉嫌受賄16.5萬元一案,近日在萬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向登良2002年1月開始擔任巫山縣移民局副局長,2004年4月升任局長。公訴人指控,2002年6月,重慶市地質勘查總公司208水文地質工程隊副隊長劉某,到向的辦公室商談草擬巫山縣移民房屋地質安全評價合同一事,劉將一個裝有5000元現金的信封送給向。此後,劉又數次送給向現金數萬元。檢察機關查明,向在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分11次收受他人現金16.5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2004年9月9日,向的親屬向巫山縣紀委退款3萬元。因此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部分受賄事實及金額,向登良予以否認。法院沒有當庭宣判,宣布經合議庭合議後再擇期判決。該案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因此市檢察院指定萬州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起訴至法院。(丁香樂丁春蘭)

2005年04月13日 根據重慶市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該市萬州區檢察院查辦的巫山縣移民局原局長向登良受賄一案,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向登良有期徒刑十年

2005年07月30日07:31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本報訊 幫助他人承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 先後25次收受賄賂款25.25萬餘元,巫山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謝曙光昨日被重慶市二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對受賄款25.25萬元繼續予以追繳。據悉,今年以來,巫山縣國土局已有3名官員因涉嫌受賄或貪汙而受審或判刑。

2002年2月,重慶某水文地質隊的劉某找到時任巫山縣國土局局長的謝曙光要求其地質 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上給予關照,謝答應幫忙。隨後不久,劉某幾乎每個月都要與謝曙光會麵,且每次都會送上5000元“感謝費”。法院審理查明,從2002年2月至2004年7月,在謝曙光的關照下,這支水文地質隊先後在巫山縣簽訂地災項目合同、協議28份,合同總價400餘萬元,謝從中撈到好處費10萬餘元。

謝曙光所在單位負責評議重慶某大學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方案,謝主動請纓,以個人名義幫助該大學評議方案,並提出了18個建議。為此,謝多次來往於重慶與巫山之間,該大學一教授主動送給謝1萬元現金作為酬謝。庭審中,謝辯稱1萬元錢應屬勞動所得,不算受賄。但主審法官認為,謝曙光幫助該大學評議方案本來就是他的職責,其收受的1萬元錢應屬於賄賂款。(記者徐建)

如此區區小縣就接二連三發生貪汙, 受賄, 可想而知, 全國不知有多少貪官汙吏如果共產黨不建全法製, 那麽類似的貪汙,受賄將像雨後的春筍, 層出不窮, 共產黨員還會前赴後繼, 還會野火燒不盡, 春風吹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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