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哪條法律規定我不許搞對象?”ZT
(2008-03-21 13: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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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哪條法律規定我不許搞對象?”敢這樣質問警察的是一名13歲的女孩小美。這位早戀的少女還“逼”警察拿出具體規定來。3月13日,吉林市昌邑區公安分局哈達派出所民警被眼前這個少年老成的女孩整得哭笑不得。這是我今天在搜狐網上看到的新聞《13歲少女夜不歸宿 要求民警出示不允許早戀法規》的一段。
看了這些話,我第一感覺就是好笑。小小年紀,氣焰倒是挺高的,敢先發製人,主先發難警察:“哪條法律規定,我不許搞對象?”膽子倒是不小。接著就感到深深的悲哀,13歲啊,才多大點的孩子,卻堂而皇之的逃夜不回家並告訴家長“我和對象在一起,別找我了!”其大膽和直露實在是同齡孩子所沒有的,是什麽讓孩子變成這樣的呢?
青春期孩子的早戀並非特別。這已經是現在青春期教育的主要內容和難點。哪個少年不鍾情,哪個少女不懷春?對異性的吸引和好奇、對愛情的向往和追求是這個年齡期孩子的特點,這是由遺傳因素決定的,也是進入青春期後,體內的性激素在悄悄地起作用。青春期男孩女孩彼此之間有好感並不奇怪,彼此有友好的交往不特別,但是,發展到要同居的地步,那卻是大大的錯誤。
從小美的事件中,我們不難看出,家長在教育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女孩子想不回家就不回家,隻一個電話告知“在對象”家就算完事。她能這麽輕鬆的看待和“對象”同居的問題,不是一時半會形成的認識,我想,這應該是家長長期對孩子不嚴格,不重視家庭教育的結果。因為家長家庭教育上的失誤,孩子才會如此輕率對待自己的錯誤。也正因為平時家長對孩子教育的不重視,才會發展到要求助警察的地步。
但是,學校教育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13應該還是個在校的學生,那麽多年的在校學習,孩子卻不知道應該知道的法律。這也凸現了學校青春期教育方麵的敷衍和草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凡與未滿14周歲的女子發生性關係,不論該女子是否自願,都屬於強奸罪。”,我國刑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6歲,屬於負有刑事責任的年齡,這年齡的男生和13歲女生同居,應該也是屬於要負刑事責任的。
這些法律知識都是應該及時告訴孩子,及時讓他們明白的。青春期孩子早戀,讓情竇初開的少男少女走出早戀的困惑,不是幾句話能說得清的,要家庭、學校、社會多方合作,多加重視才會有所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