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初的第二件事就是在法院出庭與市政府公訴人對駁公堂,並且本人勝訴了。
這件事還得從頭說來。三月底的最後一個周六晚,開車去唐人街一個湖南菜館進餐。到了一個路口,本來我的車是先停下了,又等行人過了馬路,才緩慢打左燈向左轉的,完全聽從了指示燈的指揮, 又等行人先行穿過馬路的。可剛剛轉了彎,有幾個警察就上來攔住我的車,先是要看駕照和注冊,又是要檢查汽車保險。很好,一切正常,本該放行了吧,結果他說 “you did not yield to pedestrians”, 硬是要塞給我一罰單。(寫罰單前,我曾聽到 他去問另一個警察‘手上還剩有幾張罰單?’‘五張’ 對方回答)。
這下好了,我火大了,但也得強忍啊。在美國,千萬不能和警察動粗,這是常識。 因為警察執勤,有指控你給你開罰單的權利,但是他/她沒有最後的判決權,因為判決權歸法官。隻是要等一個月後,才有機會上法庭辯駁。
結果四月底出庭時,遇到一位(我懷疑是 菲籍)女法官. 我說那天警察“made a mistake”,‘我是打左燈向左轉彎,但那位警察硬寫我右轉’(難道這幫警察知道國人打左燈向右轉)。可這位法官愣是不聽我的辯護。說我若承認犯錯,就交錢150刀。這還是優惠價,不然我應該交300刀。這時我知道這位女法官正在胡說八道,因為有明文法律規定:第一次犯規,150刀; 一年之內若兩次犯同樣交通法規,就罰300刀。我就問她‘我上次是何時有同類罰單?’她查找了一下記錄說‘2008年’。‘那是五年以前’我說。 隨後她說‘你可以選擇交錢或者繼續上訴’。
這時,我還未來得急說話,坐在旁聽席上的我的證人(也是我內人),就站了起來,大聲勵證我的申訴。 結果,旁邊法庭秘書把我們兩位引到一側,細聲建議我們選擇繼續上訴。然後到庭外預約出庭日期,最後選擇了六月五號。
我現在仍記得很清楚,在那段時間,隻要一想到這個罰單以及出庭的事兒,就火不打一處來,恨不得找到那個警察一槍閉了他,誰叫他作孽呢。這次我們作了最充分的準備,還預先拍好了路況照片,包括我的車前後照。打印好了Google Map,並作了方向標示,以利於當庭對質,下定了決心要打敗那個沒良心的警察。
六月五號到了,一大早就到了法院門口。排隊(這長隊)上了樓層,查到了指定的法庭室。開庭前,已有政府指定的公訴人對各位候庭人員一一核對。 等他到我這兒時,他問‘你是否願意交錢了事’,我問他,‘交多少?’他說‘150刀’。
我問‘那我的記錄還在嗎?’他說‘有’。
我感到我的火氣就向上冒,問道,‘那我今天到這裏來幹甚麽?’他說‘警察還沒來,不知是否能來?如若那位警察不能來,可能還要推遲審理’。
我說‘他不來,是自動放棄。 他必須來出庭,我要一直等他來’。結果就等, 等過了開庭,又等過三個有律師的案子了了, 隨後是暫時休庭。五分鍾後, 那位公訴人上來, 說 ‘那位警察打電話來了(其實這警察人來了,但恥於不能自圓其說,就告訴公訴人放棄對質),說他‘had made mistake’;等一會兒再開庭時,法官會宣布你的案子結了’。但是開庭後,法官卻說‘那警察記不清楚當日發生的細節了’‘如果你沒甚麽要說的,you are dismissed now. ’我說‘dear Judge, I am very happy to hear that’。
我心中暗想,這政府也太能折騰平民老百姓了,隨便讓警察給我開罰單,又隨便結了我的案子,遛了我兩趟,其間不知花掉了多少時間,真該反訴那幾個警察,特別是那個堅持開罰單的警察。
寫到這裏,讀者大概早知道結局了:我們老中會作甚麽,生氣歸生氣,最後還是會選擇‘息事寧人,能少一事,不多一事’。 我呢,更是沒有時間,因為明天(六月六號)還得趕到大島參加那個年會,一個月前就付了機票和房費,還有那些看火山,喝Coffee等的一係列安排,而且是第一次去大島。
通過這次的上庭和勝訴,本人再一次經曆了美國司法和執法係統的獨立,分權和相互治衡的優越性,從而給本人這等平民享受了自主自由申訴,勝訴的機會。 其實就是作為外國人的穀開來也曾把中國的案子打贏了。 這說明美國這塊土地,隻要你有理就可以勝訴,是一個有公平的社會,有公平的國家,從而保證了任何人去實現美國夢的自由和空間。不然,美夢不成,身先死;美夢不成,身卻陷牢獄,還何談夢想呢。
博文鍾,於檀香山, 2013-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