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或者以上的人共同擁有的一個房產中,在擁有的方式上,有兩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未分股的共同所有權(tenants in common),一種是聯合所有權(joint tenants).
這兩種擁有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如果tenants in common中的某個人死亡,其擁有的部分是可以被其繼承人繼承的.但如果是joint tenants中的某個人死亡,其擁有的部分自動變成另外一個或幾個沒有死亡的擁有者擁有,死亡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
舉例說明.
Tenants in common中,所有者通常是平均的擁有所有權,也可能是明確各自擁有的比例.比如,A,B以tenants in common 擁有一套房子,明確了A占80%,B占20%.如果A死亡,其擁有的80%所有權可以被其繼承人繼承,其繼承人變成80%房產的擁有者和B一起擁有這個房產.
A,B以joint tenants共同擁有一套房子.如果A死亡了,A的部分自動變成B擁有,沒A的繼承人什麽事.換句話說就是如果A死亡了,整套房子就變成完全由B自己擁有了.B享有right of survivorship.如果A和B是丈夫和妻子的關係,如果A死亡了,他們共同擁有的房子就變成妻子完全擁有了,而他們的子女是不能把A原來擁有的部分作為遺產來劃分的.
這男人還是水平高啊。 服了。 來感情仗? 哈哈!!!。所以我說這種人沒有必要再見。
換我, 告訴曉華, 幫你打理基金, 可以---20% 傭金。曉麟不是她弟弟,他死活與我何關?
保險金額有一半是屬於死者的配偶這是沒錯的。至於法律詞應該如何翻譯成中文我就不知道了。
美國每個州的法律都不一樣,我了解的是加州的法律。婚後的財產都是共同財產,孩子是沒有權利繼承的如果配偶還活著。婚前財產可以立遺囑給孩子。如果沒有遺囑,孩子和配偶各拿一半。也就是無論多少個孩子都隻能分一半的婚前財產。
就法律談法律而已。如果您想要個大快人心虛構的結局,就不要說故事發生在美國,幹脆說發生在烏有國算了,嗬嗬。
其實故事的另外意義就是能讓讀者吸取一些教訓,在實際生活中學得聰明一點。
比如我知道一個女人,離婚的時候就讓丈夫和自己共同出錢為兒子建立一個信托基金,以後每年往裏填錢,寫在離婚協議裏麵,這樣保證了兒子今後對父母一部分實質的財產繼承權的不丟失。
後妻就是生氣也毫無辦法,因為在美國,契約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我沒說他所有的財產都自動歸配偶所得,我是說聯名的房產和存款,其實不聯名的退休金等也是。
立遺囑的人寫受益人,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他的妻子是他未成年兒子的監護人,他將屬於兒子的錢委托給女兒管,這很明顯地侵犯了他妻子做為兒子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記得以前美國有個電影,一個億萬富豪娶了年輕的妻子,全家族的人都不喜歡這個妻子。丈夫死了以後,財產全部信托給未成年的女兒,他的家族為了小女孩的監護權跟這個妻子打了很長時間的官司,他家族聘請的律師費盡心機證明這個妻子行為不端,不配為母,最後法庭把孩子的監護權判給了他的家族。
這是個二、三十年代的老故事,如果這個家族今天打這個官司,十有八九是打不贏的,更何況一般的中產階級,哪來這麽多律師費去打這種官司?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會勸保險人讓配偶簽字同意這種安排以避免法律上的麻煩。
如果大家記性好的話,應該記得文學城有一陣一個叫“小八毛”的女人,她的老公是老外,寫遺囑想把財產在她死後給自己的孩子,需要她的簽字。
老外遺囑受益人是稀奇古怪,啥都有,但是這種把保險金給貓給狗給教堂的,一般都是單身的,沒有法律上的麻煩。
關於聯名房產財產你說得完全正確。但是有人提到一方死亡另一方自動得到財產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否則就沒有遺囑一說了。
另外保險受益人一事我又向在保險公司公司工作的朋友打聽了,確實按照保單上的名字執行的,有的老外甚至將受益人寫成他所在的教堂,還有的寫的是自己的寵物。
如果浦誠忠將兒子的保險金以信托基金的形式存在兒子名下,並指定另外的人監管這個基金,這筆錢和兒子的監護人沒有關係,是合法的做法。
嗬嗬,即使按照中國法律,配偶也不可能隻拿到一半財產。因為按照法律,所有婚姻內財產都是共同財產,一方死亡,先要進行析產,一半的配偶劃分出來,另外一半才拿出來按照繼承法繼承。按照中國法律,配偶,父母,子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中國法律把血緣跟配偶放在同一繼承順序上。核心家庭作為社會細胞這一特點並沒有在法律上充分體現。
下麵僅舉房產的所有權來舉例——
兩個或者以上的人共同擁有的一個房產中,在擁有的方式上,有兩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未分股的共同所有權(tenants in common),一種是聯合所有權(joint tenants).
這兩種擁有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如果tenants in common中的某個人死亡,其擁有的部分是可以被其繼承人繼承的.但如果是joint tenants中的某個人死亡,其擁有的部分自動變成另外一個或幾個沒有死亡的擁有者擁有,死亡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
舉例說明.
Tenants in common中,所有者通常是平均的擁有所有權,也可能是明確各自擁有的比例.比如,A,B以tenants in common 擁有一套房子,明確了A占80%,B占20%.如果A死亡,其擁有的80%所有權可以被其繼承人繼承,其繼承人變成80%房產的擁有者和B一起擁有這個房產.
A,B以joint tenants共同擁有一套房子.如果A死亡了,A的部分自動變成B擁有,沒A的繼承人什麽事.換句話說就是如果A死亡了,整套房子就變成完全由B自己擁有了.B享有right of survivorship.如果A和B是丈夫和妻子的關係,如果A死亡了,他們共同擁有的房子就變成妻子完全擁有了,而他們的子女是不能把A原來擁有的部分作為遺產來劃分的.
夫妻聯名的房產,屬於joint tenants,一方死亡,其份額自動歸活著的一方。聯名存款同理。
法律麵前,有時候人是很無力的。
在西方,配偶權優先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夫妻是一種最親密的撫養和被撫養關係。一個男人的保單受益人不寫配偶是不可理喻的,一般都是夫妻分居,感情特壞的那種。
還有,對於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權,其母親有著不容置疑的優先權,除非她有吸毒,虐待孩子等西方人認為不配為母的“劣跡”。所以孩子的父親把財產委托給長女,如果他的未亡人跟他女兒打官司,這個女兒100%敗訴。
不知這裏是否有律師網友,可以就財產和保險受益人的問題給予法律上的解答。
保險法律規定,配偶是擁有一半的賠償金,不管有沒有她或者他的名字。
婚後購買的房子和存款,都是屬於未亡人的。信托遺囑未亡人是可以改的。浦的婚前財產如果有遺囑才能留給女兒,要不然,葉是擁有一半,然後另外一半由女兒和兒子平分
我當初想寫孩子,可是沒有成功。
另外奉勸這裏的人——如果想給自己的孩子一份保障,或者保證自己的錢能由自己的孩子繼承,最好夫妻關係好的時候說服配偶給孩子建立一份信托基金或者簽一份協議,否則一方死亡或者雙方離婚後,你再去籌劃,基本不可能,打官司也會100%敗訴。
默多克前妻與之離婚前就公司的身後安排就擬訂了協議,可惜還是人家鄧文迪足智多謀,居然用人工授精生倆孩子,嗬嗬。
關於共同財產你說的對。確實是如果一方過世,另一方得到全部。像銀行存款和房產之類的。
保險是可以隨便寫受益人的。這個和財產不一樣。但是如果受益人是孩子,孩子又不滿18歲,那就需要有trustee。在他成人之前,trustee來決定怎麽把錢花在他身上。
秋棠之所以能拿到房子,其實是因為那段時間她沒有工作,可以要求贍養費。贍養費可以一次付清一個SUM UP,也可以按月付,支付終生(條件是秋棠一直不工作不結婚)。
秋棠拿到房子,其實是她拿到贍養費的SUM UP。
說實話在北美生活壓力都很大,出軌後離婚再婚能過得快樂幸福的都是超人。像浦這樣的普通人,沒有那金剛轉就別攬那瓷器活,當初還是老實些好。
我自己親身經曆過。我當初想象在國內一樣,把保險受益人寫成孩子的名字,指定自己父母家的人監護這筆錢,但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對我說,如果這樣,需要配偶簽字,沒有配偶簽字,我不可能達到這種願望。
西方的婚姻家庭法律中,配偶的關係優先於血緣關係。像浦誠忠這樣結婚以後買的房子,房子和銀行賬戶都是聯名,那麽他死後,房子和存款都自動歸葉霓所有,他做出安排也要這麽辦,不做安排也難逃此命運,他對共同財產的支配權並不是那麽巨大。
除非他跟葉有婚前協議,他們的存款賬戶分開,他們的房子不是聯名具屬。
至於信托基金在美國更是常規做法,指定委托人監管某筆錢,用於某種用途。可以有各種形式,我知道有對夫婦就是給弱智兒子辦了信托基金,讓女兒監管,按月付給兒子的養老院費用。
401K等是這樣的,如指定為子女也可以,但是必須配偶簽字同意,, 但保險的受益人就不是,可以是任何一個有撫養關係的人.
結了婚的人,受益人一定要是配偶。如果TA要指定為子女也可以,但是必須配偶簽字同意。特別是在這個孩子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另外指定第三人管理這筆遺產,更加不大可能,肯定會引起法律糾紛。
他不可能指定女兒做兒子信托基金或者財產的監護人,否則很可能會留下官司,或者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