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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516人380萬 堅實案主犯於波被處無期

(2005-06-20 10:54:18) 下一個

詐騙516人380萬 堅實案主犯於波被處無期

http://news.163.com 2005-06-20 15:27:10 來源: 新華網   
 
  “高進低出”的經營理念實為欺詐
 
被告人於波、蔡敏在法庭上

被告人於波回答記者提問

 

今天,曾轟動全國房地產業的北京堅實房地產公司詐騙案兩名犯罪嫌疑人於波、蔡敏的審理終於有了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於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蔡敏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31歲的於波是黑龍江省鐵力市人,大專文化,原北京堅石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化名司正、周占魁、呂宜柱。27歲的被告人蔡敏是於波的女友,重慶市人,高中文化,曾在北京堅石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任出納員。2003年,注冊資金1000萬元的北京堅石房地產經紀公司被評為北京首批“放心中介”,但就在同月,這家放心中介卻在一夜之間“人去樓空”,身為公司法人代表的於波與其女友蔡敏卷走了業主的大量租金後逃匿,後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

  於波、蔡敏涉嫌詐騙一案涉及證人近600人,僅公訴機關提供的案卷就有90多份。一中院曾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6月,於波以有償股份轉讓的方式,擁有並經營北京堅石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堅石公司)。同年6月至10月,於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蔡敏等人,利用堅石公司的名義,指使並用高額提成誘使公司雇員,采取以高額租金誘騙房主出租房屋、向房主支付少量房租,再以低額租金誘騙房客租入房屋、向房客收取多月房租,即“高進低出”、“短付長收”的方法誘騙房主馮某、房客陳某等516人次,分別與堅石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騙取房屋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379.92萬餘元,於波、蔡敏用於個人揮霍及支付高額提成等。於波、蔡敏作案後卷款潛逃,於2004年2月25日在海南省海口市被查獲歸案。案發後追繳贓款、贓物共計價值約人民幣120萬元。為了逃避偵察,掩蓋罪行,於波於2003年,指使段玉龍(另案處理)分別以周占魁、呂宜柱的名字偽造了居民身份證各一張,並使用了該兩張居民身份證。

  在庭審時,於波矢口否認其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實施了詐騙,一口咬定檢察院的指控與事實不符。他說,自己從1996年來京創業,一直從事房地產經紀行業,並於2003年6月經潘某轉讓,成為北京堅石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於波雖然承認在公司的經營和運作過程中存在“高進低出”的情況,但他為自己辯解說,“高進低出”是他經過對房屋租賃業市場研究分析後創造的一種企業經營新理念,“高進低出”並不意味著一定賠錢,可以通過對房屋進行裝修、購買日常使用的家具和電器等賺取其他利潤;也可以暫時低價出租一部分房屋期待日後的升值;或者通過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購買二手房,再將房屋出租,以租養房。

  於波的“高談闊論”能讓人信服嗎?大量的證人證言都有力地證實了於波的所謂經營新理念其實是一種騙取不義之財的欺詐行為。曾在堅石公司工作的馮某、劉某、唐某等多人證實:2003年7月,於波製定了公司的經營策略,就是與出租房子的房主簽訂1年的租賃合同,爭取2個月的免租期;再與租用房子的房客簽訂3個月的合同,收取租房者3個月的房租;給房主1個月的房租,然後就以各種理由跟房主找茬,撕毀雙方簽訂的合同。這樣就有利潤了還不違法,如果房主投訴也不過一般的經濟糾紛,也不會對公司的太大影響。2003年8月初,於波召集全體部門經理會,會上,於波讓各個分支機構盡快將手中掌握的房源低價出手,盡快回收資金;於波許諾給各部門的提成由原來利潤的50%提高到營業額的50%,給業務員的提成由原來利潤的10%提高到流水的10%;降價幅度為民房每月300元,公寓房每月500元。9月,於波又召集部門經理會,認為資金回收還是太慢,出租房屋的價格還可以再低,具體價格各部門經理自己掌握。在馮某的西客站分部,民房降價了幾百元,公寓房降價了一千元。從9月到10月25日的50多天,僅西客站一個分部營業流水就達50萬元,在這個部門擔任經理的馮某一個人就拿了19萬餘元的提成款,除了給業務員及文秘提成3萬餘元,50天一個人就掙了16萬元。事後,馮某坦言,這樣快的掙錢速度,連這位分部經理都覺得不踏實,感覺錢來的太快了。

  於波對這種所謂經營策略的欺騙性質自然心知肚明,2003年7月份,於波讓段某擔任公司的法人,並說當兩個月再換過來,段某問於波為什麽要這樣做時,於波回答說最近上邊要查公司賬,法人得逐個找,法人多了就能給查賬製造困難,並許諾給段某10萬元好處費。同年10月,於波又找到王某,讓其擔任公司的法人,並到工商局辦理了法人變更手續。再狡猾的狐狸終究會露出尾巴。從2003年6月到2003年10月,短短幾個月的時間,於波的“經營策略”就騙取258對房主和房客近380萬元。當人們發現上當受騙時,有的向公安機關報案,有的向法院起訴,見大勢不好,做賊心虛的於波與蔡敏於11月20日攜巨款外逃,他們先後去了大連、濟南、桂林、北海、海南等地,在海口他還花6萬餘元買了一輛奇瑞QQ。後來經過公安人員偵查,發現於波藏匿於海南省海口市一所出租房屋內。2004年2月25日2時,公安人員在當地公安人員的配合下,在海南省海口市國貿大道59號正昊大廈8D將於波和蔡敏抓獲,當公安人員出現在於波麵前詢問其姓名時,於波謊稱名為呂宜柱,並出示名為呂宜柱的身份證、戶口簿,公安人員將其扣押後,又從於波的錢包中發現一張名為周占魁的身份證。經訊問,於波交代兩個身份證、戶口薄都是偽造的。

  一中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於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與房主、房客簽訂、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的過程中,采用“高進低出”、“短付長收”的詐騙手段,騙取到對方交付的錢款後即行潛逃藏匿,惡意不履行合同,致使被騙的大量錢款無法返還,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於波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379萬餘元,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被害人達數百人,詐騙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於波還偽造居民身份證兩張,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依法應與其所犯合同詐騙罪數罪並罰。被告人蔡敏明知於波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仍在於波的指使下負責收取所騙錢財、幫助毀滅公司財務賬目等證據,並與於波共同卷款潛逃藏匿,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宣判後,二被告人都表示要上訴。 作者:王文波(來源:中國法院網)文武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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