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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殺”?巨貪、高官被判死緩引質疑

(2008-08-31 12:01:44) 下一個

  對巨貪該不該“慎殺”

  4月30日,武漢鐵路分局原副局長劉誌祥一案在宜昌宣判。宜昌中院以故意傷害罪、貪汙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此前,坊間對本案判決結果多有猜測。死緩結果一出來,民間議論激烈,網絡上引發“是否判輕”的熱議。至今圍繞本案討論的焦點是:劉誌祥“雇凶殺人”該不該判死刑?涉案4000多萬元被判死緩,量刑標準是不是輕了?該不該對貪官慎殺?

  判死緩是否太輕

  劉誌祥曾先後任漢口火車站站長、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今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貪汙罪等罪,劉在宜昌市中院接受了審理。

  法院審理後,判決劉誌祥犯貪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 萬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判決對被告人劉誌祥4000餘萬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誌祥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與之前所有獲罪判“死緩”的貪官宣判詞一樣,劉誌祥案的宣判詞也有幾句耐人尋味的話:“劉誌祥犯罪金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被告人劉誌祥在本案中能主動交代自己貪汙、受賄的犯罪事實,並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贓款贓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所以,雖然犯罪數額巨大,還有雇凶殺人的罪行,劉誌祥最終領回了“死緩”判決。從法理上講,死緩也是死刑的一種,但在執行方式上有所區別。從實際情況看,絕大多數的死緩犯在兩年後都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死緩犯因故意犯罪被執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見。因此,“死緩”與死刑比起來,可謂一生一死,天壤之別。

  對此,有評論質疑,對巨額財產的來源,劉誌祥諱莫如深,怎麽能算是“主動交待”?其次,所謂“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難以成立。劉誌祥一直在包庇違法犯罪者,何來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

  針對此案的判決,多位武漢鐵路職工向記者表達這樣的意見:“判得太輕。”而網絡上也有熱議,多數網友認為判輕了。一個帖子這樣寫道:“《刑法》規定: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死刑,4000多萬是多少倍啊?就算他自首立功減了刑,但雇凶殺人是‘故意殺人罪’啊,而且殺的是舉報人,還不算情節嚴重嗎?”

  “雇凶殺人”是否該判死刑

  劉誌祥案是由“雇凶殺人”突破的,法院對其判決是否過輕,爭議之一就在於“雇凶殺人”夠不夠判死刑。

  同為“雇凶殺人”,劉誌祥案讓人聯想到此前被執行死刑的億萬富翁袁寶璟一案。

  對比兩案“雇凶殺人”情節,有人質疑:“袁寶璟三兄弟也是因為雇凶殺人,雖然提出要向國家捐500億元,而且也要檢舉他人,都沒有保住三條命,他們與劉誌祥應是有可比性的。”

  記者注意到,判決中劉誌祥雇凶殺害高鐵柱,是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兩字之差,使判決結果發生了質的變化。對此,法院認為,劉誌祥沒有主觀殺人的故意。

  判決中的劉誌祥“雇凶殺人”民事部分訴訟,被害人家屬鄧以華已經在宣判前,在法院主持下,與劉誌祥就故意傷害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記者聯係到鄧以華,鄧以華確認已達成調解,但對賠償數額的問題予以回避。

  貪汙多少錢才能判死刑

  劉誌祥案的判決,再次引發人們對“貪汙多少判死刑”的爭論。

  刑法規定,個人貪汙或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根據這一規定,貪汙10萬元以上的可以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死刑。而有期徒刑最高15年。

  貪汙多少判10年?多少判死刑?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

  那麽,什麽樣的情況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貪官無期徒刑、死緩或死刑呢?

  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因受賄500多萬元而被判死刑。此後,這個標準越來越寬鬆,深圳海關原關長趙玉存受賄900多萬元被判無期徒刑;2004年3月,“安徽第一貪”尹西才被判死緩,涉案金額已達2000多萬元。而其後被判的大貪官們,動輒受賄就是幾百萬、上千萬元,貪汙受賄數額巨大,最終大部分被判處無期或死緩,如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綏化市委原書記馬德等。

  劉誌祥的涉案金額,已達4000多萬元,在副廳級官員中的貪汙受賄金額中,名列前茅,但最終被判死緩,讓不少人生出質疑:法律是不是對貪官越來越寬容了?

  對此,有評論呼籲,是不是該給經濟犯罪的死刑定個規矩,盡量少些“死緩”,以維護刑法的尊嚴。該評論指出:“其他犯罪,大多殺無赦,為何經濟犯罪就要赦免了?莫非法律麵前,暴徒活該處死,而貪官就該活命,即便有命案在身的貪官,照樣保全性命?”

  貪官量刑有“慎殺”趨勢嗎

  從一份2004年以來的貪官案件量刑統計中,記者發現了一些特點:這兩年多來,不少貪汙數額達到百萬甚至上千萬的貪官,幾乎都被死緩化了。

  貪官量刑表(2004年至今)

  姓名       職務            貪汙受賄金額  處理結果

  畢玉璽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        1304萬元  死緩

  田鳳山  國土資源部原部長          503萬元  死緩

  韓桂芝  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省委原副書記 736萬元  死緩

  劉方仁  貴州省委原書記          677萬元  無期

  黃亦輝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長        1660萬元  死緩

  王雁  山東省青島市原市長助理        496萬元  死緩

  馬德  黑龍江省綏化市市委原書記      600萬元  死緩

  高勇  成都市委宣傳部原部長        955萬元  死緩

  丁乃今  黑龍江省雞西市委原書記      620萬元  死緩

  丁雲  雲南紅塔電視台原台長        446萬元  死緩

  楊誌達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    295萬元  無期

  李友燦  河北省外經貿廳原副廳長      4744萬元  死刑

  溫夢傑  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原處長 1505餘萬元 死刑

  這一現象,從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執法部門對於經濟犯罪的慎殺趨勢。事實上,從“安徽第一貪”王懷忠,到海南“中國金融第一案”,再到貴州原省委書記、人大主任劉方仁案等一係列大案要案,相關主犯均以死緩或無期徒刑作為終審判決,他們涉案金額少則幾百萬,多則數億元,而且都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巨貪官員無一被判死刑。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就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對於經濟犯罪的腐敗分子,可以考慮不殺。

  “死刑的廢止是一種曆史的必然,中國目前不能全麵廢止死刑,但應當將死刑適用的範圍控製在罪行極其嚴重的暴力犯罪內,對於經濟犯罪可以考慮廢除死刑。死刑對於貪汙受賄的犯罪人具有威懾力是無疑的,但不能誇大這種威懾力,從刑罰功能角度分析,並非越嚴厲的刑罰就能越有效地預防犯罪,合理、不可避免、及時的刑罰,才是最有效的刑罰。”上海社科院法學所蕭中華教授如是說。

  也有部分專家認為:現在很多人呼籲用重典。懲治腐敗分子時刑罰越高越好,死刑也在所不惜,有些腐敗分子“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但是,從目前情況看,重典隻是懲治腐敗,並不能防止腐敗。腐敗之所以發生,是由於現存製度有漏洞,不能將製度的缺陷所造成的結果,全由個人承擔。現在最重要的是加強製度建設,亡羊補牢,而非提高刑罰,亂用重典。

  但是,也有不少人質疑: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慎殺”原則為什麽先在經濟犯罪上應用?靠死緩能否懲治經濟犯罪?在當下不少審判貪官的司法實踐中,這種“法外施恩”的思維已經逾越了“嫌犯並非主觀故意”、“未造成特別嚴重的社會危害”等先決條件。現在“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情節、贓款已大部分追繳”等等因素,往往變成貪官免死的法寶。執法機關這種做法,難免讓老百姓感到執法者有為貪官開脫的嫌疑,從而對反腐失去信心。

  更有一些專家擔憂:一個接一個貪官被判死緩,長此以往,貪官腐敗可能會更加肆無忌憚,法律上的死刑,將失去了對貪官們的威懾力,更會使群眾對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產生懷疑和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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