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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與性: 女囚的墮胎權

(2007-12-02 09:16:44) 下一個

漢字中,人在四麵牆中立,這是一個“囚”字。除了那些相信自己是在為正義事業而獻身的仁人誌士以外,似乎沒什麽人心甘情願地做階下囚—畢竟監獄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地方。

安娜從見到蕭索的電網那一刻起,便渾身發抖,發誓下半生好好做人。在路易斯安納州,安娜對外稱自己從事“服務業”,實際上是掛羊頭賣狗肉,就是打著按摩院的旗號組織賣淫。作為一名剛剛起家的老鴇,創業艱難,她不得不經常身先士卒出麵接客。安娜有一奇特的嗜好:專接老叟為客。一來,老人大多腰包裏有點錢;二來,他們辦那事不毛手毛腳;三來,他們有速戰速決的好處,可以提高安娜的掙錢效率。

1997年7月鋃鐺入獄的時候,安娜剛剛跟一位七十歲的老先生做完交易。關進監獄一個月,她開始感覺頭暈惡心。安娜的直覺警告她苗頭不對。經過監獄的許可,安娜做了免費的醫療化驗。當“懷孕五周”的化驗結果交到她手上時,安娜沮喪之極,想到本來專接老先生是為了賺快錢和避免懷孕, 沒想到老叟也播種。她立刻報告獄警“我要墮胎,否則,我這個孩子長大成人看不到他爸爸!”

幾天以後,安娜收到了監獄的回覆信,交待她說依據監獄規章,囚犯必須得到法院許可後才允許墮胎。而且,由於墮胎不是急診,安娜要自行負擔手術費用和來往醫院的交通費。這封信還建議她請位律師幫助完成這些程序。安娜老大不願意:要打掉自己肚子裏的東西居然要法院同意?她翻翻黃頁,隨便給一名叫菲利普的律師打了電話。正巧菲利普的太太也剛剛懷孕,他正沉浸在將為人父的快樂中。不等聽安娜把話說明白,就一口答應下來。幾天後,菲利普律師代表安娜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放她出來做產前保養,卻忘了提墮胎的事。安娜眼看著自己的肚子每天充氣一樣膨脹起來,掐指算算,懷孕已經二十五周了,可是法院命令的事還是沒有音信。生命比墮胎更重要,安娜不得不氣急敗壞地準備做個偉大的母親。但是她對“管到肚子裏”的監獄愈加耿耿於懷,決定控告墮胎必須經過法院批準這種規章違憲,以避免以後進來的姐妹們再受其害。

菲利普也願將功贖罪,幫她處理這個違憲的案子。為了避免名聲掃地,菲利普果真深思熟慮起草了一份起訴書狀告監獄。起訴的理由有二:其一,原告安娜在監獄服刑期間沒法墮胎,監獄明知故犯地侵犯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條款;其二,墮胎手術本應該屬於“嚴重緊急”的醫療需要,監獄故意漠視拖延而不顧因此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這違反了憲法修正案的第八條。

監獄對安娜的指控一一做出申辯:首先,雖然婦女有權墮胎,但是並沒有憲法權利去接受公共資助的、非手術性質的墮胎;其次,監獄並沒有完全拒絕安娜的墮胎請求,隻是要求她完成一些手續來行使這項權利;再次,到現在為止,還沒有法律明確要求監獄去保證每個囚犯都無須得到法院命令就可以到私人墮胎機構墮胎。由於路易斯安納州的公共政策保護未出生胎兒,所以州法禁止政府資助墮胎。最後,路易斯安那州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墮胎是嚴重緊急的醫療需要。總之,監獄申辯自己沒有違反憲法。

接到這個棘手的官司後,法院要決定安娜的憲法權利是不是被監獄侵犯。對於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個人權利,美國最高法院此前曾經判決,在胎兒能夠獨立成活前,婦女有憲法權利決定是否墮胎,不受政府的幹預。從那時起,婦女的墮胎權與州法限製之間便格格不入。不過,囚犯與自由人又有區別。雖然囚犯與憲法之間沒有密不透風的鐵幕阻隔,但是為了懲罰的目的和管教的需要,囚犯的許多權利都必須受到限製。當一條監規妨礙囚犯的憲法權利時,違憲審查就隻限於合理標準。怎樣才算合理?一是手段與合法的政府目的之間有合理聯係;二是法律給囚犯們預留了其他方式來行使權利;三是監規的行使對於監獄員工和囚犯們沒有過份影響;四是監規沒有誇大監獄的管理需要。所以,隻要監規的限製是為了保護合理的政府利益,監獄這種“多管閑事”的做法就沒有違憲。

監獄應訴時指出,路易斯安納州的公共政策保護胎兒自然出生,並立法禁止政府資助墮胎機構。沒錯。美國很多州都是通過分配政府資金的方法來引導公共政策的實施,這也是與保護胎兒自然出生的政策相輔相成的手段之一。如果路易斯安納州政府應安娜的要求花公幣給她墮胎,那麽這反倒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最後,獄方說服了法庭。

雖然安娜打輸了官司,但心情平和了:上帝給我孩子做禮物,還不如笑納了。據說,老父少母生的孩子聰明。菲利普惦記著他的律師費,便專門跑到監獄向安娜討要。安娜倒不急不火,隔著鐵窗跟菲利普討價還價:“我現在落難,手頭又緊。咱們還是以專業服務抵專業服務吧。等我出去後,東山再起,到我的按摩院來,全套服務,全都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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