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戰後選擇入境時期(1947—1966)
《排華法案》雖然在1947年被廢除,但加拿大移民政策中的傳統歧視因素不可能隨之一夕消失,華裔與其他少數族裔並沒有獲得與白人相等的權利。這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華人入籍公民人數極少,難以在政治上影響移民政策的修正。這裏僅以1941年的加拿大統計局調查數據來看,在參加調查的34,627名華人中,隻有2,055人申請入籍,占總數不到百分之十(沒有計算本地出生的6,860人)。(注:Census of Canada,1941)而在1947年,獲得入籍證書的第一代華人移民隻有34人。一直到1949年10月,才有2,800個中國人申請了入籍。即使這些公民全部投票,影響力仍然微不足道。二是在家屬團聚或者依親移民方麵,加拿大政府仍以歐裔移民為優先,因而獲得人口增長優勢。 1952年,加拿大政府頒布了自1910年來的新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Act of 1952),其與舊移民法區別不大,並沒有改善華裔移民麵臨的歧視和困難。在移民政策歧視的陰影之下,華人社區大部分人忙於想方設法解決親屬團聚的棘手挑戰,難有餘力進行定位反思和推動融入社會的工作。此一來,在政治參與上依舊衝鋒陷陣的,就是戰爭中起來的那一群退伍軍人精英。其中,戰後重回大學拿到法律學位成為律師的鄭天華,就成了加拿大國會中第一位華裔國會議員。
1956年5月24日有閣令1956-785條款(order in council, P.C.1956-785),對華人的家庭團聚有所放寬。它無族裔標準地對於加拿大公民的配偶、未成年的子女等予以接收,同時也不對亞洲國家進行國別細分。但在爭取家庭團聚的申請過程中,出現了加拿大政府之前給暫時回大陸華人簽發的“回加紙”遭到濫用的所謂“假紙案”舞弊風波。這對華人移民的“合法性”形象帶來很大的負麵影響,自然也影響了華人在加拿大的定位確立。1960年7月1日,加拿大移民局出台《華裔修正申報程序》(The Chinese Adjustment Statement Program),大赦12,000名在加拿大的無身份的華裔。
整個50年代,華人的自我定位並非是作為加拿大人,積極參與加拿大事務,包括參政議政,而是集中在爭取廢除移民政策中有關家庭團聚的歧視,創造讓更多的家人來加拿大的環境。最典型的可舉溫哥華全加中華總會館從1950年起,年年派代表黃文甫赴渥太華國會請願,他這樣說:
一則表示我人不滿目前之移民例,二則揭露此例有歧視之點。況加拿大係聯合國會員國,理應無種族,或膚色不同之分,一視同仁。而在人道上,不應分裂家庭,所以全加中華總會館之請求,符合斯旨。使華僑家庭團敘,做良好國民。……由一九二三年起,對於移民例之修改,至今三十三載,仍然負此請求責任。……非是自然得來,須要年年請求。一年未達之目的,則繼續做去,萬望有成功之一日。
他們的爭取是有成效的,如放寬了子女的年齡限製以及照骨以定年齡的寬限等都是年複一年的抗爭得來的。 1956年他們又提出了接收在香港的難民的建議。對於大量湧入香港的中國大陸難民問題,加拿大政府曾考慮過予以難民的形式接納,但是最終還是沒有實施。事實上,加拿大一直沒有接受大量香港難民的社會環境。
二戰後,歐洲經濟複蘇,加拿大能夠從歐洲移民處獲得的人力資源減少。因此隨著歐洲移民數量開始下降,1962年移民法(Immigration Regulations, Order-in-Council PC 1962-86, 1962)開始從加拿大移民政策中消除了明顯的種族歧視。新移民法接納四類移民,除了傳統的家庭團聚的移民,其中有兩類都是以技能與教育的計分的全家直係親屬移民。打破了一直受限於隻有親屬關係為擔保的移民政策,出現了獨立移民。當年接納華裔移民876名,到了1966年則有5,158名。1962年法案是加拿大移民政策的一個轉折點,保持國家經濟可持續性發展成為移民政策的最重要考慮,地緣和族裔背景退居其次。
因此這個階段,是戰後美國與加拿大經濟複蘇、繁榮的階段,族裔問題沒有激化,反而在1954年-1968年間的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終結了美國的種族隔離製度以及對非裔的選舉權剝奪。影響所及,加拿大政府作為製度性的歧視移民政策開始全麵退場,但是對於非歐裔的移民限製依然未清除。這就決定了華裔社群依然沒有主動確認自己作為加拿大人的定位,也沒有注重在社區倡議承擔起作為加拿大人的責任和使命。這種定位的結果,自然導致華人在參政議政上相當滯後,在社會議題上的話語權也幾乎為零。
丁果 石曉寧.《新冠疫情揭示亞裔百年定位的挑戰》,《2020-2021加拿大政策發展報告》,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2021,6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