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者能以任何理由剝奪弱者的生存權利嗎?——
(3)兒童的生存權利被什麽所保護? 作者:采菊東籬
殘障者和兒童的曆史是一部弱勢生命深受強者欺淩的生命苦難史,但隨著人類文化的進步和文明的發展,它漸漸地,也成了一部世界傷殘者觀念和兒童觀念發展的進步史。 公元三世紀,歐洲出現了一位偉大的君主,他就是在母親影響下皈依天主教的羅馬皇帝君士旦丁(272-337)。天主教在君士旦丁大帝的保護下從此複興成為羅馬國教。教會依據希伯來聖經宣揚“禁止蓄意流血、尊重生命”的宗教精神衍生出的“保護生命”概念,從而發展出相應的神學理論。教會明確昭告天下:任何生命都是神(God) 所賦予的、所關心的;殺害生命、即是犯罪,必受到最終審判。這個生命不僅包括一切健康的兒童,也包括傷殘者、未出生的胎兒。君士旦丁在羅馬大主教的影響下,訂立了歐洲史上第一部廢除墮胎、殺嬰、棄嬰的法律。繼而,希臘-羅馬虔誠的天主教徒查士丁尼一世皇帝(約483年-565年)授權羅馬最優秀的法學家編纂一係列對後世影響深遠的法律。其中《查士丁尼法典》就清楚確定兒童擁有法律上生存的權利∶殺嬰在羅馬法律上是可判死刑的,基督教徒應視之為暴行。兩位羅馬君主訂立的法律向世人宣告:不管是什麽人,他都有作為人的聖神尊嚴,其生存價值要被人類尊重。這部劃時代的法典所展示的生命價值概念影響後世一千多年,直至今天,它已成為我們人類的人倫道德和文明社會法律的圭臬。隨後的教會,紛紛成立育嬰堂、孤兒院、托兒所來照顧棄嬰,一代又一代懷有崇高獻身精神的教會修女終身為撫育棄嬰而工作。
十幾個世紀以來,凡基督教精神所到之處,無數頻臨遺棄和殺戮的健康或殘疾的兒童從此有了生命庇護所。但是,我們從史料上看,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也遇到民間的許多阻礙和挫折。當時社會也會對一些違法者從輕發落;有些婦女為逃避懲罰,依然用鴉片塗在乳頭,讓嬰兒不會出現傷害痕跡地死亡。閱讀教宗格雷戈裏九世《法令集》的部分資料和有關信件,我們會看到教會領袖是如何對某些特殊條件下發生的殺嬰個案的掙紮,他們所表現出對生命信念的堅持以及宗教的慈悲和寬容。但是“尊重生命”的基本理念沒有改變。
除了立法製止殺嬰,在後來的幾個世紀中,教會還不遺餘力地推廣保護嬰兒的理念,為減少嬰兒意外死亡和防止殺嬰和棄嬰,教會做了大量的工作。由教會1140年編寫的《教令集》羅列了很多育嬰指南和個案發生防範措施,其產生的影響一直到今天的文明社會。對生命價值的肯定隨著教會一千多年的努力宣傳在西方社會幾乎是深入人心了,並在所有基督教國家達成了基本的道德共識。
中世紀的意大利文藝複興運動在以上宗教思想基礎上建立了新的人文主義思想體係,其核心宣揚尊重人性和人道主義精神。強調人具有有別於動物特性的永恒的人性,他有權享受個體生命的存在和人間的快樂。在此主導思想上,法國於18世紀又出現了一批啟蒙運動思想家,他們提倡的人道主義就是“自由、平等、博愛”,宣揚人生而平等;主張人的理性是衡量一切的尺度,不合乎人的理性的東西就沒有存在的價值。於是,《人權宣言》在法國大革命中誕生。殘障人士和兒童作為生命個體都有和普通人一樣的生存權利的理念被再一次強調。
不但是兒童生命的生存,兒童的教育也被人們所重視。法國哲學家盧梭在他著名的教育小說《愛彌爾》中提出要了解兒童的自然本性,聽其身心自由發展的兒童教育觀。一些具有人道主義思想的作家、藝術家創作了大量反映兒童的生存狀態和具有人道主義思想的文化作品。例如法國作家雨果,在他的名著《悲慘世界》中都有所反映。
從此,兒童和成人的生存權利平等一樣受法律保護的理念得到了後世文明社會的普遍認同。世界各地保護兒童的政府部門、自願組織、協會等等紛紛組成,無數的律師、社工、宗教人士、普羅大眾加入此一行列。
1924年,第一份世界《兒童權利宣言》在日內瓦誕生。1948年,聯合國大國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明確了各國兒童應當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1989年,世界《兒童權利公約》第44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 全世界已有120個國家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
該《公約》提倡的原則是:必須首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兒童基本權利,所有兒童都享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每一個兒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兒童不應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等受到任何歧視:尊重兒童的觀點,任何事情涉及兒童,均應聽取兒童的意見。
中國於1991年由“人大”審議批準了該《公約》。
(4)《每一個人都是斷臂維納斯 》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