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采菊東籬/天是鶴家鄉
去年夏天一個下午,我送女兒去音樂學校上課,在士加堡的Finch Ave. & Kennedy Rd. 十字路口的西邊等待左轉北行。黃燈亮了,由東到西的直線道上還有車子在衝。當我前麵一輛也是等待左轉的車子開走之後,黃燈已經轉紅燈了。我瞟了一下東邊往西的路口,沒有車子在等。我就趕快左轉北上,在即將完成左轉的時候,我突然發現一輛由東向西直行的車不顧紅燈飛馳而來、撞向我的右側車尾,那輛車撞完之後繼續向西行進在路邊停下,我因為不願堵塞交通、繼續北上,越過安全島,做一個”U” 轉、也來到十字路口的西北邊。下車檢查,車尾被撞了一片大約10公分直徑的放射型的裂痕,但沒有變形。舉目看肇事者,是一個棕頭發微胖的中年女性,她的車頭也有一個大約15公分變形的傷痕。未成年的女兒輕輕地說:“她好像是一個孕婦”。於是我心生同情和憐憫。我們走近一些,四目對視時她對我重複說“對不起”(sorry )!下一步,我要找代理人。說起找律師,心裏就湧上“辛酸淚”。我在加拿大住了十多年,吃虧吃得最多的經曆是和“經紀”和“律師”打交道,稍不留神、就中招、我一直心有餘悸。 經驗告訴我,找律師、找代理,不要追求名氣和學曆,最重要的是要找一個敬業的、有人品的人—— 這是不容易的。1. 理論上說,轉道的車要讓直線的,左轉的要讓右轉的。發生了交通事故,要及時報警。但是,等待左轉的人也有行走的權利啊!當黃燈已經轉紅,如果等在路中央的車子依然不能左轉,交通豈不會受阻?法律的作用是平衡利益和責任,並不是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去損害(或者是說犧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啊!2. 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曾經很多次跟我說;一千元以下的損失不需要報警。我們的車,損傷都很輕,不報警又錯在哪裏呢?隨便報警才是濫用警力、浪費納稅人的錢啊! 3. 當事人闖紅燈撞了我的車,她向我道歉,我原諒了她,表示已經和解、放棄索賠。既然和解了,還需要報警、需要提供保險資料給對方嗎?“一,當時那個路口是肯定沒有等待的車輛的。人的眼睛雖然可以看得很遠、很多,但注視的焦點往往隻是對住某部分重要的場景,按照這個路口的轉彎距離和我們撞車的地方來計算,在我目測路麵狀況時,這位“肇事者”還在較遠的地方由東向西往亮著紅燈的路口飛馳而來。如果有必要,我可以請專家做實驗、出報告。” “二, 我等在路中,已經處在黃燈將要轉綠燈的危險時刻,如果看到遠處的車子在移動,還要等待它到達路口完全停下、我才可以轉彎。若這樣要求,我認為所有左轉的車基本上是無法正常行走的。要明白,“左轉的要讓直行的”並不是表示左轉的人不能享有轉彎的機會和權利啊!”起立,坐下。第一個報的名是我。上去回答我的名字後,法官即宣布撤銷對我的指控。我很奇怪和意外,覺得是自己聽錯了。 跟著“代理人”走到走廊,我問那位“法庭翻譯”為什麽? 他隻是說:“你沒事了,你的案子撤銷了,詳情不明”。 我剛才還在嚴陣以待,怎麽會如此峰回路轉?我想了解原因,拉住馬先生問。這時那個黑人“證人”警察走過來對我的代理人說:“這個案子不應該撤,要讓她們在法庭上講幾句,要不然對那位女子不公平。” 馬先生沉默以答。那“肇事女子”的四千塊修車費誰承擔?我想結果可能有兩個:如果那位女子買的是汽車“全保”,保險公司會付修車費,但修車的清單細節可能會受質疑;事件中因為沒有他人需要為那位女子汽車的損壞承擔責任,過錯就變成了在她自己。因此保險費會猛漲,持續六年,事故記錄要待六年後才可洗刷。如果她買的是“第三保”,四千塊錢的修車費要她自掏腰包了。因為他已經報告了保險公司,即便是自費修車,但事故記錄依然有,她為這事故記錄付出的代價是被保險公司增加保險費。而且同樣一加就是六年。 她的損失,將以萬元以上計算。至於那位“證人”警官,為什麽那麽熱衷於開庭審理、作 “證人”?不知道在多倫多有沒有一種人,是專吃“證人飯”的。我一直不明白:事故發生在士加堡,隔兩條大道就有一個警局。為什麽要跑到Downtown去立案?這位女子原來認識他??—— 我不得而知。 警察已檢測了我的車,明白被損壞程度輕微(一千元以下),又聽我講述了我們“和解”的整個過程;他曾和“肇事人”當場通了好幾通電話、連她是否懷孕都作了確定。如此這般,他怎麽還是輕易聽信肇事人一麵之詞,指控我“危險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不報警”呢?(這些可能需要馬先生這樣的專家來解畫。)難道他不知道:告票一旦發出,被告如果請代理,馬上要支付四百加元的代理費,在大約一年的排期審理的等待中,“被告”要承受漫長時間的心理壓力。而撞我車的“肇事人”,反而一點事都沒有。經此一役,朋友感歎曰:“好人沒得做”。我以為,做好事沒有錯。重要的是要學會同時保護自己。要假設被你原諒和寬容的人也許不領情,也許會得寸進尺、倒打一耙。要是這樣想,當時就會和她寫一張有雙方簽名的“和解”字條。結果就不會有糾纏了自己整整一年的麻煩。在一樁有疑議、沒有證人的小型交通案件裏,如果想用司法手段去解決,最後的結果通常是沒有贏家的。即便你不請代理人省下一筆“代理費”,你依然要花時間,幾次去法庭,要寫事件經過報告或是答辯詞,要回答提問,還有交通費、停車費等等費用。如果請代理,四百元是省不掉的。萬一不幸碰上隻管賺錢、不負責任的代理人,隨時會幫倒忙。在這個物化的社會,我發現不負責任的“律師”和“代理人”比負責任的多。
我心想,我的車損傷這麽小,人家已經那麽內疚地道歉了,又是一個“孕婦”。算了,原諒她吧。於是微笑著答:沒關係!不要擔心!沒問題。( it’s ok, don’t worry , it’s no problem )
我們站在行人道上沉默了好久,彼此都沒有動作。大概過了5分鍾,她問我:“it’s ok ? It’s ok ?”?
我答:“ it’s ok ”!
我女兒也幫我說:“ it was very minor accident, just a little scratch”.
我接著對她說 :“You can go”。
我們就上車走了。
路上,女兒說:“我想學點人生經驗,你跟我說說為什麽這樣處理? ”
我向女兒解釋:“人家是‘無意的過失’;我的車又沒有太大的損傷;又是一個‘孕婦’。就原諒她算了,要不然,衝紅燈導致交通事故的懲罰也是很嚴重的。”
當我開車回家時,發現後保險架掉下來,車行說:換一個保險架500元,如果不換隻是修一修,70元。朋友說我傻,當時怎麽不向她索賠。其實我一生真的沒有索賠的經驗,覺得很不好意思,如賴人一樣,想到女兒坐在付座上沒有事,已是大幸。大家都沒事損失一點金錢,就認了。
我和女兒隨後去歐洲渡暑假。九月份回來打開的第一封信,就是Downtown 警察局發來的一封約談信。
一見麵,除了檢查駕駛執照和保險證明外,就是三張告票。
警察說,那個女人記住了我的車牌號碼,後來到警察局報案。說我“危險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不報警,不提供資料給對方”“不顧而去”(這也是告票上告我的理由。)。警察要我向他介紹事情經過,但告訴我,根據法律,我有權不說。我為了取消這些告票,向警察陳述了事情的過程,推理事件,認為給我這三張告票不合理。警察記錄完畢後,問我“認不認罪”?我說我當然不會“認罪”,這個當事人以怨報德,我要請律師幫助。警察說:“不顧而去”的告票取消了,因為其他的兩張,我必須要上法庭,他將會出庭作證。他給我一張名片,要我未來的“代理人”給他電話。我問他,如果這份“談話筆錄”要在未來出庭時當證據的話,那現在要讓我查看一遍,若無誤,我簽字,他要給我一份複印件,這才可以當證據。警察不願意把這份口供給我備份,我們爭執了很久,女兒在一旁嚇得泣不成聲。警察還是堅持這份口供不給我,但聲明它隨時都是“垃圾”,不起作用。
去了好幾個告票事務所,聽他們的秘書一開口,很多人法律基本常識欠缺,讓人沒信心。我想起一位衝了幾次紅燈、收過三次告票的朋友。致電給他的太太,他們說很滿意最後的結果,建議我也找士加堡的馬XX告票中心。懷著一半的信任和一半的懷疑,我登上他們的樓梯。和秘書一談話,感覺就很好,見了“代理人”馬先生,信心開始有了。
我把事件經過告訴了馬先生,也談了我的疑惑:
4. 這個案子,是一個“一對一”的案子。就是說,大家都沒有證人。按法律而言,起訴的人有舉證的責任。現在他們換了一個位置,起訴的人變成了檢察官,當事人變成了“證人”,那個僅僅是聽我說的警察也變成了指正我的證人,依據還有那份沒有得到我認同的“談話筆錄”。這樣的安排對我公平嗎?
5. 西方的法律精神是“寧漏不枉”,“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啊!現在,這樣的陣勢好像在導演一場戲的感覺。難道加拿大的交通法律如此兒戲?
6. 我所敘述的故事很真實:因為車子損害不重,我體諒對方是“孕婦”(後來發現不是),對方又有歉意,我接受道歉、放棄賠償,走了,這故事的線索發展很合理。
7. 推理一下她,這位當事人如果不是闖紅燈,她的車子損害比我嚴重,為什麽還向我道歉?如果我錯,我和她站在一起十來分鍾,她有足夠的時間向我要資料、為什麽不做?原因隻有一個:她錯了,她得到了原諒。如果已經和解。後來又反悔,上了法庭,她需要自圓其說。若想編另一個版本指控我,要有故事的發展邏輯,理據要讓法官信服,這不容易。
8. 她提供給警察的修車費用是四千元,撞傷的是車頭一角,修車的明細表裏麵卻羅列了修車門、換車鏡、用最豪華的車燈替代很普通的舊車燈,這些細節說明她通過誇張的“修車”手段在訛詐我。以此推斷,她的品格和誠信有問題 —— 她單方麵的口供是不可信的。
9. 西方社會執法是嚴格的,但也講究“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是硬的,人情是柔的。整個案件是我對她無意的過失表現了寬容和仁慈,她卻得寸進尺、昧著良心反咬一口、賴上我。這些因素難道法官不會去考量?
人到中年,我是盡量遵循“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處世原則。但是如果事情到來了避不開,我依然會冷靜地去麵對。這件事,讓我想起伊索寓言裏的“農夫和蛇”的故事,我感到被人恩將仇報的憤怒。我下定決心,一定要為這些指控抗辯到底。
我對馬先生說:
“這件案子的檔案裏的那位警察的筆錄不應該作為證詞,我當時就有異議。不管內容對我是否有利,它在法律上不合程序。在加拿大的司法製度下,警察沒有特權“。
”這場訴訟我決不認罪,我一定會奉陪到底,我願意為此付出一切代價 —— 為了公道,也為了尊嚴。這件事就拜托你了,希望你盡力而為,如果你盡力了,即便是輸了,我也不介意,但是你一定要全心全意幫我”。
馬先生問我:“你在轉彎之前,有沒有察看對麵左側由東向西行的道路?當時的環境是沒有障礙物擋住你,你怎麽沒有發現她的車?”我答:
馬先生說:“好,在法庭上,你就表達你的這個觀點。”
馬先生總結性的答複既專業又明確:
他表示很同情我的遭遇;同意推翻警察的談話筆錄的“證據”;
他會質疑對方的誠信和令人懷疑的“修理費”。
他也相信我的口供合乎事件發展的邏輯。
他的態度非常和藹。綜合他的言行,我覺得這是一個可以信賴的人。
我靜靜地等待開庭的日子。
第一次開庭在Downtown 的Queen st.法院,女兒學校請假,我花幾個小時去重讀自己原來書寫的事件陳述和事故交通圖,重溫約一年前的舊事。開庭時,我見到了檢察官和那個想做“證人”的警察。但是,那位女當事人請假缺席、要求改期,法官允許了她的請求。
“代理人”和“證人警察”因為還有其他案子需要繼續留下。我們母女白跑一趟,我覺得對我有些不公平。
我和馬先生交流,覺得有必要和相關的部門做一些解釋和溝通。馬先生不置可否。但是我相信,如果有機會,他會做的。
本月17日,我們第二次上法庭。三點鍾按時到達,在庭外我看見一個西亞麵孔的中年男人伴著“肇事女子”和過來作“證人”的黑人警察交談,表情落寞。一會兒,法官上庭,助理帶著一大疊的案件檔案。
我轉頭顧視沒有進法庭、一直坐在椅子上的“肇事女子”和那位男伴,依然是一副落寞、失望、無助的表情。
馬先生說:“檢察官說這個案子沒有證人,大家各說各話,案子審下去沒有意義。至於細節,明天以後你可以來電,我詳細告訴你,現在我還有別的案子要上法庭。”
我心想,“沒有證人”又不是現在才改變的事實,案子上來之前,就呈現“一對一”的局麵,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怎能不知道?
我覺得,應該是我的代理人在兩次開庭之中作了溝通,檢察官經過了解、推理、判斷,相信我供詞的可信,最後才決定撤銷的。
但是撤銷,也應有法理依據,“沒有證人”是最合法的理由。
仔細想,她可能就是因為貪念,掉進了修車行的陷阱。
從發生車禍開始,她很緊張和內疚,誠意向我道歉。我覺得這女子並不是一個很狡詐、沒有良知的人。我們的事故,因為和解、本來已經大事化小了。她的修車費,不會超過一千元,因為自己闖紅燈,她應該當付錢買教訓。後來她可能是聽信了無良車行的老板或是對法律一知半解的周圍人的慫恿,以為可以用訴訟的方式得到額外的好處,提前為自己的汽車作了“翻新”,殊不知修車行隻用出一張修車的清單就賺了一筆錢,但不符合事實的“修車費用”卻為她留下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她也不相信世界上會有一些人是因為同情、仁慈和體諒,寧願選擇自己承擔微小的損失而去息事寧人。
她沒有明白,凡是一相情願的事情,如果結果相反,承擔後果的不是為她“出謀劃策”的他人、而是她自己—— 這是重要的人生經驗。
這個苦果,她吃定了。
我因為寬容和體諒,反成了受害者,檢察官明白真相,還了我公道,這位“證人”警官反而主張要開庭,要給“肇事人”“公平”。相關部門是不是有規定?法庭一旦開審,不管他這個“證人”的證詞可不可采用,他一上庭,就可以以此拿到“證人”津貼?法庭一個下午有很多案子在審理,如此一單接一單地上庭作“證人”,當然“唯恐天下不亂”。多倫多司法製度被人“善用”到怎樣的程度?—— 我不得而知。
萬一上來的案子敗訴了,那就全軍覆沒。如果法官判下的結果是各打五十大板,雖然雙方的保險公司負擔了各自的損失,保險公司可不是吃素的貓啊!它後續有來。六年的記錄和增加的保險費不會比“私了”低。要不然,保險公司成百上千的工作人員和經紀誰來養?
人們都希望全贏,但何其容易?它需要“天時、地利、人和”,缺少一項,就危險。
生命裏有意義、值得去做、會給你帶來快樂的事太多了,何必浪費時間、金錢和精力、年以繼月地把自己糾纏在那種不愉快的訴訟陰影裏?
我認為,最有智慧的選擇還是和解。
我們聰明、智慧的祖先有古訓: 退一步,海闊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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