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前對周永康的審判,以受賄、濫用權力和泄露國家秘密的罪名判處他無期徒刑(上圖為周永康在法庭受審的一個場麵——編者注)。按現有中國的法律,這顯然是極輕的量刑。原因在於,這幾個罪名放到一個曾經在十年內執掌全國武裝警察,從而把國家安全以致黨政中樞的安全集於一身的人身上,就要放大百倍萬倍。受賄做什麽,泄露什麽機密,權力被濫用在什麽地方,就不是一般人所能達到的水平。權力和權力是不一樣的,決定將建設項目交給誰做和決定殺誰絕不是一回事。據報道,周永康曾與薄熙來約定要“大幹一場”,大概不是指唱唱紅歌。
一味強調“維穩”是社會和黨政安全的真正威脅
更嚴重的問題是,這樣做,並非周永康有多麽狡猾,而恰是中國現有的製度結構使然。這種製度結構,就是放著作為社會共識的憲法不用,而要以暴力高壓或利益誘導,對在社會衝突的弱勢一方進行“維穩”。這顯然是一種舍本求末的作法。因為從政治學角度看,暴力和利益這兩者,都是靠不住的。漢娜•阿倫特指出,暴力的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其“不可預期性”(“論暴力”,載《共和的危機》,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第80頁)。這不僅指暴力的程度,也是指暴力的方向。至於利益,中國早有《尚書》說,“民心無常,惟惠是懷。”利誘的最致命的缺陷,就是一旦沒有利益的資源,“心”就會變,因而利誘帶來的穩定不會長久。
更危險的是,因為“維穩”需要暴力,就要借重暴力部門,就要給他們更好的條件,就要向他們讓步。這樣一來,就會養虎為患。這並不是說,暴力部門的人天生就是“虎”,而是說,當握有暴力資源的人又不受約束的時候,他們的凡人心理承受不了動用這種資源為自己牟利的誘惑,他們的行為就會偏離正常狀態。這在古代皇帝的禁衛軍的行為中經常能夠看到。
在《羅馬帝國衰亡史》中,愛德華•吉本說,羅馬皇帝建立了“一支強大的禁衛軍,隨時用來保衛他的人身安全、威嚇那些元老、並用以防止或盡快摧毀剛露頭的反叛活動。這些士兵都受到特別的優待,工資加倍,而且還享受著許多特權;但由於他們強大威力可能會使羅馬人民在萬分驚愕之餘,同時更感到十分憤怒”(商務印書館,1997,第98頁)。
另一方麵,對於皇帝來說,禁衛軍“常常也是致命的。…… 長期處在這種由一座富饒城市提供的安逸、奢侈的生活之中,自身具有莫大權力的意識培養了他們的驕橫;漸至使他們不可能不感到君王的生死、元老院的權威、公眾的財富、帝國的安危實際全都掌握在他們的手中。為了使禁衛軍不致沉溺在這危險思想之中,一些最堅強、地位最為穩固的皇帝也不得不恩威並用、賞罰兼施,盡量滿足他們的驕縱,爭取他們的歡心,對他們的越軌行為一味姑息,用大量賞金以買得他們的完全不可恃的忠誠;這賞金自從克勞狄烏斯一步登天以來,便成為每一個新皇帝繼位時不能不支付的合法報酬。”但這仍擋不住禁衛軍殺掉皇帝本人,並把皇位當成可以拍賣的資產(第98~101頁)。
因而,一味強調“維穩”,借重於暴力部門,反而是社會穩定乃至黨政中樞安全的真正威脅。尤其是在“維穩”需求大幅增加卻資源不足的情況下,賦予暴力部門“創收”的權力,就會造成對民眾的嚴重侵害。據報道,2003年,四川某縣財政隻給公安部門五分之一的經費,讓他們“創收”的部分相當於全縣每個人被罰款20元(財新網,“周永康的三基石:石油、四川、政法”,2014年7月29日)。這種全國普遍的情況隻有過局部的改進。
就在周永康同時擔任政治局委員和公安部長以後,2003年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13號文件)強調“維穩”,其製度結果就是各地公安局長升格,進入黨政班子,顛倒了與法院和檢察院之間的輕重關係。在後來“維穩”人員增加、任務大幅度加重的情況下,“創收”隻能越來越多,手段越來越惡劣。“比如受命於地方政府,參與房屋拆遷、經濟糾紛等事務,……”(財新網,2014年7月29日)經常造成人命惡案,帶來警民之間的進一步對立。
另一方麵,周永康和薄熙來所謂“大幹一場”,顯然意味著對現有黨政中樞的政治顛覆,以及對改革開放路線的根本改變,並如前總理溫家寶所言,要重演“文化革命”。我們知道,武警部隊的一半就是內衛部隊,他們本來是負責黨政中樞安全的。但是並不是人數越多,待遇越好就越安全;這反而成了周永康日益驕縱的資本和“大幹一場”的底氣。再說一遍,周永康並不生來就是壞人,他早年也工作努力、表現優秀。隻是在偏頗的“維穩”政策取向下,這隻虎才被養成養大。
我們發現,提出“維穩”戰略的2003年,正是中國經濟發展最為順利的一年。電信市場如日中天,汽車開始大眾化時代,房地產市場開始大幅崛起;資源價格穩步回升,但還沒有大漲;GDP增長了10%,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隻上漲了1.2%。這是最不該提出“維穩”的一年。自從提出“維穩”,維穩費用大幅增長。據中國國家統計局的數字,自2007年到2013年,中國公共安全財政支出從3486億元增長到7786億元。平均每年增長14%,明顯高於GDP的增長。但安全形勢卻每況愈下。仔細想想,從2003年到現在,社會是更穩定了嗎?尤其是這幾年,重大惡性事件頻頻發生,尤其出現多起警察殺人事件。
其中許多不穩定事件正是維穩暴力部門創造出來的,他們的“創收”引起民眾的不滿和反抗。2012年全國群體性事件十餘萬起,其一半左右與征地有關(陳光金,“邁向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新階段”,載《2013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第13~14頁),而因警民衝突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占比高達22.2%(法製網輿情監測中心,2013)。一旦發生事件,政府與暴力部門采取負麵應對措施的高達62.2%,包括封鎖消息,強硬驅散和逮捕/拘留當事人(法製網輿情監測中心,2013)。這又埋下新一輪不穩定的種子。就這樣進入“越維越不穩,越不穩越維”的惡性循環,而使暴力部門“挾維穩以自重”。這正是周永康及其同黨獲取更多暴力資源和權力的策略。
捍衛和落實憲法才能避免暴力維穩風險
那麽,不“維穩”,執政黨如何“領導”呢?我們知道,中國理論上是一個人民主權的國家。這意味著,政治權力是以人民的同意為基礎的;而人民又包含了各個階層各個群體,他們之間有時也會有衝突。在十三億人的社會中如何體現人民主權,就需要有就每個人的權利、公正裁決規則,和政治權力的產生和分布有一個共識,這個共識就是憲法。
對於執政黨來說,憲法是實現其“領導”的最重要的基礎。執政黨的黨綱隻是它內部的事情,它與整個社會的聯結,就隻能依賴於憲法。遵循憲法,讓民眾從心裏相信執政黨是公正的,比用暴力威嚇所帶來的表麵平靜,更能帶來真正的穩定。如果丟掉憲法,“領導”的手段就剩下暴力和利益了。我們已經知道,那不可靠。
有人會說,在當今中國,人民主權並沒有真正落實,所以執政黨也不必認真對待人民的同意,亦即不必認真對待憲法。這是大錯。正如漢娜•阿倫特所說,“麥迪遜所謂的‘一切政府都依賴於意見’,這句話不僅適用於民主製,也同樣適用於不同形式的君主製。”她更引茹弗內爾的話加以說明:“國王看似孤家寡人,但他比任何其它的政府形式更加需要社會的普遍支持。”(2013,第105頁)因此,“人民同意”不隻是文本上的文字,也不是政治結構外殼的規定,而且是政治的本質,不是想忽略和否認就可以的。
實際上,中國現有的憲法雖然還不完善,但它包含了中國曆史的艱辛,包含了經曆人為災難的巨大成本,包含了人的糾錯的努力和智慧。尤其是1982年《憲法》,更總結了“文革”浩劫的曆史教訓,是為以後中國社會避免同樣災難而提煉的寶貴原則。一個真正的政治家不會看不到憲法給社會、他的政黨、以至他自己帶來的實際好處。當然這種好處是長遠的和全局的。執行和落實憲法,保護憲法所賦予公民的權利,首先對整個社會有利;而社會繁榮和穩定也自然會使執政黨在政治上得分。隻有那種把自己的當下利益誇張為執政黨的整體利益,再把這種被誇張的執政黨利益說成是社會的全局利益的人,才會將憲法原則看成是礙手礙腳的條文。
因而對於執政黨來說,“惠而不費”、“坐而定也”的執政基礎就是憲法;因而捍衛憲法和落實憲法就是避免走向暴力維穩險境的重要舉措。捍衛憲法,就是與一切違反、架空和瓦解憲法的行為作鬥爭。這首先是針對最有能力侵害憲法的政治實體,即行政部門。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依憲治國”,提出“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以後,確實也有一些行動,如在行政部門內部清理和廢止違反憲法和上位法的行政文件,據說還安排檢察機關介入清理。盡管清理行政審批項目早在朱鎔基時期就開始了,但直接將其性質與維護憲法掛鉤,也表明了執政黨已經非常清楚其戰略意義;盡管還是以行政部門自查為主,但大方向已經變得不可動搖。
維護憲法必須清理所謂“機密”的違憲文件
現在的問題是,有些黨政文件不是公開的,甚至被稱為是“機密”的,如果包含了違反憲法的內容,是否也應該在清理和廢止之例呢?答案不僅是肯定的,而且要加個“更”字。因為如果不清理這些文件,對憲法將會更為致命。
以高瑜案為例。我們撇開技術性細節不談,僅從戰略意義上去考慮。高瑜以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被判刑七年。所謂“國家秘密”,是指中共中央辦公廳於2013年印發的《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9號文件),其中提出了廣為流傳的“七不講”。其目的是要求在大學中不要講七個方麵的內容。這顯然是違反了《憲法》第35條,即表達自由。這並不奇怪,因為在中共強調“依憲治國”之前,黨政機關中存在著無視憲法的慣性,當他們製定文件時,也不會考慮是否違反了憲法。這顯然是一種失誤。
問題是,當這一文件被揭露出來後,卻被當作“國家秘密”加以肯定,而將高瑜視為泄密者予以懲罰。這樣做似乎沒有意識到,這是一錯再錯,導致了對執政黨自身的更沉重的打擊。邏輯是,如果某一黨政文件是違反憲法的,且又被說成是“國家秘密”,對泄露的人予以重罰,於是人們就會懷疑是否存在其它類似的“國家機密”。既然是“秘密”,既然是“泄露”,意味著這隻是巨大機密的很小一部分。人們就可以合理推斷,《憲法》的每一條款背後都可能隱藏著一個類似的“國家秘密”,那麽整個《憲法》的所有條款都有可能被相應的“國家秘密”所否定。可以說,一個高瑜案,否定了整部《憲法》。我們已經知道,憲法是天下之公器,也是執政之利器,舍此就隻能滑到不可預期的暴力維穩軌道上去。這是極為危險的。
顯然,在執政黨強調“依憲治國”以後,習慣於違憲的各個黨政機關並不想隨之轉變;它們甚至想用實際上的行為慣性,挑戰這一戰略決策。“七不講”就是這樣一個挑戰。中共中央辦公廳隻是執政黨的一個秘書機構,即使在黨內,也沒有立法權和決定戰略方向的權力;但卻可以為了掩蓋其一個違反中央決定的失誤,經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重判“泄密者”七年。
結果是,為了肯定中共中央辦公廳的一個文件,經一個中級法院的判決,卻否定了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議。這顯然違反了任何一個機構,包括執政黨本身的組織原則:下級要服從上級,秘書機構要服從權力機構。其製度結果就是,其它秘書機構或下級單位也可以紛紛仿效。如此,違憲行為就變成一種普遍現象,不僅執政黨與社會的共識被打破,而且其黨內秩序和紀律也蕩然無存。
因而,所謂“七不講”之爭,歸根結底是執政黨在公共治理方麵以憲法為基礎,還是借重暴力的根本分歧。若要暴力維穩,就要挑戰憲法,尤其要挑戰《憲法》第35條。它想達到的效果,就是又要暴力侵權,又要鴉雀無聲。高瑜案也好,許誌永案也好,郭玉閃案和浦誌強案也好,其實質就是暴力維穩,就是想借助於司法手段讓別人閉嘴。而司法手段,如果缺少《憲法》公正性的支撐,就隻剩下報複和恐嚇的含義了,也就是暴力的同義語。我們已經知道,對執政黨而言,這也是一條危險之路。不僅如此,政府作為提供公共物品的組織,最重要的就是提供公正的裁決;否則就會被認為沒有執政的資格。出於報複和恐嚇而濫用司法手段,實際上就是對司法公正的否定,也就是在顛覆執政黨的執政基礎。
當然,執行和維護憲法也並非易事。心理學告訴我們,當一個人懂得換位思考,並能夠超越雙方,成為中立第三方時,才有提供公正的資格。當然執政者也是凡人,他不可能一碗水端得很平,也會遭到批評。而這正是一種借以知道別人不滿的難得信息。因而《憲法》規定的表達自由,不僅對所有公民,也對執政者本身有好處。隻是他也有人類弱點,不愛聽批評。但是,如果一個人決心要作政治家,挨罵就是必不可少的成本。我們知道美國第二任總統亞當斯和第三任總統傑斐遜是政敵,他們之間的辱罵以至人身攻擊到了我們難以接受的程度。即使在君主製下,宋仁宗想提拔寵妃的親戚,卻遭到包拯的嚴厲批評,回來抱怨“中丞向前說話,直唾我麵。”因而政治家又應該是最能克服人類弱點的人,而不是借用權力放大自身人類弱點的人。
壓製批評隻會增加執政的政治負資產
“七不講”以及浦誌強案,都有一個簡單的目的,就是放大不愛聽批評的人類弱點。“七不講”條條都在與中共中央倡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著幹;而浦誌強的微博,有些話可能“刺耳”甚至“惡毒”,但比較一下亞當斯和傑斐遜之間的罵戰,實在也沒什麽驚人之處。浦誌強的言辭中也有錯誤的地方,但即使他說的話全都錯了,也不應判他有罪。因為如果沒有說錯話的自由,也就沒有所有的表達自由,也就違反了《憲法》第35條。執政者很容易將他不喜歡的批評說成是“錯誤的”,而以司法以手段加以打壓。這樣一來,執政者也就享受不到表達自由給自己執政帶來的好處。同時在世人眼裏,這不是示強,而是示弱,即心理脆弱的宣示。
如果壓製批評是為了掩蓋錯誤,這種目的其實也達不到。因為正如魏征所說,“人君居四海之尊,若有虧失,古人以為如日月之蝕,人皆見之。”如果政府沒有公正之心,製定錯誤的製度和政策,民眾直接受損,怎能毫無感知。如果認為政府可以通過消滅批評來證明自己政策的正確,隻能是掩耳盜鈴。對曆史中犯的錯誤也是如此。
最好的方法是承認錯誤,糾正錯誤,而不是掩蓋錯誤。事實證明,民眾最關心的還是當下。如果執政黨能就曆史上的錯誤進行道歉,並表現出糾正錯誤的勇氣,民眾還是歡迎的。正如在台灣的國民黨對“二二八”事件的道歉贏得了民眾的諒解一樣。而打壓批評本身,就是一個新的錯誤,它甚至比其掩蓋的舊的錯誤還要嚴重。
壓製批評也是一件費力不討好的事情。一方麵,增加了成本。掩蓋執政黨前任領導的錯誤,就相當於把錯誤的責任拉到自己身上,反而增加自己的政治負資產。要廣泛地壓製批評,就要借助於黨政體係,就要有一個龐大的隊伍,而這個體係又會有自己的私利;在周永康和薄熙來沒有倒台時,不就是濫用權力打壓對自己的批評嗎?因而違反憲法的所謂網絡控製,就是壓製對具體個人批評的借口。最後,對曆史錯誤的忌諱,對批評的壓製,正好給了借“維穩”以攬權的人一個題材。二十多年前的曆史事件,若不是暴力部門的提醒,我們恐怕早就忘了;而他們之所以不忘,不是因為他們的記性有多好,而是權癮和錢癮在發作。在另一方麵,以為控製網絡就能阻斷信息,隻是一種幻覺。自從鄧小平為中國的開放定調以後,國內外的信息交流什麽時候停止過?
最後,關於選擇憲法還是暴力,中國古老的政治智慧早有定論,這就是“以德服人”還是“以力服人”之辯。據《呂氏春秋》,趙國趙襄子很會打仗,一個早晨攻下兩座城池。人們卻發現他獨自歎息。問他,他回答說,“夫江河之大也,不過三日;飄風暴雨不終朝,日中不須臾。今趙氏之德行無所施於積,一朝而兩城下,亡其及我哉!”意思是說,我的軍事能力太強,而德行不夠,如何能統治被攻下的城市呢?孔子聽說後說,“趙氏其昌乎!”堅持憲法,就是以德服人;堅持暴力維穩,就是以力服人。如果不能如趙襄子那樣不為武功所動,周永康案能提醒我們嗎?
2015年7月10日於五木書齋
(注: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文責編:霍默靜 mojing.huo@ftchine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