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天胡地風騷

創建文學城博客是要選一個分類,搔首,因為自己也不知道會寫些什麽,最後選‘旅人遊記’。其實和旅遊無關,隻是人生即旅行,博客大概可算這有終點的路途上聊解寂寞的一點記錄。是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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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偉銘該不該死,這是一個問題

(2009-07-24 21:40:01) 下一個

最近國內有這麽一件新聞,很值得關注。有的朋友可能不知道,特附新聞如下:

據新華社《成都日報》《華西都市報》報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對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孫偉銘因無證、醉酒駕車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被依法判處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被告人孫偉銘當庭提出不服判決要上訴。
無證醉駕連撞5
    去年5月,在成都一技術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孫偉銘購買了一輛別克轎車,之後他在未取得合法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長期無證駕駛,並有多次交通違法記錄。
    去年1214日中午,孫駕車搭載其父母在成都市內東側一酒樓為親屬祝壽,大量飲酒後,仍駕車從該酒樓送父母到成都火車北站,而後駕車返至市區的成龍路,往成都龍泉驛區方向行駛。當日17時許,孫在一路口從後麵衝撞與其同向行駛的一輛轎車尾部後,繼續駕車逃逸。 在往龍泉驛方向行駛的過程中,孫偉銘嚴重超速並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先後撞上反向正常行駛的4輛轎車。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公私財產損失共5萬餘元的嚴重結果。
    經公安交通部門鑒定,孫偉銘駕駛的別克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行駛速度為134—138kmh,大大超過行駛路段60kmh的限速;孫偉銘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35.8mg100ml,屬醉酒駕駛。
審判長製止歡呼
    昨天10時,孫偉銘在法警的帶領下低著頭走上被告席。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孫偉銘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故依法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法官宣讀完判決結果,原本寂靜的法庭頓時像炸開了鍋一樣,有人低聲歡呼,迅速被審判長製止。
    孫偉銘當即表示:我請求上訴。審判長,這是我沒有料到的結果。事發當時,我整個人喝得迷迷糊糊,完全沒有意識,根本就不是故意要越雙實線的。除了犯下這次嚴重的錯誤外,我自認還是一個遵紀守法的良民。我希望法院能給我一個求生的機會。我希望能用餘生對死者的家屬進行補償,我還年輕,才30歲。
    隨後,孫偉銘被法警帶離法庭。走到法庭門口時,他突然轉過頭,對著旁聽席大喊:爸媽,我對不起你們,我對不起你們。坐在旁聽席角落的孫的家屬掩麵而泣:不公平,不公平!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該案審判長介紹,被告人孫偉銘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長期無證駕駛並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反映出其對交通安全法規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視;醉酒後,孫偉銘仍駕車行駛於車輛、人群密集之處,發生追尾事故後,仍繼續駕車高速逃逸,說明孫偉銘無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主觀故意非常明顯。
    審判長指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危險犯,依我國刑法規定,實施該行為即構成犯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死刑。該案是綜合考慮了被告人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以及對被害人及家屬所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損失等因素,依法對被告人孫偉銘作出上述判決

現在可以討論了。孫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刑的。我把相關的法條找了出來。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他的罪名是115條,即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犯此罪的,最多判七年。他被判死刑,顯然是被以故意犯罪論處。故意犯罪,又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指希望犯罪後果發生,如謀殺,間接故意,指明知後果可能發生而采取放任的態度導致其發生。我們當然沒有理由認為孫偉銘是希望這場悲劇發生的,也就是直接故意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也沒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法院後來的解釋中也是以間接故意判決的。

此案中孫開車時是處於醉酒狀態,他內心自然不是打算出車禍的。小碰撞之後逃跑,也可以說是一種恐懼心理支配下大腦失控的行為,這種行為很多其他肇事後逃跑的司機都有,但並不因此就被認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以交通肇事逃逸處理。國內近年很多類似的案件,都以交通肇事罪論處。這次孫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是比較少見的。應該說檢方起訴有一定依據,就不糾纏此問題了。究竟是過失犯罪還是間接故意犯罪呢?這經常是刑事訴訟中的難題。如前所述,孫出於恐懼逃跑撞死人,非其本意,或者說我們不可能知道其內心當時的感受,不能排除過失犯罪的可能性。但從另一方麵來說,其長期無照駕駛,多次違章,又醉酒駕車,肇事逃跑,其行為的確具有漠視社會安全及他人生命的特征,法院認為他具有間接故意犯罪意圖也是有其理由的。這是一個比較灰色的範圍,我們也不糾纏此問題了。

現在就是最後一個問題,假定我們同意法院的間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孫偉銘應該獲判死刑嗎?

回答這個問題,可以從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量刑入手。115條本身,故意犯罪的,量刑從十年到死刑。孫獲死刑。一般而言,間接故意和直接故意,性質上是有區別的,量刑上也是有區別的。況且此案孫的間接故意犯罪認定也不能說是鐵案。美國法律嚴格,我在美國也看到過長期無證駕駛的交通肇事致死案,也就是判了35年。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質上是針對敵視社會的行為。譬如121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同樣是判死刑,劫持飛機致人死亡,和酒後駕車致人死亡,主觀惡性是有根本性區別的。115條本身,是“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來描述犯罪構成。如果我們客觀地看,防火,決水,爆炸,投毒,這些都是非常惡劣而危險的行為而且具有相當的直接故意特征,我認為其實非直接故意駕駛車輛肇事並不合適以“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論處。這應該說是立法的不明晰之處。當然,中國有中國的特點,這些年酒後駕車案件很多,光靠交通肇事罪似乎有點壓不住了,有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麽一個罪名壓著,有它的現實意義。法律本來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行而存在的

再回到死刑這個問題上來。我認為死刑重了。即便按照法院的罪名,孫的行為,如國內一些法律人士指出的,是“罪大”而不“惡極”,原因在於其主觀的惡性不可與其他的如投毒之類同等對待。亂世用重典,孫的死刑也許可以一時震懾社會,但是猛藥也要循道而行。虎狼之藥用多了,是要反害的。況且判死緩或無期,也能起到震懾的效果,非要死麽?一個社會,不能一味地強調以牙還牙,以血償血,以命抵命,這是原始人的生活方式。我雖然不相信宗教,但西方的寬恕理念是我很讚同的,雖然它來自於宗教的原則。不幸的是國內的人似乎不這麽想。我上新浪,順便參與了此案的網上民意測驗好看看民意,75%的人認為孫該死,隻有25%的人認為量刑過重。受害者的家屬在接受采訪時,都是咬牙切齒的態度,隻希望孫偉銘馬上就被執行才痛快。我當然理解國內對危險駕駛的反感,也理解失去親人的痛苦,但這仍然讓我覺得有點恐怖。

從社會角度,孫的死刑判決還有一個消極後果,即社會的不公問題。孫屬於沒有任何背景,勢力的人,對他的死刑判決,在其它如杭州胡斌案的三年判決的襯托下,尤其顯得缺乏公平性。成都中院的判決,的確欠考慮,更多地顯得受了社會情緒的影響。輕易地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並不會體現對生命的尊重。我們需要的是一個理性,平靜的社會,不是一個暴戾的,殺氣騰騰的社會。不幸的是國內現在似乎不是這樣。2009中俄軍事演習,一個軍隊的訓練活動而已,新浪網上報道連篇累牘,中央台還要現場直播,飛機掉了一架也不減熱情,真是看不懂。中國人現在就對戰爭,殺戮有那麽大的興趣?除了中國,還有那一個國家會對一個軍事演習如此關心?

孫偉銘是個什麽人,他是否真心悔罪,我不知道。但是他應該得到合理的審判和懲罰。我認為他沒有。他已經提起上訴。按國內的慣例,這樣一個敏感的判決,一審法院肯定和上級法院有過溝通,所以他的上訴成功可能性不大。我還是願意預測他會被改判為死緩。這是為了我內心的一點希望,這是對社會的希望,這也是對法律體係內一些頭腦冷靜者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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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胡一刀 回複 悄悄話 後補:9月8日孫偉銘二審改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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