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燈斯陋

random thoughts by 偶燈斯陋
個人資料
偶燈斯陋 (熱門博主)
  • 博客訪問:
正文

(ZT)梁案的性質是什麽--我們抗議的是一個出問題的係統

(2016-02-21 23:57:57) 下一個

(ZT)梁案的性質是什麽--我們抗議的是一個出問題的係統

O編輯總結: 寫在2.20之後的一些個人總結和想法 (中)

Oskarlre    02/21     680   logo 

3.0/2 1 2 3 4 5
 

三.掌握核心論點,確定現場宣傳方式。

 

由於這次梁抗議是非常草根化和本地化的活動,於是出現了各地聲音偏差。 核心爭論問題在於“我們究竟在抗議什麽”這個核心問題。 在這個爭論中很多事件被混起來說導致了龐大的言不達意情況。 事實上,各地的口號確定的爭執一直到19號前夜仍然進行。 考慮到這次10萬人全國活動僅有一個微信群進行協調。加上時間非常緊迫,這種情況是非常正常的。 但是也是值得我們事後所思考的。

一般來說,我們可見的爭論在於 “梁案的性質是什麽”這個問題上,而這個問題包括兩方麵,一方麵華人乃至亞裔的看法,和其他可見阻力(主要是非裔)的反向觀點上。 不理清些觀點,我們就無法很好的傳遞我們的聲音。 而我個人則是從主要阻力入手,來看此次運動訴求是否會有衝突。

從非裔反對聲音來看,核心抗議觀點包括 “所有殺人的警察需要被處罰” 和 “亞裔在要求和白人一樣濫殺非裔的權利”, 這兩個點綜合起來就仍是在抗議警察過度暴力”police brutality” 的基礎。

而這個事件中亞裔抗議的核心則是紐約警察工會對梁的放棄行為,和紐約DA刑不對名的起訴方式 。 這裏多說一句: 梁的最高罪名是2nd degree manslaughter, 不少翻譯成二級過失殺人罪,然後看著“過失殺人“就覺得判的很正。 問題是,這個罪名的翻譯實際應當是“有對潛在危險有主觀認知下仍然魯莽行事造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好長的名字。。。這裏做個很粗的科普。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去翻閱祝凱律師等人對本案的細節分析。 這裏就用最粗俗的例子來說一下這個概念: 案例1. 一個人開車遇到冰,車打滑撞到一棵樹,樹倒的時候砸死一個行人.  2. 一個人明知酒駕可能出事,仍然喝了兩斤二鍋頭,結果出門撞倒一棵樹,樹倒的時候砸死一個人。2nd degree manslaughter 適用於2,而不使用於1.  在1案中,那個人需要付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 而梁案從已知情況來看,均更符合1的情況。  當梁扣動扳機的時候,他根本不知道格雷先生的存在。 而如果他沒打到人,最多也就是一個內部警告的情況。 事實上,Oskarlre在伊拉克時也遇到過戰友的步槍走火,三發子彈一發擦了褲腿,一發打到腳前麵,一發不知所終 (美軍M4卡賓槍是一扣扳機三發)。 我也隻是嚇了一跳,最後班裏內部警告處理就完事了。 即使打中了我,我戰友也不應被2nd degree manslaughter 罪名起訴,而是事故性處罰而已。 但我戰友如果是嗑了大麻或者喝酒以後做的,就絕對是2nd degree manslaughter了。 不知這樣能否讓朋友們更好理解。

那麽回過頭來看看兩邊的訴求,其實發現是根本沒有衝突的,唯一符合無非是四個敏感詞一致而已 “警察,開槍,打死,非裔”。  至於怎麽打的,究竟發生了什麽,其實很多非裔都不清楚。 而梁案中最關鍵的子彈遇到牆彈開導致格雷被擊中的事實更是被很多媒體(包括CNN)在標題中所忽略。 (友情提醒,做人不要太CNN)  於是非裔很多錯誤理解為“亞裔在追求和白人一樣打死非裔不用負責”的情況無可厚非。 而草根運動導致沒有組織去溝通了解更加劇了這一情況的產生。 (換句話說,非裔組織想找人去了解都找不到,全是草根,沒任何組織依托)

那麽實際上亞裔如果要表達自己的聲音,就必須明確兩點:

1. 我們抗議的是一個出問題的係統 -- 這個係統首先沒有給予梁和其搭檔足夠的訓練(梁和搭檔都有CPR證書卻沒有相應能力),然後違反規定將兩個菜鳥搭配在一個紐約最危險的樓內巡邏,然後這個樓市政係統又恰好幾個月沒修燈,導致這倆菜鳥高度緊張最後產生悲劇。 而在悲劇發生後,出於對自身政治利益考慮,這個係統又將梁警官犧牲掉來滿足長久以來民眾對警察濫用暴力的不滿,而這個決定的根本在於梁警官是一名亞裔,是最沒有政治聲音群體的一員。

2.我們堅決支持非裔對警察濫用暴力的抗議,但是梁的事件恰好不是他們所抗議的“警察濫用暴力”而是一個人槍支事故性開火後反彈打中了另一個人致死的情況,而恰好開槍那個人是個警察,倒下的人是個非裔的事實。 而梁案的重判恰好是放過了其他警察實際濫用暴力的行為。是典型的替死。 梁應該受到法製下的合理懲罰,但是不應該作為替死鬼而被重判。

在明確這兩點後,我們如何表達自身的訴求以及和非裔如何溝通就非常明確了—澄清誤會,說明事實,並且闡明後果。 從個人來看,梁案重判會造成三個明顯後果:

1.由於美國是案例法係,那麽以後基層警察為了自保,今後為了避免事故必然對所謂的“差區”敷衍了事,采取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心態。 倒黴的還是基層百姓。

2.梁案和其他案件中有色人種的警官受到的警察工會待遇和白人警官有明顯差距,而重判梁案後,有色人種孩子願意從事警力工作的必然進一步減少。從而造成警察係統的進一步不平衡。

3.梁案對於警察係統內真正的濫用暴力者是一種鼓勵,因為他們知道警察工會對他們必然維護(在這種情況下警察工會出於政治考慮更不可能對以後的白人警官濫用暴力鬆口,否則非裔社區不領情,認為是自身勝利,白人社區也會取消對他們的支持)從而對真正的警察濫用暴力起不到改善作用。

綜上所述,在哥倫布抗議計劃中,我們首先否定了能夠引起非裔誤會的 “Free Peter Liang”, “all Lives matter” 等容易錯誤誘導爭論的標題(這些標題實際上會增加非裔的” 亞裔在要求和白人一樣濫殺非裔的權利”的感受),其次我們決定在標語中淡化種族色彩,而是突出一個基本的價值觀爭論: 替罪羊行為是否等於正義 (Is scapegoating justice?)  事實上我們準備的最大的四個大型橫幅中三幅都在討論這個問題,隻有一個涉及了Support officer Liang.  而所有標語牌裏都是用替罪羊頭像代替了梁的頭像。 這樣實際上把問題升華成了一個對係統的質問。 而這個質問本身非裔是非常沒有爭議的支持的。 梁不過是我們針對這個問題選擇的一個突出代表而已。

通過這個方式也避免了很多群裏的爭議包括是否要為其他族裔警官聲援,或者采取什麽樣的態度來對格雷的死表示哀悼等,因為我們沒有在具體牽涉這個案子。而是在質問一個係統。這樣最大程度減少了係統雜音。突出了訴求。

這個口號的選擇從事後來看是非常明智的的,在少數發生的爭論中,當憤怒的前來理論的非裔理解我們的訴求後,紛紛明確表達了對我們的支持。  並表達了他們對係統這種替罪羊行為的憤怒。一位非裔大叔還帶走了我們的傳單。要進一步了解情況。

在具體執行層麵,我們采取了無聲抗議的方式,(即除了指定發言人和安保人員以外,我們從頭到尾全場靜默,包括發傳單的都不說話)並明確公開宣布這點。 從效果看 十分突出。

首先警方對可能出現的潛在衝突定義十分明確。因為我們是全場靜默,采取不爭論態度,因此任何衝突不會是我方挑起,他們有明確的保護目標。

其次,任何大型活動中最忌諱的是人多嘴雜,觀點不一,導致活動主旨被模糊化,從而產生各種誤解,當然我們的媒體也功不可沒。 考慮到準備時間如此之少,我們不可能對所有人員甚至誌願者進行統一訓練的情況下,沉默抗議能最突出的表達我們的觀點。

這裏多說一句,梁案的抗議中最差的情況就是為案情爭論,我們絕大部分人(99.99999%)不是專業人士,很多人不具備基本的法律素質例如區分2nd degree manslaughter 和 criminal negligent,或者去從法律層麵定義reckless. 因此我們事實上不具備回答任何問題的權威和立場。任何的爭論都是空對空。 沒有任何意義,既然如此,不如不爭論。 明確主題就好。   

第三,兩個觀點不同的成人在群眾環境中的對抗非常容易急劇升溫。 從而造成口角,武鬥,甚至使用武器情況。 而沉默是最簡單的情緒控製方式。 當情緒穩定了,我們的才會清晰。

第四,技術層麵解決了是否要為格雷默哀等很無關緊要但是不少群裏打破頭的問題。。。我們全程三小時一直在”默哀”喲。。。說真的,我個人真不明白這個為啥能在TX和CA群裏吵架。。。

毛主席說過,我們要明白我們在鬥爭什麽,誰可以團結,誰是鬥爭對象,我們要盡量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建立統一戰線。 從這點看,哥倫布地區的策略是正確的,我們在與一個係統公平問題鬥爭,團結了基層警察,非裔和亞裔,係統的利益方(其具體行為是缺乏必要培訓加上出事後為自保犧牲亞裔)是我們的鬥爭對象。

雖然俄亥俄亞裔隻占全部人口的1%,我們組織的規模也是各地活動中最小的一個。 但是地方電視台仍給予了短暫報道。 這點來看我們是成功的,因為我們的聲音已經明確的邁過了最關鍵的那道坎:0和1的質的差別。 而如何讓其進一步擴大,則將在未來繼續考驗組織者的智慧與手段。

望大家共勉。

 

未完待續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