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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是怎樣造成的

(2009-06-27 05:17:38) 下一個

(最近讀了兩個性騷擾案件)

案件一

陳柏平性騷擾案

新移民陳柏平以教鋼琴為生。 2001 年來美,短短的幾年來,學生從無到有,從一個發展到 40 多個。可是在來美 3 年後,於2004年,遭遇到一名 10 歲女學生的指控,說在兩年十個月的學琴期間裏,女學生在連續升級從零到五級的飛速進步的同時,受到老師 63 次以手伸入內衣的 “性騷擾”。因為涉及幼齡兒童,美國司法機構“從重從快”,沒有像往常辦案那樣小心取證,而是隻聽原告的一麵之詞,就判定鋼琴老師 132 年的重刑。 132 年!這是給予惡性殺人犯的無期徒刑,終身監禁啊!讀了其家人的鳴冤信,覺得這個案子很有貓膩,十有八九是一場冤案

我的分析:
陳老師是個敬業的好鋼琴老師。(不然,原告的父母也不會雇用他來教自己的女兒;他們不但請陳老師教原告的鋼琴課,在經過一段時間後還繼續請他給原告的妹妹也教鋼琴課。)對學生高標準嚴要求,在中國的文化氛圍裏,畢竟有師道尊嚴,其嚴格的教學很受肯定,可是,來到美國,這裏的孩子習慣了寬鬆學習環境,對嚴格的老師不很適應。再看這個女學生學習進步(鋼琴考級)的紀錄,兩年多的時間,接二連三的連升了五級!用完了12本鋼琴教材,(共用了15本,還有3本未完成)。這需要花多少時間來做練習!這需要下多少的苦功夫?在這種情況下,孩子遭受的壓力實在是太大了。其實,孩子應該同自己的父母溝通,要求減負,按部就班地一年升一級,就行了。可惜,這個孩子與其父母的溝通似乎不是太好,也許父母在她麵前有絕對權威,在父母的高壓下孩子不敢表達自己的想法。於是,孩子把這種累積的怨忿轉而發泄到鋼琴老師身上。也難怪,敬業的鋼琴老師認為這個學生聰明有靈性,是棵可以栽培的苗子,於是嚴格要求她要按時把曲子彈好。這一次,孩子沒有按時彈好,老師批評了她,說這樣下去,他會告訴她媽媽的。這句話,恐怕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於是,孩子決意要換老師。 [ 這一次“最後一課”上的衝突,在法庭上被原告有意的省去不用了,也是造成陳柏平被判重刑的原因之一。其實這是非常關鍵的一點,可以說明原告投訴的動機。 ]

所以,孩子似乎想以調換一個老師的方式減輕練琴的壓力,對母親說要換老師,其母問為何,說不會替你換老師,除非這個老師有不適當行為,女孩便問,什麽叫不適當行為,母親回答說比如用手觸摸你的身體,女孩說,就是。鋼琴老師就是用手觸摸了她的身體。女孩的母親說這就是非禮 (child molestation) ,就是性騷擾,於是立馬報警,老師立即被捕入監。女孩想換老師,想減輕壓力的目的達到了,可是,對其鋼琴老師的災難也造成了。女孩在法庭回答問題時大哭不止,不知是否是對自己的想換老師想減輕壓力的最初打算不料引來老師的牢獄之災而後悔,還是為了自圓其說做足戲份讓陪審團深信其受到傷害,抑或兩者皆有?

其實,這個案子有許多漏洞。首先,對鋼琴老師的指控,原話並不是女孩本人說出來的,而是其母親的話。這裏應該算是使用了 Leading question ,有無中生有的嫌疑。第二,辯護律師沒有請心理學家給被告作心理評估 (後來在獄中作了,證明陳沒有作案心理;可是來得太晚了一點;希望能幫助減刑甚至推翻舊案得到平反);而律師不作心理評估的理由是陳柏平英文不好,反正沒有用 (真是令人張口結舌,無話可說!)。這樣做的律師是大大失職。第三,陪審團為陳定罪的理由是,小女孩英文說得很流利,而陳柏平的英文結結巴巴,說話時眼睛朝下,沒有 eye-contact , 所以一定是心中有鬼,一定是心虛,所以有罪。陪審團中沒有一個懂中華文化的人,他們不知道中國文化中人們對話時不用四目直視其實是很常見的嗎?其實不同的行為在不同的文化中隻有差異,無所謂是非正誤。而這,就是一個文化誤差,在於他們習慣用自己文化作標準,衡量別人的文化就覺得對方是錯誤的。於是造成這樣一樁令人難以置信的文化案。

無論如何,這個女孩需要心理治療。如果這是一樁冤案,作為用謊言傷害他人所引起的負疚感需要治療;如果這不是冤案(本人對此存疑),那麽,真正受到性騷擾而受到的傷害,也是需要接受治療走出陰影的。總的看來,原告女孩走到這一步,主要是承受到了太重的壓力。而壓力的製造者正是女孩的家長。為人父母者,養兒育女是需要關愛,需要期待,需要給予一定的壓力,可是壓力過了頭,就成了災害。[補記:according to recent report (11-3-2009), 此案果然是冤案。]

案件二

克 . 約瑟夫“性騷擾”案

九年前,約瑟夫(隻是筆名)是一個大學裏的臨床心理學助教授。任教沒多久,也就是第二個學期的第六周的一個下午,便接到從校園調解委員會打來的一個電話,要求約瑟夫第二天下午與其係主任,學院院長一道同她(即校園調解委員會負責人)碰頭開個會。語氣和善但不容分說。說是有一名女生提出抱怨,投訴說他向她發出性騷擾的電子郵件數次。說是女學生寫電郵向教授詢問自己的小考成績,而這個女生收到的回電則說,如果要保證取得一個好成績的話,星期五晚上請該女生來他家同他一聚。沒有給地址,但這份回件上簽署著約瑟夫的名字。調解委員告訴他,這個碰頭會上不會有投訴女生出席,這是該大學的標準程序。約瑟夫聽了之後的第一反應是很平靜,沒有震驚。知道肯定哪裏出錯了。他回憶了一下近來與學生的來往交談中是否碰到過情緒不穩,身陷麻煩的學生。他作為一個臨床心理學從業者,深知這種幻聽幻覺現象在學生中不是不可能的,盡管不常見。不過,他想了幾個來回也沒想出哪個學生會有這種現象。他問,“性騷擾?不可能吧。肯定不是冤假錯案就是找錯了對象。”他問調解委員那個學生是憑什麽理由控告他。約瑟夫很有信心,知道自己是清白的。調解委員說,她們手頭上有證據。說,那個女生把所有的電子郵件都交上來了。那個女生同時也在本校的另外一個係裏當秘書,當她收到好幾份有性騷擾嫌疑的電子郵件之後,便向那個係的係主任報告了,而那位係主任馬上斷定約瑟夫發了這種性騷擾信件,要那位女生向有關單位投訴約瑟夫,告他性騷擾。奇怪的是,盡管他們同在一個校園,彼此距離很近,其實不難溝通,可是那位係主任壓根也沒想到先同約瑟夫本人聯係一下,看看是怎麽回事。而調解委員會的人和大學有關單位的人也偏聽偏信,一開始也認定約瑟夫對女生作了性騷擾。美國的法律不是要等證據齊全才定罪嗎?在證據出具之前應該是清白無辜的嗎?約瑟夫感到這真是奇了怪了。而調解委員會找他詢問情況似乎隻是事後偶爾想到的一點補充。約瑟夫打電話告訴他當時的女朋友,(現在已經是他的太太)女朋友問,他們怎麽不但在任何證據出來之前就認定你有罪,而且還相信你會這麽愚蠢的用電子郵件去做性騷擾?約瑟夫又給一個在一家大規模的律師事務所裏做事的律師朋友打電話,告知此事,而這位律師朋友則聽了大喜,說“把這個案子讓我來做吧!隻要你能拿出白紙黑字的說你性騷擾的文件,一準打贏!那我們就都可以早早退休了!”

第二天下午,約瑟夫與調解委員,院長和本係的係主任出席了這個碰頭會。調解委員說那個女生並不希望約瑟夫被解雇,但是大學的政策要求約瑟夫因為性騷擾行為而接受心理谘詢。她拿出一張文件要求約瑟夫簽名。而坐在一旁的院長,則生氣地蹬著眼睛看著約瑟夫,厲聲斥責他如何作出這種事。約瑟夫不動聲色,將遞過來的等待他簽字的文件壓在一旁,暗喜道,看來還真可以早日退休呢。然後,約瑟夫 拿出幾份他的在熱郵 (hotmail) 的電郵地址,讓在場的每一個人仔細看清,他自己的郵址與那位女生交出的“性騷擾”郵件的地址比較看是否一樣。兩者之間隻有極其些微的拚寫差別。約瑟夫還拿出從熱郵地址集上找到的與他的地址相近似的所有地址給大家看,原來還挺多的,但總有細微差別。那麽就是說,那位女生想向老師提問題,結果一個粗心大意,把地址拚寫弄錯,將信件寄到圖謀不軌的人手中,結果引發了這場找錯了人的“性騷擾”冤案。讓大家看清他們的錯誤之後,約瑟夫宣告,他是不會接受任何心理谘詢的。 院長同意了,說,那我把這個同意接受心理谘詢的合同拿掉吧。約瑟夫則說,慢。讓這份合同留在這個案卷裏吧。這時風向轉變,約瑟夫占了上風。院長也不再朝他瞪眼睛了。調解委員說希望你不會認為有必要就此再采取什麽行動吧?(意指不要反過來狀告大學嗬。)

約瑟夫說,請你保證將今天的結論通告所有知道這件事的人,讓他們知道這是你們犯的錯誤。約瑟夫特意沒有搭理那個要不要采取進一步行動的茬,意思是就是要讓這些先入為主的家夥們出一把汗。會議結束了,院長立即溜之大吉,根本沒想到要做一點損傷控製;調解委員則說一些令人愉快地小話題,但是沒有任何人對約瑟夫道歉。沒有人想到此事對於約瑟夫會有什麽影響,會對他的個人名譽有什麽傷害。最後最難過的是那位女生,她是唯一向他道歉的人。約瑟夫想到的是這樣冤案能發生在他的身上,那麽也完全可能發生在另外一個人的身上,換一個地點,換一個場景,換一個人物,都是可能的。約瑟夫最終沒有去找他的律師朋友,沒有“早日退休”。但,他由此對在大學教書的工作失去信心,轉業重回他的臨床心理研究和實踐去了。

 

這兩樁“性騷擾”案件的對比,令人感慨。兩者之間當然有許許多多的不同,其中之一是新移民的身份以及由此而來的語言障礙的不同。陳柏平蒙冤入獄,約瑟夫則討回公道。盡管談起來仍舊憤憤不平。畢竟,蒙冤是一件傷心事。


 

 

陳太太的鳴冤信:
我先生鋼琴教師陳柏平被控非禮女童一案:冤!!!

 

2006年3月9號,美國加州San Mateo 縣 Redwood 市法院法庭根據陪審團的意見,裁決我丈夫鋼琴教師陳柏平被控在2年10個月之內(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63次非禮一名10歲女童學生罪名成立,將在2006年6月2號麵臨可能高達132年的牢獄之災。這真是千古奇冤!

為了讓全世界善良正義的人們了解真相,作為陳柏平的妻子,我決定將這一事件的全過程公布於天下,讓民眾來了解這一裁定的輕率,荒謬,和草菅人命!

我的丈夫陳柏平,1951年出生在中國南方的一個音樂世家大家庭。自幼與兄弟姐妹一起學習小提琴和鋼琴。青年時加入樂團,並在上海音樂學院深造,成為專業演奏員。80年代,退出演藝界,進入江南一所著名大學,從事學生文體工作。從那時起,他就利用業餘時間,教授兒童鋼琴和小提琴。來美之前,在當地已桃李天下,小有名氣。2001年,已是“知天命”的他,滿懷著對新世界的憧憬和美好夢想,移民來美。那個時候,他是連做夢都想像不到,在這個世界上所謂最發達,最文明,最講法製的國度裏,等待著他的,是一件足以讓他在牢獄裏渡過餘生的冤案!           

 

 

和大多數移民來美的人們一樣,我的先生陳柏平也 曆了精神上,心理上的迷茫和困惑。之後,憑著他的鋼琴和小提琴的功底,開始招收學生,教授琴藝。幾年下來,靠著對工作的刻苦勤勉,對學生的耐心細致,對教學的兢兢業業,逐漸打開了局麵。2004年,已經擁有40餘位學生。這些學生中的大部分,都要求上門教學。我先生的車,這幾年裏,每年要跑2-3萬英哩。每天夜裏他回到家,經常是累得一到家就狼吞虎咽的吃飯,之後通常連話都沒力氣說,倒下就睡。在我們家,我自己失業,身體不太好,女兒在上高中,一個不賺錢,一個將要上大學,要學費。還有一位73歲的老母親。他除了拚命工作,賺錢養家,還能有什麽辦法呢?!這幾年,全依賴著他的辛勞工作,我們家的經濟狀況才逐漸穩定下來,也開始了我們自己的“美國夢”。然而就在這時,一場大難,也在悄悄向我們逼近!

 

 

2004年9月3號下午3點左右,像往常一樣,我先生身穿T恤,西裝短褲,拎著琴盒,走向停在樹蔭下的車,準備去給學生上課。突然,2名警察出現在他麵前,將他雙手銬住,對他宣布說因為有人控告他非禮一名10歲女童,對他實施逮捕!我是在第二天淩晨接到我先生從監獄裏打來的電話,才知道出事了。說實話,當時我還以為他是因車禍或因為什/麽誤會才導致入獄的。直到後來向警方問清了逮捕的原因,並和律師接觸後,才意識到是大禍臨頭了。據警方最初的報告,控方指控我先生在2001年9月到2004年6月的不到3年的時間裏,每周一次在一名10歲的女學生家上課,非禮這位女童達78次。令人不解的是,在後來的司法進程中,控方將78次改為63次。法院告訴我們,如要保釋陳柏平,保釋金額是780萬美元。聽到這個消息,對我來說,猶如晴天霹靂!

 

 

為了便於讓廣大讀者分析了解此案,我先將一些認定的事實列舉出來。

 事實1.

 我先生陳柏平從2001年的9月開始上門教授這位女童鋼琴,一直到2004年8月下旬。而控方卻認定是從2001年9月開始,到2004年6月,共2年10個月。這個差別,是有文章的,我們後麵再詳述。現在我就按控方的數據為準。按每年52周計算,這段時間的總周數大約是148周。去掉一些因故沒有上課的周數,如節假日或女童家外出旅遊等,實際上課次數是126次。這個數字,是控方確認的。

 

事實2。

2001年9月,我先生接手這個女童的時候,她是一個初學者。僅在一位babysiter的幫助下彈了一本初級鋼琴教材的第一冊。這位babysiter在法庭的證詞可以證明這一點。而2004年在陳柏平停止教課之後,由另一位女性鋼琴教師接手。據這位教師在法庭的證詞,當時女童的水平是5級。經過她一年多的授課,女童現在的水平是6級。另據我先生在法庭上的供詞,在這2年10月的時間內,共指導這個女童學習了15本教材的彈奏,其中12本學完,3本未學完。有詳細的教材目錄。我先生的這條陳述,並沒有引起對方的反駁,所以我認為這是事實。

 

事實3。

 

 

女童家的鋼琴,是放在開放的客廳裏,客廳兩側各有一個門。授課期間,女童的家人可經常自由出入。這一點雙方都沒有異議。

 

事實4。

這位女童有一個小她兩歲的妹妹。家裏有一位住家保姆。除去有幾次出去15 分鍾接妹妹放學回家之外,保姆一直在家,並常常會進出正在教課的客廳。女童的妹妹也會進入客廳玩耍。保姆在法庭的證詞可以證明這些。

 

事實5。

 女童的父母雙方,每個月裏分別會有兩到三次在家工作的機會。會碰到陳柏平在家授課。女童父母的證詞承認這一點。

 

事實6。

 

 

這位女童在跟隨陳柏平學習鋼琴的同時,還在一位老師的輔導下學習中文。女童在學習的過程中,曾對這位中文老師非常無禮,她有因為不願意修改作文中老師糾正的句子而發脾氣,並把本子上的這段句子用鉛筆戳破,將本子扔在地上,大聲對老師說“我要告訴我媽,不要你來教我,把你寫在日記本上。”令這位老師非常生氣,說“我不要賺你們家的錢。並當場拂袖而去。中文老師和保姆的證詞,都認定這件事的真實性。按保姆的證詞所言,這個女童“具有攻擊性”。保姆在他們家做了5年,她曾幾次告訴她媽媽說保姆偷她東西。她媽媽在場跟不在場時,女孩表現完全不一樣,她很凶,常常對她妹妹拳打腳踢。。

 

事實7。

 

 

除了女童本人的指控之外,沒有任何其它證據。在這2年10個月的時間裏,包括女童父母,及保姆在內,沒有任何人目睹所指控的非禮行為,也沒有任何人聽到女童有關受到非禮的抱怨或談話,直到2004年8月22日。這些人的法庭證詞可以證明。

 

事實8。

師從陳柏平學琴的兒童有三十多個,除了這位女童之外,所有其他兒童及他們的父母都一致認為陳老師是好老師,不相信這一案件的真實性。有他們寫給法官的親筆信為證。

 

事實9。

教琴是陳柏平在美國唯一賺錢養家的手段,他為何要傷害自己的學生,砸掉自己的生意,毀掉自己和家人。除非他有喪心病狂的戀童癖。我是他22年結發妻子,他有沒有此病我最清楚。現已有法庭指派的醫生證明,陳柏平身心完全正常。 

 

下麵我列出2條證詞。第一條,是女童在法庭上的證詞。讀者不妨暫時認為這是事實。隨後我們會證明,這條證詞是如何荒誕。第2條,是女童母親的證詞,說明女童在遭受非禮之後,心靈受到極大傷害。我認為,的確,如果一個女童真是被非禮,心靈一定會受到創傷。我們將這條證詞列出來,以便分析整個案情。

證詞1。

 

據女童在法庭陳述,從2001年10月左右開始對她非禮。非禮的動作是將手伸入女童的內衣內褲,對敏感部位進行撫摸。每次撫摸持續的時間是1到2分鍾,除非有人進入客廳,或女童向陳柏平提問題,這種動作才會停止,否則,在整個教學過程中,陳柏平會持續地對她進行非禮。女童亦陳述,自從陳柏平給她上課的一個月後就開始了對她的非禮,之後的幾乎每節課,這種事都會發生,直到2004年6月。

 

我要說明一點,女童在做 “證詞1” 的陳述時,在法庭上曾一度哭泣失聲,不能自己。我方律師便請求法官下令暫時休庭,來安撫這位女童。這一情節,令陪審團印象深刻。而在我看來,如果這段證詞是真實的,那麽,非禮次數就應該遠遠大於控方所提出的63次。後麵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非禮次數越大,越接近總授課數126,指控的可信度就越低。

證詞2。

 

 

據女童母親在法庭陳述,她女兒在遭受非禮之後心靈受到極大傷害,但不知道如何麵對。唯一做過的是幾次向她提出要更換一個女性教師。但是,每次都被她拒絕。因為她女兒說不出更換的理由。

 

這位母親還說,她女兒非常害羞,性格內向,不善於表達,也不知道老師這樣做是不對的事情,所以也就沒有把受到非禮的事告訴家人。

 

現在,我們可以根據上麵所列出的事實和母女倆的證詞,描述出一個完整的故事。2001年9月,陳柏平進入這個女童的家,開始給她上鋼琴課,每周1次。當時,女童才剛剛開始鋼琴的學習,僅僅會彈某本初級教材的第一冊。一個月後,也就是2001年10月的某次課程中,陳柏平開始撫摸女童的身體,並把手伸進女童的內衣,內褲。每次撫摸的時間會持續1到2分鍾。然後,他會重新開始這些動作,直到下課。從此以後,幾乎每次上課,自始至終,陳柏平都會這麽做,除非有人進入了放置鋼琴的客廳,或者,女童向他問起樂譜的問題。女童的家裏有一名住家保姆,除了有幾次會出去接女童的妹妹15分鍾外,其他時間都在家,並會時常在客廳裏走動。女童心靈受到很大的傷害,但出於害羞,也不知道該如何做,隻是幾次對母親說,想換一個女教師。母親沒有同意,所以女童隻好繼續在陳柏平的指導下上每周一次的鋼琴課,忍受著他每次自始至終的非禮。2003年初,由於母親對女兒的學習進度感到滿意,就把女童的妹妹也交給陳柏平學習鋼琴。到2004年6月,在2年10個月的時間內,女童學習了15本鋼琴教材,水平達到了5級。2004年7月,女童一家去中國度假,8月回到家裏(這一句是女童媽媽在法庭說的)。8月22號,因為第2天又有鋼琴課,女童再次對媽媽提起要更換教師的事。這次,媽媽問她,是不是陳老師做了不好的事?女童問,什麽是不好的事?媽媽說,比如用手摸你的某些部位等等。女童證實了。第二天,媽媽帶著女童去了當地的警察局,報案。2004年9月3號早上7點左右,在警察的監控下,母親給陳柏平打了電話。當日下午,陳柏平被捕。2006年3月9號,法庭陪審圖裁定陳柏平罪名成立。

下麵,我們來分析這個故事的荒謬之處。

 

首先,一名聰穎但不是天才的女童,在這樣一個惡劣的老師的,幾乎是每節課自始至終的非禮下,居然能在短短的2年10個月的時間內,學完了12本多鋼琴教材,從初學者達到5級水平。說女童不是天才,是根據“事實2”中,女童現任教師的證詞推導得來:在她的指導下,沒有任何非禮的環境下,女童用了一年多的時間隻從5級達到6級。從“證詞1”及“證詞2”我們知道,女童受到非禮後心靈受到極大傷害,甚至在兩年之後回憶起來仍能令她痛苦之極,留下眼淚。那麽在當時,她又怎麽可以長時間的一麵忍受著非禮,一麵又全神貫注地聆聽老師的指導,並取得一般學生幾乎不可能取得的成績?她哪裏來的如此的定力?!也許控方也覺得難以置信,才用了126/2=63次 這個數字,好讓故事變得容易被接受一些。這裏我們也可以知道,陳柏平給這個女童的學習壓力,要遠大於一般的學生。我曾問起他這個問題。陳柏平說,這個女童學琴天賦不錯,她的爸爸和奶奶會彈鋼琴,對老師有要求,希望孩子多學一點學得快一點。因此給她的壓力就會比別的學生大些。在此,我認為我先生實在糊塗:他怎麽就不明白,任何人對壓力的承受都是有限度的,更何況小孩?!

 

其次,從“事實3,4,5”中我們可以知道,女童家的鋼琴是放在開放式的客廳裏,並且時常會有人進出。而從“證詞1”,陳柏平對女童的非禮,在每節課裏是自始至終。而且,從開始教她的一個月以後,就一直持續到2004年6月。這樣長的時期,如此頻繁的作案,保姆及家人竟從來沒有一絲一毫的察覺。保姆在法庭作證時指出,她會經常出入客廳,但從來就沒有發現陳老師做過什麽不好的事。在“事實5“中我們也知道女童父母每月分別有兩到三次在家工作的機會,他們會不定時的出現在客廳裏。陳柏平和女童是背對著客廳兩側的門而坐,(有法庭出示的照片為證)如真做壞事,陳柏平哪來的這份膽量。

 

第三,女童能在將近3年的時間裏,從不和家人講,也不指責陳老師,不符合她的性格。從“事實6” 我們可以看出,女童是可以對中文老師做出十分無理的事的。可她竟能忍受陳柏平長期的非禮,壓抑自己的痛苦。這難道合理嗎?

 

 

第四,據她母親說,學琴一年半後,女童就不肯彈琴,常躲在房間裏哭,要換女老師,媽媽卻沒理會她,反而讓當時7歲的妹妹也來跟陳老師學琴。請問每一個做母親的,如果你們的女兒在一年多的時間內,數次哭著說要換掉男老師,不肯練琴,你們會無動於衷不理會孩子嗎?甚至連一個電話都沒給老師打過,去問一聲孩子為什麽會這樣?倒是陳老師在2003年8月12號給她媽媽打過一個長達10分鍾的電話。有AT&T電話賬單為證。電話中,陳老師談到,女童目前學琴不努力,偷懶,常常賴掉老師布置的練習,說老師沒布置過,不肯彈手指練習,隻願意彈她感興趣的曲子等等。

 

 

這個孩子在學校裏,曾連續兩個月,每周一次被學校的顧問找去談話。(有法庭證詞為證)她媽媽經常打電話給顧問並親自去學校多次過問此事。如此重視她孩子的母親,為何女童哭訴一年多要換掉男鋼琴老師一事不予理會,你們認為有可能嗎?

第五,我方律師問女童的母親為何三年來,63次被“摸”,現在才報警。母親回答“我們的孩子害羞,不善表達,也不知道老師摸她是不對的性侵害。法庭上,五位老師和一位保姆都認為女童是一個性格外向活潑聰明的孩子。在法庭上,女童的表現也是如此。對檢控管的提問,女童對答如流,自然流暢,該哭的地方,她恰到好處,分毫不差的流出眼淚。如此表演,確實精彩,完全不像她母親所描述的那樣“內向害羞,不善表達”。大家能相信嗎?一個10歲在美國受教育的孩子,在三年裏,連續被男老師的手在內衣內褲裏觸摸,她卻不知道這是性侵害和不對的行為。

第六,“事實7”證明,本案沒有任何實證。所有的證據均來自這個10女孩的證詞。陪審團12人中,沒有一個華人,隻有11個美國人,和一個印度人,他們不懂得中國的文化,不懂得一個54歲的新移民帶著一家老小在美國創業的艱難。他們中的一位leader對記者說“小孩說話自然流暢,可信;而被告始終擺出一個防衛的陣勢,就像在掩蓋著什麽,所以我們認為他有罪。”也就是說所有陪審團員隻憑感覺,同情小孩而定陳柏平有罪。

即使在一些法製不太健全的國家裏,人們也知道“疑罪從無”。

 

 

可為什麽在這個最講法製的國家裏,竟然可以在全無任何證據的條件下,僅憑一個小孩子不負責任的話,裁定有罪並可判入獄132年??!!

第七,在法庭審理接近尾聲時,也就是雙方律師進行最後辯論時,發生了一件極荒唐的事:先由控方律師發言,從早上9點開庭直到中午11點多。接著,由我方律師申辯,時間持續到下午近1點。整個陪審團員,以及聽眾席上的人,又餓又疲癆,許多人都閉上眼睛在打盹。      

 

 

一邊人命關天,一邊昏昏欲睡。

 

如此定案,天理何在?!

 

 

 

最後,我還要指出,女童和她的母親刻意隱瞞了一件事情:2004年8月,她們從國外度假回來後,女童還在陳柏平指導下上了3節課。這件事,有這位母親9月6號和陳柏平電話錄音為證。。也就是說,女童上課的總課數是126+3=129次。在最後那次課中,由於女童沒能按時完成陳柏平給她布置的功課,並硬說老師沒布置這段練習曲,堅持不肯彈,令老師十分生氣,便被陳柏平警告要告訴她的媽媽。(據她們保姆說,女童很怕她的母親。)可是女童在庭上一口咬定,課隻上到04年6月,暑假回來後沒有上課,跟她媽媽所說的8月不一致,明顯在隱瞞和老師間的這段爭執。我們認為,這件事才是引發此案的真正導火線,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如果不是,那麽,為什麽她要刻意隱瞞?!女童僅僅想逃避一個嚴格的鋼琴老師,而她的媽媽給了她一把逃離這扇門的鑰匙——“老師是不是摸了你”。也就是說“老師摸”這句話首次出自女童母親之口,而並非女童本人。(有這位母親在法庭陳述     為證)

 

                以上是我的分析。請大家評判。尤其是所有跟陳老師學過琴的學生和家長們,請你們出來說話,給我們支持與幫助。並且也希望所有的教師,醫生,及相關行業的人士們出來說話,難道你們在一對一工作時,都需要帶著攝像機嗎?否則,隻憑一個女孩的幾滴眼淚就可以斷送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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