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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東方周刊》: 我們的房子“安全”嗎

(2011-03-10 05:51:40) 下一個

住宅用地70年大限之惑:最高年限設置初衷存疑 

2011013109:23  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

  《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存在自相矛盾處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王開 | 上海、北京報道 

  土地使用權的70年大限問題,因近日上海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的無償收回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規定再次引發熱議。 

  在此前的媒體報道中,這些規定一度被稱為滬版新規,並因其看似與《物權法》有關規定相矛盾而遭受廣泛指責。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對此做出了迅速反應。114日消息傳出,之後的第二個工作日,上海規土局就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通知,對報道中頗具爭議的土地期滿出讓人無償收回內容作出正式回應。 

  回應說,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28條的內容,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因為《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26條中,有體現《物權法》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相關規定,因此輿論認為規土局的解釋應意在說明所謂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出讓人無償收回這樣的字眼,其針對的對象不包括住宅用地。 

  然而實際情況似與輿論認識不同。在上海市規土局網站上,本刊記者查詢到一份涉及亭林鎮亭升路東側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上,看到該地塊土地用途為普通商品房,出讓年限為70年,而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則是出讓人無償收回 

  這也就意味著,《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26條與該合同的第27條、28條自相矛盾。 

  第26條強調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而第27條、28條卻在強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三條看上去屬並列關係的條文,究竟應該參照哪一條來執行,並沒有明確表述。 

我們的房子安全 

119日,上海市規土局辦公室副主任杭燕對本刊記者表示,關於土地到期收回事宜一切以公告為準,不再接受任何媒體采訪,同時稱辦公室主任餘亮針對輿論質疑,也已做出了回應。 

餘亮在此前的回應僅僅是再次提起網站公告,解釋說上海土地市場近期沒有出大政策,無償收回是針對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後,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而言的。他的回應,並沒有消除公眾質疑。 

人們仍然不明白本該自動續期的住宅土地是不是還要申請續期?如果不需要,為何在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上會有出讓人無償收回的字樣 

由於出讓方與開發商簽訂的出讓合同不公開,實際上到期土地究竟該如何處理還是個未解之謎。 

土地出讓合同對房產消費者來說通常是見不到的,但如果合同內容與相關法律違背,這些內容就沒有法律效力。人大法學院副院長、物權法草案專家建議稿起草人之一王軼告訴《瞭望東方周刊》。 

《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不是滬版新規,其依據是2008429日,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簡稱08文本) 

在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對上述示範文本所做的詳解中可以看出,08文本的修訂正是基於《物權法》等法律製度的變化,修訂目的本質上是為了適應新法的要求。 

而在考慮土地使用年期屆滿處理的約定問題時,國土部門承認該問題比較複雜,既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也關係到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權益 

20078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法將期限屆滿的情形分為兩大類: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和未申請續期。再將申請續期的分為準予續期和續期未被批準兩大類。準予續期的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而未申請續期和續期未被批準的則要收回使用權,至於補償與否,該法未提及。 

這與2007101日施行的《物權法》又有出入。《物權法》中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並不要求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08文本正是基於這兩部法律,其第25條到27條,既承認《物權法》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的規定,又采用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分類處理方式。但顯然,08文本裏麵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不包括住宅建設用地。 

上海市規土局在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上出現出讓人無償收回的字樣,顯然不合法。 

住宅房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 

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之前,憲法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直持否定態度。 

1990年實施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即國務院55號令)中,還規定了出讓年限屆滿,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

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那之前並沒有把市場經濟的因素充分引入土地利用中去。王軼介紹說。而且,雖然出讓人無償收回並取得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但也一定會采用別的方式對使用人進行安置。文獻中,這樣的例子很多。那個時候都是通過政策,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比如一所大學的土地使用權被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會被無償收回,但政府會通過財政投入的方式在另外的地方重新建起一所大學。

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70年這一規定的最初來源也是國務院55號令。為什麽是70年?即便是物權法草案起草人之一的王軼也並不非常清楚。 

目前的一個傳說是:70年期限是把土地作為一種資產,考慮其經營、回報情況,並結合國際經驗而製定的。另一個說法是與人的壽命長度有關,因為一般中國人的預期壽命是70歲左右。 

這一期限限製與房產所有權的永久性形成了一個可預期的衝突,到期土地怎麽辦? 

1994年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取消了國務院55號令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的規定,對於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方式強調了提前一年申請續期的方法。 

而《物權法》更進一步,房地產住宅用地的期限屆滿以後可以自動續期。且續期沒有條件限製,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續。 

房子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物權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在《物權法》通過時曾這樣公開表示。住宅用地的70年大限似已不再重要。 

何以保證國不與民爭利 

七議其稿的《物權法》雖然艱難地寫上了自動續期,但到期後,土地使用權如何續期、怎樣辦理、該不該收費、怎麽收費等問題都沒有規定細化。 

70年大限的概念並沒有被完全消除。 

中國全麵推行住房改革是從1998年開始的,《物權法》起草時,認為今天就來回答五六十年以後的事情並不妥當,很多事情都難預測。何況,該不該收費等問題跟許多配套製度都是密切關聯的,比如開征房產稅。王軼說,但是,《物權法》貫徹的一個政策是國不與民爭利

許多法學家認為,對於老百姓,有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細則規定越晚出台越好,因為如果現在就出台細則,立法者往往隻能在當下的法律框架下製定。不要忽視地方政府對立法的影響力。王軼說。 

剛剛通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就受到了來自地方政府的巨大壓力。地方政府通過各種不同渠道發聲。比如給一些教授寫信等,而且地方官員很多都是人大代表,全國人大的座談會,都會有地方政府參加。

現在,地方仍然沒有擺脫土地財政,在不減少地方政府事權的情況下,出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細則規定,恐怕會導致事與願違的狀況。五六十年之後,我們相信地方政府不應該再依賴土地財政了。王軼說。

來源: 

http://news.sina.com.cn/c/sd/2011-01-31/0923219039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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