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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健平案後的想法--司法發展與獨立

(2008-02-14 14:06:30) 下一個
中國法製建設這麽多年,到底司法改革是在一個井裏轉圈圈,還是已經完全的超司法獨立這一反麵挺進。為回答這個問題本人在這裏不得不談到我國獨特的司法體製和司法腐敗現象。

司法腐敗和司法製度不健全原因很多不能全麵概括,現總結為以下幾條:1. 司法不獨立無法在一個相對無幹擾無偏見的環境中辦案;2.法律從業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3.法律的更新和社會發展的協調性不夠;4.社會大環境的道德缺失。5.執法嚴肅性不夠,執法不嚴

一,司法不獨立
中國的政治現狀決定了司法無法獨立。
1.財政上,各級法院都少到的法政府的製約,因為各級法院的財政預算是由各地方財政撥出,這決定了法院的經濟基礎受到了製約;如果案件牽扯到了地方利益,地方政府可以從財政方麵牽製法院的正常運轉,法院當然在做判決的時候有所顧忌;
2.人事上,各級法院人事任命是由同級人大決定,但提名審查則有組織部、政法委來定奪。這樣長官的意誌往往就是判決的方向。這樣法官們才能首先保住自己的飯碗,如果做得好才能晉升。
3.黨的領導,法院的各級領導都是共產黨員,當他入黨時的宣誓一把自己完全交給了一個組織,因此黨的方向既是他努力的方向,也是他晉級的途徑。人大都是在黨的領導下,何況小小的法院。雖說憲法上並沒有明確指出黨是在人大之上的,但憲法中人大是要受黨的領導,這樣在法理上,任何組織、個人、團體、機關...都無法擺脫受到黨的領導。因此,在一些大案要要案的處理上,法庭無法擺脫各級政府和中央還有黨的約束。當黨提出穩定要到一切時,任何案件的審理尤其是影響較大的案件審理都少到了不同程度的幹擾。尤其是腐敗案件無法徹查、根查。而當政治需要的時候,法院不得不在黨的授意下,收拾那些戰敗的政治集團。陳希同陳良宇都是例子。

二,從業人員的素質差
1.很多法官是由當年的退伍軍人專業而分配到法院的,他們毫無專業知識,在多年的鍛煉後也隻是以一些經驗來判案,對於立法意圖,法理依據所知甚少。在量刑時經常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當一個法官對法理和法規的理解不透澈時容易產生判決的不公正,許庭案和南京彭宇案的判決即由此嫌疑。本人在一次保險案件代理中,遇到的法官既是轉業軍人,其連最基本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都沒有搞清。在那個案件中被保人是丈夫,投保人是妻子她為丈夫買了人壽保險和醫療附險,受益人是兒子,保險人是中國最大的保險公司(在這裏我就不具體指明了)。我國保險法規定,在投保與生命相關的險種時,被保人必須簽字或授權投保人(立法目的是防止投保人惡意投保詐險)。而暗中的丈夫不知保險一事,但保險公司卻對妻子聲稱一切符合法律手續。投保一年後,當上方對博公堂的時候,法官卻不知如何向被告人--保險公司解釋保險法的條款,而用了民法裏的代理關係來解釋,亦為:投保人並沒有代理被保人的權利。使律師們大為尷尬,因為所有的保險方都為獨立關係,並非代理關係。從而可看出法官們連基本的普通法律問題關係都沒有搞清,如果能做出公正的判決。
2.法律知識的落後,我們的法係比較獨特,其實較為接近大陸法係,以學習日本台灣的架構為主。在法律理念上還是學習海洋法係,畢竟英國法律體係是比較發達的。例如現行的合同法基本都是照搬英美法係的原則,要約、要約邀請、接受,對價等等。當然英美法係也在向大陸法係靠攏,法典化的趨勢不可避免。現在我們所學習的法律知識知識停留在書本的表麵,而在英美法係案例的學習基本上是在對法律思維和法律的精義進行培訓。因此,我們的很多法律知識在時代的變遷中變得落後不實用。反而如果對法律思維運用熟練,則是萬變不離其宗,可以隨時適應新形式。

三,法律的更新和社會發展的協調性不夠
例如許霆一案中,17萬被認定為數額巨大從而成為加重情節致使他獲罪無期。而現在中國經濟的發展,17萬元在各種犯罪中一不是巨大數額,所有貪汙腐敗案中,那個的金額少於百萬?因此造成了判決很難服眾。

四,中國在物質文明中的大發展造成了,道德的缺失
打個比方,道德是一個緩衝區,而法律是底線。大多數糾紛,案件人際關係都是由道德來調整,隻有少數衝破了緩衝區,從而必須有法律來調整。而由於道德的缺失(包括誠信,忠誠,愛情...),現在任何糾紛都可能直接導致入稟法院。一方麵,大量案件的湧入使得法院的忙於應付很難做出精確判斷,另一方麵,時間、金錢等資源都在訴訟期間浪費,社會成本大大增加。最終,法院的法律判決非雙方真正意願,這樣當事人的初衷未必真的得以體現。而道德可以節約社會成本,增快效率,使法院有資源去處理重大疑難案件。

五,執法不嚴
執法不嚴造成的後果不言而喻,法律的威嚴性已在中國受到了嚴重的挑戰。判決裁定下達後無法執行,使得民眾對於法院的信任不複存在。執法不嚴的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上所談的1~4點。這樣的循環是的司法係統內部也是腐敗叢生。

從實踐的角度來舉一個例子:
宋健平案貪汙挪用公款上億而被判無期反差對比許霆惡意取款案(惡意取款17萬,獲刑無期)。為什麽金額差距巨大而刑罰是一樣的呢?一般的現行司法操作是,檢察院或紀檢委接到舉報(或政治鬥爭的結果,或各方利益的衝突)而立案偵查,其立案偵查的目的現在也已不是為了真正的反腐,而是想著法子搞錢。譬如:如果嫌疑人能主動退還所談款項,或其單位利益相關人可以退款,檢察院明麵上可以對最會款項按百分率提成,暗地裏嫌疑人具體上多少貢則以案情的大小,受關注程度...而定。這樣如果不是中央督辦的大案要案,檢察院可以免予起訴,或以小罪起訴,又或少報犯罪的金額,以打道從輕處理。如果就算是中央督辦的案子,可能由於牽扯的人太多,一般能退還贓款的法院都會從輕處罰(原因正如上麵所提到的1~5點),因此相關的利益集團會解囊自保。這隻是中國司法腐敗的一角!從另一個角度看,問題出的也不少。現在有多少經濟犯罪是公開審理的?陳希同案隻不過是做了個秀罷了,貪汙腐敗是刑事案件,公訴人竟然在法庭上沒有公開嫌犯是如何收受賄賂,時間地點任務,事件的環境,賄賂的目的...太多太多需要證實,從而定罪。可是具體的什麽也沒交代,司法獨立是一個大幌子。陳良宇案,社保基金怎樣被挪用的,什麽時候被挪用的,用到了哪裏,怎樣挪用的,陳扮演的什麽角色...我們平頭老百姓知道什麽?

司法係統受製於人,而自身也腐敗叢生,從而使得中國的法製是一紙空談。要想使得社會進一步的發展,政治體製改革勢在必行,而司法獨立改革應首當其衝。當然,這裏有很多的問題討論並非詳細,保皇派可能要不高興,並斥罵民主並非良藥。這裏要指出的是民主是一種精神在政治體製中的體現,一票一選是形式,沒必要再這個問題上就纏不清。但沒有獨立和健全的司法製度,我們永遠走不出在井裏觀天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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