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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遊行示威中抵製暴力傾向的倡議

(2008-04-13 07:48:45) 下一個

關於遊行示威中抵製暴力傾向的倡議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曆次反獨裁、反封建、爭取民主自由的遊行示威,無不帶有暴力的色彩。從理性的爭辯,矛盾的激化,到暴力的宣泄,似乎成為一個群眾運動的模式。嚴重地影響和破壞了遊行者的初衷,扭曲了遊行者的形象。矛盾的對立集團利用這一模式,促成矛盾的激化,將遊行者冠以“暴徒”“恐怖分子”,掩蓋矛盾、轉移矛盾、欺騙群眾。全麵地破壞了遊行的意義。

執法機關在多次的群眾遊行示威中,嚴重地混淆了言論自由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缺乏對民眾的法製教育,片麵地注重政治效果,在防範和製止暴力傾向和暴力行為時,行動遲緩,執法不力,使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造成巨大的損失。

為次,提出如下倡議:

1。應該加強和強化遊行的非暴力性宣傳和教育工作,使全民充分認識遊行和暴動的區別,並逐步形成集會遊行的規則和法律程序,在法製的框架內,使遊行和集會成為表達群眾意見和建議的有效手段。

2。消除暴力傾向和暴力行為應該是每一位遊行的組織者和參加者的共同責任。每一位遊行的參加者,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有責任勸阻並協助執法人員阻止暴力行為。

3。執法人員應該對遊行中的暴力傾向和暴力行為采取果斷的措施,最大程度上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在保護守法遊行者和其他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同時,對施暴者(例如,搶奪他人的旗子)實行嚴厲製裁。

4。執法人員在勸阻和製止暴力傾向和暴力行為時,應當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對受暴力傷害者進行保護,對施暴者執行隔離、逮捕等措施。必要時可以鳴槍示警,示警無效時,對相關犯罪人員應該按妨礙公務、拒捕罪執行,可消滅其施暴能力。

5。遊行和集會是言論自由的體現,是表達群眾意願的有效手段。遊行示威的目的是為了最大程度地表達自己的意願,消除暴力傾向和暴力行為是對其他遊行者的尊重,也是對自己願望的尊重,希望每位遊行者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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