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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竟稱寬大:程翔案判決難以服眾

(2008-03-24 16:49:24) 下一個
亞洲時報在線張一撰文/新加坡《海峽時報》首席中國特派員程翔在8月31日被中國地方法院以間諜罪判囚5年。縱使當局透過新華社發稿交代案情,但外界對案件仍有很多疑問,當中包括案中所指的“國家秘密”涉及什麽方麵,程翔是從什麽渠道取得這些資料等。

程翔一案,又再次突顯了一個老問題:中國領導人屢次強調依法治國,但以程翔案所見,有關“國家秘密”的法律卻非常含糊,一些工作上經常接觸政府消息的新聞記者想要依法行事,避免觸雷,但卻是無法可依。

對於何謂“國家秘密”,中國法律始終沒有清楚的定義。據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有關“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部份指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有一種意見認為,中國政府對“國家秘密”沒有清楚定義,是出於政治考慮,目的是要在這問題上保持模糊性,讓間諜不能遊走法律的漏洞,而百姓也會出於一種恐懼的心理而不隨便刺探黨國內情。

另據199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則指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法又指出,犯危害國家安全一章罪名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據新華網報道,中國當局認為程翔案判決已考慮到他主動交待問題等因素,因此5年刑期“已屬輕判”;由此判斷,當局認為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程翔已是獲判“最輕刑罰”。

香港傳媒組織曾多次要求,中國當局交代程翔案中所涉及的機密資料性質。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表示,判辭中未有充份交代程翔案中,所涉及的機密資料性質,令人憂慮香港記者在內地采訪時,掌握的新聞材料,與政府所界定的官方機密,兩者之間的界線如何□訂,這樣會令記者壓力大增。協會要求有關方麵,就此作出更合適的詳細說明。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胡麗雲亦認為,內地司法執法部門,對國際間諜及國家秘密的定義不清晰,記者及公民易墮法網,事件令人對中國的新聞自由失信心。

新華社8月31日發稿指,“程翔在擔任新加坡《海峽時報》駐台灣記者期間,通過參加台灣某基金會的時事研討會,與該基金會的薛某、戴某結識。自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間,程翔在明知該基金會是間諜組織、薛某和戴某是間諜組織代理人的情況下,仍按照薛、戴布置的任務,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將他人從北京等地向其提供的涉及國家秘密及情報的有關文字材料提供給薛某和戴某,並用化名獲取酬金港幣30萬元。”

報道指,“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程翔接受間諜組織代理人的任務,積極搜集我國家秘密、情報,並提供給間諜組織,其行為已構成間諜罪。鑒於被依法羈押後程翔主動如實供述了國家安全機關掌握之外的其所犯其他間諜罪的事實,並交出其從事間諜活動的重要證據筆記本電腦,法院認為程翔應以自首論,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報道中,並沒有交代程翔案的“國家機密”是哪方麵內容,究竟是涉及軍事機密,還是對台機密。當中亦沒有詳細說明,程翔是從什麽渠道取得這些資料,這些資料是否從未公開的資料,隻以一句“他人從北京等地向其(程翔)提供的涉及國家秘密及情報的有關文字材料”作交代。

中國當局對國家機密定義一直模糊,正如上海維權律師鄭恩寵2003年10月,因向記者提供公開的新華社內參而遭到所謂“泄露國家機密罪”檢控,被判處3年徒刑,至今年6月5日,鄭恩寵服刑期滿獲釋。

新華社稿中雖沒有說明涉及程翔案的台灣基金會名稱,外界相信是指中華歐亞基金會。基金會副執行長趙建民強調,程翔隻是采訪過他們舉辦的活動,並無參與研究。他並指,他們隻是民間機構,與台灣官方無關連,他們會邀請學者就重要問題進行研究。

若中華歐亞基金會真如外界所猜測,是程翔案中所指的台灣“間諜組織”,令人不解的是中央政府為何仍會容許,有“四大護法”之稱的前基本法委員許崇德專程到台灣,參加該基金會所舉辦的座談會。

美國紐約時報研究員趙岩,較早時被指泄露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辭去國家軍委主席一職的“國家機密”,但有關控罪最後以“證據不足”撤銷。有一種意見認為,美國政府在趙岩案上向中方施壓甚力,因而有以致之。如今程翔因“間諜罪”成而引起爭議,更有人稱因為他是為新加坡報章而非美國報章工作。由是觀之,程翔案對中國政府建立司法公平的形象,並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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