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狼橫行法盲起哄:山西奴工案走入歧途
(2007-07-06 04: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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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狼橫行法盲起哄:山西奴工案走入歧途!轉貼
作者:王鑫海 歡迎轉載(請保持文章完整)
作者博客:
慣偷某甲偷了某乙的一頭牛,某乙發覺後追趕,在見義勇為的路人某丙的協助下,當場抓獲某甲,扭送縣衙。縣官審案。某甲辯稱,散步時見到地上有一條繩子,就撿起來了,沒有看到繩子後麵有一頭牛。縣官宣判:撿繩子乃是小事一樁,無罪開釋,某甲主動歸還繩子,屬於拾物不昧,應予表彰;某乙無事生非,興訟擾官,駁回其控告,該牛扣押抵作訴訟費;某丙多管閑事,應予訓誡,以後“不是你的牛不要管”。一幫看客齊聲稱讚縣官是包青天再世,辦案公正。隻拿回一條繩子的某乙不服喊冤,被眾衙役亂棍打出,還被強行索取了三百文的“茶水錢”、“草鞋費”。
這個縣官以及眾衙役是法狼,起哄的看客是法盲。人們有理由懷疑,某甲曆來偷的牛至少有一半好處給了縣官和眾衙役,那些叫好的看客多半是某甲的同夥。
法狼橫行比奴工案件更可怕。
法狼一般精通法律,“善於”重案輕辦,大案化小,小案化無,包庇犯罪分子金蟬脫殼。
例如被害人被打死後扔下樓,或者被直接扔下樓致死,辦案的時候千方百計辦成“跳樓自殺”。
被害人被人用車故意撞死,辦案的時候千方百計辦成“交通事故”。
山西“童奴”的來源是非法販賣、拐騙和綁架,有的“童奴”竟然是地方勞動監察部門賣給磚場的。某童奴被“解救”,磚場補發了三百元微薄工資,卻遭勞動監察部門侵吞,並被政府官員再次轉賣。麵對前來解救的家長,有的政府官員怠於執法,即使“協助解救”,也隻準領走自己的孩子,宣稱“不是你們的人不要管”。
現在,山西奴工案正在走入歧途。奴工案涉及諸多刑事案件:拐騙兒童;拐賣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綁架;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瀆職;行賄;受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妨害作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等等。
從目前的進展來看,有關人士千方百計、有意無意要將其辦成“非法用工”,乃至“勞務糾紛”。
有關報道已經在為奴工案定調:
“認真檢查勞動法貫徹情況,嚴厲打擊違法用工行為” 。
“要在全省範圍內迅速展開勞動用工大排查,全麵檢查勞動法貫徹執行情況,尤其是違法使用童工情況,嚴厲打擊、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建立預防和及時查處非法用工的長效機製,進一步規範山西勞動用工秩序,杜絕類似問題的再度發生”。
“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兩倍,即940元,按月補發受害人員的拖欠工資。”
隻見《勞動法》登台,難見《刑法》蹤影。
所謂的處理和安置:
“ 黑磚窯虐工事件被發現後,洪洞縣、廣勝寺鎮等縣鄉政府采取了部分安置措施,發給了農民工們數百元路費和生活費。6月5日至8日,除自行離開的8人外,剩餘23人被分批送到洪洞火車站和長途汽車站,自行返鄉。據最新消息,隻有9名民工確認到家,14名民工還沒到家,8名最早自行離開(由於對當地“環境”的恐懼)的民工則去向不明”。“不是不給錢,是找不到那些工人了,撫恤金送達的希望渺茫”。
這些奴工是一係列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權得到更多的賠償,而不僅僅是補發工資,另外他們應當得到有效的保護,協助調查相關的刑事案件,參與庭審(會進行嗎?),指證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去向不明”。
有一個法律術語叫做“舉輕以明重”,通過類比,我們可以進一步認清某些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假設被害人張三被李四非法拘禁了幾天,好吃好喝,休息充分,還可以看電視、玩電腦遊戲解悶。李四已經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同時張三有權要求經濟賠償,賠個幾千元很平常,幾萬元也有可能。如果期間張三遭到李四棍棒毆打、磚砸、燙傷,賠個幾萬元很平常,幾十萬元也有可能。
又假設某億萬富翁中國版蓋茨因無子女,拐騙一兒童,錦衣玉食,住豪宅,配備專職保姆、司機、廚師、保健醫生提供服務,並供養其上“貴族學校”。該億萬富翁涉嫌構成拐騙兒童罪,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山西奴工案的惡劣性質遠遠超過前述兩個案例,大部分被害人不滿14周歲,最小的隻有8歲,有的被非法拘禁長達數年,每天被強迫勞動長達18-20小時,夥食極差,棍棒毆打、磚砸、燙傷是“家常便飯”,有人被毆打致死,豈能僅僅以“非法用工”、“勞務糾紛”定調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強迫職工勞動罪)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製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為什麽非法拘禁他人,致人傷殘、死亡的,要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按“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處理。也就是說,按照刑法原理,對涉及多種罪名的犯罪行為,一般要按照最嚴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山西奴工案的進展顯示有關人士試圖以最輕的“強迫職工勞動罪”為“主導方向”,甚至試圖以“非法用工”乃至“勞務糾紛”加以淡化,貌似有法律依據,實際上是在破壞法治,放縱、包庇犯罪嫌疑人。
法狼精通法律,其橫行令人深思。最離譜的是眾多法盲跟著法狼起哄,有的法盲媒體甚至大肆讚揚有關部門打擊“非法用工”,幫助“追討工資”(向偷牛者追討牛繩),美其名曰“為民請命”,實則助紂為虐。
近年來類似的奴工案層出不窮,大多數被害人及其家屬求告無們,法狼橫行法盲起哄是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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