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鞭刑大揭密(視頻)
(2009-08-21 16: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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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鞭刑大揭密
新加坡的嚴刑峻法少有匹敵,曾經有個例子,著名音樂大師喜多郎因為留著長發(在新加坡,頭發遮住耳朵是違法的),也被拒絕入境,被迫取消了專場音樂會。尤其舉世無雙的,是新加坡的肉體刑罰——鞭刑,在文明國家,堪稱是“碩果僅存”的。在新加坡,每年都有千餘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
鞭刑的曆史
新加坡的刑法製度源自英國和英屬印度的刑法。1948年新加坡監獄調查委員會記錄了如下獄規:“對於嚴重違反獄規的犯人,可由監獄當局判處藤鞭最高12鞭,或由來獄的法官判處藤鞭最高24鞭;對於15歲以下未成年犯,隻能由來獄法官判處最多細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對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徑不能超過半英寸,對末成年犯應使用細藤鞭。”刑鞭長12米,粗1.3厘米。
適用鞭刑的罪名
在新加坡,連亂扔廢棄物、在公共場所吸煙、不衝公共廁所也要被重罰好幾千塊錢,還要被起訴。不過,幸運的是,這些輕罪並不同時要判處鞭刑。對至少40種罪名,鞭刑是強製刑(必判鞭刑,不能減免),至今適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單還在延長,其中既包括強奸、搶劫、販毒等重罪也包括較輕的罪行如非法擁有武器(長刀、匕首等都算)、塗鴉(包括在牆上噴塗油漆或者重犯在牆上張貼廣告、海報)等。
對許多輕罪來說,鞭刑是“可選刑”,是否鞭刑由法官決定。這些罪名包括聚眾鬧事、敲詐勒索、容留組織賣淫、誤殺及傷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後也可判處鞭刑。盡管對有些罪,鞭刑是非強製刑,但法官一般會無一例外地判處鞭刑。比如“非禮(即所謂侮辱婦女)”,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觸了被害婦女的陰部,至少應判9個月3鞭。
鞭刑總是伴隨監禁,從不(或基本上不)單獨判罰。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樣的罪行,情節也完全相同,女犯隻判監禁,而男犯在監禁之外還要判處鞭刑。刑事執行條例規定,每次審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鞭刑前犯人要全麵體檢,有高血壓或心髒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實際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年平均隻有六個。
鞭刑日
因為判處鞭刑的犯人太多,新加坡監獄設立了固定日子,對判處鞭刑的犯人統一行刑,在該日將被鞭刑的犯人被要求在鞭刑室外蹲成一排,排隊等待行刑。
根據受過刑的人的回憶,有的說一組有10個犯人,有的說有20個。據此算來,排號靠後的犯人要等很長時間,尤其是當前麵有犯人被判15鞭以上甚至最高的24鞭時。漫長的等待無疑加深了犯人心中的恐懼和憂慮。
比德(化名)曾因參與幫派犯罪在樟宜監獄受了10鞭,他在1991年接受新報記者采訪時說:“那天早晨,我們約10個人被叫去體檢。沒人告訴我們為何體檢,但我們心裏都明白。體檢之後,我們被帶回牢房,心裏就恐懼起來。我當時一直在想囚犯中不成文的規矩,受刑時決不能哭喊求饒。吃過午飯,休息了片刻,我們這群人就被帶到鞭刑室。10個人都被命令在走廊上蹲下等著。等待受刑的感覺真可怕,我們都希望自己第一個受刑,趕緊結束這一切,這樣至少不用看別人受刑自己心裏害怕。”
鞭刑室
鞭刑室非常寬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鋥亮。在房間盡頭有一列桌子,監獄的官員坐在桌子後監督行刑。在房間的另一頭立著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料製成,相當牢固。如前所述,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頭底座。犯人將被赤條條綁在刑架上,兩個獄警分立兩側伺候。
新加坡法律規定的鞭刑有一套完整的“儀式”。鞭刑不僅有獄警在場,還有高級監獄官現場發布指令。犯人受鞭刑是不讓其他犯人看見的,但在現場有很多監獄官,包括典獄長、主管看守、幾個其他監獄管教、獄醫、男護士或者醫務助理,當然還有鞭刑的執行獄警。
根據受過鞭刑犯人的回憶,在犯人“檢錄”的時候,行刑者會先在一個人體模型上練習、熱身。
比德對他“被叫號”的經曆是這麽說的:“叫到我的號的時候,我假裝若無其事。可是我都不會走路了,監獄發的T恤也完全被汗浸濕了。行刑的獄警在刑房練鞭的聲音太嚇人了。我被叫進屋裏,看見房間裏有6個人,兩個警官,一個醫生,還有三個是行刑的獄警。我還看見一束刑鞭。”
劊子手
行刑者都受過特訓。他們個個身材魁梧,肌肉虯結,有些是搏擊或武術高手。
鞭刑官在上崗之前都要經過培訓。培訓由監獄主鞭刑官和獄醫等人進行,目的據說是讓這些即將執行鞭刑的獄警知道怎樣才能在犯人身上製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時產生最小程度的永久傷害。在培訓中,獄警通過鞭打沙袋、假人和香蕉樹提高技能。鞭刑獄警在正式行刑時都不穿製服,隻穿T恤,這是為了給肢體最大程度自由活動的空間。
一位前鞭刑獄警接受采訪時說,他在60年代工作時,每打一名犯人給一新元補貼。他一次最多打過60鞭。到了90年代,鞭刑補貼已經升到每名犯人10到20元不等,而且每月正常工資之外還有20新元獎金。
在行刑前,刑鞭會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強柔韌性。監獄局表示這樣做是因為幹燥的刑鞭在行刑時可能斷裂,一旦斷裂藤條上的木刺就會紮到犯人肉裏。獄方表示,之前關於“刑鞭浸在鹽水或特製藥水中”的傳言是不正確的,但確實用消毒劑擦拭過。
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盡全力,不考慮受刑者的年齡或者罪行的輕重。新加坡前監獄局局長郭士力1974年在記者招待會上說:“……執行鞭刑時,行刑獄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僅僅是臂力。他緊握刑鞭,掄圓胳膊,以腳為支點轉半個圈,重重出手。”
從各方麵收集的資料來看,獄警出鞭的方式手法其實多種多樣,並沒有劃一的標準。《麥克·費伊受鞭記》指出:“……有的獄警深吸一口氣,轉半個圈,準確出手並命中;有的助跑三步,借力出手;還有的喜歡原地出鞭。這都是行刑獄警的個人風格,就像(網球選手)有人喜歡發球上網,有人喜歡守在底線,有人打旋轉球,有人截擊扣殺一樣。獄警可以挑選他們覺得順手、便於發力的揮鞭風格,個人化的方式也能接受。”
郭士力稱:“……行刑獄警的技術很高。不會有兩鞭打在同一個地方。後一鞭會比前一鞭略高或略低,像機器般準確地在罪犯的屁股上整齊排列……我手下的小夥子們在練習時會用粉筆在假人的屁股上畫上道——行鞭刑對出手時間和準確性的要求非常高,這與打高爾夫球道理一樣。”
受刑記
新加坡當局行使此刑的目的無疑是在犯人身上製造最大的疼痛感。從受刑人事後的敘述來看,這個目的完全達到了。當《麥克·費伊受鞭記》作者GopalBaratham問一位前鞭刑官“到底會不會血肉橫飛”時,他答道:“鞭打15鞭以上絕對會,因為屁股已經被打遍,沒有表皮了,所以不管行刑官下手多麽精確,肉都會飛出來。”
“我閉著眼,咬著牙,等著第一鞭打下來。然後我聽見‘劈啪’一聲鞭響,血從我的身體裏流出來了。那種疼痛無法形容,如果有比‘慘’程度更深的形容詞,就該用那個詞。”“如果我在受刑時沒被綁著,我肯定會光憑兩隻手爬到牆上去。”(傑克,20鞭,新報1991年報道)
“第一鞭打下來了……難以置信的疼,而我要挨5鞭。我全身隻有頭發不覺得疼。我當時覺得不可能更疼了,可是第二鞭更疼了。當時我真的覺得我要給打死了。到第三鞭,打得我一佛出世二佛升天,身子就是一團感覺到疼的肉。最後兩鞭也是一樣。”(阿沈,5鞭)
“我已經嚇得抖動得像一片樹葉。然後我聽見鞭子呼嘯,就像木板打在一麵牆上。一秒後,我覺得刑鞭咬進了我的屁股裏。我嚎叫、掙紮,好像一隻瘋了的動物。當時我想的就是‘跑’,如果我沒被綁住,一鞭能讓我跑一英裏……鞭子一下一下抽下來,一分鍾一下。有的鞭打在同一個地方了,把皮膚上的傷口撕得更大。有的犯人疼得小便失禁,有的昏過去了。最後一鞭打完,我頭昏眼花,癱在刑架上。我流血的屁股疼得直抽動,好像著了火。”(一位17歲受刑的不願透露姓名的犯人的陳述)
最後一鞭打完,犯人被從刑架上放下來,接受獄醫的治療。獄醫在傷處塗上紫藥水,犯人就被各自送回牢房了。
“受刑後我一個星期不能坐下或躺下。上廁所最要命,我不能蹲,不能屈膝,每次內急我都嚇得要命……我試著不吃飯(那樣就不用上廁所),可是那也不管用,還是要上廁所,我隻好站著上,叉著腿,分開屁股。”(阿沈,5鞭)
鞭刑的政治和司法爭議
新加坡司法係統的刑罰哲學跟立法係統完全一致,在判案中鞭刑經常被運用,所以被許多人權組織詬病。大赦國際堅決譴責這種刑罰,曾給新加坡政府寫信希望廢除鞭刑。但這些信沒有回應,新加坡官方堅決支持鞭刑,他們相信鞭刑是震懾犯罪的最有效手段。當地行政長官解釋說,“我相信,對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濫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對那些環境惡劣,赤著雙手混飯的人來說,監獄生活未嚐不愜意……隻有鞭打才能產生實在、長久的效果。”新加坡社會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國立大學的一位作者這樣為鞭刑辯護:“新加坡民眾多數支持鞭刑。……鞭刑的結果是在他們的屁股上留下終身鞭痕,這正好達到教育的目的,永遠提醒他們再也不能犯罪。”新加坡當時的監獄局長說:“鞭痕是除不掉的,這將伴隨他們一生,是他們一生的恥辱。”這使得鞭刑不僅是一種刑罰,更是一種恥辱記錄,類似中國古代在囚犯的臉上刺字。姑娘擇偶,先得掀開男方衣服,驗過有無鞭痕。倘有鞭痕,斷無婚配之理。
新加坡是世界上暴力犯罪發生率最低的國家,甚至比丹麥、瑞士等社會關係和諧的國家還低。麵臨宣判的犯人很怕鞭刑。一家報紙發表署名文章說:“在新加坡,鞭刑是犯人最害怕的刑罰。如果需要我證明這一點,我可以舉出無數案例,包括年輕罪犯和中年罪犯,被法院判處鞭刑時,哀求法院不要打鞭,寧可多坐幾年牢。但這是不可能的,除非議會修法。”
受過鞭刑的男子是不允許在新加坡軍隊中服役的。但這對於有些國家的人來說,也許剛好給那些想
逃避兵役的人提供了機會,受點眼前苦,換來一世安。往往,臉麵不能不敢也不好意思承擔的重任都交給了屁股來完成,屁股在一生中不能承受之痛苦不可謂不艱辛,真是禍福相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