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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死刑更能嚇住貪官的懲罰是什麽?

(2007-06-02 13:25:39) 下一個
  比死刑更能嚇住貪官的懲罰是什麽?

  最近有兩則關於貪官被判刑的消息,很是引人注目,網上也是議論紛紛。

  其一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食品藥品監管局原局長鄭筱萸受賄、玩忽職守案做出一審判決,鄭筱萸依法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的評價是:鄭筱萸被判處死刑,彰顯了中央高層的反腐決心。

  其二是國家藥品監督局醫療器械司前司長郝和平被北京市高院判處15年有期徒刑。同時,市高院采納了郝和平本人的意見,在追繳其百萬元受賄款物、沒收20 萬元個人財產後,發還了郝和平夫婦案發後被扣的其餘100餘萬元個人財產。中央民族大學法學教授田小穹認為“查實案情後,退回與犯罪無關的個人財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道主義文明司法的體現。”

  判死刑是彰顯了中央高層的反腐決心,發還百萬巨額財產是人道主義文明司法的體現。這兩種說法放在一起相對照,很是讓人大惑不解。

  有反腐決心,未必就不要人道主義文明司法吧?要人道主義文明司法,未必就不能殺人不能沒收財產吧?依法嚴懲和依法從寬,前提是依法。離開了法律依據,反腐決心和人道主義有何意義?

  對這兩個判別決,人們都有不同的看法。對鄭蓧萸的死刑,有人拍手稱快,說判得對,判得好,這樣的貪官就是該殺,隻是怕二審或死刑複核時又網開一麵,改判死緩,留他一命。而另一些人則認為鄭蓧萸在貪官中不能算最大的,比他更大的或相類似的貪官判死緩甚至沒判死刑的有的是,對貪汙受賄這類犯罪還是少殺慎殺為好,也許不殺比殺掉更為有利。

  對發還郝和平百萬家產,專家認為是人道主義文明司法,而很多民眾則認為對貪官就是應當罰他個傾家蕩產,不能讓他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否則就不能起到懲戒作用。

  法律不是兒戲,是有分寸有尺度有標準有原則的。“罪刑法定”是我國刑法的一項重原則,定罪量刑隻能依據法律,不能想怎麽來就怎麽來。對於經濟犯罪,少殺慎殺是對的,但是不等於不殺,對犯罪情節嚴重,罪大惡極,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還是要處以死刑。有人說要取消死刑,在你死我活的鬥爭中這是不可能的,你不殺他,他就要殺你。鄭蓧萸是國家食品藥品管理局的局長,是人命關天的職務,他的犯罪,實際上和謀財害命無異,判他死刑,一點都不冤。

  郝和平被判15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款,可以並處沒產財。既然已經判處沒收財產了,那麽將其財產發還就不對了。對於經濟犯罪,就是不能讓其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就是要讓他傾家蕩產,這是不能講客氣的,否則要法律幹嘛?

  對於貪官來說。有時錢比命還重要。貪官為何要鋌而走險?除了僥幸心理之外,主要就是貪欲之心,見錢眼開,置生死於不顧。所謂“人為財死,鳥為食亡”是也。他們寧願做牢,甚至不惜一死,隻要錢還在,那麽受罪一陣子,還可以舒服一輩子;一人坐牢,可以換來全家享福;一人去死,可以讓後代富貴,所以對貪官的經濟犯罪,最大的打擊不是死刑,而是沒收全部家財,這才是讓他最感到寒心絕望的處罰。

  所以對於一般的經濟犯罪,即不涉及謀財害命的那些貪官,不殺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沒收全部財產,讓他傾家蕩產,這是比死刑更讓貪官害怕的處罰。隻要他敢於貪汙受賄,就一定沒收其全部財產,這樣才能打擊到貪官的要害所在,使其寒心。使後來者望而卻步,不敢效尤。否則,貪官就一定會前赴後繼,樂此不疲,抓不勝抓。

  有人主張可以允許犯罪分子用錢買減刑和免死,那麽對於犯罪分子來說,錢就更顯得重要了,可以說有了錢就有了一切。以錢代罰,以錢代法,這條路能行得通嗎?

  有清廉則反側自消,自古權威靠真理;不依法則寬嚴皆誤,從來有錢非萬能!

  

來源: 雜談酷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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