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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最後決定權”的來龍去脈

(2007-05-30 00:55:50) 下一個
  “最後決定權”的規定雖然沒有了,但它在賦予者和承領者思想上留下的影響卻是存在的,兩者交相作用、交替影響,發展下去,必然助長了家長製作風的形成,以至於嚴重破壞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

  毛澤東的“最後決定權”,是一個引人注目的問題,但凡論及毛澤東和民主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的曆史,必然要提及這個問題。長期以來,人們對此議論頗多,疑惑亦很多。甚至有人認為,“最後決定權”賦予了毛澤東有決定黨的一切的大權,毛澤東在新中國成立後多次使用這個權力,毛澤東晚年犯錯誤與“最後決定權”有直接的關係。凡此種種,反映出人們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和不解。那麽,“最後決定權”是怎麽來的,其結果又如何呢?

  ■毛澤東的“最後決定權”的由來

  成立書記處處理中央的日常工作,是劉少奇1943年1月12日向政治局提議的。他還建議“中央書記處設一個主席,兩個書記,書記是主席的助手。”他的這個關於“主席”和“書記”角色的設計,實際上規定了兩者之間的關係。既然“書記”是“助手”,就處在輔助的地位,就必然要由“主席”在最後作出決定。而顯然中央許多人同意了這個建議。

  因此,1943年3月16日,任弼時在代表中央書記處向中央政治局作的關於中央機構調整及精簡方案的報告中,強調:書記處“是政治局的辦事機構,服從於政治局,在政治局決議方針下,可決定日常工作”,書記處主席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同時又明確提出:書記處主席“有最後決定權”。 194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中央機構調整及精簡的決定》,決定調整中央機構,推定毛澤東為中央政治局主席,並決定他為書記處主席。書記處“會議中所討論的問題,主席有最後決定之權”。當時中央政治局作出毛澤東有“最後決定權”的規定,有其深刻的曆史背景,是黨的領導層針對當時黨所麵臨的曆史情況和黨的狀況作出的。

  第一,它是當時黨集中中央領導權力的產物。1941年敵後抗戰進入最艱苦的時期,黨麵臨著異常艱苦、異常複雜的鬥爭局勢,需要集中全黨的力量,快速、高效地去開展鬥爭;但是,由於長期分散的獨立活動的遊擊戰爭的環境,黨內甚至高級幹部中出現和存在著各種破壞黨的統一性的錯誤傾向,如個人主義、英雄主義、獨立主義和“反集中的分散主義”等,在一些重大問題上不遵照中央的政策和指示,事前不請示、事後不匯報。毫無疑問,這些現象是不能適應當時鬥爭形勢的,是不利於黨戰勝嚴重困難的。於是,中共中央多次發文強調中央權力的集中和統一。應該說,毛澤東的“最後決定權”的規定就是中央這種精神在中央領導層的體現。

  第二,它是中共中央改革和完善領導體製的一次嚐試。在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作出《關於中央機構調整及精簡的決定》之前,中共中央政治局早已感覺到黨中央的領導機構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需要調整和改革,並且已經開始醞釀和籌劃中央領導機構的改革。1941年7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對改革中央機構作出三個重要的決定:(一)中央機關的任務為研究情況、掌握政策、總結經驗、調劑幹部;中央組織機構以精幹為原則。(二)按照上述原則,成立由任弼時主持的“改革中央組織機構委員會”,討論中央各部委之組織編製,交政治局會議通過。 (三)為使中央有若幹同誌能經常集體處理日常工作,決定除每星期召開一次政治局會議外,中央書記處應有一種人數不多的會議。

  按照中央政治局的這個決定,8月27日,成立了中央書記處工作會議,由在延安的政治局委員毛澤東、任弼時、王稼祥、王明、洛甫、陳雲、凱豐七人組成。9月26日,中央書記處工作會議通過了任弼時提出的《中央書記處的任務和組織條例》。至此,中共中央建立了以中央書記處工作會議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機製。但是,實行過程中出現了兩個情況:一是1941年九月政治局擴大會議後,王明因病休養,不參加會議了;到1943年初,洛甫到綏德和晉西北調查去了;王稼祥、陳雲也因病休養了,原有書記處工作會議成員中許多人不能參與工作了。二是1942年5月21日,領導全黨整風運動的中央總學習委員會成立,由毛澤東、凱豐、康生、李富春、陳雲五人組成。6月22日,中央書記處工作會議決定,以後中央總學委會與中央書記處工作會議合並舉行。但是後來發現,這樣的書記處工作會議“等於各部委聯席會,與政治局區別不明顯”,沒有充分發揮作用。中央書記處工作會議的這種情況說明,中央政治局改革中央機構的預期目標沒有達到。

  第三,它是毛澤東威望在黨內和黨的領導層大幅度提高的反映。遵義會議事實上開始了毛澤東對全黨的領導,但毛澤東在全黨領導地位的確立經曆了一個過程。到 20世紀40年代初,黨曆經艱險不斷取得勝利、開創出敵後抗戰大好局麵、政治影響空前提高的事實,證明了毛澤東的正確領導,毛澤東在黨內和黨的領導層的威望空前提高。陳雲、任弼時在這時的談話很有代表性。

  1941年10月,陳雲在中央書記處和政治局會議上發言時說:“遵義會議前後,我的認識有一個過程。會前不知道毛主席和博古他們的分歧是原則問題,對毛主席也隻是覺得他經驗多。遵義會議後,開始知道毛主席是懂軍事的。紅軍南渡烏江後方才佩服毛主席的軍事天才。到莫斯科及回國後直至十二月會議,在獨立自主問題上、徐州會戰問題上,對毛主席有了更多的了解,認識到他是中國革命的旗幟。” “過去我認為毛澤東在軍事上很行,因為長征中遵義會議後的行動方針是毛澤東出的主意。毛澤東寫出《論持久戰》後,我了解到毛澤東在政治上也是很行的。”任弼時在1943年九月政治局會議上說:中央蘇區時認為毛澤東“有獨特見解,有才幹”。另外,1942年6月30日,劉少奇在山東分局紀念七一幹部大會上稱讚說:毛澤東是“精通馬列主義和中國實際情況為每一個黨員所擁護的黨的領袖”。黨的領導層對毛澤東的這種敬仰、信任和擁戴,毫無疑問是中央政治局授予毛澤東“最後決定權”的思想基礎。

  ■從製度上看,毛澤東的“最後決定權”存在和生效的時間並不長

  毛澤東的“最後決定權”是有特定內涵的:它僅限於書記處“會議中所討論的問題”。中央政治局在《關於中央機構調整及精簡的決定》裏明確規定:黨的一切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在中央政治局,“在兩次中央全會之間,中央政治局擔負領導整個黨工作的責任,有權決定一切重大問題”,“凡重大的思想、政治、軍事、政策和組織問題,必須在政治局會議上討論通過”。而“書記處是根據政治局所決定的方針處理日常工作的辦事機關,它在組織上服從政治局,但在政治局方針下有權處理和決定一切日常性質的問題”,“書記處必須將自己的工作向政治局作報告”。在這樣的關係和條件下,書記處“會議中所討論的問題,主席有最後決定之權”。也就是說,毛澤東的這個“最後決定權”既沒有決定黨的一切的權力,也沒有決定黨的大政方針的權力,而是根據政治局決策處理日常事務的權力。

   “最後決定權”是一種工作製度。它是對書記處工作程序的明確規定:在執行和貫徹政治局的決策的過程中,書記處在處理日常事務時,其成員討論、研究,最後由主席總結、集中,作出決策。職權與責任同在,擔任“主席”,是領導班子的最高負責者,自然就得最後拍板,作出相應的決定。

  這個“最後決定權”存在和生效的時間並不長。由毛澤東、劉少奇、任弼時三人組成、毛澤東任主席的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關於中央機構調整及精簡的決定》中的一個內容,在中央政治局通過這個決定後,新的中央書記處立即開始了工作。現在見到的資料說明,在政治局作出決定的第二天,即1943年3月21日新成立的中央書記處即召開了會議。但是,一年兩個月以後,即1944年5月19日,這個中央書記處會議決定:向即將召開的六屆七中全會提議,七中全會主席團由毛澤東、朱德、劉少奇、任弼時、周恩來組成,“七中全會期間一切日常工作由主席團辦理,原政治局及書記處停止開會”。5月21日,六屆七中全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央書記處的這個提議,決定:在全會期間由主席團處理日常工作,“書記處及政治局停止行使職權,中央各部委仍照常工作”。並推選毛、朱、劉、任、周組成主席團。應該說,根據六屆七中全會通過的這個決定,隨著中央書記處的停止工作,毛澤東的這個中央書記處主席的“最後決定權”也因此停止了。

  1945年4月20日,六屆七中全會閉幕。第二天,中共七大預備會議召開,會議通過六項決議案,其中規定由毛、朱、劉、周、任組成七大主席團常委會。任弼時傳達中央通知時指出:“大會主席團產生以後,六大以來的中央委員會就不存在了,其職權轉交給大會主席團。”既然六大以來的中央委員會不存在,在其基礎上建立的中央書記處及其職權理應也就不存在了。黨的七大選出了新的中央委員會,成立了新的中央書記處,而新的中央書記處的人選和職權與1943年3月成立的中央書記處,有很大的不同,並且再無“最後決定權”的規定。也就是說,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由毛澤東、劉少奇、任弼時三人組成、毛澤東任主席並且有 “最後決定權”的規定,並沒有在七大上傳承下去,而是隨著新的領導機構的建立而失效。因此,可以說,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賦予毛澤東的“最後決定權” 的有效時間是一年兩個多月。七大後黨中央實行的是集體領導、民主決策,毛澤東並不享有“最後決定權”。

  新中國成立後,“最後決定權”的規定雖然已經沒有了,但它在賦予者和承領者思想上留下的影響卻是存在的,兩者交相作用,助長了家長製作風的形成。

  毛澤東的“最後決定權”在當時對黨的領導體製產生的不良影響是不明顯的。鄧小平的話證明了這一點:“從遵義會議到社會主義改造時期,黨中央和毛澤東同誌一直比較注意實行集體領導,實行民主集中製,黨內民主生活比較正常。”1943年的這個規定與毛澤東晚年所犯的錯誤,沒有直接的關係,因為這個規定早已被停止和失效,以後黨並沒有再賦予毛澤東“最後決定權”,所謂毛澤東在新中國成立後使用“最後決定權”,是沒有製度依據的。

  但是,1943年的這個規定,是有悖於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的。因為,“最後決定”是根據大家討論、多數人的意見,還是“主席”根據自己的判斷、自己的意見而作出呢?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似乎都是可以的,甚至從它的形成過程看是偏向後者的。特別是這個“最後決定權”形成過程中體現出的黨內對領袖的過於崇尚的思想,和它對毛澤東在思想上產生的影響,則對新中國成立後黨內民主生活產生了不良的影響。“最後決定權”的規定雖然沒有了,但它在賦予者和承領者思想上留下的影響卻是存在的,兩者交相作用、交替影響,發展下去,必然助長了家長製作風的形成,以至於嚴重破壞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

  

  

  

來源: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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