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讀下麵的文章之前,我自己塞進一點私貨:
1. 聽從警察的命令。
2. 停車後不要下車,打開窗戶,把手放在方向盤上。
3. 千萬不要把手伸進口袋掏東西。掏錢包取駕照時要征得警察同意。
4. 手裏千萬不要持有任何物體。
5. 不要跟警察爭吵或發生肢體衝突。
6. 如果不在車上,要將兩手放在腦後。
違反以上各條都可以引起警察開槍擊斃。
下麵是轉貼的文章:
文章來源: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65192/201402/13309.html
===================================================
前兩年給央視一個劇組當了一個月司機。帶他們在美東幾個州四處取景。期間導演問過我一個問題,“小劉啊,你是不是犯過事?為啥見到警察和耗子見到貓一樣?”
美國警察扮演的就是這樣的一個角色。
近些日子發生了幾起較為有影響的案件,如OSU陳同學因通宵學習被校警逮捕事件,以及紐約華人老人被警察暴力執法事件。 也進一步凸顯了華人對美國警察係統的不熟悉所帶來的衝突,因此這裏應北美留學生日報的邀請說一下美國警察的角色,所擁有的權力以及如何在日常應對美國警察的盤問。
(一)什麽是美國警察,以及美國警察的類型。
從整體看,美國警察主要分為聯邦和地方警察,地方經常包括,州和郡(county國內經常翻譯縣,我個人不讚同,因為中國體製縣在市以下,因此這裏用郡代替)/市及特殊區域(如學校,監獄等)等,聯邦和各州的警察分別行使聯邦和州所賦予的警察權力。州以下的警察的權力則由各州自行決定,除了聯邦警察外,州警、市警和郡警長及私人保安與聯邦政府沒有任何的從屬上下關係,乃是直接由地方政府所領導。
聯邦警察(federal agent):美國聯邦警察機構主要分屬聯邦政府的司法部(DOJ)(O注釋:鼎鼎大名的聯邦調查局(FBI)就隸屬於司法部) 國土安全部(DHS)及美國國會警察局(USCP)等。聯邦警察機構的主要職能是執行各項聯邦法律,維持美國華盛頓特區治安,及打擊全國性的重大違法犯罪等。作為平常人,除了在電視裏很少會直接和聯邦警察打交道。如果有人向你亮證件,向你要求配合調查的時候,你會知道,你很可能攤上大事了^^
美國司法部下屬的幾個比較重要的執法部門:
美國法警局(USMS) 其警察的名字是USMarshal。其中的警員可以稱為聯邦法警。隸屬於美國司法部。他們的職責包括保護聯邦法官,證人保護計劃,追捕跨州罪犯,押送囚犯等。
聯邦調查局(FBI)
聯邦監獄局(BOP)
美國緝毒局(DEA)
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的幾個比較重要的執法部門
特勤局,UnitedStates Secret Service,簡稱USSS,最早隸屬財政部負責打擊偽鈔,後來業務擴展從打擊經濟犯罪到保衛總統,現在歸國土安全部管理。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縮寫:CBP)是美國國土安全部規範和促進國際貿易,征收進口關稅,並且執行美國貿易法律的一個機構。
美國海岸警衛隊(UnitedStates Coast Guard,簡稱USCG)海岸警衛隊受國土安全部和海軍雙重領導。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英語:United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下麵再看一下地方警察:
州警: 美國各州政府都有自己的警察機構,一般隻執行本州的法律,不受聯邦警察的領導和約束,而是對各自的州長負責。這裏注意,州警察一般在郡/市等地方警察機構不管的地區來履行責任,例如在州界公路上巡邏和解決交通事故等。在美國,州警察的活動範圍不大,其權力限製於與各州裏各種政治因素所起的作用有關,州警察局長大多由州長親自任命。一般普通人在告訴公路上因超速被叫停,遇到的就是州警。州警一般被叫做StateTrooper,或CO(cooperationofficer 獄警)
市警:美國城市警察執法機構都是受到城市行政機構管轄 的,但是在具體管理形式上聯邦政府則沒有統一的規定,在采用獨任市長製的城市裏,城市警察局機構由市長負責,而在采用議會製的城市裏,警察機構由警察委員 會領導。城市警察是美國機構中最龐大、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城市警察局雇用的正規警察約占全美國正規警察總數的3/4。其分類包括:Policeofficer(警官)Sergeant(警長)Detective(警探)commissioner(局長)或 police chief(局長)等
城市警察肩負執行法律,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向社會提供服務等責任。作為普通人,你平常見到的絕大多數警察屬於這一類型。而作為學生,你有時候遇到的校警(campuspolice),也是地方警察之一,不過別搞錯,校警可不是保安哦,在大學校園裏擁有逮捕等執法權。
郡警(countysheriff),美國郡警察機構數量不少,但是規模小,大多數正規警察不足10%。 郡警察局是根據美國各州的法律成立的,各州的法律對郡警察局長的任期和產生辦法都有明文規定。各郡警察機構的主管人均由選舉產生,郡警察局長比其他地方政 府官員具有更高的自主權,大多數警察局長是該地區威望較高的人。在美國,郡一級的行政機構並不大,尤其在市規模較小的地區。因此郡警察局長大多數是集刑事 司法係統三方麵職能於一身,這是美國郡警察機構最獨特的警察工作,他們還是法庭上的一名官員。郡警察不但負責向居民發送逮捕證和傳票,而且亦要為法庭提供 保衛服務,同時大多數郡警察機構還要負責做好地方的監獄管理工作,有些郡的警察局長還兼任監獄的監獄長。Sheriff(縣治安官,警長)DeputySheriff(鄉村警察,Sheriff的手下)Marshal(警官,這可不是聯邦法警)別搞錯。
看完這些,你就大概知道你平時打交道的警察都是誰了。
(二)美國警察的執法權。
剛來美國的同學都會很明顯感覺到中國警察和美國警察的不同。 這個體會是正確的。簡單來說,不同點有兩個。
1. 中美警察警務範圍不一樣,中國警察分工很細,如派出所的民警,交管局的交警,巡警隊的巡警,還有辦大案的刑警,各司其職,各管一段。美國大部分郡/市警察由於人口密度底下,單位人口負擔不起這麽多的警員數量,因此分工並不細,一警多能,什麽都得會、都得管。
2. 中美警察執法權不一樣。和中國不同,美國警察有滯留權、訊問權、搜查權、逮 捕權,隻要逮捕嫌犯,不需要請示任何人,銬上手銬就往監獄送,然後協助檢察官把案子一辦到底。而中國警察在采取強製措施時由於分工細致則要經過許多請示和 審批手續。其中最不同的就是所謂的自衛權。即當警察感到(注意是感到,不是實際證明)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采取“高人一級”的自衛方式。什麽是高人一 級,即比對方暴力等級高一級的暴力方式自衛。簡單來說是這樣的:
對方空手,警察可以使用辣椒水,電擊槍,警棍等方式自衛。
對方手裏有冷武器(水瓶子也算,隻要是有東西,就是一張紙也算),警察可以使用手槍自衛。
對方手裏有手槍,警察可以使用長槍自衛。
對方手裏有長槍,警察可以呼叫特戰隊,並用一切手段自衛。
最關鍵的一點:當不確定對方有什麽狀態的時候,按最高方式處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和中國不同,美國警察開槍不必對空鳴槍示警。 而是直接射擊目標,其核心原因是,美國不禁槍,鳴槍本身容易暴露自身位置,為警察招來危險。
這種權威引申出一套美國警察執法的日常規則,核心就是 要當場聽從警方的命令。一開始可能是口頭命令,如若你不從,可能就是將你滯留或帶上手銬;如果你再反抗或試圖對警察動武,那很快就會被放倒在地;最嚴重的 是你如果做出了手放衣袋掏東西的動作,警察可能敏感地將其視作掏槍,然後瞬間將你擊斃。
有了這些背景知識,我們再來看華裔老人黃康春受傷事件就能理解更多了。首先,該新聞的背景是:該路口是當地一個事故頻發地段,近期連續發生喪命車禍,警方被要求更嚴厲執法,事發當天紐約警方共向18名亂穿馬路的行人開出了傳票,而黃康春就是其中一名。其次,老人因為不懂英語,連續幾次違抗了警察的命令,並與警察發生了肢體接觸,這顯然在事實上觸犯了美國警察的執法規則。如果老人當時有手揣兜裏掏東西的動作,被當場擊斃也不是不可能。在這裏語言不通固然是問題,但是更多的是中美兩國警察執行規則不同導致的習俗不同。
看了這些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麽拿應對中國警察那一套來應對美國警察會有嚴重問題了。 每年發生的華人和警察衝突裏大部分都是這種理解不同導致的。
(三)如何正確應對美國警察
在讀這個部分前,先請記住以下兩條:
1. 以下信息僅針對美國。
2. Disclaimer: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provided forinformation purposes only and is not to be construed as actual legal advice nortake the place of legal counsel.
然後大聲閱讀以下內容,並牢牢記住:
坦白從寬,牢底做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由於中國套近乎習慣,很多人都喜歡和警察聊天,問題是在美國和警察聊天往往越聊麻煩越大。
為什麽?
很簡單,因為大部分中國人認為警察是好人,是抓壞人 的。人們覺得道德就是法律,隻要自己的作為在自身道德標準上沒有什麽問題,那麽警察肯定不會來莫名其妙的找自己麻煩的。可現實是很多人因為自己都想不到的 小事遭到聯邦重罪起訴。這種觀點必須顛覆,因為美國警察並沒有你想象的那麽完美,他們是被允許釣魚執法的。地方警察在罰單裏是有分紅的。警察雖然不允許刑 訊逼供,但是他們可以通過誤導你等方式讓你承擔不屬於你的罪責是被允許的。 他們把你關入監獄是對整個係統有利的。 在美國,警察是一種職業。不是中國宣傳意義中公仆,警察不會替你去死。相反,如果麵對死亡可能,他們會讓你先死。美國警察一句著名的格言就是,我寧願被十二個人審判,也不願意被六個人扛著(扛棺材的是六個人,陪審團是十二個)。因此把警察當朋友完全沒必要,更不說套近乎。
那麽下一步我們要看看警察的執法權限:
1. 你的權力是你自己的,不要隨便給出.
不少華人在警察要求的時候往往隻會說yes這是非常錯誤的。 這實際上是將定罪的權力給了警察。尤其是當警察惡意找茬的時候,更是躺倒任人捶。 記住,你有不被搜查的權力。 這是憲法第四修正案權力。
什麽是憲法第四修正案?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英語:Fourth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國權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無理搜查和扣押,並要求搜查和扣押狀的發出有相當理由的支持。原文如下: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譯文: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例如,某個案子的當事人被一個很普通的闖STOP標誌被攔住,然後竟然同意警察搜查他的車。結果他吃完醫生開的藥以後瓶子沒有扔,用來裝其他東西,他自己都沒有注意到,警察在車上搜出了那個小瓶子,然後當事人被逮捕,被以一項和嗑藥相關的重罪起訴。
這冤枉不?
因此,請和我一起大聲讀,並牢牢記住:
I don't consent to any searches!
I don't consent to any searches!
I don't consent to any searches!
I don't consent to any searches!
同樣,你的住宅也受到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如果警察要進入你家,你應先問一句 “Do you have a warrant to enter?” 如果對方說沒有,你可以馬上拒絕警察進入。正確說法是。”Officer,I can’t let you in without warrant.”
2. 警察要有合理理由(ProbableCause)搜查你
即使你反對了搜查,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搜查你,他也有法律允許的搜查權。但是他需要很多其他手續,讓我們再來看一個案例。
某天A抽大麻後在回家路上超速被攔住了。警察聞到了滿車的大麻味,然後問A有沒有抽weed。A拒絕回答,然後告訴警察:Idon't consent any searches. 警察無線電叫了一條drugdog過來,把A的車從頭到腳聞了一遍,然後狗有了PositiveReading. 這時候警察會打電話給DistrictAttorney Office, 申請逮捕令(warrant)來搜查A的車。狗的positivereading就是這裏的probablecause。 這種情況被逮捕是肯定的,但是能否定罪,怎麽定罪還是未知數。
這種時候律師就該出場了。而作為被逮捕人,則一定要執行自己的沉默權(米蘭達權力)也許有朋友又會問了。什麽是米蘭達權力?
米蘭達公約(英語:MirandaWarning、Mirandarights),又譯米蘭達忠告、米蘭達告誡,或米蘭達宣言,是指美國警察(包括檢察官)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384U.S. 436 (1966))一案的判例中,最終確立的米蘭達規則。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須對其明白無誤的告知其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而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 米蘭達告誡的英文原文如下: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you wish one.
譯文: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而且將會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審問之前,你有權與律師談話,得到律師的幫助和建議;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問時在場;如果你希望聘請律師但卻雇不起,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律師。
因此一定記住,如果你被逮捕,千萬千萬別和警察說話。比如有一個人抽大麻給抓了,結果審訊的時候說了自己賣了一包給室友,結果最後是以販賣違禁藥品被起訴了,這罪就比單純抽大麻重多了。
這裏請和我一起大聲讀,並牢牢記住: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3. 如何判斷事態的嚴重程度
我們先拿一個超速案做例子
其實答案再簡單不過了,因為警察什麽都不知道(裝作什麽都知道),所以才需要問你。如果警察什麽都知道且有充足的證據,他會直接去DistrictAttorney Office找Prosecutor直接起訴你而不是來和你浪費時間。所以,審訊的根本目的就在於利用人的各種心理特點,從你口中套證據,更可怕的是經驗豐富的審訊人員可以讓你把不是你做的事情也讓你感覺是你做的,心安理得的寫下供詞然後簽字畫押,整個過程就好像盜夢空間。
既然你已經知道什麽是審問了,那麽如何搞定審問,最管用的一句話還是:I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before my attorney present. 隻要你說了這句話,警察拿你一點辦法也沒有。
另外注意,雖然美國理論上不允許刑訊逼供,但是擦邊球 如長時間不許休息,獨自關押,誘導問題,大聲吼叫,指著鼻子指控等手段仍然屢見不鮮。警察之所以有時能讓無辜者承認沒有犯下的罪行,這就證明了警察在心理 操縱方麵的過人之處。現代審訊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點。這些弱點的暴露一般依賴於人在經曆截然相反的極端時所產生的壓力,如主宰和服從、控製和依賴 以及後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審訊者能根據嫌犯的個性和經曆,將環境和技巧有效地結合起來加以利用,那麽即使是最頑固的罪犯到頭來也會坦白招供。學者估 計,在美國約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審訊時認罪的。
請注意,直到20世 紀初期,在美國,刑訊逼供還是一種廣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隻要嫌犯簽下一份棄權書,聲明供詞是自願招出的,那麽警方通過“酷刑逼供”(不給食 物和水、用強光照射、折磨身體和長期隔離,用橡膠管和其他一些不會留下傷痕的器械鞭打)獲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納的。不過,在20世紀30年代至60年代間,對警務戰術的整頓逐漸改變了審訊方法。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對非自願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況才開始真正發生變化。在布朗(Brown)訴訟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拋出一份“自願”供詞,而這份供詞是在警察反複將嫌犯吊在樹上鞭打後獲得的。法院的裁決很清楚:通過暴力獲得的供詞不能作為法庭審判的依據。到了20世紀50年代,不僅警察通過毆打嫌犯得到的供詞被視為非自願供詞,而且通過以下這些方法獲得的供詞,也將被視為非自願供詞:對嫌犯的拘留時間超過必要長度、不允許他睡覺、進食、飲水或者上廁所、許諾當嫌犯招供後給其某些好處,或者威脅嫌犯如果不招供則將對其實施某些傷害。
因此,如果你無罪,就一定要保持沉默,並默念文章開始的那段話。
坦白從寬,牢底做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woul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until my attorney is present."
如果你被上文提到的虐待行為對待,已經要記住各種細節,留下證據,並和律師陳述,你會得到法律的保護的。
對於更細節的如何麵對警察,請去youtube查詢 “10 rules for dealing with Police”
望大家都能學好如何麵對警察,並作出合理合法的行為來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