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於《小販殺城管》案
(2007-04-11 2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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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天,小販崔英傑殺死城管李誌強一案,在各路媒體和網絡上鬧的沸沸揚揚,就連中央級媒體CCTV也在報道此事。大家普遍比較同情小販的處境,同時也反應出了對城管製度的不滿。
案件回放:
去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澱城管監察大隊在中關村執法,賣烤腸的小販崔英傑因三輪車被沒收,揮刀刺進城管副隊長李誌強的脖子,李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李誌強成為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成立8年以來,首名因公殉職的執法人員,隨後李誌強被北京市委追認為“革命烈士”,12月12日崔英傑被控故意殺人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審。
今天上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的海澱城管大隊海澱分隊副分隊長李誌強被殺案一審宣判,凶手崔英傑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刑兩年。
他的律師陳詞:
“販夫走卒、引車賣漿,是古已有之的正當職業。我的當事人來到城市,被生活所迫,從事這樣一份卑微貧賤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終善良純樸,無論這個社會怎樣傷害他,他沒有偷盜沒有搶劫,沒有以傷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莊嚴地向各位發問,當一個人賴以謀生的飯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無路的絕境,將心比心,你們會不會比我的當事人更加冷靜和忍耐?”———2006年12月12日,小販崔英傑被控故意殺人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審。他的辯護律師夏霖在法庭上的慷慨陳詞。
從他的律師辯護詞上,就能看出目前中國人的法律意識和遵守法律的水平。
小販來到城市“被生活所迫”,幹起了為法律所不允許的事情。什麽叫“為生活所迫”?找不到工作是目前中國的一大問題,並不僅僅是他才有的。難道每個人都可以因為“生活所迫”而去隨便違法嗎?
“無論這個社會怎樣傷害他,他沒有偷盜沒有搶劫,沒有以傷害他人的方式生存”,這個社會怎麽傷害他了?僅僅是因為他沒有謀生長處而沒有找到他想要的工作?沒有偷盜沒有搶劫,這是他的優點嗎?沒有以傷害他人的方式生存,難道這不是一個“人”所應該具有的基本品質嗎?笑話!
律師應該是以法律為準繩的,在法庭上要以法律語言為主。說出這麽多煽情卻沒有法律依據的話來,簡直有損“律師”的職業素質,讓人很懷疑他的律師職業水平。
如果按照他的邏輯,是不是在澳洲的所有留學生都可以去悉尼大橋上擺地攤而不用任何許可?如果警察來查抄,是否就可以拿刀子去紮警察?這種事情在世界各地都是不被允許的,為什麽在中國就可以出現這種邏輯?
不可否認的是,“城管”是個很有中國特色的玩意,誰也說不清楚他們到底是幹什麽的,他們的所謂“執法”是否真的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在城管的所謂執法過程中,會有很多粗暴執法的痕跡,比如暴力執法,毆打小販,濫罰款,索要保護費中飽私囊,欺負老實人等等。但是這些行為並不能歸咎於城管條例,隻能說是執法人員個人素質問題。中國人就這素質,短時間內是改不了的,換一批人來幹這活,情況還是一樣的,但這並不能成為暴力抗法的理由。
在目前的中國,這就是現狀,這就是法律。作為一個公民,就應該無條件遵守。如果大家都覺得城管的法律不合適,那麽應該通過立法機關來改變,正確行使自己手中的投票權利。如果連這點基本的法律常識都需要辯論,那無論中國的經濟有了多大的所謂“發展”,都永遠實現不了法製和民主,中國也就永遠是中國,永遠會被西方國家所排斥。
最近很多國人,很為中國所謂的“發展”而驕傲,往往說出來的一句話是“現在上海北京發展多快呀,跟國外也差不多”。這句話的潛台詞就是:1,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樓蓋得多;2,環境衛生水平也直追西方城市;等等。有沒有想過,如果沒有這些城管們每天在外邊狐假虎威,那中國人的這些沾沾自喜從哪裏來?上海會比孟買更好些嗎?就這些言論所體現出的素質看,未必!
曆史課上我們都學過,在英國資本主義萌芽和圈地運動時期,很多農民被趕到了城裏,沒有工作,生存環境惡劣,社會治安惡化。英國人是怎麽幹的?嚴厲打擊所有的刑事犯罪,把罪犯們抓起來關進監獄,服各種苦役。當然,當時正巧有了地理新發現,可以把這些罪犯送到美國和澳洲。但請相信,即使沒有美國和澳洲,英國人也不會輕易饒恕刑事犯罪的,這是文化所決定的。“法不責眾”這個詞,是不會出現在西方人的思維中的。惡劣的人不得活,活下來的才能活的好。所以才有今天以英國文化為代表的強大的西方社會。
什麽時候中國也能象西方國家一樣,真正地實現“法製,民主”呢?我看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