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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已經過去十幾天了,但是夏女士至今心有餘悸。她做夢也想不到,就為了退一盒價格為$20.99的巧克力,她居然被警察帶了手銬押出商場,還被開了一張$60的罰單,而且被禁止在一年內進入該商場。夏女士不明白,她到底犯了什麽王法?這加拿大還講不講人權?
夏女士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在2011年的聖誕節。當時她帶著8歲的女兒來到士嘉堡Town Center,因為孩子喜歡,在一家商場內買了兩盒包裝精美的巧克力,每盒價格為$20.99。 聖誕過後,其中的一盒打開吃了,另一盒沒有動。夏女士覺得這盒巧克力除了包裝好看外,裏麵的巧克力和價格幾元錢的巧克力沒什麽區別,有點不值,就決定再去逛商場時順便退掉。
聖誕過後,當她們母女來到商場退巧克力時,被告知這是應季銷售產品,不能退。夏女士覺得很奇怪,既然是應季銷售產品,為什麽不事先提醒消費者?店員告知已經提醒消費者了,夏女士便要求店員出示這個提醒貼在哪裏。店員說在商場的網址上有提示。夏女士不高興了,商店裏沒有任何提示,把提示放在網頁上,誰購物之前還會想到要先去瀏覽商場的網頁呢,這說不過去。於是便要求與經理對話,結果經理和店員的說法一致。
夏女士很氣憤,加上自己的英語水平有限,說話的聲音就高了幾個分貝。沒想到經理請來了保安,保安命令夏女士馬上離開該商場。夏女士拒絕離開,說:我是消費者,我對商場服務有意見,憑什麽不讓我說話?
沒想到保安報了警,警察到現場後命令夏女士離開,夏女士依舊堅持自己的看法,並請警察主持公道。結果警察掏出手銬當初逮捕了夏女士,並將她拉出商場。當時夏女士的孩子就在身邊,孩子剛來加拿大不久,英語不靈光,夏女士擔心孩子走丟,便用中文喊孩子緊緊跟著自己。結果警察聽見夏女士用中文喊,就快速將她推進商場保安部,將門反鎖後出去了。
大約過了一個小時,警察回來,查看了夏女士的手包,將裏麵的東西全部倒出來,並問夏女士最近有沒有看醫生,有沒有吃任何藥物。夏女士心想,警察看來是把她當作精神病了,真是豈有此理。
夏女士想要討個說法。記者為此谘詢了馮誌強法律事務所負責人馮誌強先生。馮誌強說,就夏女士敘述的情況看,她忽略了加拿大的法律。在中國如果人們大聲嚷嚷或吵架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加拿大情況就完全不同了,這是一種刑事犯罪。法律上規定的assault 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肢體衝突,比如動手打人,還有一種是言語衝突,比如恐嚇、罵人,這些都是言語侵犯,同樣是犯罪。
夏女士認為自己是消費者,有權在商場內維權,所以當保安責令她離開時沒有立即離開,這是夏女士的過錯。在加拿大,商場都是私人物業,如果他不允許你進入,你進入了就算侵犯私人領地。實際上對消費者來說進入商場不是法權,而是商場給你的特權,所以當業主命令你離開時必須馬上離開,維權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和程序。
馮誌強說,夏女士唯一可做的就是可以投訴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有沒有行動粗暴。比如警察在逮捕時一般會命令:請把手放到後麵去,我要逮捕你。具有黑色幽默色彩的是,一般警察還會問你手銬舒服嗎?馮誌強說,在加拿大被逮捕不是什麽大事,不要以為這很丟人或者以為自己犯了什麽罪,這和中國情況不一樣。
至於警察給的一張60元的罰單,馮誌強說,這是觸犯城市附例而罰款。交了就行了,不會有刑事記錄。
陳楚標:擅闖條例是安省法例
多倫多警隊華人社區聯絡主任陳楚標稱,該名華裔女士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安省法例中的擅闖(Trespass)條例,即在私人地方做了不應該做的事,業主或者房東有權命令你立即離開,並且有權限製你一年之內不得重返該物業。
陳楚標表示,安省法例規定,除非當事人在該物業內居住或者上班,否則無權在此逗留,業主有權做任何限製,如有的商場規定不能在商場內吃雪糕,或者不能在商場內玩滑板,任何進入商場的人士都必須遵守,至於退貨或者退款,可以循其它途徑解決,比如以書麵形式或者向上級單位投訴,或者向政府消費者部門投訴,總之不能在商場內與職員發生語言或者肢體衝突。
他說,警察到場後一般會向這些違反擅闖條例的人士開出罰單,而不會予以刑事起訴,所以這些人不會留下刑事記錄(案底),就像在商店偷竊,警方一般不會予以5000元以下的刑事罪起訴,多數處以罰款。
陳楚標續稱,新移民來到加拿大,需要了解加拿大的法律,免得在與人發生衝突時吃虧。
這個case我覺得,感覺上退不退上,超市有點理虧。如果一定要走退的話,可以走別的渠道,不行就去法院,不過誰又有那個時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