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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中國群體性事件

(2011-10-30 08:28:30) 下一個

-------信源:陳良谘博客------
當我們將群體性事件放在社會這個大背景下,探討群體性事件為什麽會發生,就會發現自己進入了迷宮。群體性事件的成因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法律、心理等等眾多層麵,各種因素相互交織疊加,分析起來很糾結。目前對群體性事件成因研究的理論依據主要來源於西方關於社會運動的有關理論,盡管有的缺乏中國特色,但總體上看分析得比較透徹。下麵,我對相關問題進行疏理,從背景、政府、群體(個人)等具體因素切入,進行簡要的分析,並探索減少群體性事件的根本性路徑。

群體性事件的十大成因

關於群體性事件的成因,中國行政管理學會課題組《中國群體性突發事件成因及對策》可謂是對該問題研究的集大成者。從目前搜集到的相關資料來看,有的依據西方關於社會運動的有關理論,對中國群體性事件的成因進行了係統化的疏理;有的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結合當前中國的實際,對群體性事件的成因進行了理論化的探討,期望建立中國式的關於群體性事件成因的理論模式。但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其基本內容不出其左右。該書作者在疏理了中外學者對相關問題的探討之後,提出了中國群體性事件的10大成因:

一是體製轉軌過程中利益和結構調整引發的矛盾衝突。這是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宏觀因素,或者說是深層次的社會背景性根源。

二是社會保障滯後和就業矛盾的問題相對突出。特別是在當前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大量農民工下崗失業,大量畢業生就業困難,由於社會保障的缺失,他們的基本生存問題成為了嚴重的社會問題,處理不好,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三是不法違規行為導致的嚴重後果。社會上的一些人受經濟利益驅使,無視法律道德,趁一些政策法規尚未出台或不盡完善之際,采取非法或不正當的手段,坑蒙拐騙,欺騙群眾,騙取錢財,製造了不少社會矛盾,給社會穩定帶來了很多隱患。如非法集資、高息攬儲;非法傳銷、謀取不義之財;製假售假,危害百姓等。

四是基層組織軟弱渙散。其中典型是農村地區的基層組織。在中央政府取消農業稅後,農民與基層政權之間的聯係渠道減少,基層政府特別是鄉政府職能轉變遲緩,角色定位不清,導致消極無為,無所適從,找不到工作的突破口,對社會上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不願管、不敢管。

五是有的領導幹部政策水平不高。主要是指某些領導幹部不能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能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缺乏民主和科學的決策觀念,決策水平低,嚴重影響改革和穩定。

六是官僚主義作風和腐敗現象嚴重。2004年1月12日人民日報刊登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紀委第三次全體大會上的講話,明確指出黨內存在十種不正之風,對官僚主義作風進行了準確、全麵的闡述。

七是有的群眾思想觀念陳舊僵化。主要表現是有的群眾維權意識增強,但守法意識薄弱;有些群眾存在一定的從眾心理和僥幸心理;相當一部分人受計劃經濟的影響根深蒂固,依賴意識十分嚴重。

八是法治建設相對滯後。主要表現是法製製度建設不盡完善,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缺失,這是導致目前一些本來應該和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正常解決的矛盾而得不到解決,最終引發群體性事件。

九是社會缺乏自我調控機製。我國社區建設還比較落後,行業協會、非政府組織、社會自救組織等還處於發育階段,導致社會缺乏自我調控能力。

十是敵對勢力的插手、煽動和操縱。

從理論來源上分析,作者以馬克思主義社會理論為基礎,同時受斯梅爾塞的加值理論、塗爾幹的社會變遷理論以及有關社會結構理論的影響。

這也是目前中國理論界應用比較廣泛的幾種理論。若將其進行歸類,可分為背景因素(1、10)、社會因素(2、3、8、9)、政府因素(4、5、6)、群體(個體)因素(7),當然,社會因素與政府因素有時是糾結在一起的,很難分清是政府因素還是社會因素(如2、8、9)。下麵將從背景因素、政府因素、群體(個人)因素對相關成因進行介紹。

背景因素: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基礎

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是對當前中國社會特征最為權威的描述。經濟轉軌是指我國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向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變;社會轉型則意味著從經濟體製到政治體製、文化體製、社會管理體製甚至意識形態領域等各方麵都發生了深刻變革。作為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無論是經濟轉軌還是社會轉型,涉及人數最多、規模最大、情況也最為複雜。用官方標準語言表述:我們在發展進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無論是規模還是複雜性,都是世所罕見。有的文章曾這樣總結:我國社會形態已經從封閉半封閉的靜態社會轉向麵向世界的動態開放社會、從意識形態高度統一的單一型社會轉向豐富多彩的多元化社會、從生存型社會轉向發展型社會;社會治理模式由帶人治色彩的倫理專製型社會轉向法理型的民主法治社會、從政治掛帥主導一切轉向以人為本。可以預見,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呈現在我們麵前的將是一個越來越開放、越來越流動、越來越自由、越來越分化、越來越分散的現代化社會。

從社會變遷理論來分析,經濟轉軌、社會轉型必然導致人們思想價值觀念嬗變,社會結構重組,利益格局調整,社會階層人員流轉加快。而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利益集團、社會階層、社會成員等社會結構各組成部份相互碰撞、磨擦,必然產生大量社會矛盾,特別是經濟利益加速分化使社會出現“失衡”,社會階層加速分化使社會出現“失調”,社會共同體加速分化使社會出現“失控”,社會價值觀念加速分化使社會價值體係出現“失序”,人們無所適從,導致整個社會處於相對不穩定狀態。

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曆程來看,我國改革開放30年取得了偉大成就,同時也積累了許多矛盾和問題。改革到了今天,容易解決的問題基本上得到了解決,現在麵臨的幾乎都是難啃的“硬骨頭”。過去一項改革措施的出台,往往使大多數人受益;現在深化改革很難使群眾普遍受益,有的甚至還會損害一些群體的利益,如果處理不當,各種矛盾極有可能集中爆發出來。

把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放在世界曆史的大進程中來看,我國用幾十年時間走過了西方發達國家一二百年走過的曆程,這就意味著西方國家在不同曆史發展階段漸次出現的各種社會問題,在我國幾乎可能同時出現。根據國外經驗,人均GDP進入1000—3000美元(現在又有人稱1000—5000美元)時期,各國社會都會進入不協調因素的活躍期和社會矛盾的多發期,進入社會結構深刻變動、社會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風險期。這是任何一個治理國家、社會的政黨都不得不麵對的一個特殊階段,中國也不例外。

從我國當前所處的國際環境來看,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國際背景也不能忽視。中國在融入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從中確實獲得了不少利益,同時,全球化所具有的風險傳遞機製和風險生成機製也使中國加速了社會風險的累積。特別是當今世界並不太平,金融危機、民族分裂、恐怖主義等在世界各地肆虐,其傳導到中國社會,對我社會穩定的影響不容低估。目前西方理論界關於社會運動成因有一個基本觀點,即社會運動是可以製造出來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所謂的敵對勢力完全可以在中國製造出群體性事件。正因為如此,《中國群體性突發事件成因及對策》中有這樣的一段話比較經典:“在當前,雖然階級鬥爭已經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但由於社會主義製度還不完善,在國內國際上還存在極少數的敵對勢力,企圖分裂國家,破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一些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背後,常有少數人在幕後操縱,挑動群眾的不滿情緒,擴大事態,增強黨和政府的處理難度。同時,境外敵對勢力往往利用我們發展中出現的暫時困難和工作中的某些失誤挑撥是非,製造混亂。”

在這樣的國際和國內、曆史和現實的背景之下研究群體性事件,一般人都得出這樣的結論:就群體性事件個案來講,有其偶然性;但從總體來講,又有其必然性。或者說,一個地方沒有發生群體性事件,可能會在另一個地方發生;今天沒有發生群體性事件,可能明天就會發生。但這種過於肯定的結論,給人的感覺是在群體性事件麵前無論是政府還是個人都無能為力,質疑也是必然的。我國目前社會發展進程,屬於精英推動型,盡管在我國也有基層民眾用按手印的方式推動改革,但從他們戰戰兢兢的狀態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隻要精英們不高興,隨時可以把這個改革之火掐滅。這就注定了我國現代化過程中解決社會問題的製度化程度不高,很多問題的解決需要依靠人治或者說需要領導者個人的魅力。也就是說,社會背景隻能是一種可能,而不是一種必然,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與政府的關聯度遠遠比社會背景的關聯度要大。孫立平在《群體性事件斷想》中的觀點比較中肯:“近年來增多的社會矛盾,與1000美元3000美元的問題沒有什麽必然聯係,而是與我們工作上的失誤,與沒有在實際工作中很好處理這些問題有關係。而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社會矛盾凸發期的說法,不僅成了一些人推卸責任的借口,而且還造就了一種緊張的社會氣氛,從而妨礙了正常的利益表達和與此有關的製度建設。”

政府因素:群體性事件產生的關鍵

群體性事件衝突的雙方無論是何組織、何群體,最後都需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出麵協調或解決。很多案例表明,衝突的起始因素與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無關,但最終發展結果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卷入其中,成為衝突的一方。可以說,政府因素在群體性事件產生的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般來說,政府的控製力越強,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機率越小;政府的控製越弱,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機率越大。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對社會控製的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有的文章總結出四個方麵:一是從單位控製向社會控製轉變,二是從單一型控製向複合型控製轉變,三是從封閉型控製向開放型控製轉變,四是從非製度型控製向製度型控製轉變。這些變化,是我國政治進步的重要表現。同時必須承認,目前政府對社會的控製度在總體水平上有所下降,這是社會急劇變動時期必然出現的現象。從個案來看,群體性事件之所以能夠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控製力弱化引起的。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我國行之有效的社會控製機製的核心是單位製,即以檔案製、戶籍製、層級管理為手段的控製方式。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政府作為唯一的社會管理主體的地位受到嚴重衝擊:在農村,人民公社製度逐步解體,農民不再依附在土地上;在城市,國營企業實施改革,企業辦社會的職能被逐步剝離。在這樣的背景下,人口流動加快,城鄉分割的戶籍製度也日益鬆動,作為社會控製細胞和社會福利供給的單位逐步變成比較單純的工作場所,“單位人”也轉變為“社會人”,在社會人與國家之間、社會人個人之間形成了新的社會關係、矛盾和衝突,對政府的管理提出了新挑戰。

就政府來說,舊的社會控製手段因單位製功能的喪失而逐步失去作用,而新的社會控製機製因在建立和完善之中而效力不強,特別是基層組織對公民的行政控製弱化,號召力、凝聚力、約束力和說服教育作用減弱,一些農村地區和廠礦的基層政權軟弱渙散,形同虛設,對出現的矛盾問題不願管、不敢管、無力管,有的甚至被宗族勢力、黑惡勢力操縱、取代,成為誘發群體性事件的一個重要因素。

從群體性事件的案例來分析,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關鍵因素在於政府與民眾爭利益。政治學中有一個基本原理,即作為公權力行使者的政府名義上是代表民眾利益的,但由於其作為一個獨立實體具有不斷擴張自己利益與權力的天然本性,其與民眾之間必然產生利益的衝突,也就是說“官民對立”是一種必然,或者說是一種常態,一個成功的社會必須有製度性的機製對之進行有效的抑製。與民爭利最典型的反映就是政府官員為滿足個人的一己之私貪汙腐化、侵害群眾的利益。翻開報紙雜誌,一個個貪汙腐化的案例讓人觸目驚心,普通百姓辛辛苦苦積累的財富,轉眼間落到少數幹部的腰包,在許多情況下群眾上告無門,民怨因此不斷累積。與民爭利的另一個表現是官僚主義盛行,政府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近年來,一些領導幹部宗旨意識淡化,群眾觀念淡薄,官僚主義嚴重,在出台重大政策、舉措時,不是從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角度考慮問題,而是從自身政績、名位考慮,從方便管理、方便執法的角度考慮問題,不顧民意,硬性推行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項目”;一些幹部嚴重脫離群眾,作風飄浮,不傾聽群眾呼聲,不關心群眾疾苦,習慣於發號施令,不願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對人民群眾的困難和問題,不是積極解決而是能推就推,能拖就拖,群眾遇到的問題和困難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致使群眾與黨和政府的對立情緒越來越嚴重,領導幹部與群眾之間的距離越來越遠,使小矛盾釀成大矛盾,最後釀成群體性事件。特別是一些政府官員在GDP考核指標的推動下,在對待群眾利益問題上,常常會出現立場性的偏差,他們不是站在弱勢群體的立場上保護廣大群眾的利益,而是為了追求經濟速度的高增長,不惜犧牲群眾的長遠利益,如引進一些高汙染的企業、大量低價占用土地等,成為老板剝奪群眾合法權益、損害群眾利益的幫凶。

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社會訴求渠道不暢造成的。西方學術界關於製度供給不足理論對這個問題有比較深入的研究。該理論認為,社會穩定不過是社會需求與製度供給達到相對平衡的結果或狀態,在現代化發展階段,作為社會動員力量的社會各種要素急劇變化,極大地激發了人們的社會需求,使傳統的製度供給模式出現嚴重“不適應”,從而導致社會不穩定。因此,實現社會穩定的積極有效的途徑,在於提高製度化水平,實現製度“擴容”,為不斷變動之社會需求的表達和實現提供可容納的製度框架和空間。群體性事件的頻發,表明該社會政治製度化水平相對落後,不能將社會需求納入日常的製度化軌道,以致形成社會矛盾的糾結和“總爆發”。網上有篇關於石首事件的評論,標題就是《石首事件緣於政府與民眾缺乏有效溝通》,作者認為缺乏合理的上訴渠道使不滿情緒積聚,政府有關部門處置方式不當、作風粗暴,濫用警力和信息不公開,則導致政府公信力缺失,使官民矛盾進一步激化,這是有一定道理的。

在現代民主社會,民眾有利益訴求的合法渠道,不僅能夠有效保證民眾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能夠保證這種訴求和維護的方式是在一種和平、理性原則下進行。

從我國的政治製度設計上來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人民代表有批評、監督政府、提出各種建議的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人民代表的代表性被泛化,民眾期望每位代表包括私有企業大老板都要為普通老百姓說話,結果是在光鮮的話語之下,沒有人真正代表普通老百姓。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普通老百姓直接參與政治的機會又比較少,關乎自己切身利益的訴求並不能被及時準確地通過法定的途徑表達出來,他們的利益受到侵犯時得不到有效保護,群體性事件必然成為其反映自己訴求、爭取自身權益的主要方式。從政府的角度來說,出現這種相背離的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政府官員把政黨所追求的目標錯誤地當成現實。在我們的政治宣示中,我們的黨代表的是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們的幹部是人民的公仆。當中國共產黨是革命黨時,老一代共產黨人就是按照這樣追求的目標走過來的。當中國共產黨變成建設黨後,不僅社會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共產黨自身組成人員的成分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大部分成員並沒有與人民群眾同甘共苦的親身經曆,當新一代共產黨人繼續宣示老一代用實際行動踐行的目標時,隻有把自覺的行為轉化為製度性的安排,才能夠從根本上保障我們所追求的目標不會發生偏離。很顯然,由於過分強調宣示的作用,自己給自己一個錯覺,認為自己理所當然地代表普通群眾,我們已經達到了這樣的目標,造成群眾合法表達的製度性安排缺乏。

群體(個人)因素: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催化劑

群體性事件是一種群體性的行動方式,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必然與群體(個人)因素密切相關。對相關問題的研究,比較典型的是以社會變遷理論為依據進行的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多種所有製結構、多種經濟成分、多種分配方式的共同發展,社會利益主體愈發多元多樣,使得多種思想文化和價值觀念、道德觀念並存成為可能。特別是隨著對外開放擴大、人員流動增長和信息傳播加快,社會生活的透明度明顯提高,社會成員的發展意識、效率意識、自我權利保護意識和自我價值實現意識不斷增強,思想觀念和價值取向出現了多樣化趨勢。思想觀念和價值取向出現的新變化,一方麵表明社會成員政治參與的積極性明顯提高,對自我價值的實現和幸福生活的追求充滿期待,各方麵的訴求顯著增多。另一方麵,由於社會大眾意識的多元化、複雜化、不均衡和社會生活中各種思想文化和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互交織、衝撞、磨合,對社會成員產生強烈衝擊,導致社會生活中頻繁出現道德失範、誠信缺失的現象,社會成員的社會榮譽感和職業倫理也有所弱化,社會思想出現“失迷”現象。結合具體案例來分析,有五個方麵有可能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一是個人利己主義思想惡性膨脹,“拜金主義”盛行。一些人乘機采取不合法、不正當行為來實現其過分要求,給社會穩定帶來危害。比如說非法集資問題甚至詐騙性集資,一些民眾在集資時已明確知道事實真相,但為了個人利益卻不惜作幫凶,出事後企圖通過群體性事件的方式阻止政府有關部門處置。湖北省某市曾發生了這樣一個案例:一家企業詐騙集資,無論是企業本身還是參與集資者,都比較清楚地知道這屬於違法行為,但參與集資者抱著僥幸心理,仍將自己的積蓄投入到詐騙的企業中,希望能夠得到超額收入。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發現了問題,對企業依法進行處置,盡量減少參與集資群眾的損失。但參與集資的群眾不答應,以群體性事件的形式,企圖逼迫政府放棄對企業的處罰。它們的邏輯也非常簡單:我們知道企業在詐騙,但政府有關部門不能抓他們,我們已采取措施,讓他們繼續從外地詐騙,把我們的錢還給我們。他們理直氣壯地從市裏鬧到省裏,從省裏鬧到北京。

二是一部分群眾法製意識淡薄。有的研究文章稱,當前有的群眾利用法律、法規解決矛盾、處理問題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不夠,而“人治”的觀念、“官本位”的思想卻很嚴重,一遇到問題,不論大小及性質,為圖快速解決或徹底解決,便徑直去黨政機關,動輒行為過激,不惜釀成群體性事件。其典型表現就是“信訪不信法”。還有的抱著“法不責眾”的心理,明知群體性事件中的一些行為違法卻積極參與。從現實的案例來看,不能否認這樣的情況存在,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群眾法治觀念淡薄,很大程度上不是民眾的錯,這與整個社會的法治水平有關。或者說,在很大程度上與政府官員法製意識淡薄密切相關。現實中有許多民眾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案例,但能夠公正進行裁決的,在老百姓看來並不多,有事找政府也就成為必然了。對官員來說,群體性事件中也有這樣尷尬的現象:群眾拿著中央的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地方政府兌現中央的政策,按照法律規定公正辦理。

三是不合時宜的傳統觀念依然存在。《北京日報》有篇文章曾把官民之間關係比較緊張作為我國現階段社會矛盾演變的新趨勢(2010-7-26,吳忠民),作者的解釋道:“從社會矛盾對應群體的角度來看,官民(幹群)之間的矛盾比較突出,這是由中國特定的社會轉型背景條件所決定的。一方麵,民眾對於政府有著一種心理和行為的慣性依賴。……民眾對政府的一種錯位行為,即:該找的事情去找政府,不該找的事情也去找政府。另一方麵,政府對於民眾承擔了大量的、幾乎可以說是難以勝任的無限責任。……既然民眾對於政府有著一種過度的依賴,依靠政府解決問題的期望值很高,同時政府在法理的框架內難以有效、全麵地解決民眾的各方麵要求,而且政府不恰當的幹預力也會直接損害民眾的合理利益。”客觀地說,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形成的“有困難,找組織”觀念在當下人的思想中大量存在,仍有一些人幻想著單純依靠政府解決吃飯、就業問題,特別是在遇到下崗、失業以及生活困難等現實問題時,一旦政府有關部門不能解決,就采取群體事件的方式來逼迫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來解決問題。但這隻是表麵現象,這種解釋方式很明顯是站在官方的立場上分析問題。假若站在群眾的立場上,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並不是民眾對政府存在的錯位行為,而是政府本身錯位倡導而導致的行為。比如說,在一些群體性事件或者重大災難的現場,很多領導紅著眼睛說“我來晚了”,惹得現場群眾感恩戴德,這實際上向群眾傳遞的就是無論任何事情、隻要有領導出麵就能夠得到妥善處置的信息。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口號,則將這個信息明確表述出來。

四是刁民的存在。“刁民”問題在上訪中表現比較突出,網上有篇文章曾這樣分析:

造成違法上訪、非正常上訪、結案不息訪等“無理訪”現象層出不窮的原因是多方麵的,……有的上訪人思想偏執,在問題已得到正確答複或公正解決的情況下,仍“鑽牛角”、“認死理”,小題大做,漫天要價;有的對國家政策和法律一知半解,信“訪”不信法,拒不通過正常渠道和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認為上訪是解決問題的捷徑;有的純粹以“上訪”為旗號,謀求個人不正當甚至非法的利益,認為“上訪”有利無弊,嚐到“甜頭”就變本加利……

客觀地說,這種現象在上訪中的確存在,但屬於極個別的案例,沒有普遍意義。

關於刁民引起的群體性事件,比較典型的案例當屬征地拆遷中的釘子戶。釘子戶之刁,讓很多開發商和官員倍感頭疼。但刁民引發群體性事件顯然是站不住腳的,網上對此的批評也比較多。這讓人想起英國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所說:“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小屋裏也敢於對抗國王的權威。屋子可能很破舊,屋頂可能搖搖欲墜;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但是國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也不敢跨過這間破房子的門檻”(中國人按照自己的習慣將這段話意譯為:臣民的茅草房,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當時英國圈地運動達到了高潮,大批農民的土地被圈占,首相說出這樣的話,當屬雷人雷語。不過,在歐洲拆遷的曆史上,這還不是最雷人的,德國的案例會讓中國的一些拆遷官員更加感到“中國為什麽在世界上最牛逼”:

德國皇帝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立了一座行宮。一次,他住進了行宮,登高遠眺波茨坦市的全景,但他的視線卻被一座磨坊擋住了,大為掃興。這座磨坊“有礙觀瞻”,他派人與磨坊主去協商,打算買下這座磨坊,以便拆除。不想,磨坊主堅決不賣,理由很簡單:這是我祖上世代留下來的,不能敗在我手裏,無論多少錢都不賣!皇帝大怒,派出衛隊,強行將磨房拆了。倔強的磨坊主提起了訴訟,法院居然判皇帝敗訴,並判決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這座磨坊,賠償磨坊主的經濟損失。皇帝服從地執行了法院的判決,重建了這座磨坊。數十年後,威廉一世與磨坊主都相繼去世,磨坊主的兒子因經營不善而瀕臨破產。他寫信給當時的皇帝威廉二世,自願將磨坊出賣給他。威廉二世接到這封信後,感慨萬千,他認為磨坊之事關係到國家的司法獨立和審判公正的形象,它是一座豐碑,成為德國司法獨立和裁判公正的象征,應當永遠保留。便親筆回信,勸其保留這座磨坊,以傳子孫,並贈給了他6000元,以償還其所欠債務。

對群體性事件的案例進行分析,參與者中的確有一些具有汙點的人員,這也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參與者進行秋後算帳的重要依據。比如在甕安事件中,參與者中有所謂的不良青少年和黑社會勢力,政府有關官員也曾經說是黑社會組織發動了這次群體性事件。在群體性事件的現場,這些人容易被群體的感染性所激發,借助這一平時難得碰到的機會,發泄對社會與政府的不滿,做出不計後果的暴力性行動。但很顯然,目前中國的黑社會還沒有製造所謂的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的能力,甕安事件最後調查的結果否定了黑社會組織發動這次群體性事件的結論,真正的原因是當地群眾長期積累下不滿情緒借機進行宣泄。

五是個人對社會的怨恨太深。當下社會流傳著這樣的一句話:點背不能怨社會,命苦不能賴政府。但人有時並不如此。群體性事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群體(個人)對社會的積怨和對政府的不滿,政治學上有比較深厚的理論支持此觀點。美國學者格爾在《人為什麽要造反》一書中提出一個關鍵概念----相對剝奪,以解釋政治生活中的集體暴亂。他認為,人們是否投入叛亂取決於他們對心理期望值和實際實現能力之間差距的理解,即人們對想得到和能得到之間差距的認識。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我國國企改革步伐和城市化進程加快,工人下崗失業、農民失地、城市居民失房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有資料統計,2004年我國基尼係數為0.47,2008年已達到0.486,遠遠超過了國際公認的0.4的分配不公平警戒線。另有資料統計,當前我國擁有百萬以上資產的人已近千萬,與此同時,處於溫飽線以下的人口僅農村就有1479萬。巨大的貧富差距,使一些群眾產生強烈的不公平感和不滿情緒,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心理失衡,極易采取過激行為宣泄心中的怨氣。

應該說,中國的領導者已經清醒地認識到這個問題,小平同誌曾經深刻指出:“少部分人獲得那麽多財富,大多數人沒有,這樣發展下去總有一天會出問題。”

從還利於民到還權於民到還政於民

任何社會都存在矛盾,這是關於人類社會的一個基本常識。對於群體性事件之類的社會衝突,我們不可能消除。從根本上解決群體性事件,隻是一個善良的願望,但這並不是說應聽之任之,而是應通過一定的途徑減少其數量,減輕其危害性。目前,誘發群體性事件最關鍵的因素是侵害了群眾的利益。我們必須還利於民,減少群眾的怨氣;還權於民,讓群眾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還政於民,把群體性事件之類的問題納入製度化的軌道。

我曾寫過一篇小文章《從還利於民到還權於民到還政於民----關於中國社會改革發展的現實與可能》發在自己的博客上。現略做修改,把它轉發在這裏,作為該編的結語:

綜觀中國改革開放30年的曆程,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改革開放30年最偉大的成就,就是還利於民。在農村,無論是從聯產承包到分田到戶還是承諾30年或者50不變,再到逐步走向土地自由流轉的趨勢,原來國家作為土地的最終所有者和主要受益人的權益逐步讓渡給土地的實際經營者----農民;在城市,無論是從國營企業承包到允許個體私營企業發展,再到國有企業改製,城市裏的大部分市民特別是自詡為工人階級一部分的知識分子(或者稱為城市裏有文化的人)成為受益者,乃至形成了一個新的階層:中國的中產階級。

然而,當我們仔細思考還利於民的現實時,不得不歎息:中國的經濟發展很好,中國老百姓的日子過得很苦。這個苦,當然包括絕對貧困----在中國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都有一部分生活在赤貧之中的不幸人群,這是中國和外國包括西方發達國家都普遍存在的現象,隻是赤貧的標準有高低之分。同時,這個苦,更多地包括過去所稱的“端起碗來吃肉,放下筷子罵娘”的苦,它把我們的目光更多地吸引到關注社會的公平之上。從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來看,“較高的工業化速度、農業生產率較快增長,以及較高的經濟增長率,都會改變收入分配,使其趨向有利於高收入集團,而不利於低收入集團。相對來看,經濟發達進程的動力作用總是不利於貧困者;經濟成果的主要收獲者總是中產階級和最高收入集團。”近年來中國學者關於中國社會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的論證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仔細分析這種現象,它的最直接的社會後果,是中國開始走向一個充滿矛盾的不穩定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本身是對過去落後狀態下超穩定社會結構的一個破壞,再加上社會流動性日趨頻繁,社會階層的分化,社會不平等加劇,造成整個社會的躁動或者混亂在所難免。無論是作為經濟發展的最大受益者的中產階級和富有階層,還是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相對受損者,他們都會產生在經濟發展初級階段所沒有的各種企望,並為爭取實現這種企望而付諸行動,隻是行動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財大氣粗的老板希望通過金錢的力量為自己在政治上爭得一席之地,黑老大披上政協委員人大代表的外衣,當然是這類企望的極端例子。掌握著社會輿論工具的知識分子或者說中產階級們希望通過自己的筆來影響國家和社會的走向,記得在上世紀的某個時期,諸如“造導彈的不如賣茶葉蛋”的言論占據主流民意,政府也隨之起舞,如今,無論是在政治上還是在經濟上知識分子都是當前中國社會發展的最大受益者。作為社會最底層的弱勢群體的工人、農民工、農民,他們的參與方式似乎比較獨特,也比較具有破壞性,即製造群體性事件,有的是與自己的利益直接相關,如四川的漢源事件、雲南的孟連事件,有的與自己的利益沒有直接關係,如重慶的萬州事件、安徽的池州事件、貴州的翁安事件等。

要解決當前中國社會的矛盾與問題,維護社會秩序,確保社會不斷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一個可能的現實選擇就是還權於民。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治宣言到以人為本思想的提出,到關注民生的一係列政策措施的製定,再到承諾回應人民群眾新期待、滿足人民群眾新要求,清楚地表明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和政府堅定地走在還權於民的道路上。可以說,還權於民既是還利於民的延續,又是對還利於民的全新超越。盡管走上這條路的時間不長,甚至可以說是剛剛起步,但它不是執政黨和政府接受民眾政治參與要求的一個權宜之計,而是一個帶有根本性的重要舉措。

從還利於民到還權於民,中國的改革發展似乎進入到一個危險的領域,即從經濟領域走向政治領域,這是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社會比較敏感的一個領域,也是長期以來許多人不願意觸動的領域。特別是還權於民,在有些人看來,在思想上似乎要陷於混亂:中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當家作主,還何來還權?其實,這隻是一個誤解,誤把執政黨的政治宣示或者政治追求的目標當成政治現實。當中國的理論界和政府都承認中國城市的下崗工人、農民工和農村的農民是我國社會的低收入者和弱勢群體時,就已經很好地回答了這個問題----工人、農民作為中國的領導階級和政權最堅定的同盟軍,如今成政府必須重點關注與救助的對象了。

關於還權於民,有許多方案可以選擇。最近看到網民們設計的所謂的方案,真是令人眼花繚亂。有一個方案比較吸引人的眼球,也被一些知識分子和中產階級們所讚同,即實行所謂的憲政,提倡輿論自由,放開黨禁、報禁等。這種觀點能夠在網上被網民們自由地閱讀,這本身說明了我們社會政治的巨大進步。這些叫嚷要放開所謂的這禁那禁的人,顯然是養尊處優平時很少為自己的肚皮擔憂的人。對於構成中國社會主體的工人、農民工、農民等弱勢群體來說,還給他們這些權顯然不能改變他們的生活狀況,他們仍然要為自己的一日三餐勞碌奔波。也就是說,他們不會對這些所謂的權感興趣,貧窮剝奪了他們一些基本的權利。政府要還權於民,更多的是個人生活在社會上的起點要公平,即受教育的權利、受國家醫療、衛生、養老等基本保險權利,同時也應該有競爭公平的權利,即在謀求工作時,不因被貼上這樣那樣的標簽而被歧視;在勞動之後,應平等地分享自己的勞動成果等。當然,還應該包括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話語權、民主地參與管理個人周邊事務的權利等。這些權利,都與社會的公平有關,與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而不是虛幻的、口號式的民主自由。

還權於民的路徑,或者說還權於民是從城市開始還是從農村開始,也是一個必須慎重考慮的問題。從社會輿論上看,城市的中產階級特別是知識分子的呼聲最高,似乎還權不從他們開始,中國的政治體製就會立即崩潰。這當然與他們掌控著社會輿論的工具有關,就像上世紀他們叫喊“造導彈的不如賣茶葉蛋”的一樣,最大的受宜者也隻能是他們自己,而這極有可能出現當時同樣的結局:把社會不公平的裂縫撕扯得更大。中國的經濟體製改革發端於農村,或者說還利於民是從農村開始的,但如今農民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像城市人一樣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我們似乎應得出這樣的結論:還權於民的路徑再也不能重蹈經濟改革的覆轍了。不過,有時的答案不能依靠沒有曆史根據的個人願望。美國的著名學者亨廷頓對第三世界政治的深入研究,似乎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比較完全的答案。亨廷頓認為,談到任何一項改革,重要的不是去評價它本身的價值,而是看它是否能夠避免革命,避免那種能夠作為革命催化劑的行動。在某些情況下,改革可能與其本身所要達到的目的正好相反,特別是那些迎合城市知識分子的改革,反而更可能釀成革命。

這是因為,知識分子由於心理上的不安定感、個人的異化感和內疚感以及對於人身安全的迫切需要等因素,往往成為革命的階層。亨廷頓寫道:“為迎合激進的中產階級的力量與激進性,他們不大可能減少革命傾向。對於有興趣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政府來說,對於中產階級激進主義的適當反應不是改革,而是壓製。”與此相反,迎合農民要求的改革卻可以避免革命,因為“沒有任何集團比占有土地的農民更保守,也沒有任何集團比占有土地太少或者付出地租過高的農民更為革命。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現代化國家的政府穩定與否,取決於它在農村推行改革的能力。”也就是說,中國的還權於民,還應該像經濟體製改革一樣,從農村開始,把農村作為中國政治改革的一個大實驗田,逐步推向城市。

在還權於民基本完成或者取得階段性成果之後,作為執政黨就會擁有一個比較穩固的後方和一群比較堅定的支持者。也隻有在這時候,才能夠有精力去推動更加深入的政治體製改革,才能夠保證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保持社會和諧穩定。這時候的改革,應是對還權於民的深化,做到還政於民,真正實現理想社會的政治目標。

從還利於民到還權於民,中國整整走了三十年的曆程,而且這個過程現在也並不能說完全已經走完。

從還權於民到還政於民,需要走過的路會更長,也會更加艱難。有時候,我們不得不忍受,不得不為之付出代價,正如傑克·唐納德所說的“自由被出賣”,來換取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來獲取民眾所需要的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這裏,我不得不想起一個中國長者的話:“一百年不動搖。”對每個生命個體來說,一百年似乎太遙遠、太漫長,但對於曆史來說,隻是一瞬間。我們應該承認,這是一個偉人的天才設想,這是一個引領中國前行智者的絕妙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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