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諒的內容包括兩方麵:首先,原諒是對過去的痛苦經曆的超越;其次是對施害者重歸於好的願望。前者是後者的前提,但不一定就會導致後者。
原諒是有條件的。第一,它需要受害者的充分自我恢複 -自愛自信的成熟;施害者的對原諒的努力爭取*。缺乏以上兩者的“原諒”都是非理性的,不真實的,並且不可能持久。
原諒是一種情感支出 - 有足夠的感情儲備的人,才有能力原諒。感情儲備越充分,原諒的可能就越大,反之,原諒是不可能的事。
在有充分感情儲備之後,“施舍”性質的原諒(即對施害方沒有要求的原諒)是可能的。但,即使是“施舍”,“施舍”也應該是有的放矢的。如果一個富人,不分青紅皂白地做慈善事,把錢用在不該用的地方,這個富人不過是在顯示自己的財富而已,並非真正想要幫助誰。原諒也是一樣,一個原諒了不值得他/她原諒的人,不過是在顯示自己的“博愛”,並非真正的要原諒誰。
“不原諒”通常有兩種情況:受害者的自信和自愛的不成熟;施害者的一如既往的破壞態度。
在這兩種情況下的不原諒都是可以理解的,值得同情的。從第三者的角度來說,人們不應該一味地要求被害者的僅僅是為了“原諒”的原諒,因為,一個受害者在傷口還沒愈合時,“呻吟”是必然的,而麵對施害者的繼續施害行為,他們的自我保護行為也是應該的。
對於旁觀者來說,在這樣的“強者”對“弱者”的迫害中,受害者的權力永遠應該是第一位的。
*蘇珊·弗爾沃特在“毒藥般的父母”一書中對這個問題有非常精辟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