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經紀人何許人也?
足球市場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買賣雙方促成交易而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經紀組織。
“足球經紀人”(Football Broker),是指在足球市場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買賣雙方促成交易而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經紀組織。眾所周知,經紀人是隨著商品生產在時間與空間的分離、買者與賣者的分離,作為人與人的中介,在市場經濟中應運而生的。足球經紀人的產生依賴於足球市場,因為交易的場所是市場,沒有一個足球市場的存在,作為交易中介、買賣中介的足球經紀人是無法產生的。隨著足球職業化、商業化的進程,足球產業的規模日益龐大,圍繞著各大足球賽事,足球服務業和足球商品經營業兩大產業日臻完善。其中足球服務業主要包括足球培訓產業、足球傳媒產業、足球廣告產業、足球旅遊業等;足球商品經營業則包括球員買賣、球星卡買賣、足球服裝用品買賣、球迷用品買賣等等。不難發現,每一個產業就是一個市場,都存在著買賣雙方,都為足球經紀人的存在提供了可能。
我們知道,轉會製度是職業化的首要條件,轉會可以通過球員在各大俱樂部之間的調劑,使球員資源能夠得到最佳配置並發揮出最大的效益。因此,國內球員自由轉會製度的逐步確立為足球經紀人開辟了廣闊的天地。因為自由轉會製度賦予了運動員設定薪金數額的主動性及在俱樂部之間自由流動的權利。足球經紀人能發揮在經濟意識和法律意識上的優勢,幫助球員談判雇傭及轉會合同。隨著足球賽事超越地域擴展到全球以及足球人才在世界範圍內的流動,各種足球產業(或足球市場)尤其球員買賣交易雙方日益分隔,交易的成功日益需要大量信息的介入,跨國界從事球員交易和商業比賽組織的足球經紀人就愈來愈受歡迎。
目前,足球經紀人已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從服務對象上,有球員、足球俱樂部、體育組織、企事業單位;從服務範圍上看,有談判、谘詢、讚助、轉會、賽事策劃與組織等;從組織形式上看,有個人、合夥、公司、集團。不過,足球經紀人的兩大基本的經營目標還是球員和足球賽事。其中賽事經紀人為大型足球賽事的方方麵麵穿針引線,如賽事宣傳與推廣、賽事經費讚助;球員經紀人則負責處理球員的轉會、廣告、安排公益活動及商務經營業務等個人事務。
在足球商業化發展到極致的歐美,足球經紀人製度已發展到相當完善的程度, 國際足聯已將他們納入專門的機構進行規範和管理。職業的足球經紀人的素質一般都相當高,他們必須通曉足球,必須懂得法律和經濟,甚至熟練掌握集中語言,還要在足球圈有廣泛的交往,此外足球經紀人本人還要具備相當的經濟實力,國際足聯審批足球經紀人除了要嚴格的考核之外,還要求其交納巨額的保證金,一般為10萬英鎊。當然,職業足球經紀人的收入十分豐厚,他除了定期在聘請他作經紀人的雇主(球星或俱樂部)那裏領取薪金外,球員轉會成功,經紀人可提取轉會費的5%到15%不等的酬金。這主要根據經紀人在這筆交易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決定,國際足壇的一些超級球星如羅納爾多、維埃裏等人,他們的轉會費都高得驚人,他們的經紀人從中受益之多是可想而知的。而且,如果為明星球員拉到廣告業務,經紀人同樣也要提取相應的酬金。
一位資深的經紀人往往與多名球星簽有合同,對每一名球星及其俱樂部對球員的需求了如指掌,經紀人又必須享有良好的聲譽。在歐美俱樂部,球員流動主要通過經紀人,俱樂部通過經紀人了解球員的技術、體能、身體狀況、待遇要求以及性格、家庭、癖好等細節。不過經紀人必須對被推薦球員和俱樂部負責,而且也要承擔風險,如有隱瞞、欺詐行為(譬如向俱樂部隱瞞球員的傷病、法律糾紛、心理生理障礙等情況),直接影響接受俱樂部的利益,俱樂部有權付諸法律,輕者賠償損失,重者將吊銷其執照。
足球經紀人能給中國足球帶來什麽?
實行足球經紀人製度,實質上是俱樂部、球員、經紀人和足協四方受益。
改革開放前,足球跟其它所有的體育項目一樣,實行高度集中的管理體製,所以體育活動都納入國家財政預算計劃,由國家體育管理機構統一包辦,因而缺乏產生足球經紀人的基本前提條件。而隨著中國足球職業化的進程,足球經紀人階層的崛起就顯得十分必要,足球經紀人及經紀業對足球產業和足球市場的建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具體地說,足球經紀人的功能體現在:
1、降低足球俱樂部在購買球員上的交易成本。曾幾何時,我們的俱樂部老板親自到歐洲、南美或非洲買球員,一行人馬的高額費用除去不說,還勞心勞力、傷神費時,可就是這樣事必躬親,還常常因信息不靈、溝通不暢購買不到合適的球員。而有著廣泛而靈敏的信息網絡的球員經紀人能幫助俱樂部把外員送到家門口。俗話說:術業有專攻,隻有這樣才能提高經濟效益和辦事效率!
2、為球員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如在與第三者談判的時候,切實保障球員的利益,使球員在充分發揮運動潛力、保持較高運動水平的同時獲得相當的經濟收入。一般的國內球員都缺乏法律和商業知識,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和正當的渠道處理個人轉會事宜,而僅靠幾個外國人或個別的非足球專業的中介公司從事這個工作會使球員的流動十分被動。可以想見,隨著中國有了自己的足球經紀人,專業化的操作能使更多球員找到合適的“家”。
3、轉變中國足協一度在轉會市場上的角色,促進中國足球的改革,更利於中國足協的宏觀調控和管理。
4、為足球賽事的舉辦尋求企業讚助的機會,為足球賽事的順利進展確立經濟保障。
5、根據球迷需要,尋求商業比賽的契機,更好地滿足市場需要,豐富人民文化生活。
建立法治的足球經紀人製度
通過法律管製足球經紀人,使之成為規範化的足球經紀人製度。
縱觀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經濟愈是市場化,製約市場行為的法律愈完善。換句話說,市場經濟的實質是法製經濟。足球經紀人作為足球市場的行為者之一,也必須要有完善的法規來約束其行為,防範其行為越軌,以免阻礙足球市場及產業的發育,尤其對於中國這個無論在足球市場還是足球產業上均未成熟的國家而言。因為,人們不會忘記:在體育經紀人十分發達的美國,由於經紀人過分追求商業利益,越權濫權日趨嚴重,甚至出現經紀公司操縱比賽、經紀人控製運動員的現象。我們在鼓勵經紀人階層迅速崛起的同時,必須同時建立有關的法律法規,以法律管製足球經紀人,使之成為規範化的足球經紀人製度。
中國雖然沒有國際足聯認可的足球經紀人,但足球經紀活動是客觀存在的。中國足壇實行轉會製和允許外員加盟是從1994年開始的,內轉外引基本屬於直接交易而沒有中介人的參與,即俱樂部與俱樂部直接對話,直接磋商。不過成交前與轉會球員在私下則事先談好條件,物色球員和幕後工作多半是由教練或老總親自出馬,扮演著經紀人的角色。但從一開始,為防止球員漫天要價和規範球員轉會秩序,中國足協將國內球員的轉會在監督下進行,中國足協便成為獨家中介機構。可以說,國內球員轉會市場基本屬於計劃經濟模式,在現行的足球機製下,真正的足球經紀人就很難產生。在外員引進方麵,由於國內沒有正式的經紀人參與,俱樂部則各顯神通,有的通過境外人士的介紹推薦,有的直接派教練親赴國外物色球員,還有一些曾在中國執教的洋教頭也扮演經紀人的角色。由於沒有真正的經紀人參與中國的足球大市場,各俱樂部各行其事,六年來付出了昂貴的代價,許多不規範的操作難免魚龍混雜。近幾年引進的外員,包括來華試訓的在內,人數高達數百人,有些外員諸如內梅切克、岡波斯、馬克等人的水平的確較高,但其身價同樣不菲。盡管如此,更多的外員往往隻是短暫的試訓後旋即與俱樂部簽約,可開賽後不少“南郭先生”原形畢露,灰溜溜地打道回府。原湖北美爾雅隊的尼日利亞人邁克就是典型的水貨,他隨隊環遊中國,雖隻在替補席上養精畜銳,從不上場,卻白拿了俱樂部的高額薪水。可以說,迄今為止,像邁克這樣的冒牌貨在國內甲級賽場屢見不鮮。無疑,這種盲目引進,隻會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巨大浪費。
不僅如此,國內俱樂部與外員之間的糾紛,甚至經常鬧上國際足聯。有的外員表現不錯就要加薪,倘若不能滿足其私欲,有的外員居然可以一夜間不知所蹤,搞得俱樂部雞飛蛋打。同樣,國內球員的轉會也是讓人歡喜讓人憂。自黎兵開了轉會先河以來,國內球員轉會的官司就不斷,圍繞著球員的身價、簽字費、年薪、獎金以及其它類似住房、汽車、戶口、女友的調動等附加條件,俱樂部之間、球員和俱樂部之間一直存在著重重黑幕。
出現如此混亂的局麵,究其原因是中國尚無有資格認定的足球經紀人,但充當足球經紀人角色的人物、機構及其行為事實上存在。由於足協對從事經紀的人和機構沒有進行資格認定,以致中國的事實上的足球經紀人良莠不齊,足球經紀人進行種種非法操作,炮製出轉會市場的不正當的幕後交易,使俱樂部蒙受較大損失,損害球員的利益,可由於沒有製度的規範和管理,蒙受損失的俱樂部和球員無處可訴,也無法追究經紀人的責任。
大禹治水的成功乃在於疏水而非堵水,足球經紀人的產生已是中國足球職業化的必然趨勢,中國足協即將出台的《中國足球經紀人管理辦法》對足球經紀人的資格認定、職權範圍、行為規則、違規懲罰等的規定將是導引中國足球經紀人向良性發展的重要裏程碑。我們有理由期望一個法治的足球經紀人製度的成功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