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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美國間諜案 周恩來給第一位來華的聯合國秘書長出難題

(2007-02-11 14:03:13) 下一個

處理美國間諜案 周恩來給第一位來華的聯合國秘書長出難題

1952年11月29日,新中國剛過完3歲生日。唐奈與費克圖等4人乘坐美國中央情報局一架沒有任何標誌的C-47型間諜機飛往中國吉林,其任務是用空取器接回一名此前被空投到該處的特務,以便了解當地情況,進而繼續對中國空投大批特務。就在他們乘坐的間諜機在事先約定的空中盤旋時,被提前埋伏的人民解放軍擊落並爆炸,兩名美國駕駛員當場死亡,唐、費二人在跳傘後被活捉。

約翰·托馬斯·唐奈1951年6月參加美國間諜機關中央情報局,同年12月被美國中情局派至該局駐日本間諜機關工作,擔負訓練特務和對中國進行空投特務的任務。

195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對包括唐、費二人在內的13名美國間諜作出判決,分別判決唐奈無期徒刑、費克圖有期徒刑20年。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5天的11月28日,美國經由英國外交部對中國提出抗議,但中國退回抗議書。在外交部編列的外交大事中,對此有簡要的表述,然而,其後卻幾乎沒有關於此事的公開資料。直到1955年1月21日,新華社奉命宣布:周恩來同聯合國秘書長哈馬舍爾德會談時表示,允許美犯家屬來華探監。

落款為1954年12月1日、由時任外交部副部長的章漢夫親筆書寫、呈報周總理的信中稱:最近我宣判美間諜案後,美國政府大肆叫囂,除通過英國外交部提出照會外,還將其照會副本分發給(聯合國)各會員,外電並報道美有提請聯大討論可能,此舉似在製造新的緊張局勢,作為討論朝鮮問題及台灣問題時誣我之資本,逃脫美國罪名。(外交部)國際司考慮:針對此情況,我亦應有強硬之表示,建議將我國對美間諜起訴書及判決書全部電發聯大,並以(外交部辦公廳)王炳南主任名義附一短簡,要其分發除蔣賊代表之各會員國。

次日,即1954年12月2日,周總理回複章漢夫:總理囑告,我判決美國間諜是我內政問題,有我自己的法律尊嚴,與聯合國沒有關係。如果告到聯合國,則是入了美國的圈套。對於守法的外僑我國給以法律保護,隨時可以出國,對犯罪者、顛覆我國家的外僑,則要按我法律辦,一定要判刑,但其中有表現好的,可以寬恕,如允許通訊,對坦白者,可以從寬處理等。

不久,聯合國秘書長哈馬舍爾德來到中國就此事進行斡旋,周恩來在哈馬舍爾德麵前表示的態度,和12月2日囑告章漢夫的內容一致。

周總理的表現確實讓這位第一次、也是第一位來中國的聯合國秘書長很為難。

  摘自《大眾閱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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