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核不擴散機製的窘境
目前,國際核不擴散機製正在進入一個重要階段:以伊拉克戰爭為標誌,圍繞著核不擴散的種種棘手問題陸續突顯出來。如阻止核擴散的手段問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非成員國的核擴散問題;地下核走私問題等。由這些具體問題揭示出來的擴散與反擴散的矛盾和衝突,其本質是各國在保衛自身安全利益中的“安全困境”問題。同時也反映出國際核不擴散機製本身存在的幾個困境。
困境一,《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對非成員國無約束作用。該條約是以契約的形式,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對其成員國的核開發行為進行規範的條約。以印度和巴基斯坦為例,1998年兩國相繼進行了核試驗,成為事實上的有核國家。這使得世界有核國家由5個正式增至7個。印巴理直氣壯發展核武器向國際社會表明:隻要不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發展核武器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現實的。同時,這也為那些已經加入該條約,但仍希望擁有核武器的國家找到了退出條約的充分理由。如果印巴發展核武不受《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約束,兩國也就沒有責任承擔核不擴散義務。而如果國際社會要名正言順地阻斷新的有核國家核擴散,則必須將其納入核不擴散機製,以約束其履行核不擴散義務。但這樣一來就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其他國家效仿兩國,也來個先發展再加入。可見,印巴成為新有核國說明了國際核不擴散機製存在著局限和不足。
現在,美國提出將國際核不擴散機製擴展到所有國家。美國總統布什“要求所有國家對核擴散行為以刑事犯罪論處”。並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批準美國提出的包括這項內容在內的決議案。如果這項議案得到通過,那將意味著,《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非成員國也必須承擔核不擴散的義務。但如果所有國家都將“核擴散”視為非法,《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困境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自願原則,使得成員國可以自願退出條約。去年1月,朝鮮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時,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巴拉迪擔心,其他條約成員國也會如法炮製,先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在和平核開發的掩護下研發核武器,然後再擺脫條約的約束。與非成員國一樣,退出該條約的國家,也就沒有履行核不擴散規定的義務。對此,巴拉迪提出,不應該允許成員國退出該條約。但是如果不允許成員國自願退出,將導致其他沒有加入該條約的國家始終裹足不前。可以自願加入而不能自願退出的後果可能是,自願不加入條約的國家增多。
困境三,《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無法阻止地下核交易。巴基斯坦核科學家阿卜杜勒·卡迪爾·汗地下國際核走私網向世人證明,《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在阻止核材料和技術走私方麵無能為力。自前蘇聯解體以來,地下核擴散一直是有關國家最為關注的問題。這一是擔心前蘇聯的核武庫會因管理不善而流失;二是擔心蘇聯的核技術專業人員為了生計出賣專業技術。阿卜杜勒·卡迪爾·汗案件就說明了,核科學家參與核擴散的破壞性更大。這種以個人名義鋌而走險的核走私,顯然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無法進行“核查”和“監管”的。美國去年9月提出的“防擴散安全倡議”,試圖以“堵”的方式遏製地下核擴散,但到底能有多大效果還有待觀察。
困境四,隻要有核國家存在,核武器仍然發揮著保障國家安全的作用,無核國家的不安全感及渴望擁有核武器的動機就不會消失。恐怖分子掌握核武器的危險,以及無核國家安全利益與有核國家核威脅之間存在的“安全困境”問題,同樣是兩個威脅世界和平的問題。目前,以美國為首的核大國仍然在強化核威懾力。美國已經開始撥款研製低當量小型核武器,這表明美國正在將核武器從威懾武器轉變為實戰武器。今年2月,另一核大國俄羅斯舉行的大規模戰略核力量軍事演習,強調了核力量仍是俄軍事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樣的背景下,要想有效地管住核技術、核材料的流通,並非易事。因為,如果核擴散是違法的,而使用核武器是合法的,那又怎麽能阻止無核國家設法獲得可以使用的核武器呢?隻有當所有國家都認識到,核武器不能保護國家利益與安全時,核擴散和核威脅才可能被終止。(家幹)
《中國青年報》200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