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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傑毆打金恆煒案 北院判林正傑拘役五十天

(2007-02-03 20:48:48) 下一個
中央社

前立委林正傑今年八月間參加電視節目時,毆打政論家金恆煒,遭檢方依涉犯刑法普通傷害和恐嚇罪嫌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依林正傑犯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十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天,恐嚇部分則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林正傑坦承出手傷害金恆煒,符合金恆煒的指證,並有節目錄影光碟和詳嘧C明書為證,雖林正傑抗辯金恆煒也有還手,但審酌是林正傑起身出拳攻擊金恆煒,金恆煒僅以雙手抵擋,縱使金恆煒有還手,也與林正傑的傷害犯行無關,依犯行事證明確,判處拘役五十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天。

判決書指出,檢察官認為,林正傑在繼續錄影時,在攝影棚陳述「…對金恆煒,他不改變他的態度的話,我見到他一次,我扁他一次」等語,涉犯恐嚇罪嫌,但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規定,須以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告以惡害的內容,或以間接但確定的方式為之,才能構成恐嚇罪。 判決書表示,經查,林正傑是回答主持人詢問對發生傷害事件的看法時,做出上述言論,當時金恆煒已前往醫院就醫不在場,是在就醫完畢回到攝影棚時,經他人轉告和事後收看電視畫麵才得知,林正傑的行為與恐嚇罪的法律要件不符,並不構成恐嚇罪,因此,應為無罪判決。

台北地檢署今年十月間起訴指出,林正傑和金恆煒兩人在今年八月二十四日晚間參加民視電視公司「頭家來開講」現場直播節目,討論公共事務和時事時,因細故發生爭執,林正傑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金恆煒臉部,致金恆煒倒地後,並持續以手、腳毆打金恆煒,使金恆煒受到頭部併鼻骨骨折及撕裂傷等傷害。

起訴書指出,兩人發生爭執後,節目立即暫停錄製並協助金恆煒前往醫院就裕?敼澞慨斕煸倮^續錄製時,林正傑於節目現場錄影和播放時,在攝影棚以「…對金恆煒,他不改變他的態度的話,我見到他一次,我扁他一次」等語恐嚇金恆煒,導致金恆煒心生恐懼,因此,依涉犯刑法普通傷害和恐嚇罪嫌將林正傑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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