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台灣司法級對綠營護貪維腐無視台灣前途感言
(2007-02-03 20: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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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包黑子,旅居加州,退休人士。簡介表示,他係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旅美僑民,身居異鄉心係祖國。正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對台灣司法級對綠營護貪維腐無視台灣前途感言
2006/10/07 00:08
包黑子
曆來利用親朋好友(含老婆或子女)收取賄賂為白手套,而當事人均否認收賄為不知情者,均被起訴而被判刑者比比皆是。又,收受饋贈價值多少為違法,在「貪汙懲治條例」都有明文規定,因此有關台北地檢署偵查太百案之審結是否適法?自有輿論。
此案至此結論有二:
1、若審結不違法,則此案例以往被認定受刑者均可冤獄平反,請求國家賠償並複職,基隆市長貪瀆一案當事人亦未承認受賄,應亦依案例無罪而檢調起訴及一審判決均屬違法,似應追訴。
2、若審結屬違法,則除原審檢察官及檢察一體之有關人等均應以瀆職論處(雖無金錢之受賄,惟利用職務圖利官位應視同圖利同屬貪瀆罪之行賄無異),而高檢處未依職權「自動檢舉」已公開違法之案件同屬瀆職,又聞國務機要費一案,檢調單位以總統府之單位預算運行,因是副秘書長決行,首長未審批無關(總統未經手,無事),但別忘了我國是采用機關首長責任製(其由下屬運行,乃係自定之內規授權辦事行為,其有關責任仍屬機關首長承擔,因所屬是尊照聽命長官的意思行事),多少類此案件被審計機關審處,而致首長丟官追賠公款者不知幾凡。同理,其正反結果應與收受禮券案異曲同工論處。
至對有關公務「預算之運行」其是否適法,其裁量權係屬專職審計機關之法定經管,非司法單位之職權,而其僅能依照審計機關的審決量刑而已,不然,就屬違法越權,則此視審計機關於何地,若此審計機關應可裁徹算了,以免浪費公帑(若以今天之政府機關成效而論其真正運行「獨立行使職權」者,審計機關似較司法機關更顯具其施政公信力。說句公道的話,司法機關倒更具裁徹的形象,故盼立法院應即立法創建獨立檢察官製度)。
近來我們看到一些綠營的民代為了護主心切,毫無水平無懼形像的公開言論,例如:將國務機要費與主管特支費混為一談,及又提出喪葬補助費之成本置疑(則此多少公務員包含陳水扁其父之喪葬補助費都該攤開來檢驗,興口開河,多麽無知。)護貪腐來維護其政黨及其個人既得之利益,也就是舍大我而就小我之作為,又陳水扁動之以台灣2300萬人民公決,突顯其尊重民意,但這次他貪腐案件卻要體製內論處(因其可掌控司法卻無法掌控民意),力阻人民公投(若自認沒罪又何懼民意)玩弄人民,視民意於無物,由此可見綠營之作為,是否以民謀為依歸,至為明顯。
記得當年反共抗俄時流傳一句名言「如果我們仍無危機意識,僅圖個人利益,無視國家前途,我們同樣將成為如越南海上般的難民」,故以今天一些盲目梃扁黑白不分的形勢下去,預言應可預卜,到時非但身家性命不保,將成為曆史的罪人,悔之晚矣!令人既悲且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