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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必須偵訴誰為趙建銘幫傭支領特務費

(2007-02-03 20:47:16) 下一個
2006年08月27日18:06

  台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說,倒扁聲浪,淹沒了輿論對趙建銘女傭阿卿嫂支領特務加給的追究。

  社論說,陳水扁以工友名義為趙建銘和陳幸妤雇用的幫傭林秀貞(阿卿嫂),除以公帑支薪外,還支領“國安局”的“特勤職務加給”共一百一十六萬餘元,媒體質疑阿卿嫂莫非是“特務幫傭”?

  這件事和“國務機要費”、台開案、SOGO案等陳水扁家族的弊案比較起來,金額上可謂微不足道;但其違法舞弊,所涉及貪瀆的法律問題,卻並無二致。因此,檢察官仍然必須立即分案偵辦追訴。

  社論分析,事實上,檢察官就算現在開始偵查,也已經太遲了。先前“總統府書記”施麗雲(羅太太),除了領公務員薪水外,還支領“國安局”的“情報工作補助費”、“侍衛官將級勤務費”,甚至占用“國安局”公務車、指使特勤人員為其私人服務等,儼然是“國安”要員的待遇,但其工作隻是為吳淑珍推輪椅;事經揭露後,“國安局”在“立委”強大壓力下方追回款項,羅太太則辭職了事。至於法律責任方麵,檢察官卻沒有任何追查行動。倘若當時就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陳水扁家人豈敢再以公帑養自家女婿的幫傭,還給予不當的加給?

  阿卿嫂和羅太太,她們的本職是“工友”及“書記”,實際做的事則就是幫傭,怎麽樣也扯不上“特勤工作”、“情報工作”,卻領取“國安局”的加給,這當然是違法濫發、濫領的貪瀆行為。

  貪汙治罪條例中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利者,以及公務員對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利者,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屬長官包庇貪汙,或會計、政風人員明知貪汙不為舉發,都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論指出,阿卿嫂和羅太太能夠違法支領加給,必定不是由她們自己向“總統府”請領,而是擁有相關職權者指示代為辦理;且必須相關的會計、出納、兩人配屬單位的主管、“國安局”的各級主管皆予配合,否則絕無可能。而這麽多公務員為阿卿嫂、羅太太違法拿錢扛責任,合理推斷必與陳水扁有關。檢察官當年未追究羅太太,縱放了違法公務員和陳水扁,以致羅太太出事,陳水扁家族還是大膽地違法任用阿卿嫂;如今檢察官若再不追究阿卿嫂及其共犯結構,恐怕這種形態的貪汙就要積非成是了。

  社論說,阿卿嫂出事後,陳幸妤交還“國庫”薪水和加給共三百五十餘萬元。但即使還錢,因犯罪已經構成,相關公務員並不能就此免除法律責任。更何況,依法貪汙所得本來就要追繳。所以,檢察官仍然有責任查明案情,依法處理。否則,羅太太被抓到舞弊,還錢了事;阿卿嫂再被抓到,一樣還錢了事,則今後有權力的公務員都可使用公帑為自己雇請傭人,甚至擅自發予加給,反正不出事就算貪汙成功,出了事還錢就免責,官箴將伊於胡底?

  社論最後認為,“國安局”的問題及弊端也須徹底檢討改進。這個機關在“憲政”體製上本來就是不正常的產物,是將過去變態體製就地合法的結果;享有太大的權力、資源和預算,卻處處以“國家”安全為名,拒絕監督。而“國安局”在“行政院”係統之外,插手所有的情治機關,卻隻聽命於“總統”,幾成“總統”的禦用單位。這樣一個機關,當然極易藏汙納垢,而外界不易得知。於是,“國安局”的問題,都要等到事情遮掩不住了,才為外界所知;“國安”密帳案、劉冠軍卷款逃亡等等,莫不如此。如今違法發加給,拍陳水扁主子馬屁的行為,哪裏還有“國家”安全機構的風骨?檢討陳水扁的濫權貪腐,不能忘了“國安局”這個幫凶。

來源:人民網-海峽兩岸頻道 (責任編輯:趙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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