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巴馬上任後,麵臨的是如何將中美關係提升至一個新的高度。??中評社 題∶“棄台論”背後的美國對華政策分析?作者∶馬博①(美國),紐約城市大學研究院政治係博士候選人
??•《紐約時報》這篇看似獨立的文章其實背後反映了近些年美國政界、學界一股“棄台論”的思潮動向,同時這種言論當下的出現,也契合美國政府現在推行的對華外交政策調整。另外,現有的維係美台關係的法律、機製都不足以製約美國政府實施這一政策。
??•曆史上美國的對外政策向來是所謂“胡蘿卜加大棒”並用,在向中國政府拋出“G2”的“胡蘿卜”未能產生效果後,緊接著美國開始高調提出“重返亞洲”的戰略。實際上,早在奧巴馬當選之初,就已經定下了這一戰略,而在2010年之後,這一進程有所提速。
??•評論今天美國政界出現的所謂“放棄台灣”的聲音,其關鍵要看美國政府今後對台售武的態度和政策。
??•一旦美國政府作出“放棄台灣”的戰略決定,從技術上講,無論是《台灣關係法》還是後來對台的“六項保證”,都無法起到阻止美國實施這一新戰略的作用。
??•隨著中國國力的不斷增長,美國“放棄台灣”已是曆史趨勢,也是從根本上消除中美芥蒂,發展平等、互惠的國家關係的根本保證。
??2011年11月10日,美國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的一位名叫保羅·凱恩的研究員在《紐約時報》評論欄發表了一篇題為“拯救我們的經濟,放棄台灣”的文章,一時間引起了中美關係觀察者的關注。文章大意是建議美國政府拿放棄防禦台灣及停止對台售武與中國政府做交易,以換得大陸放棄對美1.14萬億美元的債權。該主張的邏輯在於∶隨著中國國力的不斷增強,兩岸統一的大勢不可逆轉,美在台的利益已不足以為防禦台灣而開罪大陸,反而給中國國內鷹派以美幹涉其內政、傷害其領土完整的核心利益之口實,進而損害中美長遠關係,應該主動出擊盡早放棄台灣。文章發表後,各種議論紛紛,反對的聲音主要基於以下幾個理由∶1.出於道義,美國不能出賣“友邦。”甚至反問美國是否會出賣以色列、日本等國;2.同樣出於國家利益,特別是長遠利益,如果美國想要“遏製”中國崛起,放棄台灣顯然是短視的行為;3.出於現實考量,既然兩岸統一不可逆轉,認為中國政府會接受美方條件,白白損失一萬多億債權隻能是一廂情願。4.出於法律,美國政府不可違背其法定的防禦台灣及對台售武的義務與責任。
??本文以為,這篇看似獨立的文章其實背後反映了近些年美國政界、學界一股“棄台論”的思潮動向,同時這種言論當下的出現,也契合美國政府現在推行的對華外交政策調整。另外,現有的維係美台關係的法律、機製都不足以製約美國政府實施這一政策。而美國在其曆史上就曾有過類似的放棄“盟友”利益,而換取更大利益的前科。綜上所述,無論美國出於何種戰略考量在將來做出“放棄台灣”的決定,在具體政策實施上將不會在國內遇到太大阻力,而海峽兩岸政府都應為此種可能性提前做出準備。
??美國學界、政界的“放棄台灣”論
??美國國內的“放棄台灣”論由來已久,且其支持者不乏政界、學界重量級人物。1999年10月25日,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博士曾在日本《讀賣新聞》發表一篇名為“防止對峙的方法”的文章,闡述美國不應阻止兩岸統一,而應該施壓於台灣使其承認為中國一部分,否則長遠有可能導致20世紀50年代朝鮮戰爭中美對抗的重演。②2011年,基辛格也曾重申這一觀點。③此前的1998年3月8日,美國前助理國防部長,哈佛大學著名國際關係教授約瑟夫·奈也曾在
??《華盛頓郵報》發表文章支持中國大陸實行“一國兩製”政策統一中國。④這一主張後來也被稱為“奈主張”(Nye Proposal)。2010年1月,美國中國問題專家季禮(Bruce Gilley)教授在《外交事務》季刊撰文提出台灣問題的“芬蘭化”主張。提出美國應抓住曆史機遇,不再為台灣的安全提供保障,避免因此與中國大陸為台灣問題產生兵戎相見的風險。
??由此可見,美國政界、學界關於“放棄台灣”戰略的討論已有時日。而近來的“放棄台灣”都是通過美國有政策影響力的報紙、雜?刊發,是否有為對台政策轉變提前放風的意味呢?雖然美國政府的具體政策變化目前還不得而知,但卻可以透過分析宏觀上中美關係近年來的變化,微觀上維持美中、美台關係的具體法律、協議,判斷美國對台戰略變化的可能性,來做出一個比較可靠的預測。
??近年來美國對華戰略的轉變
??長期以來,美國國內對華政策就有兩種思潮∶中國威脅論及中國合作論。在“中國威脅論”盛行的年代,透過向台灣售買武器,可以起到製約大陸的目的。特別在冷戰結束的初期,“民主第三波”時期,台灣作為一個民主的榜樣起到了地區的示範作用。然而,隨著中國大陸經濟的不斷發展,中美兩國利益的不斷加深,“中國合作論”成了目前美國政壇對華政策的主流。特別是在小布什總統第二任後期2006年至2008年之間,中美兩國互動頻繁,美國稱中國為其“利益相關者”。這裏僅舉一例,前布什政府財長亨利·保爾森在2008年10月號的《外交事務》雜?撰文,表示和中國合作是唯一可行的美國對華政策,並表示美中關係在布什時期內達到前所未有的曆史最高水平。當時的中美關係之緊密,保爾森之後在其自傳《危機邊緣》中有所暗示。2006年時任高盛總裁的保爾森並無意答應在國內名望走低的布什總統的邀請接任內閣財長,但卻在一次與時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周小川單獨會麵之後,在周小川對其表示希望他考慮出任財長之後改變了主意,同意擔當布什內閣財政部長。⑤同時對布什總統提出希望自己“幫助管理”對華經濟政策,而布什當即表示同意,讓其與時任國務卿的賴斯協商,而賴斯也無表示異議。⑥同年,在保爾森推動下,“中美戰略經濟對話論壇”成立,成為中美兩國高級別官員直接、定時對話的一個主要渠道。這也可以解釋為何2008年《外交事務》的那篇談美中關係的文章不是按傳統由國務卿撰寫,而是由其財長“帶勞”了。而美方也在那兩年獲得了數量可觀的中方對美債的投資。
??而奧巴馬上任總統之後,麵臨的是如何將中美關係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特別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後,中美之間的利益與矛盾變得更加複雜。人民幣匯率、中美貿易順差、中國購買美債等經濟安全問題更為雙方政府所關注而成為政策主流。為了使兩國更好的應對、解決這一係列的問題,基辛格、布熱津斯基等人從2009年伊始,便開始公開倡導建立中美“跨太平洋戰略夥伴關係”和“非正式兩國集團”(G2)。其中G2提倡效仿以往“8國集團”的模式,建立中美兩國長效合作機製,共同處理國際事務。然而,當2009年11月奧巴馬總統訪問中國時正式向中方提出這一理念,溫家寶總理以中國“不結盟,國際事務不能以一兩個國家的利益來決定”的主張,在事實上否定了美方的這一建議。
??曆史上美國的對外政策向來是所謂“胡蘿卜加大棒”並用,在向中國政府拋出“胡蘿卜”未能產生效果後,緊接著美國開始高調提出“重返亞洲”的戰略。實際上,早在奧巴馬當選之初,就已經定下了這一戰略,而在2010年之後,這一進程有所提速,由美國牽頭的“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PP)峰會,也似乎有將中國排除在外的意味。另外在軍事上,美國從2012年開始在澳大利亞駐軍,高調介入南海問題等一係列的舉措似乎都在宣誓其在亞洲的利益。
??在這一重大的美國亞洲戰略轉變的背景下,在不使美中關係倒退的前提下,如何能夠保護美國的利益,“放棄台灣”的戰略是否可以被當成送給中國大陸的“胡蘿卜”而換取中國政府對其“重返亞洲”戰略的容忍?2011年胡錦濤主席訪美時,雙方政府都表示美中關係是目前世界上最為重要的雙邊關係,而中方也向美方表達了台灣問題是中美關係發展的關鍵因素。而近來,國家主席胡錦濤對中國海軍做出了“加強軍事鬥爭準備的”指示。⑦相比其他因素,台灣因素在美國“重返亞洲”戰略中的作用並不大,但對中國來講,兩岸的統一是其核心利益。筆者注意到,美國國務卿希拉莉.克林頓在《外交政策》2011年11月刊中發表題為“美國的太平洋世紀”的文章,詳細闡述美國在今後10年裏的亞洲政策,其中提到了與中國的關係至關重要,需要與中國合作共同麵對諸如朝鮮、伊朗核問題,阿富汗、巴基斯坦反恐問題及南中國海開發問題,卻隻字未提“台灣問題,”而且在其洋洋灑灑5千餘字的文章中“台灣”一詞竟完全沒有出現。這究竟是其疏漏,或是背後另有其他考量呢?麵對現在中美關係的機遇與挑戰,美國是否會照顧中國的“核心利益”,而換取今後在亞洲更大的利益,這應該是美國政府做出的一個戰略選擇。同時,這也可以解釋為何美國一方麵做出對中國所謂“離岸製約”(offshore balancing)的政策,高調介入中國與鄰國的關係,同時在國內放出“放棄台灣”的言論。
??那麽,如果美國政府果真有“放棄台灣”的考量,在具體實施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有,又該如何操作?是否像有的反對者所講,美國基於政治道義,法律約束不會采取有損盟友利益的政策?下麵筆者對美國可能采取的政策進行分析。
??《台灣關係法》中的玄機
??美國國會1979年通過並且施行的《台灣關係法》,是美國一直以來處理對台關係的準則。該法的核心目的有兩個,一是為了謀求維護台海地區的安全與穩定;二是試圖在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繼續保障美台各自的利益不受損害。而該法中保障台灣安全最實際的條款,便是通過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以達到防止中國大陸采用非和平的方式實現兩岸統一。美國對台售武,也恰恰成為中國大陸一貫指責美方破壞中美關係最核心的因素。本文認為,評論今天美國政界出現的所謂“放棄台灣”的聲音,其關鍵要看美國政府今後對台售武的態度和政策。
??首先,美國在遵守《台灣關係法》的同時,可以選擇通過逐步減少,進而最終完全停止對台軍售,達到事實上的修正,甚至廢除《台灣關係法》中對台售武的條款。《台灣關係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禦物資及技術服務”;然而,該條第二款卻規定,提供防禦物資的種類和數量應當由“美國總統和國會依據他們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來決定,其中也包括美國軍方提供的檢討報告。第三款還規定,當台灣安全受到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總統及國會應該采取適當行動。綜上條款,我們可以假設發生下列情況,看美國政府調整《台灣關係法》的可能性∶
??第一,如果軍方報告指出台灣無法單方麵維持自身防禦,或是海峽兩岸局勢趨向好轉,無需美國繼續提供防禦武器,美國政府是否可以因此減少,甚至叫停對台售武。
??第二,在台海局勢趨向穩定的前提下,美國政府決定減少或者不再對台售武,是否可以自圓其說地認定自己並不違背《台灣關係法》。
??第三,即便台灣受到中國大陸威脅,但卻不足以撼動美國的根本利益,或是美國在大陸有著更大的經濟、安全利益,美國政府是否可以采取外交行動而非售武的手段來履行對台義務。
??其實,早在《台灣關係法》出台後,就一直有專家學者詬病該法多項條款的模糊性和可操作性。據此,筆者認為,假如美國政府作出戰略判斷和決策,逐步減少,最終停止對台軍售,直至在事實上徹底放棄防禦台灣,是完全有可能從《台灣關係法》中變相尋找出合適的法理依據。
??我們不妨曆史地看《台灣關係法》出台的過程,鑒於當時美國國內政治的複雜性、外交政策的矛盾性,其產生在很大程度上帶有曆史的偶然性,而並不僅僅是出於對現時國際關係的考量。眾所周知,1979年,美國議會製定並由卡特總統簽署的《台灣關係法》取代了1954年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成為美國處理對台關係的準則。之所以取代,是因為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建交公報中不再承認“中華民國”的主權國家地位,確立了“一個中國”的原則。隻有終止主權國家之間《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用《台灣關係法》這樣一部國內法加以替代,美台關係才能夠順理成章地延續。然而,關於《台灣關係法》具體的製定過程,長期以來卻鮮有提及。筆者認為,深入剖析《台灣關係法》的立法史,有助於今天更好地理解美國政府對台政策的變化,以及台灣在美國外交中的地位。
??事實上,今天的《台灣關係法》與時任美國總統的吉米.卡特最初設想的美台關係並不完全一致。1977年,卡特總統基於冷戰時期東西方爭霸的國際戰略格局,已經試圖打“中國牌”以抗衡蘇聯,致力於在其任期內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麵實現邦交化。而時任總統安全顧問的布爾津斯基尤其不看好維持與台灣關係的前景,認為與中國大陸建交應當成為卡特總統外交政策的首要目標。當時,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在與卡特總統的前任福特總統政府的談判中,開出了中美建交的三項條件∶一是美國撤出一切在台駐軍;二是廢除與台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三是結束與台灣政府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美國政府在1978年9月接受了撤軍和結束與台官方聯係這兩項條件,同時承諾在通知台方一年後再正式終止《中美共同防禦條約》。1978年12月15日,卡特總統宣布,自1979年1月1日起,美國正式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同時與台灣斷交,僅維持非官方的關係。而此前與“中華民國”簽署的逾60項條約,在美國國務院隨後向國會提交的關於對台關係的台灣《綜合法案》草案(Omnibus bill)中,以國內法的形式承續。然而,卡特總統12月15日的建交宣言極大地震驚了美國國會。卡特總統曾在上年7月向國會做出的“在沒有與國會磋商之前不會改變中美關係”的承諾,卻趁國會休會期間做出此重大決策,加上該草案完全沒有提及涉台安全的條文,更加火上澆油,使得國會議員們異常不滿。⑧於是,民主、共和兩黨聯合起來抵製並且駁回了國務院製定的台灣《綜合法案》草案,重新製定了今天看到的《台灣關係法》。新法出台後,卡特總統也曾考慮過拒絕簽署,但迫於眾議院以339票對50票、參議院以84票對5票的壓倒性支持而不得不選擇妥協。不過,議會也顧及到總統的情緒,適度修改了其中關於保護台灣安全方麵的措辭。例如對台售武條款,將原本“應該使台灣能夠獲得防禦性武器”中的“應該”改成了“將使”等。這樣一來,就把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詞語變成了一種願望。⑨
??由此可見,當初美國國務院提交給國會的台灣《綜合法案》草案,原本是不包括《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有關繼續協防台灣條款的。但卻在《台灣關係法》裏強加了向一個不再與美國保持外交關係的非主權國家繼續售武以防禦台灣的權力。可以說,這部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美國總統與議會的權力鬥爭,是一部議會強加給總統的法案。中國政府對該法憤懣情緒可想而知,但也無能為力。這也就解釋了1982年中美兩國旨在解決當時未能妥善處理的美對台售武問題的第三個聯合公報(即《817公報》)出台的原因。這段曆史在時任卡特政府國務院中國科科長,直接參與起草美國國務院《綜合法案》的費浩偉(Harvey J.Feldman)日後的國會聽政報告中有詳細的陳述記錄。⑩
隨著中國國力的不斷增長,美國“放棄台灣”已是歴史趨勢。??《中美聯合公報》的法律效應
??其次,美國政府可以選擇切實履行中美兩國1982年簽署的《817公報》中有關美國對台售武的決議,逐步減少,甚至完全終止對台售武。《817公報》的核心內容除了重申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外,還在於美方承諾逐年減少對台售武,直至最終解決對台軍售問題。但在過去的近30年,美方並沒有嚴格遵守當初的承諾,除了政治、經濟上的考量外,還因為美國在簽署該公報前,應台灣的要求,對台做了所謂的“六項保證”。其中第一項和第二項分別規定了美方不設定對台軍售的終止期限,不變動《台灣關係法》。顯然,美國對台的“六項保證”與中美雙方簽署的《817公報》中的承諾產生了矛盾。美國政府若想停止對台售武,必須麵對“六項保證”。這就必須分析兩個截然不同的政策各自的法律效應了。
??時任美國總統裏根當年對台灣做出的“六項保證”,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並不像《台灣關係法》那樣能夠稱其為美國國內的一部法律,甚至不屬於在美國政治中隻有總統才具有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權的範疇。充其量,它隻是裏根政府在其任期內製定的對台政策,而並非是其後曆屆美國政府必須墨守的成規。出於以台灣製衡中國的政治和外交原因,盡管裏根之後的曆屆美國政府都重申並且奉行了對台灣做出的“六項保證”,但在法律上,美國政府並沒有必須履行該項政策的責任與義務。換句話說,如果美國政府選擇修改或者是放棄當年對台做出的“六項保證”,並不會存在法律上的限製。美國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高級研究員史文(Michael D.Swaine)就曾在接受中國大陸《環球時報》的采訪時明確表示,希望美國政府重新評估並且修改對台“六項保證”中的某些政策,使其更加符合美國自身的利益。⑪
??最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作為維護中美雙邊關係的準則,作為美國在“一個中國”主權聲明基礎上處理包括台灣問題在內的中國事務的原則,事實上可以起到兩國條約(Treaties)的作用。長期以來,盡管中國政府一再強調三個聯合公報的法律約束力,但是,美國政府對此觀點卻一直予以否認,成為兩國齟齬不斷、爭論不休的焦點。然而,按照1980年生效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精神,雖然它並沒有對公報在國際法上的定義做出專門解釋,但卻明確規定兩國簽署的條約應當受到國際法的承認及保護。因為中美兩國法係不同,長期以來學者就三個聯合公報是否在事實上作為雙邊條約而具有法律約束力展開了論證。其實根據國際法中有關條約的原則,無論這種雙邊條約采用何種稱謂甚至何種形式,隻要雙方有達成協議的意圖(Intentions),這種條約就對雙方的行為產生了法律上的效力。在著名的“東格陵蘭地位案”中,領土爭議雙方丹麥、挪威上訴至國際常設法院。法院最終裁定承認丹麥對東格陵蘭的主權,而其中的一個理由是挪威的外交大臣愛赫倫在接見丹麥公使時曾口頭聲明表示挪威政府對丹麥擁有格陵蘭的主權不予阻撓。根據愛赫倫外交大臣的職位,具有法律所規定的表見代理權(Apparent authority),進而法院認為其口頭申明對挪威政府是具有拘束力的。
??可見在處理國家關係上,即便是口頭的協議也被國際法所認可,因此美方即便否認“三個聯合公報”具有法律約束力,從國際法上來講是站不住腳的。另外,“三個聯合公報”距成為兩國正式條約而受到國際法、國內法雙重保護保護其實僅有一步之遙,而且隻是一個技術問題。如果美國政府決定減少、停止對台售武,隻需將已經認可了近30年的三個聯合公報,或是在與中方磋商之後以新的條約替代原有的三個公報,交由國會審議,正式進行立法。以此手法,可以間接的廢除當初裏根政府對台的“六項保證”。另外,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當後法與之前的法律產生了矛盾時,應該以後法中的規定為準。很顯然《817公報》的公布的要晚於《台灣關係法》,因而具有更強的法律主張。
??綜上所述,一旦美國政府作出“放棄台灣”的戰略決定,從技術上講,無論是《台灣關係法》還是後來對台的“六項保證”,都無法起到阻止美國實施這一新戰略的作用。外交政策、法規的製定、實施最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國際政治的變化及國與國之間的利益平衡。也許早在美國製定這些法規,簽署這些條約時,就已經想到了包含在其中的“奧妙”(tricks),為今後的脫身埋下了伏筆。其實早在美國法學興起的初期,現實主義法學思潮(Legal realism)就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其中最具影響力的紐黑文學派(New Haven School)就以崇尚法律的工具主義而出名。該學派認為法律應該作為一種實現社會目標,平衡各種社會利益的工具,因為法律最終是由人來製定的,因此受製於人性的弱點及不完美。根據這種邏輯,如果美國政府作出本文以上設想的變更,其合理性也就不難理解了。
??美國外交史上的“慷人之慨”
??其實美國政府這種因為自身利益而舍棄他國家利益,甚至“慷人之慨”的行為,在其外交史上並非罕見。美國曾在1972年將原本應該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歸還給中國的衝繩群島(也稱琉球群島)違背國際法而轉交給日本,使其成為日本領土。了解這段曆史,也就不難想像今天或者是未來美國會因自身利益而放棄台灣了。
??琉球群島在19世紀末期遭日本武力吞並後而成為日本的一個縣。在二戰結束後,根據《波茨坦公告》中的第8條的補充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規定的其他小島之內。”換句話說,其他一切日本曆史上非法占領的他國領土,都將應該歸還給被占領國。當時台灣就是根據《波茨坦公告》規定而交還給中華民國的。對於其他島嶼,聯合國安理會特別因此在1947年做出《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授權將包括琉球群島在內的被日本占領的太平洋島嶼交由美國政府暫時托管,並明確提出日本在這些島嶼的一切權力都將作廢。而協定第六條也規定托管方,即美國政府,應該積極促進這些領土上的人民盡快成立自製政府或是成立獨立的國家。而在1951年,經由美國推動,包括美國在內的48個國家簽署了《舊金山和平條約》,在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任何一方的參與下,正式將包括琉球群島在內的幾個群島交由自己托管,並且開始在島上建立軍事基地。這一條約得到了當時的蘇聯政府強烈反對。其目的很顯然,隨著冷戰的開始及中國內戰的結束,美國原本想通過扶持國民黨中國對抗蘇聯的戰略無法再進行實施,於是轉為開始扶持日本,進而對抗蘇聯及中國。1972年,美國與日本簽訂關於轉讓琉球群島主權的協定,將美國代表聯合國托管的琉球群島在沒有經過聯合國及其他有關國家的批準下,擅自將不屬於自己主權的托管領土交還給曾以侵略戰爭形式獲得該群島的日本。⑫這種通過雙邊協定割讓,轉交不屬於自己主權領土的行為顯然違背了國際法,在國際法上此種協定沒有絲毫合法性可言。
??這類無效的協定在國際法上曾有過先例,其中最為著名的是帕爾馬斯島案例(Island of Palmas Case)。1898年美西戰爭西班牙戰敗之後,雙方簽署《巴黎合約》,西班牙將原殖民地菲律賓及其附屬島嶼割讓給美國。1906年美國發現其中一個名為帕爾馬斯的島嶼為荷蘭政府所管轄。在與荷蘭政府協商無果後,美國將此糾紛遞交給當時的海牙常設仲裁法庭裁決。美方提出根據與西班牙的條約,明確規定該島應屬美國。而法庭最後做出裁決駁回了美方的請求,其中的理由是荷蘭政府擁有該島事實上的管轄權並且常年在此行使主權,而西班牙政府無權處置不屬於自己的領土,因此《巴黎合約》中關於該島的條文無效。同樣道理,美國在處理琉球群島上的做法,與當時西班牙政府的行經如出一轍,同樣無法得到國際法許可。
??因此可見,美國當年為了遏製所謂共產主義國家勢力,違反國際法,出賣琉球、中國人民的利益來扶持日本崛起,那麽在今天出於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戰略考量,做出犧牲以前盟友利益的行為,也就不會感到意外了。
??結語
??本文認為,隨著中國國力的不斷增長,美國“放棄台灣”已是曆史趨勢,也是從根本上消除中美芥蒂,發展平等、互惠的國家關係的根本保證。而與此同時,兩岸的關係也在不斷改進,以非和平方式解決兩岸統一問題的可能性也在不斷降低。如果海峽兩岸的領導人可以預見到未來的中美關係、美台關係趨勢,放棄不切實際的幻想,而審時度勢的做出判斷,開創性的製定兩岸政策,對整個中華民族的長遠發展來看都將是有益的。
??注釋
??①作者就讀於紐約城市大學研究生院政治係。紐約大學國際關係碩士、倫敦經濟學院比較政治碩士。
??②http://www.atimes.com/atimes/China/FA31Ad04.html
??③http://news.xinhuanet.com/english2010/indepth/2011-07/19/c_13995210.htm
??④Joseph Nye, A Taiwan Deal, the Washington Post,March8,1998.
??⑤Paulson, Henry M. 2010. On the brink : inside the race to stop the collapse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 NewYork : Business Plus.p.38.
??⑥Paulson, p.52-54.
??⑦http://mil.news.sohu.com/20111209/n328423153.shtml
??⑧見http://washingtonexaminer.com/opinion/columnists/2011/05/no-time-kowtowing-taiwans-defense
??⑨見http://www.brookings.edu/opinions/2009/04_taiwan_bush.aspx
??⑩見http://www.heritage.org/research/testimony/the-twentieth-anniversary-of-the-taiwan-relations-act
??http://www.wufi.org.tw/eng/feldman.htm
??⑪見http://world.huanqiu.com/roll/2011-11/2183686.html
??⑫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docs/19710617.T1E.html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2年2月號,總第17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