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23日電/在扁案首波五案審判期間,應否審前羈押一直是熱門話題;宣判後,法院又駁回陳水扁第五度的停押聲請;如今全案將移審高院,是否延押亦成法理議論,尤其也成了政治角力的議題。
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首先提出結論:一、審前羈押不能完全廢止,全世界尚無國家如此。二、審前羈押必須高度慎重,不可濫押,而應在公義與人權之間取得平衡。
眾所皆知,羈押的三要件是“重罪/串證滅證之虞/逃亡之虞”。若將“人權”無限上綱,則其實司法偵審製度亦可完全廢止,隻消由警察以問卷調查請嫌犯在是否認罪欄打勾即可。在一般刑事案中,一方是犯了殺人或貪汙等罪嫌的嫌犯或被告,一方則是應當為被害人及國家主持正義的司法偵審機關。嫌犯或被告為維護自己的“人權”,可以行使緘默權及聘用律師,亦可用串證、滅證、逃亡等方法來對抗司法;相對而言,司法機關也應維護人權,所以不得以刑求、恐嚇等手段取供,但法律亦相對地授予司法機關若幹手段,以確保社會公義的實現。比如說,嫌犯或被告可串證、滅證、逃亡,而法院可裁定羈押。因而,關於是否羈押的斟酌,不能隻看被告的人權,也要看“國家”司法正義被侵害之虞的顧慮有多大。這不是一個是非題,而是一選擇題。
關於扁案的羈押問題,試舉一例。南港展場案,判吳淑珍十八年徒刑,陳水扁則無事。民眾的疑問是:以扁珍在扁案中之互動密切,難道唯獨南港案陳水扁不是共犯?孰其能信。但是,隻要吳淑珍、郭銓慶、餘政憲三人不咬出陳水扁,偵審機關即使明明心中有強烈懷疑,也隻能以“查無實據”認栽。在這類司法角力中,“社會正義”其實抵不過罪犯的“人權”。南港案的偵查工作原本一直在低層官員的頭上打轉,顯然對“向上發展”有所顧忌;待案情鎖住吳淑珍,卻因吳淑珍押不得,不想押餘政憲,又為嫌犯製造了串證滅證的時機;一直到未被羈押的餘政憲有了逃亡出境的動作而被從飛機上押進看守所,案情始告鞏固。假設能在初始第一時間,即分別羈押吳淑珍及餘政憲,陳水扁是否“真不知情”,恐怕會有不一樣的答案。
陳水扁一直抗議其人權受侵害,其實偵審機關在保全“國家”司法正義上的權益於扁案中也一直受到嚴重的影響及威脅。例如,先有“調查局長”葉盛茂泄密給扁,更有“司法高層”入“總統府”為他獻計,再有部屬為他杜撰偽造“南線專案”、“犒賞清冊”,而扁家四名嫌犯朝夕共處同一戶簷下,陳水扁再將重要共犯林德訓、陳鎮慧等安排在扁辦“上班”,且為他們代聘律師,更有張瑋津為他引誘檢察官,又絕食,又挑激群眾幹擾、威脅司法……。其中有多少串證、滅證的事實,更有多少使“國家”司法正義難以保全的威脅?
其實,就扁案一審宣判前的過程言,有人認為,陳水扁押得太晚(“總統”身分),吳淑珍沒有押(病殘),陳致中、黃睿靚則因偵審人員“留餘”的思考也放縱在外,這才是扁案辦得如此辛苦,且許多情節辦不透徹的主因。倘若在第一時間及時押了扁珍二人以鞏固案情,又押了陳致中(海外匯款操盤手),則扁案的“規模”必定大於今日,贓款也可能已追回大半。須知,扁案陸續發生自二○○三年前後,一直到二○○八年十一月始押了陳水扁,五年之間,司法偵審的空間其實已經被扁侵蝕得所剩無多了。
“羈押”是一相對概念,應在人權與“國家”司法正義間求得平衡。若坐視被告假藉“人權”進行操作,以致摧毀了司法正義,恐非法治主義之真諦。幾度延押,特偵組及合議庭皆特別強調陳水扁在政治及社會上的“影響力”與“不可測性”,而對其有串證、滅證、逃亡之虞以至恐難保全司法正義深具疑慮;茲以扁案如此重案,以陳水扁如此巨大的“影響力”與“不可測性”,全案現今隻押陳水扁一人,難謂不符比例原則。何況,當追回贓款成為下一個司法任務,應否羈押陳致中已成議論的話題。
我們不知高院是否延押陳水扁,但其裁量的標準亦須在人權與“國家”正義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