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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刪除媒體不得擅發信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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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刪除媒體不得擅發信息規定
2007-06-25 03:18:00 來源: 中國青年報(北京) 網友評論 2078 條 進入論壇
  核心提示: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刪除了此前專門針對新聞媒體的相關罰款規定,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者,代之以新的處罰性條款。另外,該草案第5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並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中國青年報6月25日報道 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應按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信息,新聞媒體也應報道真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今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納入了一些常委委員和有關機構的上述意見。

修改後的草案規定,任何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並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

原草案第57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以及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對原草案的上述規定,在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和征求意見時引發了不同意見。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與國務院法製辦等有關部門研究後修改了該法草案的相關處罰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或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對行為人或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行為人或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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