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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有權圈定壟斷禁區嗎?

(2006-12-23 23:12:36) 下一個



  如果隨便一個政府部門都可以淩駕於市場、社會之上,行使設立壟斷、禁止他人進入的權力,則中國就將永遠與法治下的市場秩序無緣。

  12月19日,國資委出台《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提出推進國有資本向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增強國有經濟控製力,發揮主導作用。




  可以說,這份指導意見關注的是國有資本投資方向的調整,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被理解為國有資本進一步收縮戰線,從那些不是很重要的領域中退出,或者從那些嚴重虧損的企業中退出,集中到那些相對來說較為重要的領域。也就是說,政府所要控製的國有企業數量要減少,國有企業所涉及的領域很可能會縮小。

  不過,國資委就此意見對記者的談論,卻指出了這份指導意見隱含的另一個含義,那就是,在國有企業將要堅守的那些領域,則要建立起更為穩固的壟斷。國資委解釋說,國有企業將在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七大行業保持絕對控製力,在另外九個基礎性和支柱產業領域也要保持較強控製力。再加上一個“等”字,又可以把無數行業裝進去。不知道那些忙著宣告中國已經基本實現市場化的專家們,對此有何感想。

  當然,一個經濟體存在國有企業,並不等於這裏就沒有市場秩序。但是,假如一個經濟體中最重要的行業領域中的主要玩家都是國有企業,那這個經濟體有沒有市場秩序,就值得懷疑。再假如,這些國有企業之所以在這些領域占有強大地位,不是靠自身與私人企業的競爭,而是依靠法律設置、行政保護,則這個經濟體的市場化水平,就絕對高不到哪兒去。

  不用再去討論國有企業與私人企業的效率和服務質量問題了,20世紀的經濟史已經給出了大體確定的答案。甚至都不用再去討論國有企業是否能夠增進公眾利益這樣的問題。因為,人們已經看到了石油企業是如何人為製造油荒的,各種壟斷企業是如何變著法子提價的,壟斷企業是如何為自己的員工、尤其是為高級管理層謀取物質福利的。

  麵對這種情形,人們不免疑惑:在國有企業的效率、公平兩方麵都失分的情況下,為什麽政府卻借國有資本調整之際,強化其在某些行業、領域的壟斷地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國資委所提到的行業中,煤炭、航空等等領域現在都已有民營企業進入,強化國有企業壟斷是否意味著政府要用行政或經濟手段,迫使這些企業退出?

  當然,說“政府”強化甚至擴張國有企業在眾多行業的壟斷地位,未必準確,因為現在出麵的畢竟隻是國資委及其官員們。國資委作為那些大型中央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管理者,當然有權力調整國有資本的投資結構,組織國有企業的重組。但是,當國資委在調整國有資本投資結構的時候,手卻伸向了國有部門之外,在統一的市場中為自己圈定了一片他人莫入的禁區。國資委此一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回顧一下壟斷的曆史。歐洲重商主義時代,君主們為獲取特許權轉讓收入,紛紛授予某些商人或公司以壟斷權。在英國,這種壟斷權被法律家們解釋為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它們是國王在獲得國會同意之後授予的。授予壟斷權就相當於頒布了一道成文法。

  為什麽要這樣?原來在這背後有一個非常偉大的觀念:社會是先於國家的,同樣,市場是先於國家的。正常情況下,國家無權禁止人們進入某一行業從事商業活動,除非享有最高權力的機構通過合憲的立法程序設立壟斷。

  今天,討論政府活動之前提,同樣應當是:市場先於國家。因而,人們享有自由地進入任何行業和領域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權利。不過,一個社會畢竟並不完全隻有經營性活動,人們還需要追求其他價值,因而,國家在十分必要的情況下,也可對市場進入自由予以限製,包括設立某種壟斷,假如這種壟斷確實係公共利益所必需者。

  但是,當政府通過設立壟斷的方式限製人們的市場進入自由的時候,就涉及到了一個非常重大的自由權問題。因而,壟斷必須經過最高立法機構經過充分審議後以立法的形式設立。更何況,國有企業的資本來自於人民的稅款,更應當由作為人民代表的立法機構決定其命運。

  現在,國資委被授予了管理中央直屬國有企業資本的權力,當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國有企業的重組和投資結構調整。但是,它卻沒有權力將某些領域圈定為國有企業的壟斷禁區,禁止其他企業進入。如果隨便一個政府部門都可以淩駕於市場、社會之上,行使設立壟斷、禁止他人進入的權力,則中國就將永遠與法治下的市場秩序無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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