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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子龍致楊佳代理律師謝有明的信

(2008-08-18 19:47:05) 下一個
尊敬的謝律師:

您好!

首先感謝您7月7日耐心接聽我的電話並聽取我對您未能公布楊佳行凶殺人動機的異議。看得出來,您是一位很有涵養和包容精神的人。

楊佳襲警一案不幸發生在上海閘北,您又有幸被當地公、檢機關挑選為楊佳的辯護律師;由於爭議巨大,您不幸又成為焦點人物,粘在一件轟動的案件上任人品評,我能理解您的苦衷。到後來您竟不接電話了,可見您的日子不好過。恕我直言:不接電話既是不禮貌的行為,也是懦弱和逃避的行為;您的鬱悶是咎由自取,可能才剛剛開始。

楊佳到遠在千裏之外的上海行凶襲警製造六死四傷的血案,駭人聽聞,後果嚴重。不知您想過沒有:麵對這樣一個惡性的凶殺案,為什麽公眾、尤其是幾百萬、上千萬的網民反而對上海公、檢兩方連連質疑並憤怒聲討?為什麽對您的辯護人資格窮追不舍?為什麽對警方辦案非議不斷、質疑不斷?

經仔細瀏覽了公眾在互聯網上的反映,我發現公眾的不滿並不是對楊佳殺人的支持,事實上沒有誰是讚成楊佳殺人的;而是對警方不能公開楊佳作案的動機、不能公開案件事實真相、不能依法辦案的抗議。

一、先說您作楊佳辯護人這件事吧。

7月6日您通過媒體公布了您對楊佳行為能力的認定等內容,唯獨沒有講楊佳作案的動機這一關鍵問題,公眾就心生不滿了,我也是在看到上述報導後給您打的電話。您既然擔任了為楊佳服務的律師(雖然是受閘北區檢察院召喚而至),不管是因何而介入這一案件,就必須嚴格依法辦案、盡最大努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坐在辯護席上去幹侵害當事人利益的事情;要麽就堅辭不受,或發現不妥後辭掉不幹。當7月7日您對我說是因為警方的原因您不便向公眾公布楊佳的作案動機時,我對您就很是惱火了:您是在看著警方的眼色辦案,是在按著警方的要求辦案,您並不是真正在為楊佳辯護。正是由於您錯了位的表現,辦案機關不公開真相以及無理拒絕北京律師辯護與經不起推敲之辦案手法,才使得國人大為不滿。所以我認為,您對楊佳一案事態發展到今天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您躲不開,逃不掉,您要為您的行為承擔責任。

二、您以利益衝突身份擔任辯護人將會給您和楊佳及司法機關均帶來損害。

絕大多數公眾都發現您身為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又去擔任殺害閘北區幹警的人辯護違背律師法,而且意見特別大,快要到口誅筆伐的地步了。但您一直沉默不再出聲,甚至幹脆以不接電話來應付。您的做法太令人失望了。您不回應關於雙重身份、利益衝突角色的質疑,說明您對公眾反映的事實是默認的;我要提醒您的是:您如果真的以利益衝突身份的角色去為楊佳辯護,不但有違國家法律、傷害公眾感情,您還會使上海公、檢、法機關受到傷害:因您的不當身份如被強行推上楊佳辯護人位置去為楊佳“辯護”,不論您怎麽辯、辯還是不辯,即使一審法院強行作出了判決、終審勉強維持了判決,在眾怒沸騰的情況下最後上級司法機關和上級權力機關也會因程序失當而撤銷案件發回重審的。那時上海市司法機關的麵子就丟大了,社會反響也更大了。對此我很肯定。您頂著違反法律、冒犯公眾的壓力去討好辦案機關並配合其違法,但最終還是竹籃打水,人心表盡,八麵不討好。

很多人說目前是公、檢、法、律師四家共同對付楊佳一人,縱觀您此前的表現與表白,此言不虛,實際上您在充當上海司法機關違法辦案的道具和幫凶。我相信,因為有人無視法律、不計後果地推您作他們所需要的楊佳形式上的辯護人而最終會使案件變得峰回路轉。您知道,死刑複核權已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像您第一次所講“楊佳判死刑”,涉及死刑的案件國家是慎之又慎的,更何況是爭議不斷、違法辦案前提下的死刑案件?

另外,您既然身為閘北區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為閘北區各有關部門提供法律服務多年,承擔著教化、培訓吏、警之重任,為何這樣惡性的案件、這樣明顯違法的辦案行為在全國3000多個單位中卻又偏偏都發生在您作法律顧問的閘北?公眾有理由懷疑您的法律專業水準以及顧問工作的責任心。作法律顧問尚且做到這等地步,做辯護律師又能會好到哪裏去呢?

三、楊佳殺害警員構成殺人犯罪,應受到懲辦,這天經地義。行凶殺人的事情在哪個國家也不少見,很多人在特定條件下都會行凶殺人,但司法機關卻絕對不能違法;英國先哲培根曾有一句名言“公民犯罪,是汙染河流;司法機關違法,是在汙染水源”。殺人犯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利,是個體對個體的生命權利的侵犯,違犯的是法律的一個具體條款;司法機關違法損害的則是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其行為破壞的是公眾對法製的信仰和對司法機關的信任。法律是維護公民權利和社會正義的最終屏障,公民對法律喪失信心、對司法機關失去信任,認為這道屏障不可靠了,就會走極端而選擇暴力,就會發生凶殺及暴力事件。倘若司法或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再進一步發展,很可能就是“楊佳”遍地,最後連楊誌、楊幺、楊秀清都出來了。有人對“水滸傳”作了個統計,發現梁山泊108條好漢中,竟有36名是受冤獄之迫害而走向梁山打家劫舍、替天行道的。由此可見,司法不公是社會秩序的最大破壞者。

社會這麽大,出現少數幾個行凶殺人者不足為奇;審了判了就是了;絕大多數人畢竟還是崇尚秩序、遵紀守法的。但如果司法機關不能依法辦案,連起碼的規則、程序都不能遵守,那是最令人失望、也是最能讓公眾產生不滿的,因為權力的濫用足以危害到所有的公民。之所以有這麽多人抨擊上海司法機關違法辦案行為而未來得及譴責楊佳,就是因為司法機關、人民政府的違法行為要遠比個體犯罪危害大得多、後果嚴重的多。曆朝曆代的江山社稷都不是所謂的暴民、惡民推翻的,而是暴政刮民、民不聊生、吏治腐敗、司法不公、貧富分化引起社會階層對立、以致產生動蕩的結果。隻有不合格的司法機關和不合格的政府,從來就沒聽說過什麽有不合格的國民。哪一天如果真的有了暴民、惡民出現,那也是以惡政、暴政的已經存在為前提的,因為人是社會的產物。

四、擺在公眾麵前的,已經有了一個殺人凶手楊佳,又有了一支老大不小的、不能依法辦案的辦案隊伍,如果再躥上台一位身份備受爭議的律師在違法辦案路上推波助瀾,那事情肯定會更加混亂,公眾的不滿情緒更加強烈。

作為律師,我們有獨立執業的自由,有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我不認同您“很為難”的理由,我認為您摻和在這不光彩的事件中,是為了媚權也罷,難為情也罷,撈取不值錢的資本也罷,出賣靈魂也罷,完全是您人生追求、執業信念的真實寫照,與外界因素無關。我隻看見《刑法》上有“強迫交易罪”,有“強迫勞動罪”,怎麽就沒看見有“強迫辯護罪”呢?

曆來,國人同情弱勢;楊佳襲警後,人們同情被害者及其家屬;由於得不到事實發生的真相,在信息壟斷麵前公眾又成為了弱勢;在握有強大公權力的辦案機關不遵守法律、執法違法的對比之下,楊佳受審又成了弱勢;真相不能公開,楊佳母親又莫名其妙地失蹤,披露楊佳作案動機信息者又毫無依據、違法地被逮捕,楊佳父親委托的辯護律師又被上海檢察機關無理拒絕,上海警方那些不能自圓其說、漏洞百出的一麵之辭發出後,使國人徹底失望了,同時也憤怒了。這就是公眾嗆聲楊佳案的又一原因(當然不是讚成楊佳襲警殺人)。

五、您作為上海市閘北區的法律顧問,閘北公安分局的幹警們應該都是您的同事了,您可以不對公眾負責,可以不對法律負責,您不能不對您遇難的同事的家屬負責吧?您應該把楊佳襲警殺死他們親人的真相告訴他們,到底是什麽原因使10名幹警慘遭血案?楊佳到底是因何事、與哪些警員結下深仇大恨而襲警殺人?總不至於是每一個被殺死或殺傷的幹警都得罪了楊佳了吧?總不至於閘北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所有警員都激怒楊佳了吧?我認為,您有義務把真相告訴他們,否則死者不瞑目,傷者氣不平,家屬怨恨衝天;如果不告訴他們真相,您會遭死者恨、傷者怨、家屬咒。

既然閘北區政府和楊佳、楊佳母親都信任您並推舉您做顧問和辯護律師、既然有上海辦案機關對法律都不怎麽在乎的前提,您是不是索性把十名警員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方的代理人也接下來?一並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這樣可以減少很多律師看案卷的機會、會減少許多律師出庭聽楊佳陳述的機會,您可以又一次協助上海市司法機關掩蓋真相了!

六、在楊佳殺害上海警員這一案件中,我們看到的是一個訴求得不到解決、糾紛長期不能疏導、怨積成仇、擲地有聲、為討說法寧願赴死的青年;而作為被襲擊方、也是辦案方的上海公安機關,卻是行為猥瑣、舉止失當、言語無據、不敢抬眼看人的辦案機關形象;我們將看到殺人罪犯堂堂正正受審如同執法,而執法者藏藏掩掩辦案活像小偷:這樣的審判如何能起到平息民憤、打擊犯罪氣焰的作用?如此審判如何能警示公眾守法?這樣的審判將會把上海市的執法機關塑造成什麽樣的形象?

司法機關是公權之使用者,是公器;公器就是祭祀大典中的神器,必須以淨潔之手、虔誠心情予以愛護及供奉!對公器不敬,如同往神器中便溺,是惹人神共怒的行為。公民可以選擇生死,司法機關作為公器絕不能濫用,不能任由個別人玩弄,因為後人還要用它!

楊佳可以舍身赴死、毅然決然地去博命,上海市的公、檢、法的執法行為竟不如一個殺人犯坦蕩和磊落;你莫非企盼出現並參加一場殺人犯像執法機關、執法機關像小偷一樣的審判嗎?

楊佳不是什麽英雄而是一個罪犯,但我們的司法機關必須守法和依法辦案,從某種意義上講,如果執法機關的執法不能公正嚴格,公眾寧可傾向於一個敢作敢為的罪犯也不會選擇違法的司法機關,今天的事情即是如此。

楊佳能敢作敢為去殺人,上海辦案機關竟不能公開案件事實,這如何能讓國人看得起?不公開事實真相、不去處分違法者而僅去懲辦一個被逼急了眼的行凶者(也可能是受害者)何以能服眾?
楊佳發出了挑戰,以命相博,要說法;你堂堂司法機關竟不敢接招,不敢公開真相,猥猥瑣瑣,豈不是在承認自己理虧嗎?

違法審判可能催生暴民,暗箱操作必然自毀形象。

我最擔心的是:屆時楊佳直麵法庭,擲地有聲的陳述,挺胸拔背的氣勢,寧折不彎的精神,為討尊嚴目光直視慷慨激昂,一副毅然赴死之氣魄;而我們司法機關如同盜竊分子一樣躲躲閃閃、不敢公開真相、如同被審判者,這樣的審判無異於給楊佳樹碑立傳,無異於在鼓勵公眾為楊佳唱讚歌,是司法機關在貶損自己的形象。

七、可以肯定,我和您的用意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幫助上海市司法公安機關;所不同的是,您想利用辯護人身份協助公安機關掩蓋事實真相,不讓責任人承擔責任、不讓上海市有關部門難堪;我的意圖是公布真相、查找之所以發生楊佳襲警案件的深層原因,提醒上海市公安機關以及更高層的領導,為了社會和諧應該從根本上化解民憤,以人為本,以民為本,寬以待民,減少對立,避免更多的楊佳出現;您的使命與我的企圖之間的區別是外科醫生療箭傷時是剪斷箭杆、敷上消炎藥包紮還是刮骨療毒的問題。

曆史告訴我們,社會運行體製和管理方式決定著社會的發展方向,有了什麽樣的體製、管理理念,就會有什麽樣的社會;有什麽樣的管理機製。就會出現什麽樣被管理者;寬容造就和諧,高壓必出暴民;沒有高俅,就不會有林衝,沒有隋煬帝,就出不了瓦崗寨。隻有不合格、不良的管理,您看哪個朝代、哪個國家選舉出不合格的人民來了?人民永遠是無辜的、無過錯的,人民永遠是循規走路的,隻有在無路可走時,他們才會反抗。

審判楊佳,更重要的是找出血案發生的根本原因,如果諱疾忌醫,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會有張佳、李佳、趙佳的不斷出現。於國、於民,於警、於法都不是好事情,這是全社會一致的願望,也是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

如果通過公審楊佳一案能推動國家法製的進步、有利於社會和諧的建設,幹警的血也沒有白流,他們死而瞑目。我相信這一血案的發生絕不是因楊佳與幾名被害人之間矛盾才發生的,這正是所有公眾迫切想知道的真相。六名幹警死了,楊佳再死了,誰也不知因為什麽而出此凶案大案,這難道就是上海市司法機關所追求的結果嗎?

八、“律師應仗人間義”,這是社會對我們行業的期望。我認為這些說法太崇高了,但做不到也沒關係,可以不崇高,但不能卑鄙,至少也不能做違法辦案機關的道具和幫凶吧?

我勸謝律師您還是要重新思考、重新定位,回到公眾、回到司法正義的一邊來。做合法的事,您有什麽可擔心的?您一不偷稅、二不去嫖娼,怕什麽鳥政府?政府本是納稅人養育的,政府本是為公眾服務的,是納稅人的仆人,哪有堂堂納稅人怕仆人之理?政府有些部門的確達到了為所欲為、主仆不分的地步,就是由像您這樣的一些試圖撈取非法利益的人分一杯殘羹剩飯的企圖驅使下奉承、縱容的結果。如果社會文明,您拒絕一次違法有什麽不可?如果製度黑暗、天下無道,您配合強權幹一件壞事就能永遠保得了自己、一勞永逸了嗎?如果社會主義好,您也四五十歲,不算短命了吧?如果社會主義不好,再活多少年又有何意義?恕我直言,雖然您身為律師,但您的為人、膽識、氣魄、明事理方麵均不如楊佳(我決不是支持楊佳殺人的意思)。

如有不妥,請予批評。

並致

夏安!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劉子龍律師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08/07/2008073003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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