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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耶穌》第二章 基督教對人類生命價值的影響

(2007-05-07 19:58:20) 下一個
第二章 基督教對人類生命價值的影響


  「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祂的形像造男造女。」——創世記一章 27 節

  一個世紀之前,一位法國的工程師問他的學生說:「什麽是礦坑中最寶貴的東西?」在學生們列舉了各式各樣的礦物之後,他修正他們說:「礦坑中最寶貴的是礦工。」這點我十分同意,並且我認為這一種對人類生命的觀點,是隻有當人被耶穌基督的福音深深打動之後,才可能具有的。

  在基督出生之前,這星球上的人命是極為不值錢的。在受基督教影響之前,人的生命是可以被犧牲的。即使是今天,在末被基督或基督教打動的世界各地,生命都仍是極不值錢的。然而耶穌基督說:「看啊!我將一切都更新了。」(啟示錄21章 5節)這個宣告為人類在看待生命的價值觀上,提供了一個新的視野。不僅如此,基督教更在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的鴻溝上搭了一座橋,前者首先領受了人是按著神的形像造的神聖啟示,而後者幾乎毫不看重人類生命的價值。然而此時,當我們這些在後基督教西方世界的人放棄我們的猶太——基督教遺產之時,以致使得生命又再次變得不值錢了。

〖 兒童 〗

  在古代,將孩童作為獻祭之物是一個極普遍的現象。考古學家在外邦寺廟的附近挖出了曾被拿來獻祭之嬰孩的古墓,例如古代的迦太基。在猶太人征服應許地之前,迦南人將孩童殺掉作為獻祭是極為普遍的事。古代拜邪惡之神巴力和他的妻子亞斯他錄的先知均以獻祭當作為敬拜的一部份。本世紀稍早,芝加哥大學的東方研究所在亞哈時代的撒瑪利亞地層中,挖掘到了一個亞斯他錄廟的遺址。考古學家哈雷(HaIey)記載到:離這廟宇幾步之遠有一個墓地,裏麵發現了幾個罐子,其中裝了曾在這廟中被獻祭之嬰孩的骸骨......。巴力和亞斯他錄的先知是被公認的孩童謀殺者。然而人類生命價值完全不受到重視的地方,絕對不僅隻是在近東而已。在近東、中東和遠東,生命都是廉價的。

  在古代的羅馬或希臘,一個被懷在腹中的胎兒常是危險的,正如在現代的世俗影響下,寶貴的胎兒又得再一次麵臨危險一般。在那些日子中,墮胎的情形十分猖獗,遺棄更是常見。虛弱或有缺陷的嬰孩常被丟棄在森林或山邊,讓野獸給吃掉、或任其餓死,或是被夜裏暗中環伺在旁的陌生人撿去,按照他們心中所想望的去任意對待他們。其實當時許多父母是會遺棄所有殘缺之嬰孩的。也有些父母是因著貧窮而丟棄孩子。他們更常放棄女嬰,因為女性被認為是下等之人。

  更糟的是,那些活過嬰兒期而長大的孩童(大約是那些出生者的三分之二),反成了他們父親的財產;他可以任由自己的喜好殺掉他們。生出來的孩於隻有一半活著超過八歲,部份是因為普遍的殺嬰造成的,饑荒和疾病則是另外兩大因素。殺嬰不僅是合法的,也是值得嘉許的。殺一個羅馬人是謀殺,但是殺自己的孩子卻是一件美事。更甚的是,父親可以對孩子實施絕對的專製。他可以殺掉他們,可以將他們賣為奴隸,可以令他們嫁娶,也可以叫他們離婚,同時還可以沒收他們的財產。

  喬治格蘭特(George Grant)在他的書《第三回合》(Third Time Around)中,說到教會如何在過去有效的對抗墮胎,並且今日又是如何再一次地站在前線來對抗之。他又進一步加入他所看凶有關古代羅馬人對生命的藐視:

  根據幾百年來家長製的古老傳統,一個羅馬人的出生並非是生物的自然現象。隻有當家庭同意時,嬰孩才會被接納進入這個世界。對一個羅馬人來說,他不是領受了一個孩子;而是取得一個孩子。如果這個家庭在生下孩子之後,立即決定不要養他——字麵上來說,把他帶到世界上來——再把他丟掉就是了。這時新生的嬰孩就會被帶到一些特別高的地方或是圍牆處丟棄,任其死亡。

  福克斯(Robin Lane Fox)為牛津大學的一位學者,他亦指出這些風俗習慣在古羅馬是極為普遍且廣泛的現象:

  遺棄隻是阻止繁殖的諸多方式之一。在當時墮胎是可以自由執行的,加上醫學的資源更助長了過早的「避孕」。但是,這兩件事的執行之間,其界限是模糊的,至少對何時才當用藥物來「阻止」生育的方麵就很難界定。而限製生育一事並不是隻在貧窮的階級中推行。由於分配財產是很普遍的事,因此孩子長大後,將分散他的資產,所以有錢人也會經常刻意的限製繼承人的數目。可悲的是,由於任何年齡的男人都可以和他們的奴隸睡在一起,因此私生子是生活中一項極當遍的事實。然而,這樣的孩子所跟隨的是他們母親的奴隸地位,有關繼承的法律和社會的地位,完全歧視這些因父親一時放縱所生下的孩子。

  簡而言之,在古羅馬世界中嬰兒受胎和生出都是極危險的事。人的生命是極度的不值錢。但是耶穌基督來了,祂不以處女懷孕為恥,反而謙卑成為人的樣式。從那時起,基督徒即視生命為神聖的,即使是對尚未出生的生命亦然。在古羅馬時代,基督徒拯救了許多這類的嬰孩,並按著信心撫育他們。同樣的,在今天,即使是實際環境不斷在誤導著,基督徒仍然透過許多未婚媽媽之家來幫助上千個懷孕的婦女。

  在早期教會裏,墮胎的情形消失了,殺嬰和棄嬰的事件也消失了。把這些孩子領到教會來的呼籲也發出來。開始設有棄嬰之家、孤兒院、托兒所等來收容這些孩子。基於對生命更重視的觀點,這些實施幫助西方文化建立了人類生命倫理的基礎,這基礎一直持續到今天——雖然現在仍不斷地受到嚴厲的抨擊。但無論如何,這一切都是因耶穌基督而有的,如果祂從未出生,我們就永遠看不見這種人類對生命價值觀的改變。

  原本,可怕的命運等候著古羅馬、希臘、印度和中國的孩童。就如希律計畫屠殺了無辜的孩子,但是當基督一來,無辜者便全然得勝。耶穌聚集小孩到祂的麵前,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裏來,不要禁止他們。」(馬太福音19章 14節)祂的話讓孩子在人的心中重新獲得重視,這份重視給予他們被尊嚴的對待。在耶穌說神是人類的天父之後,不僅徹底地改變了作父親的對兒女的態度,並且在父親這一生的角色上,也呈現出全新的型態。

  透過祂的教會,耶穌終於了結了殺嬰之事。耶穌的影響賜予了人類對生命價值的肯定,並使殺嬰成為不合法的行為,基督教人士全然唾棄這種行為,並將之視為殘暴的罪行。因著基督教對羅馬帝國所造成的深遠影響。使得這份視人類生命為神聖尊嚴的原則植入了法典之中。二十多年前,當沃特(Sherwood Wirt)還是葛理翰布道團「抉擇」雜誌的編輯時,他寫了一本重要的書叫做《福音的社會良心》(The Social Conscience of the Evangelical)。沃特指出基督的教會對人類生命的積極影響力,也特別舉兩位承認自己是基督徒的皇帝的作法作為例證:

  由於深受基督教的影響,康士坦丁(280?-337)和查士丁尼皇帝(483-565)訂立了許多永久性的法律改革。就如淫蕩和殘暴的運動要被查檢;新的立法中規定要保護奴隸、囚犯、殘障者和被棄的婦女。允許孩童有法律上的權利,棄嬰是被禁止的。此外,法律也開始保護女人,提升她們原本卑微的地位。醫院和孤兒院紛紛建立,被用來照顧棄嬰。個別的決鬥和私底下的決戰完全禁止,烙印奴隸之事更是銷聲匿跡。

  沃特引述第二世紀一封「致丟格邢妥書信」(Letters to Diognetus)繼續說明這個事實。在信中作者指出基督徒「結婚......生育子女;但他們不會遺棄自已的孩於。」這話暗示殺嬰在當時是極平常的事,隻有在基督徒中是個例外。

  在建立人類生命尊嚴方麵,第六世紀的基督徒皇帝查士丁尼的角色是具十分意義的。簡而言之,查士丁尼命令當時地位最高的法學家,將之前他們相信的最好法典和司法專家意見中最好的論說,均編纂成一法典既要,其中也有一些是查士丁尼的詔書,如此即成「查士丁尼法典」。此法典清楚的宣布殺嬰和墮胎是不合法的:

  那些遺棄孩童、任意置他們於死地,以及那些用藥物來墮胎的人,均要受到法律嚴厲的製裁——不論是一般人或教會中的人——罪名是謀殺。一旦發生遺棄現象,撿到孩子的人要視他為受過洗的孩子,並用基督的愛心和憐憫對待他。此時,他們可以正式立據被收養,正如我們自己被收養進入恩典的國度中一般。

  格蘭特指出第七世紀時,在一個叫溫森(Vaison)的議會中決議:「借著鼓勵那些有信心照顧並安慰被遺棄者的人,來重申並擴大這一胎兒保護法令。」那段時期,教會不斷地嚴申其收養的承諾來藉以成為墮胎法的替代方案。

  格蘭特證明在過去的許多世代中,教會如何透過話語和行動,實際地提升人類的胎、幼兒生命觀。在檢視過初代教會以及早期中世紀教會對人類生命價值影響的許多證據之後,格蘭特總結道:

  中世紀教會發揮這份爆炸性和滲透性的影響力之前,這些自原始時代就有的惡意墮胎、殺嬰、丟棄嬰兒等行為,在歐沙卜喲每日生活中原本是正常的一部份。之後,即被視為是汙穢醜陋的行為,正如它實際的情形。如此前所未有對胎幼兒生命的共識,是由一個宇宙性的文化改革所爆發出來的;更是藉由一般的法令、教會的法規,和憐憫的行動所催化出來的。雖然自從君士坦丁堡陷落以及中世紀的麵紗消失以來的五百年當中,這份偉大的遺產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猛烈攻擊。然而即使如今炮火猛烈,它仍屹立不搖——清楚的證明其基礎的深厚。

  今天在西方世界的人以用這觀念是理所當然存在的,因為它們已深埋其文化中好幾個世紀。然而如果基督從未出生,它就會是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故事——人命仍是相當低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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