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主政治的基本規則來分析台灣的民主政治的轉型亂象
(2007-02-20 13: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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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主政治的基本規則來分析台灣的民主政治的轉型亂象
劉李子博士
摘要:通過考察發達國家的民主政治概況,來認識民主政治的基本規則,並據此透視台灣民主政治的混亂現狀,包括馬主席的特別費案起訴事件及其該事件對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的影響。本文可能有過激的言辭,或者得罪人的地方,若是如此,敬請讀者多多包涵。
1. 專製政治向民主政治發展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在古代和現代專製政治的社會裏,是以人治為基礎的,如果執政人比較優秀,對國家社會的各項事務的決策是比較快的,比較合理的。由於執政人比較優秀,具有一定的威性,下級官員執行政策也是比較快的,比較徹底的,曆史上明君統治就是證例。因此,在專製政治的社會裏,有時侯其行政效率是比較高的,國家社會也能夠得到良性發展。
但是,由於人們具有偏私性(類似《聖經》的原罪),執政者為了鞏固自己的權位,盡可能地打擊迫害優秀人才,「槍打出頭鳥」,形成「劣勝優汰」的怪現象;另一方麵,由人的偏私性形成了一套執政者的繼承製或委任製。繼承製或委任製沒有具備合理性和合法性,存在不可避免的天然缺陷,因此,新執政者的產生幾乎總是伴隨著毒辣的陰謀詭計,閃耀著凶殘的刀光箭影,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的安定。
為了避免專製政治的天然缺陷,民主政治應運而生。考察實行民主政治製度的發達國家,民主政治存在一些基本的規則。發達國家在這些基本規則的作用下,完全克服了「劣勝優汰」的怪現象,新執政者的產生也沒有影響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的安定。因此,民主政治擁有「優勝劣汰」的固有特性,自然在全世界獲得了壯大,這是人類曆史上的巨大進步。毫無疑問,專製政治向民主政治發展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2. 民主政治基本規則的簡述
民主政治的社會是以法治為基礎的,法治是其客觀存在的條件,同時,人們強調理性、平等和自由。理性是指法律的理性,即法律具有有效性和可執行性,法律才能擁有神聖的權威;平等是指人們在法律麵前是人人平等,任何人必須要遵守法律製度;自由是指合法的言論自由,促使決策者傾聽各方麵的聲音,作出最佳的決定,使國家社會得到良性發展,可以說,自由是社會的自由,是個人不影響國家社會和他人的相對自由。
法律是以民意(People’s Will)為基礎的,把人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結合在一起,製訂出來的社會行為規範,可以說,法律是一種人們普遍遵守的社會契約。為了使法律具有有效性和可執行性,法律必須要不斷地健全和完善。健全和完善法律,必須遵循兩條基本原則:(1)立法原則: 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需要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製定符合自己需要的法律。(2)修法原則: 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需要在一定的時期內檢查、修改、刪除或補充自己的法律。
每個國家和地區的環境條件是不相同的,當地的形勢和居民的性格也有所變化,製定的法律要符合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麵,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環境條件是隨著時間而變化的,有的變化緩慢,有的變化快一些,原先的經濟生活和社會秩序就不是固定不便的,整個法律體係需要隨著時間作出相應的調整改變,這樣的法律才能夠有效地執行,才能具備神聖的權威性。
法律大致分為三類:憲法、民法、刑法。憲法是政治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目的就是人民在憲法的規範下,能夠追求和實現美好幸福的生活;民法是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社會和國家之間的行為規範;刑法是人們違犯憲法和民法進行懲罰的規範標準,其中存在一條定罪基本原則:人的行為對國家、社會、他人產生了不良後果,或者產生了潛在的不良後果,才能被認定為有罪。如果人們的行為沒有產生不良後果、或者潛在的不良後果,也被認為違法有罪的話,那麽,根據修法原則就要修改或刪除這種法律。
在民主政治的社會中,需要處理許多具體的事務,有時侯會有很多不同的觀點和建議,為了獲得滿意的結果,人們必須遵守多數裁定準則:對該議題、提案投票表決時,同意的票數超過一半,就通過了;同意的人和不同意的人都要絕對地遵重該議題、提案,服從其中的決定和規則,即常常說的「少數服從多數」。這個原則說明了在全體成員的意見觀點達不到一致同意的條件下,多數人的意見可以代表整個民意或說民心(即公意public will),不同意的人也必須遵守。
實際上,民主政治(請查閱大英文詞典Democracy)的最高形式就是民主選舉製度的具體體現,是選舉運動及其相應的法律製度等的總和,包含選舉運動的規範和法律體係等。選舉投票時,同樣遵守多數裁定準則,如果候選人的競選綱領是合理的,符合多數民意,就能夠得到多數票,獲得勝選,這說明民主選舉製度具有合理性;候選人獲得勝選,成為執政者,是得到多數人同意的,這說明當選的執政者具有合法性。
3.民主政治的優越性簡述
在美國和加拿大等實行民主政治製度的國家,完全遵守民主政治的基本規則,如上麵所說的立法原則、修法原則、定罪基本原則、多數裁定準則等。政治人物首先要處處作為表率,具備良好的形象,嚴格地遵守民主政治的基本規則。當選舉運動到來時,為了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隻有積極參加競選,才能獲取某一行政職位。由於競選激烈,有時候在密室中製訂謀略,以便獲得更多的選票。但是,人們盡管應用謀略,暴料不少,信息炸彈打出,卻遵守法製,以平常的心態對待選舉,競選時有規有矩,選完後心靜如水。
通過民主選舉製度,選舉運動結束後,形象良好的優秀人才就成為了執政者,組成了優良的執政團隊,這樣,使專製社會「劣勝優汰」的怪現象轉變成「優勝劣汰」的正常現象,使民主政治具備「優勝劣汰」的特性。優良的執政團隊組成新政府,在這個新政府的領導下,克服舊的弊病,實行新的政策,國家社會又一次得到良性發展,因此,「優勝劣汰」是民主政治優越性的具體表現之一。下麵以美國為例來加以說明。
美國是民主政治發展得比較成熟的國家,形成了良好的民主選舉製度。通過民主選舉製度,能夠順利地產生國家總統、州長、市長、各級議員等,他們無疑是社會中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美國的土地是這麽大,人口是這麽多,種族是這麽複雜,無疑麵臨很多的政治、經濟、社會的問題,但在這些優秀人才的領導下,不斷完善法律製度,製定相關政策,妥善地處理了這些問題,國家社會有序地運行,使美國成為了世界上政治、經濟和軍事上最強大的國家。美國繁榮強大,而且長久不衰,各行各業都取得了豐碩成果,這無疑說明了民主政治擁有無比的優越性。
4. 台灣民主政治的現狀
自從蔣經國先生繼任總統後,解除黨禁和報禁,台灣的專製政治開始向民主政治轉型,開啟了一場台灣政治民主化的寧靜革命。台灣政治民主化運動從開始到現在,已經二十多年了,政黨之間還是惡鬥不止,黨內之人還是爭權不斷,台灣因為民主政治轉型而使政局長久地混亂。從台灣的現狀看,其民主政治依然處在初級階段,並且在向非理性的惡性方向發展,使得政局更加混亂,這無疑對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的安定產生了嚴重的負麵作用。
仔細研討台灣政局混亂的原因,就是現在的台灣執政黨、即民進黨,為了勝選掌權,沒有遵守民主政治的基本規則,甚至故意破壞民主政治的基本規則。舉例來說,民進黨一直支持台灣的地下電台,曲解民主、平等、自由的含義,使得地下電台無法無天,造謠中傷,給社會帶來危害和動亂。由此形成的不良輿論導向,弄得人民黑白顛倒,優劣不清,大大地傷害了民主政治」「優勝劣汰」的固有特性。
民進黨為了勝選掌權,不但不遵守民主政治的基本規則,而且無所不用其極,使台灣的民主政治向非理性的惡性方向發展,幾乎重返 「劣勝優汰」的專製社會,難怪以前全力扶持民進黨的前李總統登輝先生,現在也說出了「民進黨象納粹、法西斯和共產黨人」。當一黨專製終止、政黨倫替時,多少北美的海外華人憧憬自己的光輝未來,可是民進黨的執政表現卻辜負了我們的深深厚望。
麵對政局混亂和政黨惡鬥,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決定藍綠和解,共商大局,促使台灣的民主政治向良性方向發展,帶領台灣人民走向幸福美好的明天,贏得了台灣人民的心,也證明了自己是德才兼備的最優秀領袖。這又給我們海外華人帶來了新的希望,對自己的民主政治製度又充滿了信心,又有理由憧憬自己的美好未來,因為我們未來生活在中華大地,就象生活在北美一樣。
但是,民進黨為了下次的勝選掌權,利用馬主席的君子之心,不善防備小人,進行殘酷的政治迫害。公元2007年2月13日,民進黨肆意製造了馬主席的「特別費案起訴事件」,以圖一勞永逸地封殺馬主席的政治生命,任何發達民主國家都沒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很明顯,這個事件能夠促使台灣的民主政治向非理性的邪惡方向發展,傷害了昭昭的天理。
5. 淺析馬主席的「特別費案起訴事件」
馬主席具備最高的道德標準,擁有一顆蕩然的君子之心,為了台灣民主政治的良性發展,決定藍綠和解,共商大局,贏得了台灣人民的心,已經證明自己是德才兼備的最優秀領袖,成為了2008年總統大選最有成功希望的人選。但是,馬主席不小心賭氣宣布「如果特別費案起訴,就辭去黨主席職務」,非理性的黨章又具有僵化的「排黑條款」,民進黨政府正好利用此弱點,設計製造「特別費案起訴事件」,肆意進行政治迫害,這確使最高靈類不能不發出長長的歎息。
仔細閱讀起訴書全文,我們存在很多疑問,很自然地要求檢察官給出最合理的解釋,下麵為節約篇幅,簡要列出三個問題:
(1) 馬主席根據行政規定,光明磊落地領取「特別費」,檢察官卻說「涉嫌詐領1117萬6227元」。請問檢察官,詐在何處?
(2) 檢察官侯寬仁在起訴書中認為「馬英九去年十一月已捐贈新台幣一千一百六十萬元,已無犯罪利得」。馬主席領了特別費,沒有用完,存儲起來再捐出去,一切都是為了台灣人民的福祉,而不象有的官員亂花消,甚至利用機務費或特別費去玩辣妹。再查看馬主席的捐款記錄,捐款次數共236筆,總金額為6809萬4910元,捐款數遠超過支領的市長特別費,這說明了馬主席確實具備最高的道德標準,更談不上涉嫌有罪了。請問檢察官,如果具備最高道德標準的人已經被你們涉嫌有罪起訴,哪些人可以不涉嫌有罪起訴?
(3) 檢察官陳瑞仁認為「如果領了特別費,沒有用完就可能違法」,如果有這樣的法律明文規定,根據民主政治的「定罪基本原則」,人的行為對國家、社會、他人產生了不良後果,或者產生了潛在的不良後果,才能被認定為有罪。如果人們的行為沒有產生不良後果、或者潛在的不良後果,也被認為違法有罪的話,那麽,根據修法原則就要修改或刪除這種法律。但是,關鍵問題是沒有這樣的法律明文規定,請問檢察官,你們卻宣布「特別費案起訴」,進行「人格謀殺」,不是殘酷的政治迫害,哪是什麽?
難怪,很多人看了起訴書後說,這反而「證明了馬英九的清白無辜,也證明了馬英九具有最高的道德標準」,「特別費案起訴事件」絕對是「政治迫害」,宣布的這一天是「法治最黑暗一天」。筆者讀過起訴書後,作出的結論就是「他們的話是完全正確的」。
6. 「特別費案起訴事件」對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的影響
馬主席以君子之心去度小人之腹,現在中了計,又匆忙辭去黨職,實在是令人遺憾。回想一下前美國總統克林登的性醜聞案,現在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他們的案是鐵證如山,都不辭職。但是,馬主席明知是昭然的政治迫害,又還沒有證明自己有罪,卻為了實現不小心的賭氣之諾,匆忙辭職,是多麽的不可思議。
我們知道,黨主席職務是通過民主選舉製度得來的,在四年任期內擔任這一職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非常明顯,馬主席匆忙辭職,多多少少傷害民主選舉製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這種匆忙辭職形成今後的範例,必然加劇台灣的政局混亂,對台灣民主政治的良性發展更加不利。因此,我們強烈呼籲,敬請馬主席收回辭呈,繼續擔任黨主席職務。
令人稍微欣慰的是,「起訴事件」發生後,馬主席也作出了一項正確的選擇,宣布參加2008年總統選舉。但是,非理性的黨章具有僵化的「排黑條款」,阻礙因中計(Trap in Plot)引起麻煩的、而又最有成功希望的人參選總統,不符合民主選舉製度的現實競爭情況,必須要進行改革。如果把「排黑條款」看成是黨內的法律,根據民主政治的修法原則,應該要修改這種非理性的、僵化的「排黑條款」,使其成為理性的、實用的「排黑條款」,這是國民黨理性改革的需要,也是台灣民主政治良性發展的需要,完全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我們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國民黨通過理性改革,既修改、刪除或補充不合實際的政策規定等,包括現在爭議很大的「排黑條款」,能夠處理好阻礙民主政治良性發展的所有事件,包括這次屬於政治迫害的「起訴事件」。國民黨隻有通過這樣的理性改革,才能適應民主政治的實際競爭情況,才能發展壯大自己,才能使國民黨和台灣人民走上更加廣闊的陽光大道。
(February 18, 2007 in Toron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