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80)
2021 (49)
2022 (69)
美國正在力促歐洲盟友不要使用華為技術,認為華為設備存在著潛在的威脅。
華為公司一直否認為中國政府竊取用戶數據,否認華為產品存在後門。華為公司董事長梁華5月14日表示,願意與英國等相關國家簽署“無間諜協議”。 讓華為的設備達到無間諜、無後門標準。
我相信華為不會在其產品上故意預裝後門,也不會主動為中國政府收集用戶信息(但不排除華為為自己的商業目的收集用戶信息。華為有這樣的動機和先例)。任何通信設備製造商這樣做,都是自殺行為。中國政府在一般情況下,也不會逼迫華為公司這樣幹。因為這是殺雞取卵的行為,劃不來,不上算。所以很難在華為以前的行為中找到這樣的先例。
但是這不是一個以前沒有發生過,以後就一定不會發生的事情;或者說一般不會發生,在特殊情形下也保證不會發生的事情;或者說華為不想做,但在中國政府逼迫下也不會做的事情。
中國是一黨專政的國家,黨是從上到下一元化的領導。華為基層組織有黨支部,公司一級有黨委。組織結構是董事會和黨委的雙重領導。在中國和其他國家發生衝突時,如果華為黨委遵從中國政府的指示,命令員工關閉華為的某項功能,收集或者攔截網絡中的信息,難以想象華為員工會拒絕來自華為黨委的命令。我曾看到華為的內部文件表明華為的很多項目是為中國政府維穩和鎮壓民眾的需求做的,比如公安機關的視頻監視係統、為新疆移動專門開發了在緊急情況下將部分或全部手機上網業務關閉的功能。
中國國家安全法規定 第十一條;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中國情報法規定: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秘密。第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第十六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製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可以向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了解、詢問有關情況,可以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民主國家沒有類似的法律條文。
所以,當中國和其他國家發生利害衝突時,中國政府在危急狀態下,生死存亡之際,孤注一擲,以國家安全的名義,或者國家情報工作的名義,要求華為協助,華為如不遵從,就必然違反中國法律。
美國國務院負責負責網絡安全事務的副助理國務卿斯特雷耶14日在美國國會作證時說,沒有中國公司可以抗拒中國政府的命令,因為中國是一黨專政。華盛頓智庫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科技政策項目主任詹姆斯·劉易斯(James Lewis)在聽證會上說,華為為了進入歐洲市場,不惜開出大幅度的折扣。他說: “我和歐洲一家電信公司的高管談過,他說,華為給了他們接近90%的折扣。他的原話是:‘因為他們迫切地想進入我們的電信係統的核心。’因此,我們可以做出合理的假設,說明華為為何如此迫切,以及他們的錢從哪裏來。”
為什麽中國政府挺一個私企的力度超過挺國企中興的力度幾十倍甚至幾百倍?
即使華為和某些國家簽了無間諜協議, 當中國政府根據國家安全法或者情報法要求華為開後門或者收集情報,華為會拒絕嗎?會像蘋果拒絕FBI對用戶手機的解密和收集信息的要求嗎?是法律大還是協議大?
華為可能現在沒有在設備上裝後門,但華為本身就是後門。特洛伊木馬隻會使用一次,但一擊致命。
覺得華為不會和中國政府合作的人,可以看看你的華為手機,上麵有一個華為消費者業務隱私的聲明。該聲明說:華為收集和使用與國家安全,國防安全有關的信息無需征得消費者的同意。
我從來不用華為手機,這也是原因之一。盡管我在華為終端部門工作過。
華為手機上的用戶隱私聲明的截屏。
在美國企業挑戰政府要求的例子多了,你能舉一例中國企業挑戰政府要求的嗎?
其實在中國,憲法都不頂個球了,中共想幹什麽還有限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