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網友在社交媒體上問:參觀Open House 時 腳扭傷了,能找經紀報保險麽?
網上的回答是五花八門:
—--個人行為,自己負責
—–我找不到讓經紀報保險的邏輯啊
—--可以。
—--如果你平時在市裏街道/商店樓梯走路時崴到腳,都是告城市/商店的話,可以一視同仁的告房主賠償(和經經紀啥關係),否則你可是有敲詐嫌疑啊
......
此外, 關於出租屋的類似問題,比如:人行道及前門通道的鏟雪誰應該負責?
在出租屋前滑倒受傷是誰的責任?普通大眾對這些問題的回答,也是多種多樣,莫衷一是。
那麽對這些問題,有沒有標準答案?或者說有沒有什麽法律依據呢?
答案是: 有!-----《占有人責任法》( Occupiers Liability Act) 就是法律依據。
安大略省《Occupiers' Liability Act》是安省的一部省級法律,規定了“占有人”對進入其占有或控製的場所的所有人員所負的法律責任。目的是確保場所安全,防止受傷事故發生。
其中“占有人”(Occupier)是指“對場所狀況或場所內開展的活動負有責任和控製權的人”。
包括:
房地產所有人(如屋主)
租戶
企業經營者
物業管理公司
任何有控製權的人或實體(不一定要擁有產權)
占有人的責任具體是必須采取合理的措施確保場所對進入者是“合理安全的“。
這可能包括:
保持地麵幹燥、防滑
消除明顯危險(如電線裸露、樓梯鬆動)
安裝警示標誌(如“地滑小心”)
及時清理積雪或冰(特別是冬天)
對某些進入者:
如擅自進入者(trespassers)
從事犯罪行為者
占有人對這類人僅負有限責任,但不能故意傷害他們。
通過協議或通知免責:
占有人可以通過清晰的標誌或合同限製責任,比如:
停車場的免責聲明
農場、滑雪場、徒步路徑等用“at your own risk”標示
風險自擔場所(Risk Assumed by Entry)
安省法律特別強調占有人在冬季的責任:
商鋪、住宅、停車場必須及時鏟雪除冰
現在回答 “參觀Open House 時扭傷了腳,是否可以索賠” 的問題:
如果你是自己不小心,比如穿了高跟鞋在樓梯上滑倒,房子本身沒有缺陷或隱患,那責任可能在你自己。
但如果樓梯破損、台階鬆動不平,地麵濕滑或燈光太暗,而沒有警示或措施避免,那就可能構成房主或經紀的疏忽,可以向他們索賠。
同樣, 根據《占有人責任法》,租客是房屋的占有人, 冬季時必須鏟雪除冰,保證進入物業的人員安全。如因冰雪未鏟除引起人員滑倒摔傷,租客負賠償責任,而不是房東。
房主聘請建築商拆除舊房,重建新房,在拆除重建過程中,建築商是物業場地的占有人,對進入場地的人員負有安全責任,而不是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