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教授和研究員申請中,誰能代表“雇主”?
近期,我們接到許多讀者的谘詢,希望了解如何解決傑出教授和研究員申請中誰能代表“雇主”的問題。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際操作起來卻往往比較複雜。有申請人在自己辦理傑出研究員申請時因這個問題解決不當,而遭到拒絕。
在傑出教授或研究員的申請中,“雇主”必須在移民表格上簽字,並且出具“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的證明。有些大學和研究所規模龐大,部門複雜,但並不是每個部門都有權威與移民局打交道。下麵我們以大學和公司為例,分層分析到底誰有權威代表“雇主” 在移民表格上簽字,以及出具“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的證明。
首先,在大學裏或公司,一般研究人員直接接觸的是自己的“老板”(supervisor, advisor, 或professor)。在移民申請中,這些“老板”沒有權威代表“雇主”提供“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所以,移民局不會采納“老板”提供的“永久雇用”信函。
其次,再看中層機構(院、係、研究所等)的領導,比如大學中的係主任、院長或研究所主任,或公司中的部門經理等。嚴格地講,他們也沒有權威代表雇主在移民申請表格上簽字,或出具“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的證明。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移民處理中心也采納中層機構出具的證明和簽字。一般來說,NSC比其他中心對“雇主”權威的要求更嚴,經常拒絕采納係主任、院長或研究所主任的簽字或出具的“永久雇用證明”。
最後,也是最具權威的是,大學或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門(通常為office 或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移民局對大學人事管理部門的簽字和“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證明幾乎從不提出疑問。
清楚了移民局的要求,申請人在提交傑出教授或研究員的移民申請時,就要盡量獲得大學或公司人事部門的簽字。在無法取得人事部門簽字的情況下,也不妨以係主任、院長、研究所主任、經理或部門經理的簽字和證明提出申請。隻是這樣做機會和風險並存。在處理這類機會和風險並存的案件時,有經驗的移民律師的作用就是幫助申請人提高機會,減少風險。
張哲瑞律師是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精於辦理各類移民案件。需要移民服務的客戶可以和他們聯係,或訪問他們的網站:www.hooy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