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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通過“廉政條例” 設「趙建銘條款」

(2006-08-22 16:28:44) 下一個
民進黨通過廉政條例 設「趙建銘條款」 2006-07-22 21:26:36 轉寄 列印   中央社台北二十三日電   民主進步黨全國代表大會今天通過在黨章中增訂廉政條例,除規範正副總統,立委等黨公職外,包括其配偶、直係血親尊親屬和卑親屬及其配偶具黨員身分者,若涉及違反廉政行為,廉政委員會也得約詢;這條款被視為是因總統女婿趙建銘涉弊而訂定的條款。   民進黨自去年三合一選舉以來,因受一連串弊案牽連,形象和支持度一落千丈。為重建民進黨清廉改革形象,黨務發展委員會研擬在黨章中增訂廉政條例,提升廉政委員會至仲裁委員會位階,今天經全代會討論,修正部分文字後通過。   針對賄選、收賄和瀆職影響清廉形象者,條例中規定,已起訴者,建議停權以上處分,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建議除名處分。   不過,立委林重謨指出,貪瀆的官員他讚成抓越緊越好,但因為台灣不是正常社會,「如果選舉時碰到藍色檢察官」,檢察官先起訴再說,「停權會被停到沒半個」,呼籲黨中央正視此問題。   廉政條例適用對象包括六項,涵蓋正副總統、立委、政務官、國營事業政府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黨務主管等黨公職人員,其中第一類正副總統、立委、縣市長和縣市議員,其配偶、直係血親尊親屬、卑親屬及其配偶,若為黨員,涉及違反廉政行為,廉政委員會也得約詢。   這項條文被外界視為「趙建銘條款」。黨中央在條文說明中表示,因為重要公職人員,掌握龐大行政及立法權力和資源,易生貪腐行為,其家屬更常藉此對外以權謀私,為防杜弊端,重要公職的主要家屬,也應適用廉政條例。   廉政條例中規定,違反廉政行為的範圍包括曾犯貪汙罪經起訴者;曾犯刑法殺人、重傷、搶奪等罪經起訴者;以強迫、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向公職人員、民代遊說;以及其他違反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而影響民進黨名譽者。   廉政委員會委員共十一人,由黨主席推薦經全代會同意後任命,受理違反廉政行為檢舉、調查,經調查後,可做成警告、停權或除名處分建議,交中央評議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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