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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檢署”擬設特偵組 可調查偵辦“總統”

(2006-08-22 16:28:03) 下一個
台灣“高檢署”擬設特偵組 可調查偵辦“總統” 2006-01-12 16:20:10 轉寄 列印   中新社香港一月十二日電台北消息:台灣“立法院”十二日“朝野”協商“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共識,未來將引進“獨立檢察官”製度,在“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偵組,偵辦“總統”等高官貪瀆、重大經濟等犯罪。   據“中央社”十二日報道,“立法院長”王金平轉述協商結論時說,“朝野”黨團都已簽字同意,修正案可望十三日“院會”三讀通過。   根據修正草案,“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察組,職司下列案件: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的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台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及經“檢察總長”指定的案件。   草案明定,“立法院”得於上述第一、第二類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草案還說,特偵組由六名以上、十五人以下檢察官組成,由“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特偵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它人員,則由“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用,不受轄區限製。   據報道,未來“檢察總長”將由現行“總統”直接任命,改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總統”應於該案通過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察總長”人選。   此外,未來“法務部”也將新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法務部長”遴任檢察長前,該會應提出職缺兩倍人選,由“部長”圈選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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