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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8日,加州Sunnyvale法庭上,我親眼看到一個人, 站在被告席上,氣憤、悲傷、無奈,寫滿一臉。他靜靜的聽著他用每小時400美元請來的律師的發言,替他辯護,他與律師的協約是:你辯護的越無效,我給你的錢越多,因為越無效,每次出庭辯護時間拖的越長,出庭次數越多,律師花時間越多,他付錢就越多。他不喜歡這個協約,但沒辦法,因為他知道,他已經犯了大罪,請律師辯護總比自己辯護受到的懲罰要輕些吧 - 他這樣幻想,雖然他深知每小時的400美元是他幾天的工資,更是他盡一個月的積蓄。
對方的律師,陳詞激昂,滔滔不絕,數落著他的“不是”:說他有才,工作努力,掙錢多,等等。
他的律師竭力否認,曆數著他的“優點”:說他無能,已經失業,無力養活自己,等等。
宣判終於來到了:
1.按照加州法律,他被罰3萬美元現金,1個月之內付給告他的人。此款專供告他的人用於雇傭律師告他。
2.按照加州法律,他被罰每月一半工資,2千美元,付給告他的人,直接從工資裏扣除。此款專供告他的人生活所用,從此可以不用工作,以便專心告他。
他犯了什麽罪 - 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