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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人權問題發展概述

  人權問題已成為當代舉世關注的課題。各國就此展開了激烈的論爭,形成了不同的人權觀。在國際舞台上,人權已成為國際政治鬥爭的重要工具。五六十年代,第三世界殖民地國家高舉人權旗幟,反帝反殖,掀起民族自決與解放的高潮,贏得了國家的獨立。自八十年代以來,一些西方國家也接過“維護人權”的口號,推行“人權外交”,幹涉發展中國家、尤其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內政,搞強權政治。因此,我們深刻研究並正確認識國際人權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八十年代中期以來,西藏問題沉渣泛起,但它不再以舊有的形式出現,而披上了“人權”的外衣。某些國際反華勢力與西藏分裂分子利用世界形勢的變化,在所謂的“西藏人權問題”上大做文章。所以研究國際人權,對於我國積極參與國際人權活動,駁斥所謂西藏人權問題,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傳統的人權是什麽?

  人權,無論是作為一種政治思想,還是一種政治口號,都是在近代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產生的。傳統的人權概念認為,全社會的每個人都享有人身與財產的自由和政治權利,人權是天賦的、基本的、普遍的和不可剝奪的。這種天賦人權的思想(或稱自然人權學說)由格勞秀斯、斯賓諾莎、霍布斯等思想家提出,至洛克、盧俊、傑佛遜等人日臻完善。

  傑佛遜(1743~1827),是天賦人權學說的集大成者。其人權思想有以下幾點:1.一切人均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即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與生俱來的。傑佛遜的幸福權包括財產權、選舉權、反抗暴政和教育權。其自由權包括政治、宗教的自由和平等權。2.主權在民,即政府是由人民共同意誌為基礎而以契約方式建立的,政府的職能就在於保障人民享有上述權利。傑佛遜指出:“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賦予了他們某些不可出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衛這些權利才成立政府,而政府是經過受其治理的人民的同意才獲得權利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變成這些目的破壞者,人民就有權加以變更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有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傑佛遜是美國革命之父,《獨立宣言》的起草人,他的這種天賦人權學說在《獨立宣言》中也有反映。馬克思稱讚美國《獨立宣言》為世界上第一個人權宣言。但是對傳統人權予以係統規範、更影響後世的是法國《人權宣言》。

  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國民會議頒布了《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簡稱《人權宣言》)。美國《獨立宣言》闡明了基本人權與自由的政治哲學,法國《人權宣言》則在此基礎上對人權的基本內容予以較為規範和係統的概括:“在權利麵前,人們生來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第1條);“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第2條);“主權在民”(第3條);“自由就是指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第4條);“任何入不經法律程序不受控告、逮捕與監禁”(第7條);“不得因個人信教的意見而遭幹涉”(第10條);“公民有言論、著述、出版自由”(第11條);“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第17條)。《人權宣言》構成了1791年法國成文憲法的序言,這也是近代關於基本人權的最完整的政治文件,成為西方國家製憲的典範。它所確立的人權原則及人權的內涵構成了西方傳統人權觀念的基本內容。直到當代,西方國家的人權觀念或增或減,仍然是以傳統的人權為綱要的。

  人權國際化的曆史演變

  人權問題發展到本世紀初,基本上還是一個國內法管轄的問題。人權理論所關注的中心仍然是個人的生存權、平等權、政治權、宗教自由及財產權等。“天賦人權學說”是人權的基本理論。許多國家的政治與法律都仿效美國與法國,貫徹這種理論,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人權的某些方麵開始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問題。國際聯盟提出了保護少數民族的措施。1926年產生了《禁奴公約》,1930年有了《禁止強迫勞動公約》。1929年國際法學會通過了《國際人權宣言》,認為每個國家有義務承認每個人對於生命、自由和財產有平等權利,並有義務不分國籍、性別、種族、語言與宗教給予該領土內的每個人的這些權利以充分與完全的保護。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人權問題並沒有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重視,人權的國際保護也僅局限於某些方麵,人權的傳統概念也沒有為各國普遍接受。

  人權成為國際性的普遍關注的問題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的。其主要起因在於全世界人民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曆史反思。二戰期間,德、意、日法西斯慘無人道,滅絕種族,肆意屠殺人民,大規模踐踏人權,威脅到全人類的生存。這引起了世界各國人民與政府對人權的普遍關注。一方麵不少國家通過國內立法更加強調對人權的尊重與保護。另一方麵國際社會,特別是聯合國將增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作為自身的宗旨。更為重要的是,人權問題逐步成為國際法的重要研究課題,產生了國際人權法這一新領域。可以說,尊重基本人權已成為現代國際法的原則之一。

  二戰後,人權問題國際化最主要的表現在於通過聯合國係統的努力,產生了許多國際人權機構,誕生了一係列國際人權文書,對人權的基本概念及國際人權保護等均予以較大的發展和更新。

  聯合國是當代編纂國際人權文書的主要國際組織。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一次對人權問題進行全麵的規定,把維護基本人權作為聯合國的宗旨,憲章第1、13、55、66、68、76諸條都規定聯合國的主要機構,如大會、經社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均應在本職範圍內促進國際人權。第68條規定成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致力於人權文件的編纂,主持國際人權活動。該委員會於1946年成立。1948年12月聯大通過了人權委員會起草的《世界人權宣言》。它是戰後第一個詳細列舉人權具體內容的專門國際文件。它雖然不具法律效力,但為戰後國際人權活動奠定了基礎,為全球各國提出了共同奮鬥的目標。此後,聯合國經過18年的努力,1966年12月,第21屆聯大通過了《國際人權公約》。它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組成,1976年1月3日、3月23日先後生效。至1989年,已分別有94國和89國加入了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世界人權宣言》與《國際人權公約》合稱為《國際人權憲章》。這兩個國際人權文件的先後完成及其確立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人權原則,奠定了人權在當代國際關係中的重要地位和當代國際人權概念的發展基礎。到目前為止,依據聯合國《人權國際文件匯編》。世界上已有60多個關於人權的公約、宣言和決議,其中40多個是由聯合國係統製定或通過的。聯合國係統正是通過這一係列的人權國際文件,通過其所屬各職司機構的努力,將人權領域的國際活動大大向前推動了一步。

  此外,在各大洲也產生了許多促進人權的區域性組織及區域性的人權文書。在歐洲,產生了《歐洲人權公約》和歐洲人權法院。它由歐洲理事會成員國於1950年組成。在美洲,1948年通過了《美洲人權利與義務宣言》,1969年又製定了《美洲人權公約》。在非洲,1981年通過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1955年萬隆會議最後公報也重申尊重基本人權,是亞非國家的努力方向。這些區域性的人權文書是對聯合國人權文件的引伸與補充。這是因為“由於觀念形態和利益的衝突,聯合國很難在人權問題上達成協議,”“而在區域一級達成協議是比較容易的,那裏各國更可能具有共通的價值觀念與利益”。

  上述聯合國及地區性的人權機構及人權文書都是國際社會各國政府的產物。在當代世界上還存在著一些非政府的人權組織與民間人權活動,如大赦國際、國際人權聯盟、國際人權聯合會、國際人權律師委員會等。這些非政府組織在西方國家具有很大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人權國際活動。但因其為西方文化的產物,因此在許多方麵,這些組織又從西方價值觀念出發,對發展中國家的人權狀況亂加指責,橫加幹涉。這種現象已引起了第三世界國家的不滿與警惕。

  正是因為有了聯合國為代表的國際組織的活動,有了各國政府的國際協調,有了許多非政府組織的關注,人權國際化在戰後的進程日益加快。這不僅促進了人權領域的國際合作,也促進了國際的和平與安全。

  國際人權在現代的發展

  人權是曆史的、發展的。西方傳統人權概念以個人主義的價值觀念為出發點,認為人權指的就是個人的自由與政治權利,這些權利是永恒不變的。然而,在現代,人權不僅國際化,而且在內容上突破了傳統人權的局限,在以下幾方麵得到了發展。

  首先,現代國際人權不僅包括個人的政治權利與基本自由,而且包括個人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列舉了個人應該享受的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作為一切人民與國家共同努力的目標。1966年聯大通過的《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提出的上述個人權利具體化、法律化。自此,個人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得到了確認,與公民政治權利一樣構成個人權利的重要方麵。

  其次,現代國際人權不僅包括個人的權利,而且包括集體的權利,如民族自決權、種族平等權、發展權、和平權。集體人權的產生與發展是第三世界國家與西方發達國家進行國際鬥爭的成果。六十年代,隨著數十個非洲殖民地的獨立及加入聯合國,這些新生的國家為了反對西方殖民者的政治壓迫與經濟剝削,強烈要求實現民族自決權。1960年聯大通過了《給予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獨立宣言》,確認民族自決權為一項基本人權。1963年11月聯大通過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1963年12月,聯大依據這個宣言,通過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這樣將種族平等權以法律形式規定為一項人權國際保護的事項。

  1977年第32屆聯大提出了《關於人權新概念決議》草案,其中提出了“發展權”的思想。1979年11月,聯大第34/46號決議即《關於發展權決議》強調,發展權是一項基本人權。1986年12月,聯大第41/128號決議通過《發展權宣言》宣布:“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宣言還將對自然資源與財富的永久主權、民族自決權列入發展權與人權的範圍。

  八十年代以來,在人權領域裏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成為國際關注的大事。1984年11月,聯大第39/11號決議通過《人民享有和平權宣言》。它指出“沒有戰爭的生活是促進各國物質福利、發展與進步,並充分實現聯合國宣布的各種權利和人類基本自由的首要國際先決條件。”《發展權宣言》與《人民享有和平權宣言》的產生表明,自七十年代以來,由於新殖民主義、不公正的國際經濟秩序,嚴重阻礙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由於兩個超級大國的核軍備競賽威脅到全球的和平與安全,國際社會已將維護人權的活動與全世界的和平及落後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

  再次,在個人權利與集體人權的關係方麵,現代國際人權認為二者並重,不可分割,集體人權的實現是充分實現個人權利的先決條件。《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就指出,“一切人權與基本自由都是相互關連和不可分割的”,“個人與各國人民的一切人權與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剝奪的”,聯合國係統在處理人權問題時,要優先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經驗與人權觀念,即要強調集體人權。1955年萬隆會議最後公報也曾強調指出“民族自決權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權的先決條件”。1984年《和平權宣言》則指出,和平權是充分實現各種權利的首要國際先決條件。無論表述怎樣,這一切都說明,民族的自決、國家的發展、世界的和平等集體人權的實現是前提性的。沒有集體人權的實現,個人權利是難以得到保障與實現的。

  總之,國際人權在現代已經得到了巨大發展。在概念的解釋上,現代人權早已打破了僅僅反映歐美標準的“天賦人權論”的局限,遠遠超出了西方世界以個人政治權利為根本特征的傳統人權規定。現代人權不僅包括個人政治權利,而且包括個人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僅包括個人權利,而且包括集體人權。戰後國際人權的發展,反映了時代的特點,即第三世界國家進入國際社會後,在人權領域裏打破歐美國家的壟斷局麵,推動著國際人權活動朝著公正民主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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