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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隋唐兩宋時期中央王朝對烏江流域各民族的經營

  從隋唐至兩宋,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時期,無論在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麵都發生了顯著變化。這一時期,封建經濟不斷向上發展,門閥地主衰落,庶族地主興起,專製主義的中央集權政治日漸加強,因而對邊疆的統治也出現了新的局麵,“土流並治”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烏江流域由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郡國並存”逐漸演變成為“經製州羈縻州與藩國並存”的局麵。從民族關係的角度看,經製州和羈縻州是兩種不同的統治方法。在設立經製州的地區,少數民族不僅在政治上為流官直接統治,而且經濟上還必須征收賦稅徭役;治理上與內地州縣大體相同,統治比較嚴密;羈縻州的統治方法則不同,它雖然也列為州縣,但實際上仍然是“以夷製夷”,通過土官以治土民,以部族、部落為單位,實行“風俗統治”,州縣官吏皆是本部落的首領,處理內部事務則按固有的習慣法,一般沒有固定的賦稅製度,與朝廷隻有名義上的隸屬關係,統治比較鬆弛。所以,經製州與羈縻州的設置,集中地反映了在兩種不同政治環境下的民族關係,或者說是兩種民族關係在政治上的集中表現。從總的來講,“經製州與羈縻州與藩國並存”是這一時期最大的特點。

  一、隋唐兩宋時期對烏江流域各民族地區的經營

  (一)隋唐時期對烏江流域各民族地區的經營

  公元581年,楊堅建立了隋王朝,於公元589年(開皇九年)滅陳,統一了全中國,隨即展開了對西南各民族地區的經營。隋朝繼北周之後在雲南昭通地區設恭州、協州,在今貴州境內設�州(後改��郡)等。

  公元618年,李淵建立唐王朝,完成了漢代以來我國傳統疆域的統一,對於南北朝時期分裂了的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某些地方立即開展再統一的經營活動,於“武德元年(618年)開南中”,設置羈縻州縣。對於這些羈縻州、縣,唐朝是保留其內部的政治經濟結構不變而進行貢納的征收。武德至貞觀年間,唐朝在今烏江中上遊地區先後設�州(今貴州甕安一帶)充州(今貴州餘慶、施秉、石阡、鎮遠、江口等地)矩州(今貴陽市一帶)……等羈縻州縣。這些羈縻州、縣建立起來之後,唐朝即通當他少數民族中的上層分子,對烏江流域各民族地區從事積極的經營。為了能夠使這種經營活動進一步深入,至唐高宗麟德元年(664年)唐朝在烏江下遊設置黔州都督府(治今重慶市彭水縣)相配合,從東北麵向烏江流域少數民族地區推進。

  南詔勢力強盛的時候,它與唐王朝的分界線,北部是大渡河,東部達到今貴州盤縣、普安一帶。當時南詔控製的西南各民族地區即為唐朝勢力所不及。但在唐、詔和好的期間,南詔境內的各民族仍然與唐朝內地有著經濟文化方麵的密切聯係。南詔控製區域以外的西南各民族地區,主要是今烏江中上遊的各民族地區。到終唐之世,各民族中的上層分子一直充當羈縻州、縣的刺史、縣令,屬江南道或黔中道(治今重慶市彭水縣)管轄。唐王朝在加強對烏江流域各民族中的上層分子進行支持的同時,也利用他們的力量來對南詔進行防禦。

  (二)兩宋時期對烏江流域各民族地區的經營

  公元10世紀後半期至13世紀末的宋朝統治時期,西南地區繼南詔之後建立了大理國。西南少數民族的大部地方是在大理國的統治之下,其餘部分則為宋王朝羈縻和經營的對象。

  在西南的東部,宋朝展開對湘西、渝東南、黔東的苗、徭、侗、仡佬等族地區的經營。宋王朝對烏江流域各少數民族地區的招徠,各少數民族中的上層分子即通過上述各州的漢族官吏紛紛投向宋王朝,宋王朝於其地設置羈縻州,授上層分子們以刺史職銜。在鄰近各羈縻州的一些地方,宋王朝開展了屯田戍守。宋朝在鄰近各羈縻州的一些地方屯田戍守,促使了內地的漢族與少數民族的直接接觸,生產技術一般落後於漢族的少數民族,與漢族接觸較多的某些部分,經濟文化的發展因而得到迅速的提高。至南宋時期,湘西、黔東的部分苗、徭、侗族中的地主經濟便發生了。可見,至南宋時期,徭族中也出現了地主經濟。這是自北宋以來在湘西、黔東地帶的少數民族中設置羈縻州縣進行屯田戍守的結果。

  在烏江下遊,宋朝以黔州(駐今重慶市彭水縣)為據點,展開對黔西、黔中、黔東北一帶的“烏蠻”(彝族)仡佬、苗、布依等少數民族地區的經營。同時,黔州地區各民族中的上層分子也都分別表示向宋王朝“入貢”,並接受羈縻州縣的設置。烏江流域設置羈縻州縣的有:姚州(在今貴州黔西、大方、納雍、織金一帶)黔州所屬羈縻州最多,先後有珍州(今貴州道真、正安一帶)思州(今重慶市酉陽、秀山,貴州務川、沿河、德江、思南、印江、鬆桃、江口、銅仁、岑鞏、鎮遠等地)充州(今貴州石阡、餘慶一帶)�州(今貴州黃平、施秉―帶)矩州(今貴陽)清州(今貴州清鎮、平壩)等。

  當時這些州所屬的各羈縻州的各族人民,與內地漢族之間經濟文化方麵的聯係,除通過“入貢”之外,便是直接的互市。這不僅促進了各羈縻州內經濟文化的發展,在不同程度上改變了某些地區的原始落後狀況,而且也改善了漢族與少數民族間的關係。《宋史・黔涪施高徼外諸蠻傳》雲:“自黔、恭以西,至涪、瀘、嘉、敘,自階又折而東,南至威、茂、黎、雅,被邊十餘郡,綿亙數千裏,剛夷惡獠,殆千萬計。自治平之末訖於靖康,大抵皆通互市,奉職貢,雖時有剽掠,如鼠竊狗偷,不能為深患。”由此可見,與隋唐時期的情況相比較,這顯然是一種進步。

  宋王朝是中國曆代統一的王朝中力量最弱的一個王朝,無論從哪方麵來看,它都不能與唐朝相比擬。然而,唐朝在西南沒有把民族關係處理好,造成南詔的分裂。宋朝雖然沒有力量把雲南重新統一,但它卻對大理國以外的西南各民族地區從事積極的經營,特別是在烏江流域設置了眾多羈縻州,形式上仍然維持住政治上的統一,對設置羈縻州的各地方各民族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促進作用。

  (三)唐宋時期對烏江下遊民族地區的經營

  隋唐五代及兩宋時期,中央王朝開始注意對烏江下遊地區的經營。當時在經營過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幾個方麵。

  1.設置土官

  據《資治通鑒》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載:唐攻取夔峽地區後,“悉召巴、蜀酋長子弟,量才授任,置之左右”。這是唐代委用鄂西土酋子弟為官之始。

  宋代時,大批委用施州溪洞之人為官,並將該地區置於宋王朝的統治之下。宋代確立了雜處荊楚、巴、黔、巫中等地西南溪洞諸族的統治權之後,采用“樹其酋長,使自鎮撫”(《宋史・蠻夷列傳一》)之策。其中主要記載有:

  《宋史・蠻夷列傳一》載:仁宗皇�三年(1051年)“以施州蠻向永勝所領州為安定州”。

  《宋史・蠻夷列傳二》載:高宗紹興十二年(1142年)“詔以施州南寨路夷人向再健襲父思遷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國子祭酒兼監察禦史、武騎尉、知懿州事。”

  《宋史・理宗本紀四》:理宗開慶元年(1259年)“以向士璧為湖北安撫副使、知峽州,兼歸、峽、施、珍、南平軍、紹慶府鎮撫使。”

  可見,當時“施州蠻”向氏,不僅出任羈縻知州(安定州、懿州)並有擔任正州知州者(峽州)不僅授以實職(知州)掌管地方政權,並加封各種虛銜,如文散官(如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官(國子祭酒)兼官(監察禦史)勳(武騎尉)以不榮寵,以重其權。

  土官承襲也有一套製度,如有功受獎等。當然,宋朝廷在用土官時又加以限製,以防其勢力膨脹。表觀之一是,不許自置職名;表現之二是,“條製甚多”。時人充分肯定任土酋規製之得。概而言之,一是可以收到駐兵少而耗資省的實效,二是有利於維護宋王朝在民族地區的統治地位。

  2.確立貢賜製

  據《唐六典・戶部》卷三載:江南道貢:“施、宣二州,黃連。”《元和郡縣圖誌・江南道六》載,施州貢賦“開元貢:清油、蜜、黃連、蠟。元和貢:黃連十斤,藥子二百顆”。換言之,貢物以黃連、藥子等藥材為主,另有清油、蜜、蠟諸物。這些貢品為當地主要土產,如黃連、蜜、蠟等物均是。到了宋代,鄂西土官的進貢與朝廷的回賜,已經形成了一代定製。

  一是人數與時間。據《宋史・王立傳》載:天聖初,王立為夔州路轉運使。施州徼外蠻利得購物,每歲來貢,所過煩擾為公私患,立奏以貢物輸施州,遣還溪峒。《宋史・仁宗本紀》:天聖四年“詔施州峒首領三年一至京師”。概言之,起初,施州蠻“利得賜物”,“每歲來貢”,入貢人數甚多,甚至達數百人以上。後來,宋王朝加以限製,表麵理由是體察下情,而實則是“所過煩擾為公私患”。於是規定,貢物留施州,就地支賜,人還溪峒。隻允許數人入京進貢,“首領聽三年一至”。

  二是進京辦法。事前須經夔州路轉運使上報。在途中,派使臣押伴。這反映了宋王朝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的政策。

  三是貢賜物品。總的來講,鄂西土官所貢多為“兵器方物”,宋朝廷所賜多為“衣冠器幣”。對因朝奉遣回者也有所賜。如《宋會要輯稿》蕃夷五之七九載: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詔溪峒蠻人因朝奉遣回者,並令夔州路轉運使勘會貢方物者,人賜彩二匹、鹽二十斤;無方物者,人彩二匹、鹽半斤;其近上首領,即加賜二兩銀碗一”。

  3.采取“恩信綏懷”之策

  宋王朝對烏江下遊的“施州蠻”重施恩信之策,以求達到籠絡之目的。《宋史・蠻夷列傳三》載: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詔湖北、四川等地應有溪峒處,“務先恩信綏懷”。就是說,宋代統治者常常采用這種“招納”、“招撫”手段,達到“溪蠻”歸附之目的。此策,曾在不同程度上加以實施。其主要措施為:

  一是畫界定約。《宋史・焦繼勳傳》附焦守節傳載:真宗鹹平中,守節“討施、夔州叛蠻,以大義諭其酋長,旨悔過內附,因為之畫界定約”。換言之,內附之後,又為之立柱、畫界、定約。這種做法,對製止宋代官員“貪功而啟釁”和“種酋”擾亂內地,都有著防範作用。顯然,既保持漢、土邊界地區的安寧,也有利於各族人民在和平環境中發展社會生產。

  二是禁越邊。據《宋史・蠻夷列傳三》載: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詔禁沿邊奸人毋越逸溪峒,誘致蠻僚侵內地,違者論如律,其不能防閑致逸害亦罪之。”這種禁止漢民進入民族地區的做法,既有減少民族糾紛的積極一麵,又有阻礙漢、土人民的經濟往來和聯合反抗共同壓迫者的消極一麵。

  三是施以恩賞。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七九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閏十月己巳載:“令施州每月朔望給酒肴犒溪蠻。”這說明,宋代統治者給生活必需品食鹽與設酒肴犒賞的小恩小惠的做法,以籠絡當地民族首領。

  四是荒服不征。經濟上,宋王朝對烏江下遊民族地區采取了有別漢區的租賦政策。即凡遇荒年不征收賦稅。

  五是依俗法。在法製上,加以區別對待。宋王朝對烏江下遊少數民族犯罪,或給予減等量刑,或依“本俗專法”從事。故同治《來鳳縣誌・武備》稱,宋代控製土酋之策,“常屈法伸恩”,以圖“俯從約束”。

  六是對民族內部糾紛采取不直接介入與勸和之策。凡少數民族內部發生矛盾和糾紛,統治者認為隻要表示威脅其統治地位,就不直接介入,而是采取調和與勸解的辦法。這種辦法既有利於防止民族矛盾的激化,又有助於溪峒地區的安寧。

  二、烏江流域羈縻州的設置

  自秦漢以來,中原封建王朝對周邊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羈縻政策,這種政策到了唐代逐漸完備並形成製度,在烏江流域民族地區出現羈縻州縣與一般州縣並存的局麵。羈縻州縣製與一般州縣製的區別在於,建製上以部落為基礎,行政長官均由原部落酋長充任,其居民不必直接向國家繳納賦稅,羈縻州縣可擁有自己的武裝力量;法律上有相對的獨立性,享有相當的自治權和法製權。這種製度有其優越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明顯的。由於羈縻製度是以部落的大小設置的,“大者為州,小者為縣,更小為垌”,而且是“互不統屬”的分散割據狀態,這種分而治之的製度,最終限製了少數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

  烏江流域羈縻州的設置始於唐代,《新唐書・地理誌》說:“唐興,初未暇於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諸蕃及蠻夷稍稍內屬,即其部落列置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以其甘領為都督、刺史,皆得世襲。雖貢賦版籍,多本上戶部,然聲教所暨,邊州都督、都護所領,著於令式。”唐初,羈縻州遍及西南地區。西南地區凡404個羈縻州,約占全國羈縻州總數的一半。當時,黔中道的黔州都督府。

  黔州都督府,唐高祖武德三年(618年)置,督務、施、業、辰、智、�、充、莊、應九州。唐太宗貞觀十三年(639年)範圍擴大,督思、辰、牢、費、巫、應、播、充、�、琰、池、矩等15州。武則天聖曆元年(698年)軍事力量向西南推進,於是罷黔州都督府,將都督府遷往烏江中遊的莊州(治今貴陽附近)然至唐中宗景龍四年(710年)由於國力有所不定,向北收縮,又罷莊州都督府,而以烏江北岸的播州為都督府(治今貴州遵義)唐玄宗先天元年(712年)兵力再進一步向北收縮,遂罷播州都督府,仍以黔州為都督府。天寶以後,國勢漸衰,南詔興起,難以直接控製烏江以南地區,於是將充、�、琰、蠻、矩、莊、應等7個經製州降為羈縻州。當時,黔州都督府領羈縻州近50個,計有:�州、琰州、充州、應州、矩州、明州、州、牢州、羲州、福州、犍州、邦州、清州、峨州、蠻州、濡州、琳州、鸞州、令州、那州、暉州、都州、總州、敦州、殷州、侯州、晃州、樊州、�州、添州、普寧州、功州、亮州、茂龍州、延州、訓州、卿州、雙城州、整州、懸州、撫水州、思源州、逸州、南本州、勳州、襲州、寶州、薑州、鴻州等。這些羈縻州基本上都在烏江以南,各羈縻州均為大姓所據,如充州首領趙國珍、�州首領謝龍羽、炬州首領謝法成、莊州首領謝疆、應州首領謝元深、蠻州首領宋鼎等,他們都有一定實力,各擁重兵,如謝龍羽“大業末據其地,勝兵數萬人”,“西趙蠻”明州刺史趙磨“世為酋長,有戶萬餘”。

  天寶以後,因西南戰事所及,烏江流域的羈縻州經常受到騷擾,加之烏江中上遊地區建立了羅施鬼國。盡管如此,黔南的羈縻州仍然歸附於唐,在唐與南詔的鬥爭中,始終支持唐朝。天寶年間,充州首領趙國珍率兵屢敗南詔,以戰功升授黔州都督,保護五溪地區10餘年,終工部尚書。

  唐末五代,藩鎮割據,王室衰落,烏江流域的羈縻州分別為前蜀、後蜀、楚、南漢所控製。此時,烏江流域的羈縻州,或遣使入貢中原的後唐,或自立為刺史,或歸附楚國,如天福五年(940年)��蠻長張萬淩率思、夷州朝於楚。

  宋承唐製,仍然在烏江流域設立羈縻州。夔州路紹慶府領羈縻州48個,烏江流域的羈縻州均屬紹慶府。紹慶府本唐代黔中郡(治今重慶市彭水縣)南宋理宗紹定元年(1228年)改為紹慶府,領48個羈縻州,即:南寧州、遠州、犍州、清州、蔣州、知州、蠻州、襲州、峨州、邦州、鶴州、勞州、義州、福州、儒州、令州、郝州、普寧州、緣州、那州、鸞州、絲州、邛州、敷州、晃州、侯州、樊州、添州、瑤州、雙城州、訓州、卿州、茂龍州、整州、樂善州、撫水州、思元州、逸州、思州、南平州、勳州、薑州、�州、和武州、暉州、亳州、鼓州、懸州。在這些羈縻州中,有很多是唐代所置。不過,宋代在黔南的羈縻範圍顯然比唐代縮小了,因為在貴陽以西地區實際上是被羅殿國和羅施鬼國及其他少數民族政權所吞沒。

  宋代在烏江流域聽設的羈縻州,無論在政治、軍事或經濟上的聯係都較唐朝有顯著加強。唐宋時期在烏江流域建立羈縻州,主要原因是“聲威所及”,少數民族“稍稍內屬”,也就是說,在中央王朝的政治影響之下,黔南所屬各羈縻州的少數民族紛紛歸附,與中央政府保持一種封賜與朝貢的關係,名義上是隸屬於朝廷的一級地方行政單位,實際上仍是原先的部落或部族,這與被征服、招撫而納入經製州的少數民族顯然不同。從羈縻州的數目來看,唐宋在烏江流域都設置羈縻州達50個左右,但實際上宋代的範圍已大大縮小,有的羈縻州已被羅施鬼國所沒,不複存在。在隸屬關係上,唐代在烏江流域設立的經製州及羈縻州同屬於黔州都督府,而宋代則不然,經製州直隸於夔州路,而羈縻州則專設紹慶府以相統攝。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羈縻州無論是政治上或經濟上都有更多的聯係。政治上主要表現為朝貢、封賜頻繁,經濟上主要表現是在南方買馬。

  三、羈縻州的特點

  唐宋600餘年中,在西南地區曾經建立過數以百計的羈縻州,其延續時間之長,分布麵積之廣,對邊疆社會曆史影響之深,並不亞於元、明、清三代的土司,是邊疆製度的一個重要問題。

  羈縻州是“羈縻”政策的產物。羈縻政策由來已久,漢代即已確立,故《史記・司馬相如傳》說:“益聞天子於夷狄也,其義羈縻勿絕而已。”三國時,諸葛亮對此大加發揮,把它概括為“心戰為上,兵戰為下”、“不留兵,不運糧,而綱紀粗定,夷漢粗安”、“即其渠帥而用之”的方針。唐代的統治者極力推崇羈縻政策,太宗之時,宰相魏徵的治邊政策就是“務安諸夏,不事要荒”、“不以四夷勞中國,不以無用害有用”。宋代更奉“羈縻”為“安邊之上策”。“羈縻”政策是曆代封建王朝治理邊疆的基本國策,它以“別種殊域”為出發點,強調“別夷狄”、“異內外”,嚴格區分占統治地位的民族和被統治的民族,區別內地和邊疆,並采取不同的統治方法,誠如《新唐書・徐堅傳》曆說:“蠻夷羈縻以屬,不宜與中國同法”。考其“羈縻”之道,要點有四:

  一是“恩威並用”,在使用武力征服的同時,施以“懷柔”之術,“守恃文教而略武衛”,務在“寬猛適宜”;

  二是“以夷製夷”,樹其酋長,使自鎮撫,“捐虛名而收實利”,借以達到“以土官治土民”的目的;

  三是“以夷伐夷”,利用民族矛盾,借刀殺入,坐收漁人之利,此即所謂“以夷伐夷,使之自斃”、“夷狄相殺,中國之利”;

  四是“分而治之”,化整為零,眾建土官,分散勢力,以相掣肘。這是大民族主義思想的體現,是封建王朝奴役和統治邊疆少數民族的基本手段和方法。

  “羈縻”政策的施行,最終的落腳點在於土官製度,所謂“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就是在統一的封建國家之內,允許土官“因俗而治”,“因地製宜”,在不變動原有的經濟體係、政治製度和社會形態的情況下,授予土官封號爵祿,使之歸附中央王朝,達到“以土官治土民”的目的,所以,講求“羈縻”之道者認為:“其要在於撫綏得人”,土官“假我爵祿,寵之名號,乃易為統攝,故奔走唯命”。自秦、漢推行土官製度以來,統治者不斷總結經驗,於是才有唐宋時期的羈縻州製度。

  羈縻州是唐宋時期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推行的一種特殊的行政建置,它以“羈縻”政策為指導,以土官統治為基礎,把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分別納入州縣的地方行政體係。羈縻州始於唐代絕非偶然,一方麵是國力強盛,另一方麵是內地與邊疆的聯係加強。宋代雖急於北方戰事,而南方卻比較安寧,而且封建經濟比之唐代更為發展,因而在其政治勢力能夠控製的南方少數民族地區,仍然推行羈縻州製度,並有逐步加強統治的趨勢。

  羈縻州與經製州的差異,民族狀況不同固然是一個重要因素,但最重要的還是社會經濟基礎不同。如果說經製州建立的基礎是地主經濟的話,那麽,羈縻州一般都建立在經濟比較落後的地區,大都處在地主經濟以前的各個社會發展階段,包括原始社會末期軍事民主主義階段、奴隸製階段或封建領主經濟階段,當然也有一部分地區已有了地主經濟,但發展尚不充分。溯其淵源,唐宋時期的羈縻州,基本上是在兩漢時期設立“邊郡”的地區。以烏江流域而論,其羈縻州之地,大抵皆屬秦漢時期的“西南夷”及“武陵蠻”地區。如漢代“西南夷”在烏江流域的有犍為、��等郡。這些“邊郡”都是少數民族聚居區域,地處邊陲,開發較晚,社會經濟落後,發展階段不一。

  從不同的角度觀察唐宋時期的羈縻州,雖各地情況互有差異,但都具有如下幾個特點:地處邊疆、土官統治、納入職方、分而治之、因俗而治、但行土貢、關係鬆弛等七大特征,概而言之,唯“邊”、“土”、“屬”、“分”、“宜”、“貢”、“弛”七字而已。

  (1)從建置地看,羈縻州皆在邊疆。羈縻州皆置於四境邊地,近正州而臨藩屬,近“省民”而隔“生蠻”,其民皆“聲教所暨”而“稍稍內屬”的少數民族,朝廷“藉其民為壯丁”,以其土為藩衛,構成一道捍衛正州的邊牆,正因為羈縻州皆在邊疆,故稱“邊州”。

  (2)從統治方式看,羈縻州是“以土官治土民”。羈縻州為土官統治區域,擇其能為朝廷所用而又為土人信服的人樹為酋長,授予都督、都護、刺史、知縣、知峒等官,使之自鎮,“捐虛名而收實效”、“補小官以鎮撫”,借以達到“坐而製服”的目的,實為“以夷製夷”方針的具體化。

  (3)從管理方式看,羈縻州是屬於中央王朝統治下的地方州縣。羈縻州雖是土官統治,但與“藩屬”不同,它已被納入職方列為州縣,成為中央王朝管轄之下的一級地方政權組織,其官雖係土酋而官封形同內地州縣,其民雖係土民而已歸附王朝,一般通過“招”(招徠)“附”(內附)“降”(降服)“開”(新辟)“析”(析置)等方式設立州縣。

  (4)從統治目的看,羈縻州的設置是“分而治之”。烏江流域設置的羈縻州,是封建王朝“分而治之”的結果,化整為零,眾建土酋,分散勢力,自成一區,致使不同的民族互相分離,同一民族分為數州,部落之間不相統屬,所以在五十個左右。正如《桂海虞衡誌・誌蠻》說:“分析其種落,大者為州,小者為縣,又小者為峒”,其最終目的就在於“分而治之”。

  (5)從治理方法看,羈縻州是“因俗而治”。羈縻州雖有州縣之名,但其治理方法卻有別於正州,朝廷對其內部事務較少過問,一切任憑土官裁決,“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盡皆“因俗而治”,此所謂“務在羈縻,不深治也”,“不可盡以中國之教繩治,故羈縻而已”。所以,它既可適應於原始社會末期,又可適應於奴隸社會或封建領主社會,有很大的適應性。

  (6)從貢納賦稅看,羈縻州是“但行土貢”。由於羈縻州地區的經濟一般都很落後,不可能像內地州縣那樣“編戶齊民,按畝計征”,因此沒有固定的賦稅,而以土貢方式體現其與中央王朝的隸屬關係,故雲“雖貢賦版籍,不上戶部”,貢納一般沒有常例,在經濟上顯然不同於一般經製州。

  (7)從朝廷與羈縻州關係看,二者之間若即若離。羈縻州與中央王朝的關係比較鬆弛,若即若離,或臣或叛,朝廷對之采取“附則受而不逆,叛則棄而不迫”的方針,願意歸附者通通都給以官爵名好,以其地為某州某縣,若是數年不貢,則自動除名,故變動很大,而且一般沒有固定治所和疆界,鮮有城垣,隻寄治於山穀之間。

  綜上所述,羈縻州不同於經製州,其地在“邊”,其民為“夷”,其官為“土”,羈縻以屬,顯然屬於土官統治的範疇。在一定意義上講,羈縻州的設置是封建王朝擴大版圖、捍衛邊防的一種重要手段,所以,羈縻州乃是土官統治的一種特殊形式。

  從曆史發展的觀點來看,羈縻州的建立,是某一特定曆史時期的必然產物,它反映了多民族國家由分散走向統一的複雜過程,反映了中國曆史發展整體性與不平衡性的辯證統一,反映了“土流並治”演變的階段性和特殊性。羈縻州的設置,從積極方麵來講,有利於促進內地和邊疆的聯係,有利於發展和鞏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有利於使國內各民族結合而為一個“打不爛、分不開”的整體,也有利於鞏固國防和開發邊疆。從消極方麵來講,由於羈縻州製度本身是封建主義民族政策的體現,它從製度上維護了少數民族地區落後的社會基礎,使落後地區長期停滯不前,停留在地主經濟以前各社會發展階段,而且人為地形成了各自封閉的狀態,客觀上起著阻礙社會進步的作用。當然,羈縻州製度集中地表現了“以夷製夷”、“以夷伐夷”、“分而治之”的政策,這就不可避免地要造成了民族之間、民族內部的分離和隔閡,產生某些不利於民族團結的因素,從而在民族關係史上留下一些可怕的陰影和一些有礙民族團結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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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詠歎中國曆代帝王
9大唐空華記
10紅牆檔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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