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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為陳良宇辯護的人

  ◎高子程

  被稱為“中國首席刑辯大律師”的高子程,曾參與陳良宇案、陳同海案、央視大火案等轟動全國的刑事案件的辯護。在《懸崖邊的辯護》(文化藝術出版社出版)一書中,高子程介紹了為這些案件辯護的經過,現將他擔任陳良宇辯護律師的有關情況摘介如下——

  二〇〇六年九月,時任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的陳良宇被免職的消息一傳出,各種坊間傳聞風起雲動,預示著這又是一起轟動朝野的大案。

  我雖然是律師,但絲毫沒覺得自己會和這樣的大事有什麽交集。關注當然很關注,這樣重量級的社會新聞,沒理由不關注。

  二〇〇七年中秋節前夕,我在辦公室裏接到一個電話。對方是一名婦女,聲音很沉穩,自稱是陳良宇的妻子,詢問我是否願意為陳良宇辯護。

  我當時幾乎完全不相信,還以為是哪個朋友在和我開玩笑。作為一個律師,有朋友和我開玩笑說要我為某個大案辯護是常有的。在之後的談話中,我發現對方不像是開玩笑。畢竟是一個陌生人打來的陌生電話,談得卻是一個驚天動地的大案,我要是輕易相信,那也太沒有律師範兒了。為辨真假,我邀請她到北京來,到我的律師事務所來談這個案件。

  二〇〇七年中秋節一過,陳良宇的妻子就走進了我的事務所。

  現實再一次告訴我,思維定式是靠不住的。在未見之前,我和大多數人一樣,覺得像陳良宇妻子這樣的人物,要麽是舉止高雅、談吐不俗;要麽是衣著華貴、態度輕慢,總之是要有別於常人的。

  陳良宇的妻子恰恰不是這樣,裝束簡潔、心態平靜,和我說的每一句話,都是用征求意見的口吻。樸素、平和,無論是第一次見麵,還是後來頻繁接觸,她留給我的印象沒有變過。或許這就是她別於常人的地方,很有素養。

  陳良宇的妻子告訴我,此前上海方麵曾經給她推薦過十幾個當地比較有名氣的律師,更有人毛遂自薦地找到她,但是她都沒有答應,她選擇律師的第一要求就是低調,其次當然是業務能力了。

  即便是從當時算起,我已經為很多官員做過刑事辯護了,有些也是轟動一時的大案,比如二〇〇五年“馬德賣官案”中的綏化市市長。雖然這些案件的報道中不時會出現我的名字,但一定不會有我過多的言論,這或許是陳良宇家屬覺得我低調的原因。

  其實我之所以不願意接受媒體的專訪,不全然是低調的緣故,主要是覺得媒體關注噱頭遠甚於關注真相。為了追求所謂的轟動效應,他們甚至會肢解我的原話,而經過剪裁、嫁接的對話內容,表達出來的意思,和我真實的想法南轅北轍。文字記者學會鏡頭切換的蒙太奇技術,那比流氓會武術簡單多了,我實在是不想瞠目結舌地看著報刊上登出來的所謂“采訪”,於是選擇遠離。

  我接受了陳良宇妻子的委托,沒有猶豫。說實話,我真不是想通過接這個案子讓自己的履曆表更“閃耀”,沒有必要,我的履曆表裏就算沒有這個案子,已經很出彩了。我接這個案子,最重要的是對自己有信心,覺得以自己從事同類案件的豐富經驗,有能力把辯護工作做好,無愧於當事人。

  接受委托後不久,我向有關方麵申請會見陳良宇,很快得到批準。

  第一次去見陳良宇應該是在二〇〇七年的十月,地點是著名的秦城監獄。

  秦城監獄位於北京燕山東麓,是司法部直屬監獄。最早是由蘇聯專家設計的,主要關押中央及省部級職務犯罪的重要罪犯和外籍犯人。秦城監獄關押過的名人那可就太多了,在我看來,發生在秦城監獄的故事,如同一部共和國曆史的另類縮影。

  雖在監獄中羈押,陳良宇在生活方麵還是得到了優待,不用穿統一的嫌疑人服裝,可以穿自己的衣服。初次見麵,陳良宇穿著整潔的西裝,頭發也很整潔,精神狀態不是很好,很煩躁。

  在媒體報道中,陳良宇是一個“膽子大,態度強硬,能辦事,也能闖禍”的幹部,從他煩躁的態度中,我依稀可以看得出他往昔的強硬個性。開始時,陳良宇以為我和他的會麵是辦案單位提審,很不耐煩。

  我告訴他:我是你妻子委托的辯護律師,準備為你進行辯護。你有權利接受,也有權利要求更換律師。

  陳良宇知道我是家人委托的律師時很激動,我知道他和家裏失去聯係很久了。他幾乎是迫不及待地問了第一個問題,他八十多歲的老父親身體狀況如何。看著陳良宇兩鬢微白的頭發,我為他的孝心有些感動。

  說點題外話,你絕對可以不信,事實上我也不確認,隻是個人覺得有個看似毫無必然聯係的規律。如果一個案犯有父母,他見到律師先問的不是父母,而是老婆孩子,那他的刑期好像總是比預想的重些。話說回來,孝心雖然不能準確體現一個人的人格,也不能減免他的罪行,但有孝心終究是好事。

  關於陳良宇家裏的情況,根據有關規定,都屬於不涉及案情的事情,我可以轉告。於是,我告訴了他家裏的情況,讓他不要擔心。陳良宇頻頻點頭,表示出對我的信任,並表示願意積極配合我的辯護工作。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嫌疑人,是不可以談論案情的,隻能進行法律谘詢。可我發現,陳良宇對於法律基本不懂,所以每次會見都演變成我給他進行突擊普法教育。

  我不得不細致地給陳良宇解釋他所涉嫌的幾個罪名,再詳細解釋什麽樣的情況屬於犯罪,什麽樣的情況不屬於犯罪,就像是在學校裏給學生講基本的法律課一樣。陳良宇聽得很仔細,並且詳細地做著記錄,如果不是在監獄裏,那情形簡直就和領導幹部上法製課一樣。

  後來在進入審判階段後,我又見過陳良宇多次。遺憾的是,我倆在進行案情交流時,我發現我之前給他所講的法律概念幾乎等於白講。他甚至還是分不清楚什麽是犯罪、什麽是行政責任,我隻好最大限度地從他那裏了解一些對我辯護工作有用的資料,為即將到來的庭審做準備。

  陳良宇對法律知識的陌生,在我看來是有代表性的,想想看,某種程度上代表了部分中國官員的知識背景。像陳良宇這批官員,同戰爭年代打過仗的第一代中國官員不同,套用西方政治學中的稱呼,他是“技術官員群體中的一個代表”,依靠轟轟烈烈的舊城改造工程贏得了政治資本,成就了輝煌的仕途。

  “技術官員”的特點是懂政治、懂建設,在改革開放三十年的曆史進程中,這樣的知識背景和從政習慣,是符合主流趨勢的。在我看來,潛在的弱點就是對法律知識的陌生,這種陌生的根源在於他們對權力的認同遠勝於對法律的尊重。忽視的後果就是容易模糊權與法之間的界限,也不懂得在麵臨牢獄之災時,運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

  像陳良宇這樣級別的案件,審理之前,一般都會進行庭前彩排,依照慣例,法院一般不會通知律師參加的,這次也一樣。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開庭時的銜接和流程上來看,庭前彩排一定是相當嚴密的,各個環節銜接得很完美,甚至連什麽時間讓陳良宇休息或去洗手間,都有嚴格的預案。

  從陳良宇被帶進法庭,到宣讀公訴書、法庭調查和辯論等全過程,陳良宇表現得相當配合,一直顯得彬彬有禮。

  後來有媒體曾經報道過這樣一個細節,在法庭辯論過程中,陳良宇曾經發出嗆聲,讓我就某一問題不要再辯解了,說那個問題他是負有責任的。這其實是媒體斷章取義的報道。

  當時確實是法庭辯論階段,我提出在陳良宇弟弟倒賣土地的問題上,陳良宇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對於我的這條辯護意見,公訴人持反對意見,我們就此爭論起來。這時候陳良宇突然插話說:“你別爭了,在那個問題上我是有責任的。”

  事實上,陳良宇所說的“責任”是指領導責任,他自認為自己該負行政責任。但是他忘了,我和公訴人爭的可是刑事責任啊,從這一點看,陳良宇對法律概念的理解實在是模糊。

  在法庭辯論中,我和公訴人爭論的焦點自然是社保基金案。眾所周知,陳良宇是被社保基金案牽扯出來的,檢察機關指控他濫用職權。濫用職權有個根本的前提條件,就是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從我了解的情況看,陳良宇同意運用社保基金,他的出發點是好的。我國各地社保基金一般都是在銀行裏放著,或多或少會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陳良宇為了減少通貨膨脹的損失,在具有充足擔保的情況下,將該筆基金借貸給了某中直單位(《人民日報》社)的下屬公司,並且該筆款項按期全額返回,還賺取了百分之六的利息,彌補了社保基金因通貨膨脹而造成的損失。最關鍵的一點,當時的上海市社保局局長居然從法律上給陳良宇做了解釋工作,讓陳良宇感覺社保基金借貸是合法的,才有了後來的結果。從這個關節點可以看出,陳良宇對於違規使用社保基金是不存在主觀故意的,說他濫用職權,“濫”字是立不住的。

  後來我想,如果當時的社保局局長真正懂法,他就不會給陳良宇做想當然的法律解釋;如果陳良宇懂法,他也許根本不會接受局長的解釋……

  熟悉陳良宇的人,都覺得他本身沒有多大的罪責,其實是被自己的弟弟和兒子害了。如果他弟弟不炒地皮,他兒子不加入華聞控股,或許會有不一樣的結局……

  我不想過多評價這種說法,我想的是陳良宇的弟弟和兒子是被誰害的呢?換位思考一下,伴隨著陳良宇在仕途上的成功,他的弟弟、他的兒子幾乎時時刻刻要麵對數之不盡的誘惑,而且更要命的是,這些誘惑根本不需要你去找,這些誘惑像早高峰地鐵站的人流,擁著、擠著、排著隊找你。

  顯而易見,陳良宇的弟弟和兒子沒有鋼鐵般的意誌,沒有敏感的危機意識,他們或許隻是想著最大化地實現人生價值,而且看上去毫無困難。走到哪裏都是渴盼結交的笑臉,辦事情甚至不用寒暄就有人搶著買麵子……

  很多人問我,你當時是否擔心陳良宇也會和幾乎同時期審的鄭筱萸一樣,被處以極刑?我的回答是否定的,檢察機關指控陳良宇的罪名中,受賄罪固然是有死刑的,但並不意味著陳良宇會被判處死刑,根據我所掌握的案情,陳良宇罪不至死,很多鄉鎮幹部受賄的金額恐怕都要超過他,他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還有很多人認為,陳良宇的案件和此前很多高官的案件一樣,都是在開庭之前就有判決結果的內定案件。

  我可以負責地告訴大家,這不是一個內定案件,是一個經過公正審理的案子,是現代司法進步的標誌。在以往,確實有一些案件被內定了,庭審之前有關領導就把案件的結果定焉,使最終的庭審變成了過場。陳良宇案不是這樣的,檢察機關指證他受賄、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三宗罪,經過我的辯護,法院最終隻認定了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審判陳良宇的程序是公正的,絕對不存在內定的情況。和從前一些高官的案件相比照,你可以看到我國法製進步的軌跡。

  在秦城監獄和陳良宇頻繁接觸,讓我對他的認識逐步加深。他的強硬個性讓他有種敢擔當的勇氣,這種勇氣是他仕途進步的基石,同樣是這種勇氣,讓他缺少了一個位高權重者應有的審慎;他的善良一定曾助推他的事業更上一層樓,但也讓他忽視對身邊人的警醒,固然他曾打過自己的弟弟,但他終究沒有做更多……

  我不是在為陳良宇的人格辯護,我隻是個律師,我所要做的隻是在檢察機關指控他的罪行裏,找到不構成犯罪的問題,切實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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